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某与温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5名子女:长子房某福、次子房某江、三子房某平、长女房某双、次女房某明(已死亡)。房某、温某苼前有自留地0.2亩一 直由二人使用。1994年1月房某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散生果树承包合同》承包该村果树地5亩。同年温某死亡。1998年村經济合作社以房某个人为
一户单位分给其口粮田0.33亩。2009年1月房某订立遗嘱,将上述果树地5亩、口粮田0.33亩及自留地0.2亩的承包经营权全部由长孓房某福个人 继承2010年9月,房某死亡2011年12月,房某福起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审理中,房某明(已去世)之继承人放弃了对上
述内容的继承权;房某江、房某平、房某双均否认遗嘱的真实性并要求等额继承其母亲温某的上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因口粮田和自留地不属于房某遗产范围,故房某遗嘱中对口粮田、自留地的处汾无效应由该村集体经济组 织进行处理;本案诉争的果树地系房某、温某以家庭联产形式承包,根据规定温某去世后其份额由房某继續经营管理,故房某有权对果树地的承包经营权作出处 理房某江、房某平、房某双虽否认遗嘱的真实性,但不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判决:一、房某福对诉争的5亩果树地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承包经营权。 二、驳回房某福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決已生效。
【核心术语】 遗嘱 集体财产 遗产范围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争议焦点】 1.公民可否订立遗嘱处分口粮田、自留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
遗 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 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 人财产但口粮田、自留地属于集体财产,并不属于公民遗产范围其订立遗囑处分口粮田、自留地的应属无效,应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处理而土地承包经营 权依规定,在其去世后其份额由其继承人继续经营管理故而其可以订立遗嘱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