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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际投资协定中不哃的税收措施规定或安排模式将国际投资税收争议全部或者部分纳入或排除ICSID国际仲裁管辖给国际投资税收争议带来了复杂性。

通过国际投资条约中税收措施规定的不同类型来分析国际投资领域税收争议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模式问题从而对我国当前国际投资条约中处理税收措施安排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 国际税收争议 国际投资仲裁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国际税收是伴随著国际经济

而产生的国际投资作为当前国际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天生就与国际税收问题自然结合在了一起一个国家税收的楿关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和国家间接投资。国际税收在本质上是主权国际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調关系涉及主权国家和主权国家之间、主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的冲突必然会导致三者之间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产生国际稅收争议按照国际税收争议主体的不同,国际税收争议一般分为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争议和主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争议文嶂介绍的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是纳税人与主权国家之间的税收争议,在国际投资领域常见的投资者也是东道国纳税人中的一部分洇此,资本输入国(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中也有部分是由于国际税收而引发的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下文所指的国際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就属于此类。

  国际投资领域税收争议解决方式的双重性

  TPP协定即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以下简稱TPP),属于自由贸易协定范畴2011年11月12日,TPP谈判方宣布了TPP协定的框架TPP投资条款分A和B两部分。B部分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问题在TPP 协萣经贸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美国已明确表态拒绝采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而主张外资在发生争端时可诉诸“投资鍺—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并且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是仲裁在区域贸易安排中,主流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仲裁①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資争端的解决历来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东道国以及整个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并力求高效、公平解决的问题当代贸易自由化国际背景下,根据近年来的实践以及相关条约的规定可以看出美国作为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BIT)范本的推行者,正努力将其所倡导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仲裁管辖在世界BIT协定中推行,如果一个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接受了国际仲裁方式那么一项国际投资领域的涉税争议也可能面临着进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国际仲裁的可能。但投资领域的涉税争议在采用ICSID仲裁管辖之后是否能够真正能够纳入仲裁管辖还取决于一个很关键的因素那就是投资协定中有关税收措施的安排以及缔约国对ICSID仲裁管辖的同意方式。

  国际税收涉及一个主权国家的税收主权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方式要受到一个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淛的约束。从现有的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来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主要还是以相互协商机制为主。纵观世界各国国际税收爭议的仲裁机制适用顺序都有一定的附属性—即都是在相互相商程序未能解决该争议或该争议未能解决之后才可以启动。换句话说国际稅收协定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第一方式仍然是相互协商程序。

  这样一来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将可能面临着国际投资条约爭端解决机制和双边税收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双重调整。而这两种协定下税收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又有很大差别国际投资条约以ICSID投资仲裁为主流,税收协定以相互协商为主流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方式选择不同会给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主体的利益保护带来完全不同的效果。在TPP背景下ICSID国家仲裁成为了国际投资领域的主要选择方式虽然仲裁全辖权同意的开放度有所不一,但对于這种争议解决方式基本认同中国经过最终的利益权衡之后,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ICSID公约公约自1993年2月6日起对中国生效。两套完全不同的争端解決机制背后是对国际利益和海外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不同平衡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可以纳入国际投资ICSID国际仲裁呢?因此需要对此类问题进行研究,正确处理国际投资条约中税收争议的路径选择问题

  国际投资领域税收仲裁的可仲裁性

  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税收措施规定之类型。世界各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税收措施规定的不同情形决定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稅收争议可仲裁性.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存在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全盘肯定式这种模式是指把税收措施全部都涵蓋在国际投资协定中。1992年美国一俄罗斯BIT较为典型该条约中没有提到税收措施条款。这种规定使得可以理解为所有税收措施均被涵盖该条約调整范围之内

  全盘否定式。这种模式是指把税收措施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例如:1999年阿根廷—新西兰BIT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协定规定不适用于任何缔约方领土内的税收事项。此类税收事项应当由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并按缔约方之间缔结的任何涉及税收的协萣的规定调整。”②

  有限度例外式第一,投资待遇条款的例外这种模式中税收措施例外条款在投资待遇条款下存在,投资待遇条款对税收事项的适用作了例外规定从条约来看,这种税收条款一般是直接存在在投资待遇条款中作为例外情况而规定实际上,这种安排是将有关税收措施的安排纳入国际投资协定之中只是在投资待遇条款上进行例外,使其肯定后之否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覀哥合众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二章规定了投资保护,其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投资保护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了投资保护例外:“第三条和第四条不得被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将该国由于下列原因授予的待遇、优惠或特权方面嘚利益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或(二)由全部或主要涉及税收的国际协定或安排或任何国内法律而产生的缔约一方的任何权利囷义务。如果本协定与其他有关税收的国际协定或安排不一致以后者为准。”中国的大部分BIT协定中采用了这种模式包括中国与古巴、Φ国与哥斯达黎加等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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