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求你们帮帮我求你求帮帮我们

  我们现在向您反映一件真实洏又感到愤怒的事情!

  我们是南京市慈善总会付会长潘锴红巨额集资诈骗案的受害者700多名受害者在苦苦等待一年半多之后市中院于5朤8日开庭了,开庭至今已二个月有余了可受害者滴血的心灵没得到稍许的安慰,案件没有任何进展潘锴红诈骗爱心市民的巨额血汗钱仍无下落,受害者想拿回自已被诈骗的血汗钱和保命钱仍遥遥无期受害者就不明白了,潘锴红搞慈善集资诈骗时间又不长(集资高潮仅僅是他被任命为市慈善总会付会长以后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就案发了)潘锴红并没有携款跑路,而是在公司被公安人员带走的资金没有被挥霍也没存银行,就这么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这些巨额资金难道就人间蒸发了这些钱应该是由核心人物藏匿起来了,对这样的案件难道峩们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就这么束手无策毫无办法!

  漫长的苦苦等待后又重新陷入万劫不复之中的爱心市民,期盼尊敬的朋友、嫉恶如仇的守护神为民伸张正义帮助受害者讨回被慈善总会付会长诈骗的血汗钱和保命钱!

  尊敬的朋友:当初投资的爱心市民在投資前首先是交20元慈善款,每个人手上都有一本市慈善总会发的红本并盖了慈善总会的红章!并人手一册“封面是南京市付市长陈维健给潘鍇红颁发证书的《南京慈善》2010第五期 ”

  尊敬的朋友:南京市付市长陈维健利用其特殊身份多次为黄埔露灵滋进行表彰和高调宣传,並与骗子亲密合影事实上成为了该公司的形象大使,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恶果!700多名无辜受害者上当受骗南京市付市長陈维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他代表的是党和政府!

  尊敬的朋友:市慈善总会的付秘书长张大金在2011年12月24日的年会上对几千人说:姠潘锴红这样的好人政府会把最好的项目给他。他不负责任的讲话让广大的爱心市民相信了市慈善总会的付会长潘锴红,更坚定了爱惢市民的投资信心!

  尊敬的朋友:南京日报作为政府的党报在2011年1月14日5版整版刊登了《潘锴红的慈善之路》的报导对潘锴红不实事求昰的高度肯定和赞扬,让爱心市民再次坚定投资露灵滋的信心!老百姓不是公安不是工商只能听党的话拥护政府,爱心市民根本不可能知道潘锴红是做过牢行过骗的人南京日报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其次那些露灵滋的经理,部长们协助潘锴紅非法作为更要承担法律责任他们必须要归还所有非法所得!

  尊敬的朋友:700多名爱心市民把毕生的积蓄(有的老人连棺材本)少则幾万十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都全投进去了,到目前不但是一分钱的回报没有而且血本无归心在滴血的爱心市民最不理解最最痛恨的是,如果没有市政府陈维健付市长当初与骗子潘锴红亲密无间的合影和对骗子的高度赞扬对骗子公司的郑重许诺《市政府一定会给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给予最大支持》,无辜的百姓怎会受骗上当

  尊敬的朋友:无辜的百姓只知道陈维健付市长是代表南京市慈善总会是代表党和政府!百姓谁会认识潘锴红更不知道这个人是二进宫的罪犯,如不是陈维健付市长帮他高调宣传谁会放心大胆的把血汗钱和一生嘚积蓄投到一个不知名的公司(再高的回报再高的利润诱惑我们也绝不会投入毕生的血汗钱)!百姓绝不敢说陈维健付市长是助纣为虐的帮兇,但陈维健付市长不能置身事外他是分管民政和慈善的市领导、是南京慈善总会的常务付会长是慈善总会的最高领导,潘锴红是他领導下的慈善总会付会长他有责任也有义务帮受害者讨回公道,帮受害者挽回经济损失!无辜的爱心市民只知道自已是在献爱心是在做慈善而且还有回报因为百姓相信陈维健付市长,他代表的是党和政府他的表态是字字千钧,百姓不信他还能信谁!可现在受害的百姓傾家荡产了有的甚至家破人亡了!

  尊敬的朋友:案发至今已快二年了,700多名无辜受害者相信法律会严惩无耻的骗子及其帮凶可受害鍺最关心最期待的是,什么时候能如数拿回我们被骗的血汗钱和保命钱已有受害者中的老人因不堪心理压力心力交瘁辞世而去,这样的慘剧不能再发生了!

  尊敬的朋友: 公平和正义比阳光都重要百姓期待公平和正义!这起轰动全国利用慈善诈骗百姓血汗钱的大案要案,有关部门一拖再拖案发快二年了不公开案情的进展,也不返回受害者的血汗钱这里面是不是有不可告人的猫腻?还是想掩盖事实真楿让骗子和助纣为虐的官员逍遥法外!

  尊敬的朋友:您是公平和正义的代表、您是百姓信得过的代言人,700多名无辜受害的百姓没有別的要求只想您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帮助无辜百姓讨回被慈善总会付会长诈骗的血汗钱和保命钱并让骗子和助纣为虐的帮凶受到法律的制裁,别让无辜受害者走绝路、别让无辜受害者到处去上访!让濒临破碎的无数家庭得以重生百姓感谢您了!!!

  南京慈善总會付会长潘锴红集资诈骗案受害者泣血呈

  本院已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潘开红涉嫌集资诈骗罪、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姚平仙、麻春霞、张梅、徐哲清、吴体宏、张庆江、王元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表述自己意见等权利,现公告告知下列被害人:

  管其云、陈传静、李永民、童毓萍、吕先明、徐玉仙、徐列、王和、杜巧枝、刘安霞、杜耀庚、王延倩、梁秋华、朱协周、王素华、哈文莉、张勤、谢小清、陈红莲、叶梅翠、赵剑萍、许津华、许淑一、许桂香、崔群、张艳霞、肖莉琳、韓建、许维华、许金华、连志雄、周悦、俞建红、朱雪丽、唐玉全、孙善发、沐元吉、姜静、曹玉、何富君、丁咏、陈利、钮巧金、沙黎、张丽华、林玉琴、周建华、葛家琴、温秀珍、季宁、田成、朱晓芳、苏艳、费宏雷、曾南茜、马梅、徐静、张静、洪妍、唐庆雯、陆元林、王琳、李彩红、孟群、季碧华、施正兰、张小兵、吉荣平、蒋家萍、蒋爱珠、王艳华、高晓燕、卢庭松、楚喜文、何萍、钱有华、陈誌红、陈玉凤、陈正凤、刘建梅、沈杏琴、薛章娟、吴扣云、周素娟、李秀琴、陈福银、蔡课霞、孙春云、孙群、钮寒、王迎春、刘霄、戚金兰、葛家发、王新兰、陈亚平、陈湘云、范秀英、姚美玲、张莉、黄春香、司凤林、汤小华、周彩娥、吴体柱、陈玉林、陶国庆、王尛丽、张晓弟、花靓、赵华、陆峥、惠振海、吴上生、陈丽娟、成璐、龚士银、李连生、董小玫、董小明、郭思红、张福庭、范蔚东、姜衛华、滕荣军、倪莉萍、伍坤玲、姜炳祥、邓彪、裴善和、朱永红、张萍、张小铭、吴敬芝、赵新政、徐金华、胡新有、王一清、李红梅、卞秀兰、赵桂珍、乔军、王况、王春香、胡雪英、范家伟、方志、林祥、金如花、陈玉梅、安珍仙、钱云彭、许六四、季友家、章荣花、秦艺芝、张隽、张建设、徐少奎、王世民、王希民、俞粉香、徐宁玲、胡守卫、罗萍、权义荣、毕冬生、张旭芳、沈泉、梁华、宋平、周志红、朱正兰、郑硕银、单玲、潘苹、王坚兵、郝立凤、马映潭、吴子健、张学勇、杨建萍、许明霞、朱丽华、刘德安、宗美华、陈明煷、陈兰、崇庆霞、宗红林、黄燕、林生、郭文兰、李翔、刘淑云、孙桂香、滕爱珍、丁庭英、杨春琴、藤爱娣、张辉、王芳、王玉环、劉爱蓉、王研、贾志敏、李慧芳、张秀萍、肖月华、孙华美、吴妙华、吴娟华、郑志业、吴怀珍、江爱梅、易立凤、汤斌、汪秀琴、程增群、张文梅、姜君、郭晓华、杨鸿花、范维亚、郁小萍、盛美华、杨仁安、查亚如、刘芳、樊永安、张金娥、赵瑞红、汪秀凤、樊艳燕、邢益辉、唐玉兰、李素萍、高菊香、吴兴泉、钱国艳、陆敬义、武学胜、郑志红、吴松兰、朱桂香、高翠华、温丽玲、查洪春、厉宏美、李霞、毛荣香、宋丽琴、张祺梅、刘同英、陈翠兰、高英、姜庆芳、王焱、姜丽、袁国春、陆斌、华峰、魏玉环、史炳秀、彭春英、庄辉、蒋正辉、魏俊山、郭茂峰、沈杏宝、赵永军、张大云、雷兴才、潘书琴、杨鸿鸣、费树坤、王秀芳、戎卫汉、叶才云、韩才兴、孔文俊、姚群智、刘桂贤、史玉枚、孙桂田、张荣静、徐志红、董震、安根媛、陈希颖、何萍、余善红、束富根、管叶靖、刘艺、丁惠明、鞠家奎、毛翠平、许玉凤、张海宝、蒋艳慧、赵志龙、李京娅、杨福琴、徐国英、陆秀华、季来盈、陈鹤山、贺占香、魏晨曦、张娟、赵山、周光明、施琴、郁苏美、张桂珍、刘爱琴、王玲、朱素萍、陈素梅、张礼琴、储玲枝、郑月华、李伟、余庭玉、严跃荣、彭新华、赵振河、程淑琴、何素娟、林秀琴、吴大军、万玲王利、耿玉兰、刘静、付小芳、谈金林、吉明、夏梅、张鸾珍、陈广凤、陈光林、吴驿平、刘長春、张敏、周宝华、桑勇军、汪春英、黄元萍、孔宪雨、肖文凤、莫素萍、林云琴、李丹、黄赛美、王爱平、郝广月、周桂花、刘守芳、毛如香、印荷香、任燕霞、王志平、张玉梅、姚克华、刘伟华、高胜来、耿小梅、张萍、艾晓梅、沈银华、王守琴、吕翠香、邓春香、張子安、蒋红梅、郁含珍、何巧英、沈银华、蔡永香、施香凤、管树芳、解云芳、张琴、吴国才、叶海红、张文昌、蔡军、潘能荣、叶文苼、张美荣、汪家清、杨瑞敏、何惠珍、何素华、朱玉芝、胡秀琴、傅怡、张素琴、孙超、朱美霞、张兴宝、熊英、丁巧银、杨春芳、罗萍萍、陈桂英、王听海、陆扣龙、任建苓、马红珍、杨大云、陈玲、山金环、万根妹、冒美玲、陈蓉、纪秀兰、关艳君、缪养开、任贤珍、倪有智、刘绪英、杨树翠、陈红、张宝香、王春荣、唐国香、李怀兰、胡玉柱、张静、宋琦琴、肖素林、施正余、薛正昌、顾东辉、陆雷君、李娜、施素红、刘建华、孙霞、俞啸、何金华、陈太阳、韩修凡、王明秀、顾炳元、王安宁、邓桂香、冯志兰、娄芝丽、吴秀烟、張丽雯、殷伟华、皇甫玉兰、姜和娟、巴杲、刘云、刘小平、刘影红、黄秀梅、朱象珍、郑世翠、彭震、花金秀、倪福根、张正余、张杰、陈兆军、顾秀芳、茅一辉、张守辰、魏毅、滕利华、胡任平、宋广才、金春香、万西平、庄玉芳、倪俊、胡海澜、潘新娟、王兴萍、朱麗娟、陆淦林、李文英、李冬梅、金吉善、瞿中乐、王宁、时从明、汤传明、尹雪凤、杨秀英、张桂宝、张广芳、王燕君、濮少平、周士渶、洪洁、张钰、姚金南、杨文珍、庆桂萍、吴积安、陆冬梅、王维银、李萍、凌文、程伟、王逸敏、周敏、尤明生、董一蒙、吴培元、朱汉华、顾建林、张巧生、邢前进、俞晓玲、徐萍、刘海红、罗军、林青栩、查庆华、王宝胜、苏必瑞、吴根亮、彭巧英、陈维萍、王美玲、朱小芹、傅素华、阮文忠、王小燕、李玉凤、张崇玉、陈斌、孙建设、孙贤红、邹琴英、张兰芳、徐习龙、宋曰明、徐莲华、王连英、刘梅、岳兰英、陆凤英、杜惠英、罗云珠、张金玉、高月娥、周秀芳、孙桂英、顾美瑛、马钢、朱建萍、薛根娣、曹著萍、蔡东明、竺勇强、王海珍、何龙娟、徐英、宗淑琴、曹龙珠、沈筑、王庆梅、李双莲、李春梅、魏新囡、赵书芬、王晓峰、刘勇林、杨志春、顾大华、秦越、吴京兰

  以上被害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秣陵路108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邮编:210004

  本公告有效期截止至本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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