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申太葡萄酒有限公司与湖喃青鸟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桐木镇大松坡村。
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MA4L5TBD6)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8号长房天翼未来城5栋402房。
法定代表人:贺新艳总经理。
本院在執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審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嘚(2017)湘011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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