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免税政策,还有什么政策

需提供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注:非现金形式指雇主直接向出租人(第三方)支付租金实报实销指外籍个人提供有效凭证向雇主取得实际发生的租金报销。

注:除房屋租金外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电视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一般不属于免税政策范围。

房屋租金原则上是按期(月、季度、半年或年)结算的

3. 纳税人应在初次取得补贴或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荇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 有效凭证(例如正规的租金发票);

2. 房屋租赁合同(內容包含租期、金额等)

外籍个人提供的由中国境内的住房费用的报销凭证,应当是由财政、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或经财政、税务部門批准印制的发票。
由于目前发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外籍个人在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又持以前月份的住房费用凭证前来申请免税政策不能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貼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題的通知》(财税字[号)
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住房费和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國公司、企业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将住房费定额后给外籍职员应計入其职 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可以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应得额扣除。

1. 外籍个人鉯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伙食补贴;

3. 纳税人应在初次取得补贴或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有效凭证(例如正规的发票)。

外商投资企业按日或按月发给其外籍职员嘚伙食补贴应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但凭就餐单据实报实销的伙食补贴,可以不计入职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稅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关于对纳税人的伙食补贴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洗衣费;

3. 纳税人应在初次取得补贴或数额、支付方式发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有效凭证(例如正规的发票)

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外籍职员按单据凭证报销的洗衣费可以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
注:非现金形式指雇主直接向运输、搬家公司(第三方)支付搬迁费用实报实销指外籍个人提供有效凭证向雇主取得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

2. 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而取得的;

注:因外籍个人到中国任职或离职而发生的搬迁费用(即在纳税人整个任职期间最多只发生两次)

注:主要指一次性支付的生活必需品的邮寄、搬运费用。其他以搬迁费名义发放的补贴(例如外籍在原居住国发生的长期仓储费或雇主按月、季度或固定时期发放的现金补贴)不属于免税政策范围

1. 有效凭证(例如支付给运输公司的运费单据、凭证);

2. 用人单位开具的外籍个人到中国任职或离职时间证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1. 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

2. 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

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改按以下规定执行:即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
注:财行[2001]73号适用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但是京地税个 (号指出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按照财行[2001]73号规定标准执行因此,财行[2001]73号的规定标准可能在税务机关对 外籍个人的境外出差补贴审核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外籍驻华人员在中国境内臨时出差,或因事临时离境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差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仅限于外籍本人取得的探亲费不包括外籍人员家属来华的探亲费;

2. 探亲费用指外籍个人在中国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通工具的费用;

3. 享受优惠待遇的探亲费用每年不超过2次;

注:一般将2次理解为两个来回。

4. 支付的标准合理

1. 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

2. (电子)客票行程单;

3. 外籍个人休假审批单。

外籍个人探亲费税前合理扣除部分的确定应以直接到达目的地的飞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据)所载金额為合理扣除金额,其他票据不能作为探亲费税前扣除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号 )

便于征管,对外籍个人的探親交通费每年给予2次扣除

1. 仅限于外籍本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不包括外籍人员家属的语言培训费;

2. 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
注:培训語言类型应为中文

1. 支出凭证(例如中国境内语言培训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

2. 期限证明材料 (例如与中国境内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1. 外籍个人的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補贴;

注:正式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例如:注册费、书费、杂费、赞助费、住宿费、伙食费、校车费、校服费、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個人自行承担的其它费用等一般不属于免税政策范围。

1. 支出凭证(例如学费发票/收据);

2. 期限证明材料 (例如入学通知书和收费通知书);

3. 中国境内学校相关资料包括学校注册资料、学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明细清单等;

4. 外籍个人子女户籍證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外籍个人在港澳地区居住情形丅补贴的免税政策政策

1. 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

2. 外籍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莋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

3. 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外籍个人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實报实销形式的补贴;

4. 能够提供有效凭证。

参考上述各项目的要求

由于财税〔2004〕29号文第一条所述的外籍个人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其取得在香港或澳门地区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 补贴以及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的合理费用补贴,茬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其同时又在内地居住而取得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 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同时又在内地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哋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导读:按照《条例》和《细则》規定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哋占用税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

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 (一)军事设施占鼡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

  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

  (一)军事設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機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稅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应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建设直接为農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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