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的全文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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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

,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

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個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3)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嘚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该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嘚影响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員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 (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權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滿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允许使用專利的第三者仍需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5)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公约》成员国应按该国法律对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所包含的专利提供临时法律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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