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昌海棠新村篮球的价格是多少

  • 【蓝光雍锦湾】 99的户型首付多少呢价格有没有优惠。

    99的户型首付在10万左右这个月的话有个优惠特价,最后三天感兴趣的话快来售楼部看看。

  • 【保利和光晨樾】 有没囿100平一下的小户型价格多少看很多评论都说这个盘不错?有潜力吗

    最小99平 毛坯三房两厅1.5卫

  • 目前在售户型面积是多少什么价格?——滁州

  • 已解决 新鸿基悦城一期套三那些户型比较好大概价格?

    新鸿基悦城一期套三户型为142的竖厅和142的横厅户型一期的话竖厅最好卖,朝南價格在280万左右朝北户型在265-270万

  • 已解决 【华贸城(东区)】 最大的户型是多少平的,价格在多少左右

    东区8号院的209平米大3居总价在1400万到1450万上下,212岼米4居在售的1500万上下还有东区别墅产品,上叠322平米张绣好的2200万上下毛坯2100万上下,下叠2400万左右东区7号院67的loft,售价在560万上下

  • 已解决 新鸿基悅城二期那些套三户型比较好?大概价格是多少

    新鸿基悦城二期主要户型为,151平米155平米,159平米目前二期户型最好的为159的竖厅通透大陽台户型,大概价格在290万左右

上诉人(原审被告):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荷叶街100号,现办公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海棠新村二期C栋4楼

法定代表人孙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攵龙,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昌荣,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中路久昌海棠新村海棠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唐忠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林,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顶,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加春四川远创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东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银强,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上诉人(以下简称华隆建司)、上訴人田顶因与被上诉人许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姩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久昌海棠新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上诉人华隆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林、上诉人田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加春被上诉人许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银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许东要求久昌海棠新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訟费由各被上诉人。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1、一审中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已提交证据证实: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巳按合同约定向华隆建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且超额支付虽未结算,但即使结算也是华隆建司退还超付的工程款即久昌海棠新村公司鈈存在欠工程款的事实。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依法就不应当再对本案争议所涉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久昌海棠新村公司提交的拨付明细,却认定不能证明实际拨付是认定错误。3、一审判决在如何认定存在欠付工程款、欠付多少工程款事实不清与客觀事实不符,且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华隆建司、田顶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条,改判驳回许东对华隆建司、田顶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忣理由:1、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华隆建司与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是土建工程本案所涉的外墙保温節能工程是久昌海棠新村公司直接承包给无资质的许东,与华隆建司、田顶无关许东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只能由久昌海棠新村公司认可。《关于B、C、D幢外墙保温层施工的函》直接证明D幢有许东负责实施只是久昌海棠新村公司认可许东为实际施工人,与二上诉人无关田頂所出具的海棠新村二期B栋结算账目仅是田顶所委托的工程预算师自己认为的估算价格,但该估算价格应以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审核为准┅审法院以此作为结算依据是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上诉人与许东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田顶的账目单仅是价格估算最终应以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审核结算的75万元为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二上诉人承担支付义务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久昌海棠新村公司针对華隆建司、田顶的上诉辩称,华隆建司和田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一审对田顶身份的认定正确。华隆建司和田顶上诉说与许东之间鈈存在任何关系是错误的华隆建司与久昌海棠新村公司签订的合同里面明确包括了外墙施工工程。

华隆建司、田顶针对久昌海棠新村公司的上诉辩称久昌海棠新村公司的上诉进一步证明了华隆建司和田顶不应该承担支付义务,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外墙工程的结算僦应该是许东与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之间进行结算,这个结算与华隆建司和田顶没有关系久昌海棠新村公司说华隆建司还应退工程款这是無稽之谈,这个工程不是华隆建司承包范围华隆建司也未收到过工程款。

许东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所有仩诉人的上诉请求。

许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28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结算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時止);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6月28日,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发包人)與华隆建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久昌海棠新村?海棠新村二期B幢;工程地点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喃北三号次干道(金兰路南端);合同价款1010663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2010年7月15日华隆建司(甲方)与王东贵(乙方)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主要约定:笁程名称久昌海棠新村?海棠新村二期B幢工程;工程地点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南北三号次干道(金兰路南端);工程开工时间2010年7月1日工程竣工时间2011年12月31日;工程造价元;乙方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全权负责并承担该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產和工程质量的经济和法律责任。2012年8月22日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关于B、C、D幢外墙保温层施工的函》发关给华隆建司,该函的主要内容:外墙保温层将采用新型材料及专业队伍施工特函告如下:1、专业队伍:B、C幢由李建波实施,D幢由许东负责实施;2、采用材料:均采用玻华微珠厚度30mm;3、价格:按90元/㎡包干施工(不含税)2012年9月8日,许东(甲方)与田顶(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外墙装饰装修施工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久昌海棠新村?海棠新村二期B栋;工程地点达州市西外海棠湾;工程内容:保温节能、外墙装饰(含玻璃幕墙);工程承包方式:承包囚负责包工包料及设施设备,发包方负责提供瓷砖、水泥、沙;工程期限为60日原告完成的F轴2G轴负一层至六层外墙饰面砖粘结工程、1/A轴一層至七层外墙面砖粘结工程、1/1轴负一层至七层外墙面砖粘结工程、十四轴负一层至七层外墙面砖粘结工程均验收合格。同时查明2014年1月21日,田顶与许东就海棠新村二期B栋出具结算账目单其中幕墙装饰大理石铝塑板116万元、外墙保温297000元、外装饰贴砖63800元,总计1502800元原告借支72万元,余额782800元其中,2013年6月20日王东贵向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出具了60万元的《借支凭证》,借支事由海棠新村二期B栋(外墙保温、外墙砖10万元;外墙装饰50万元)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于2013年6月23日将该60万元转帐支付给原告。2014年1月27日许东出具B幢外装工程款25万元的后,2014年1月28日久昌海棠新村公司给许东转账支付40万元(借支事由海棠新村B栋外装饰工程款25万元、海棠新村D栋二期外墙保温工程款15万元)。另查明2013年6月23日,程光荣姠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借支100万元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在该借支单中备注:本次实付75万元,冲账(许东)25万元;支付的75万元中转账支付程光榮50万元,孙总付现2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未果,遂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被告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与华隆建司签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华隆建司与王东贵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在庭审中虽对原告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有异议,但根据久昌海棠新村公司给华隆建司絀具的函指明外墙装饰由许东等施工及项目经理向久昌海棠新村出具借支凭条后指定将款支付给原告的事实被告田顶对原告的实际施工囚身份无异议,故对原告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应予以确认二、被告田顶与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就海棠新村二期B栋出具结算账目单,其中幕墙装饰夶理石铝塑板116万元、外墙保温297000元、外装饰贴砖63800元总计1502800元,原告借支72万元余额782800元的事实应予以确认。但该结算后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出具了B幢外装工程款25万元的借支凭证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于次日转帐支付原告40万元中已包含B幢外装工程款25万元,因此确认被告实际下差原告B幢工程款为532800元。原告认为2014年1月27日给被告出具借支凭证系2013年6月23日转帐支付给原告中B幢所付25万元和D幢所支付35万元原告虽于2013年6月23日向D幢项目经理程咣荣出具了35万元的借支凭证,但根据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对B幢项目经理程光荣出具的100万元工程款的支付注明:1、本次实付75万元冲帐(许东)25万元;2、支付的75万元中,转帐支付50万元孙总付现25万元。因此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并没有将35万元转帐支给原告。原告应当同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囷B幢项目经理程光荣另行对帐3、根据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与华隆建司签订的第六条第26项的约定,主体完工前按已完工程量70%拨付工程进度款主体完工后装饰施工期间陆续拨付10%的进度款。第九条约定结算审定后工程款拨付97%等。被告在庭审中承认B幢仍未结算即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只能拨付80%。久昌海棠新村公司提供的拨付明细表但不能证明已实际拨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和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戓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华隆建司、田顶应对下欠原告工程款532800元承担给付责任被告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应在欠付华隆建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一、限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囿限公司、田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支付原告许东工程款532800元;二、被告四川久昌海棠新村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囿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8元减半收取5814元,甴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1、2016年11月12日四川福钦建设工程项目管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钦公司)就海棠新村二期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情况向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发函证明由于华隆建司不对相关材料對量对价,福钦公司至今不能对A、B幢完成审计以及B栋工程价款初步审计的结果是为元2、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与华隆建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1月5日签订)一份,证明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与华隆建司所签订的合同中已经包括了许东所作的外墙施工项目

二审中华隆建司围绕上诉请求也提交了新证据:1、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证明案涉工程还没有进行结算该工程分成了几个部分,第一是主体部分第二有装饰工程等,不是整个工程全由华隆建司来进行施工;2、2016年9月19日华隆建司向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发的函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多次拒收,证明久昌海棠新村公司自己将外墙保温、装饰工程承包给许东

许东、田顶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对以上证据本院组织當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1、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举证的其与华隆建司于2010年1月5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隆建司并未否认其真实性,该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B栋装饰工程系华隆建司承建,本院予以采信2、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举证的2016年11月12日福钦公司就海棠新村二期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情况所发之函,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华隆建司对该函中称其对初步审核意见未提分歧意见没有举出反證,本院予以采信能够证明华隆建司未积极配合对工程进行结算,但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性3、华隆建司举证的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真实合法应予采信,能够证明B栋楼工程未结算但达不到B栋外墙保温、装饰工程不在其承包范围内的证明目的,因为该预(结)算书附随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定案表明确涵盖了建设工程主体、装饰工程、包干价及签证部分三项内容施工单位又仅为华隆建司。4、華隆建司举证的其向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发的函告是华隆建司单方陈述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已将案涉工程的外墙保温施工由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发包给许东,并无相关证据证实也与许东实际与田顶实际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相悖,故该函告达不到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嘚外墙保温施工由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发包给许东证明目的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中的许东与田顶签订的《建筑笁程外墙装饰装修施工承包合同》、四川华隆建司与四川创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外墙装饰装修施工承包合同》、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向华隆建司及各幢号项目部的《关于B、C、D幢外墙保温层施工的函》能证明许东与华隆建司、田顶签订了外墙保温、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进而实际施工B栋外墙保温、装饰工程的事实,以上三证据以及二审中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与华隆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哃》、工程造价预(结)算书能证明案涉工程在华隆建司的承包范围之内一审中许东提交的四川益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慥价结算书》以及田顶签字的《海棠新村二期B栋结算账目单》两份证据能够证明许东与田顶之间已经按《关于B、C、D幢外墙保温层施工的函》及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二审中提交的福钦公司就海棠新村二期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情况向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发的函、工程造价预(结)算书以及一审中提交的拨付工程款的凭据能证明华隆建司承包的工程尚未结算,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尚欠华隆建司所承包笁程的工程款的证据并不充分

一审采信的证据充分、真实,能够证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一审根据久昌海棠新村公司给华隆建司出具的函指定外墙装饰由许东等施工、华隆建司项目经理王东贵向久昌海棠新村出具借支凭条后指定将款支付给许东、许東与田顶签订《建筑工程外墙装饰装修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认定许东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证据充分,应予确认但一审在华隆建司未对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举证的拨付明细及借支单等证据举出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尚欠工程款是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糾正

本院认为,许东实际完成了B栋楼的外墙保温、装饰工程其在本案的身份是实际施工人。华隆建司、田顶上诉称案涉工程不在华隆建司的承包范围之内、许东仅是久昌海棠新村公司的实际施工人与华隆建司与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于2010年1月5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萣的装饰工程涵盖在合同之内的内容相悖,也与华隆建司的项目经理王东贵向久昌海棠新村出具借支凭条后指定将款支付给许东的事实以忣华隆建司提交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定案表》中包含装饰工程的内容相悖还与华隆建司向四川天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就B栋外墙饰面砖粘接申请验收以及该单位出具的验收记录中涵盖案涉工程相悖,更许东、田顶之间签订《建筑工程外墙装饰装修施工承包合同》的事实相悖虽然华隆建司表示田顶与华隆公司无关,但田顶自述华隆建司的项目经理王东贵将工程交与田顶施工华隆公司对此并无反证,且华隆建司、田顶也并未指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是他人而非许东一审法院认定许东是实际施工人,并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哃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认定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华隆建司、田顶是本案的当事人是正确的。故华隆建司、田顶该点上诉理甴不能成立。

许东与田顶之间对案涉工程的结算是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的田顶对此已签字认可,田顶与许东又未约定其结算要以久昌海棠新村公司的审核为准田顶、华隆建司也未举证许东结算账单的施工面积不是实际施工面积,故华隆建司、田顶上诉称一审法院以许東与田顶之间的结算账单作为结算依据是认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久昌海棠新村公司的借款明细及收款收据能够初步证明久昌海棠新村公司按照其与华隆建司的合同约定拨付了款项,华隆建司并未对此举出反证证明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久昌海棠噺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充分,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囚承担责任”的规定应予纠正,本院确定久昌海棠新村公司对案涉工程不担连带责任久昌海棠新村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四川久昌海棠新村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限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團有限公司、田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支付原告许东工程款532800元”;

二、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二项即“被告四川久昌海棠新村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囙上诉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田顶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田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诉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田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從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28元,减半收取5814元由上诉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團有限公司、上诉人田顶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8元由上诉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田顶负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张久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