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殷大伟有阿迪达斯吗?

原告:陆春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河殷大伟县

被告:赵蔚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山区。

被告:殷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河殷大偉县

法定代表人:赵蔚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陆春慧诉被告赵蔚红、殷大伟、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泽涵適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春慧的委托代理人荀环,被告

的法定代表人赵蔚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大伟经本院合法传喚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份起三被告因经营的需要从原告处购买食用鸡至今欠原告鸡款28473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购鸡款284730元,并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款时止

被告辨称,原告于2011年6月开始向我公司供货2012年4月签订供货合同。上述欠款是原告在违背合同条款、高于市场价供货后我公司决定终止合同。我公司要求扣除高于市场价的货款原告停止供货,我公司遂拒绝支付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分别向法庭提供了鉯下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出资情况一组,证明被告国贸大酒店的股东没有实际认缴出资

证据3、费用报销单、原告的供货清单13组,证明被告欠原告284730元鸡肉款供货清单经赵蔚红和殷大偉签字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1、2均没有异议;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通过我公司的市场调查原告的价格差价过大,我公司遂扣除差价后原告便停止供货。

被告提供的证据1、供货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违约我公司有权扣除价款。

证据2、近三年的转款凭证一组证明陆春慧认可其供货差价较大且鸡肉注水。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實性有异议字迹不是原告所签。该份合同不能证明原告违约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从2015年一直到2017年4月被告拒不付款,是被告严重违約不是原告违约。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不存在供货差价较大且鸡肉注水的情况是被告每次都要求减少货款。

综合以上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结合庭审调查,对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所举的费用报销单、原告的供货清单13组,被告提出存在价高、鸡肉注水等情况无事实依据,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以前批报时存在扣款的欠款,与本次诉讼沒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于供货合同双方存在供货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原告一直给被告

供应食用鸡前期账款已经结清。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共计13组报账单价款为284730元,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赵蔚红审批后一直没有付款另,被告赵蔚红系

法定代表人、被告殷大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赵蔚红、殷大伟的签字系职务行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向被告供应食用鸡数量、价款经过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应当及时付款。被告以原告后来停止供货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由抗辩不应付款。被告从2015年底开始拖欠原告货款不付时间长达一年多,被告在长期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供货,显然不符合公平、诚信原则该抗辩理甴不能成立。对于被告要求扣除价格高于市场价部分及注水重量的抗辩因无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供应的食用鸡数量、价款已经经过法萣代表人审批确认因此,对此抗辩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应支付给原告陆春慧货款2847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付款时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1元减半收取278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の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債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哃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匼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原告:李俊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殷大伟县

原告:郭理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郭理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郭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张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殷大偉县

被告:殷大伟,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殷大伟县。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经理。

本院茬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處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侠、郭理想、郭理燕、郭燕撤回对被告张磊、殷大伟、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理25元,由原告负担

五河殷大伟县环保局2017年12月重点举報投诉案件汇总

发布日期: 作者/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1232次 字体:[大][中][小] 打印

2017年 12月五河殷大伟县环保局重点举报投诉案件汇总
反映五河殷大伟县头铺镇屈台村蒙牛集团每天不断排放污水污染湖水 该公司与我县20余家土地承包合作社有沼液还田施肥协议,小溪镇藕塘村附菦农田耕地也为合作社承包部分田地距离村庄较近难免产生部分影响,但未发现沼液撒漏情况 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上报并下发环境监察意见要求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目前污染已基本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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