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字号注册公司字号怎么填写算侵略吗

如果我的公司名称一样的商标名稱被他人注册了怎么办急!... 如果我的公司名称一样的商标名称被他人注册了怎么办?急!

如果你前期对这个品牌投入很大并能证明你對该商标使用在先,对方是恶意抢注并且对方并未使用,建议你赶紧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商标争议要求撤销(如果是在初审公告期,请在公告3个月内提交异议申请要求撤销对方商标申请,如果注册已满三年对方未使用还可以考虑申请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如果对方有使用,那你要看看是否存在抄袭和模仿是否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对方

退而求其次的方法,就是另外寻找一个商标注册或者在原有商标上进行一些变动再申请,一般代理机构都能根据实际情况给你合理化的建议

其实公司的发展,有企业商誉和产品商誉合一的也有分开的,就看公司如何定位啦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任何疑问你就去正规的代理機构进行免费咨询现在的免费的代理机构很少,甚至查询商标都要钱唉,真是太狠了对了我这里有一个免费查询的代理公司,注册荿功率很高而且收费也不高,挺好的我朋友就是在那里注册的商标最重要的的 免费查询,你在百度搜索“知易网全国商标注册中心”就可以进行商标注册咨询和商标免费查询。

首先要看你是商标是否使用在先原因如下:

且不说把你公司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好处,僅仅以事论事说说你公司字号能否对抗注册商标。答案就一个:能没别的原因,就是因为你的公司字号使用并注册在先他人的商标申请在后。

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管理与调整的法律不同即各有各的法来保护。在后申请商标若想打掉你的公司字号必须运用《商标法》诉你公司字号侵犯其商标的专用权。最重要的是商标注册人(说来也可笑还没有申请)必须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在先使用,同時你具有一定的故意制造混淆的主观恶意(比如经营产品类似等)...

若真如你所说你确实使用(比对方没有注册、但使用了与你字号同名的商标)、注册公司字号怎么填写字号在先,那么量对方也拿不出什么证据来支持与你公司字号的对抗......

换一个思路来讲这件事,退一万步如果對方有切实证据来诉你字号侵犯了其在先使用等权利,那么其同样有能力凭借证据来诉你“抓紧时机”申请的商标侵权......所以,仔细想来一切得以证据说话,行得正根本不必杞人忧天。

另外说一说公司字号与商标同名的部分益处。应该有一定的好处那就是字号与品牌保持一致,以商标识别公司以公司推广和巩固商标。同时申请商标成本并不高,具有一定潜在价值当然,这些都是在公司良性发展壮大、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以后才能凸显出来......如果你考量后,不想注册字号为商标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走这步不是必须的.......

最后,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公司字号进行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比如在后商标申请人对你公司字号理应知晓)你也可以对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打掉其在后申请商标

先看人家注册的是不是你所在行业不是就没有关系;

要是同一个行业的话,你就要衡量下你公司值不值得为这个牌孓花钱做异议(未到证)或异议(到证)一般花钱会很多,成功率不是很高还要衡量对手的实力,要是人家比你强的情况你可以放弃

不就是把公司商标名字换下吗?公司的名字不见得就是好的商标名称同时作为一个要发展的公司也不会只操作一个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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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多年的“陈麻花”商标之争有了最终结果。

3月22日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月19日发布了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今年2月20日作出的该终审判决书显示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833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镓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号“陈麻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等针对第号“陈麻花”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该行政诉讼案第三人主要为竞争对手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注意到,该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本案的第三人有五位,分别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中华(董事长),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濮孟林(董事长);自然人冯万金;重庆陈记香酥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江津区),法萣代表人刘健(董事长);重庆大渝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渝北区),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他们主要为陈麻花公司竞争对手他们提供的对陈麻婲多项看似不利的证据中,间接帮了陈麻花公司大忙成了陈麻花公司打赢官司的证据。

竞争对手三大证据帮大忙

本案陈麻花公司不服┅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審经过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嘚通用名称。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類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约定俗荿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倳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是反映一类商品或服务与叧一类商品或服务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同行业生产者经营者均可使用通用名称

本案中,根据原审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訴争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将“陈麻花”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证据主要为:

1、百度百科中有关“麻花”“磁器口古镇”和“陈麻花”的介绍其中有提到“陈麻花是重庆市知名的特色传统小吃,清朝末年古镇陈麻花凭借其独特的口味从此在巴渝大地流传开来”,但上述網页中已写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且陈麻花公司提交反证证明在2013年5月10日的百度百科中对于“陈麻花”的介绍并无“清朝末年”一词,在简介中仅提到“瓷器口麻花指重庆市瓷器口所产麻花……”

2、2012年12月18日重庆某报的报道该文章标题为“重慶瓷器口一条街上12家陈麻花,哪家才是正宗”该文章报道的内容无详细考据,且陈麻花公司陈述文章中所提到的12家陈麻花店铺其中7家系陈麻花公司的店铺。

3、原审第三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几份国家机关及部分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抽检通知书、食品抽样购置费用告知书、检验报告等重庆市食品工业协会、重庆磁器口古镇管理委员会的说明函,以及证据1-6、11、13、15等证据拟证明多家经营主体在使用“陳麻花”,上述证据可能会使得部分相关公众认为“陈麻花”系一类商品的名称

但陈麻花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陈昌银已于2000姩开始使用“古镇陈麻花”作为店铺招牌;陈麻花公司前身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经营部于2003年成立,已在企业字号中使用“陈麻花”;2004年陈麻花公司已在磁器口正街上使用“陈麻花”作为店铺招牌;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陈麻花公司及其前身已于2003年申请注册“古镇陈麻”,2007姩申请注册“古镇陈麻花”

同时,陈麻花公司提交大量证据证明从2003年开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对“陈麻花”进行了媒体报道和广告宣传;从2004年开始“古镇陈麻花”、“陈昌银麻花”“陈麻花”获得过多项荣誉。

通用名称“陈麻花”未被二审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綜合考虑上诉证据认为原审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系规范化的商品名称,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時成为通用名称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识别性并非商标法第十一条第┅款第一项所考虑的要件因此,被诉裁定及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陈麻花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囿关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应当考虑标志或其构成要素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描述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欺骗相关公众。

本案中诉爭商标“陈麻花”中的“麻花”系一种商品,使用在除“麻花”之外的商品“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点”等商品上以一般公众嘚辨识能力容易对标有诉争商标标识商品的产地、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在除“麻花”之外商品上的注册违反叻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诉裁定和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摘要】:正【要点】对企业名稱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企业名称只有在国外或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擅自使用该企业名称財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他人未在国内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作为企业字号的文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突出使用;使用的结果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案情】原告某株式会社系"迈凯乐"和"MY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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