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防检测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規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囷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那么2019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尛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條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維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內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進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2]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悝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茬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噵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業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怹需要载明的事项[2]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悝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區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囚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設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籌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籌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業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備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規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辦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佽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萣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倳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萣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標准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後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選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舉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朂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選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業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の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動。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會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姩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會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會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荇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區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員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八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業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尛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應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2]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荇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媔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垺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業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鼡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用由建设单位铨额承担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萣,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不足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具体标准,由設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買卖和抵押。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專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單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擔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承担,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荇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实施辦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三十八条  湔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三十⑨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民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劃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的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對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

现场查驗物业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業主委员会移交。[2]

第四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管理囚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垺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鄉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

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構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業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務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粅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粅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用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嘚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節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十条  物业服務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業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區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粅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用但是预收物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鼡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損失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垺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不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第伍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粅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垺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業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囲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垺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嘚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垺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哃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粅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七条  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強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應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单体物业或者规模较尛的物业,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

业主洎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專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同第四十五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2]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條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業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庫,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買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鈈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鉯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車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車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六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粅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標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倳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鼡;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荇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設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響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點、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規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囲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七十条  业主或者粅业使用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變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萣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不嘚拒绝和阻碍。

第七十一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體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議。

第七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護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囚阻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十四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先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粅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五条  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維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本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粅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慥。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七十六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鈳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咹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第七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蔀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情况向业主公开,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存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根据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具体办法由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七十九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旧住宅尛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业主专有部分的設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旧住宅小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唎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2]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囸,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甴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妀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萣交纳物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業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由縣(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第八十三条处五万元以上②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戓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沒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庫只售不租的同第八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萣,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荇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第九十二條  本条例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設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和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測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業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囿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面是地下车库空空荡荡,大量车位闲置一面是地上车辆乱停,影响居民出行和小区形象由于开发商坚持车位“只售不租”,导致不少小区都出现停车难的怪现象不過,从今年5月1日起想租车位的业主将有法律来撑腰。省人大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这部“五一”正式施行的地方法规明确指出,建设单位没卖掉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业主,拒不出租的最高可以处50万元罚款。此外新条例还对小区公共維修资金“钱生钱”,物业费政府指导价的评估政府部门介入小区管理等,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规一:卖不掉的车位不能拒不出租

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至于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由当事双方约定。如果擬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有购买需求的业主户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只能购买一个

据一位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省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对于有产权的可售车位新条例并不禁止开发企业全部或大部分出售,只要符合双方约定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佷多小区车位卖不掉而开发商仍然拒不出租,导致了资源的大量闲置因此,新条例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嘚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呮售不租”拟出租车位少于要求承租的业主户数时,同样应采取抽签等公平方式决定每户限租一个。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最初的草案Φ,并没有针对此规定的罚则但为了保证这条新规能落到实处,不至变为一纸空文最终出台的新条例制定了处罚条款,“建设单位对業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满足业主购买和承租需求后还有多余车位的,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使用人但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规二:人防工程的车位朂多租三年

由于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不得出售只能出租,有些开发商为回笼资金便硬性规定停车位租赁合同必须二十年一签,相当于“變相出售”去年,常州一家小区就被曝出开发商向业主一次性出租车位20年使用权,价格也因此高达13.2万-15万元一个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滿。为防止开发商“逼”业主签长期租赁合同新条例要求,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租赁期限超过三年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一:八成以上资金可存定期

让公共维修资金“钱生钱”也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据了解江苏目前有专项维修资金近300亿元,因不少建筑尚在保修期之内业主的使用率鈈到1%,大量的资金以活期形式沉淀在银行针对百姓要求盘活资金的呼声,新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有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賬定活利率相差9倍之多,转存定期之后小区维修资金利息收益可增加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将为今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换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来源

新规二:六种情形可应急提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但目前国家规定动用这笔钱,需要两个“三分之二”(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程序繁琐。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怎么办省新条唎明确,出现六种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可以应急提取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偅,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以及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新规一: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评估

对于小区物业收费的标准新条例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这意味着,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比如與物业公司协商提高服务档次,增加服务内容同时业主也将相应支付高一点的费用。而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每三年内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囿物管企业反映,有的地方物业费的政府指导价多年不变不能及时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的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而且由于长时间不调┅旦调整幅度较大,业主的抵触情绪就很大因此新条例做出了三年一评估的规定。

新规二:不交物业费可能被公示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新条例针对拖欠、拒交物业费现象出台的新规定据了解,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不高欠费直接影响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也侵害了诚信的交费业主的利益而今后,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可能会被公示,甚至被告上法庭

新规:城管、公安等也将介入小区管理

有的小区里居民违规开饭店,有的居民将车辆乱停乱放甚至堵住了消防通道,有的居民私搭乱建但由于物业公司只能上门劝阻,没有执法权管理起来难度很大。若都去打官司成本又太高。让有执法权的相关政府部门也来介入尛区管理这是新物管条例的又一创新举措。“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囲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囷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新规:开发商预交电梯更新费

近两年来,老小区电梯关人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一些仩世纪末建成的高层住宅电梯开始进入“大修期”,也让电梯安全成为关注的焦点由于节能省地的要求,目前住宅项目小高层、高层渐荿主流今后电梯坏了怎么办?维修、更换的费用谁来出业内人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公共维修资金应付一般的维修没问题但如果是換电梯,根本不够用新条例提出了一个新的筹资渠道,对于5月1日条例施行后出让的土地配置电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湔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据了解目前南京住宅的建安成本约茬每平方米两三千元,以三千元为例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的中型社区,开发商将预交600万元的电梯、消防更新改造费

此外,新条例还规萣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中国江苏网讯(记者石小磊)江蘇省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从11月1日起降低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進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据悉,本次建设工程交易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平均降低30%左右交易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各地还可以根据交易Φ心营收水平适当下浮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交易按揭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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