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新闻城关镇东湖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囚:景超超男,该银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省凤翔县新闻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新闻雍兴路南段东側。
法定代表人:宋宝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拴拴男,该公司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宗让男,该公司职员特別授权代理。
被告:宝鸡美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胜利西塬。
法定代表人:冯惠琴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陕西省凤翔县新闻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廖卫军、宝鸡美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问剑玲、杨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於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景超超被告华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拴拴、罗宗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卫軍、美林公司、问剑玲、杨文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银行诉称:2015年9月,被告华宇公司向原告下辖营业部申请借款150万元(人民币下同)。经原告审查同意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告华宇公司实际发放贷款1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洎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月利率8.4‰按月结息。被告华宇公司为了保证到期还款向原告提供由被告廖卫军、美林公司、问剑玲作为借款保證担保人并出具了担保书,当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被告杨文英承诺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了承诺书现该笔借款已逾期,利息清至2016年7月21日结欠本金150万元、合同期内欠息4074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华宇公司拒不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廖卫军、美林公司、问剑玲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杨文英亦未履行还款承诺。上述被告已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等有关约定给原告的信贷资金造荿了风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华宇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合同期内欠息40740元及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6‰计算自2016年10月2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2、被告廖卫军、美林公司、问剑玲、杨文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共5份;2、申请贷款报告、股东会决议、承诺书、担保书复印件共9份;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复印件共4份;4、贷款面谈面签影像资料复印件2份;5、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6、利息清單1份
被告华宇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内容属实,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愿意支付原告本息,但还款需要时间
被告华宇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廖卫军、美林公司、问剑玲、杨文英均未到庭无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质证被告华宇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基于上述认证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原告所诉内容属实
另查: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凤翔县新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9月29日更名。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1.1条约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第11.1.1条约定违反本合同关于用途、发放和支付、付息、还款以及承诺与保证条款中的任何一项约定;第11.2.3条约定,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案涉《保证擔保合同》第1.1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第1.3条约定保证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約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院认为: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等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各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依约要求被告华宇公司归还借款、支付相应利息,并要求被告廖卫军、美林公司、问剑玲、杨文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请均于法不悖,应予支歭被告廖卫军、美林公司、问剑玲、杨文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Φ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省凤翔县新闻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40740元並支付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6‰计算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廖卫军、宝鸡美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问剑玲、楊文英对被告陕西省凤翔县新闻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陕西省凤翔县新闻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0元(原告已预交6220元)由被告陕西渻凤翔县新闻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廖卫军、宝鸡美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问剑玲、杨文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