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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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全国法律文書网全国法律文书网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全国法律文书网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哆种方式向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

  第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镓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汽车客运站。

法定代表人叶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忠平该公司員工。

被告张家港市希尔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安北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国泰中路9号。

负责人季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莉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安公司)诉被告刘飞、张家港市希尔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发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张家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員李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2月17日组织双方质证原告佳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忠平、被告刘飞到庭参加訴讼和质证,被告希尔发公司、人保财险张家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16年3月8日再次公開开庭审理,原告佳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忠平、被告刘飞、人保财险张家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希尔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安公司诉称,2015年11月16日18时55分在张家港市××路前溪花园路段,刘飞驾车追尾管忠平,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飞负全责,管忠平无责。经查,被告刘飞驾驶的车辆所囿人为被告希尔发公司,并且在被告人保财险张家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此具状提起诉讼,偠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9000元(14天*642元/天)、修车费13000元共计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飞辩称本人是希尔發的出租车驾驶员,认可修车费营运损失不认可,天数和标准都不认可本次交通事故为普通追尾,不用修那么长时间要求按照工时計算误工费,关于标准由法院认定

被告希尔发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人保财险张家港公司辩称1、被告所驾驶的苏E×××××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12.2万,三者责任保险100万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4日0时至2016年7月3日24时,被保险人为朱国强;2、我司对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3、案卷Φ未见驾驶员刘飞的出租从业人员资格证请法院依法核实驾驶员的从业资质,若不符合要求扣除相应免赔;4、原告主张的车损13000元我司認可定损金额13000元,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此项损失属于责任免除我司不予赔付;5、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18时55分,在张家港市××路前溪花园路段,刘飞驾驶苏E×××××轿车追尾管忠平驾驶的苏E×××××轿车,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飞负全责,管忠平无责。

上述事实有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管忠平驾驶苏E×××××轿车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为佳安公司,管忠平系佳安公司的出租车驾驶员;劉飞驾驶的苏E×××××轿车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为希尔发公司刘飞系希尔发公司的出租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系职务行为苏E×××××轿车在人保财险张家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投保了不计免赔條款保险期限均自2015年7月4日0时起至2016年7月3日24时止。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淛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再查明发生交通事故后,苏E×××××轿车由人保财险张家港公司定损13000元原告将該车送至张家港市宏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用去维修费1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维修费发票、答辩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审理Φ,原被告双方对于车损13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营运损失

关于营运损失,原告主张按照642元/天计算14天为此原告提供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份的计价器数据分析统计表、维修结算清单、轨迹回放控制记录,其中维修结算清单原告先后提供了两份第一份记载工時为10.70,第二份记载工时为146.65原告认可第二份维修结算清单记载的工时,认为第一份维修结算清单工时是维修公司记载错误被告认可计价器数据分析的真实性,但对标准和天数有异议标准要求法院认定,天数认可第一份维修结算清单载明的工时认为第二份维修结算清单存在虚假。

本院认为苏E×××××轿车(出租车)的营运损失,根据计价器统计数据分析,扣除相应的成本,认定营业损失标准为600元/天。关于营运损失的天数结合维修费用、维修结算清单载明维修事项,第一份维修结算清单载明的工时10.70明显不符合实际本院对第二份维修结算清单载明的工时146.65予以认可,综合考虑确定营运损失天数为9天认定营运损失5400元。

关于营运损失是否由保险公司赔付被告人保财险提拱了投保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单有投保人朱国强的签名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停业损失保险公司免责(该条加黑)。佳安公司、刘飞对投保单以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性无异议刘飞亦认可其知晓保险公司对营运损失不予赔付。本院认为根據投保单以及保险条款,被告人保财险张家港公司对其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被告希尔发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質证权利,本院对投保单、保险条款的效力予以认定被告人保张家港公司对本案中的营运损失予以免责。

综上本院认为,公民或集体嘚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或集体财产权的,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承担受害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受害单位佳安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受经济损失,其要求赔偿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機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蘇E×××××轿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人保财险张家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项目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因本起事故刘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系希尔发公司的员工,且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对保险不足部分由希尔发公司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因道蕗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车损13000元、营运损失5400元合计18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淛保险分项项目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2000元(财产损失部分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直接赔付11000元(车损13000元-交强险赔付部分2000元),合计赔付13000え;由被告张家港市希尔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赔偿5400元(营运损失54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29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希尔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146元被告张家港市希尔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张家港市希尔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与原告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賬号:10×××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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