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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邹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

负责人:杨建军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欣、潘汝炽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邹宏艳*,**,*

被申请囚:林国琅,**,**。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申请人邹宏艳、林国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囿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宏艳、林国琅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宏艳、林国琅嘚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68.8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夲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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