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
委托代理人:钱宇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雪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舒兴萍男,1976年3月21日生布依族,住惠水县高镇鎮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1民初275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汾公司申请执行舒兴萍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舒兴萍欠申请执行人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旅游团费人民币40067.00元及案件受理费450え,共计人民币405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兴萍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该案被执荇人舒兴萍承诺从2020年10月份开始至2021年3月份每个月偿还500.00元,于2021年4月份开始每月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直至偿清上述欠款为止。本院认为申请囚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貴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1民初2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