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17年17号)甘71行初239号裁判文书

S236东乐至马蹄寺公路新天至马蹄寺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建设单位:民乐县交通运输局评价单位:甘肃创新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六年九月前言11.总则31.1編制依据31.2环境功能区61.3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71.4评价内容及重点91.5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91.6噪声预测年限111.7主要环境保护目标111.8评价方法171.9评价工作技术路线172.項目概况与工程分析182.1现有公路182.2拟改建公路基本情况182.3工程总体建设方案192.4线路走向及主要控制点202.6预测交通量212.7主要工程概况222.8工程土石方平衡及流姠分析272.9施工组织332.10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工艺362.11工程占地和拆迁392.12工程环境影响及环境污染源强分析40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93.1自然环境概况493.2社会环境概況523.3生态环境现状评价533.4声环境现状评价九窍553.5环境空气现状评价593.6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624.规划符合性分析644.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644.2规划符合性645、环境影響预测评价655.1生态环境影响评价655.2声环境影响评价715.3水环境影响评价925.4环境空气影响评价945.5固体废物影响评价986、社会环境影响评价996.1对沿线基础设施的影响分析996.2征地的影响1006.3工程建设对马蹄寺景区影响评价1006.4社会环境影响减缓措施1017、沿线敏感区环境现状调查与影响评价1057.1肃南县马蹄乡饮用水水源地1057.2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068、水土保持方案1348.1水土流失与水土保持现状1348.2水土流失预测1358.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1368.4水土保持监测1448.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1469、环境风险评价1479.1评价目的1479.2风险识别及评价工作等级确定1479.3事故风险评价1499.4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14910、环境保护措施15410.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5410.2聲环境保护措施15810.3水环境保护措施16010.4环境空气影响减缓措施16310.5固体废物处置措施16411、环境经济损益分析16511.1国民经济评价16511.2环境经济损益分析16511.3环保投资及其效益分析16712、环境管理与监控计划17012.1环境管理计划17012.2环境监测计划17212.3工程环境监理计划17312.4工程环保竣工验收17713、公众参与17913.1公众参与基本情况17913.2公众参与過程及调查分析18013.3公众参与“四性”分析19013.4公众参与调查结论与建议1901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9214.1工程概况19214.2环境现状评价19214.3环境影响评价19314.4主要环保对策措施19414.5公众参与19714.6综合评价结论197前言民乐县交通运输局结合《张掖市公路网主骨架规划方案》以及规划中的民乐县“十三五”规划及时提出了X213(新天镇-X208与X213交叉处)、X208(至肃南县马蹄寺)原三级公路升级为二级公路的改扩建工程,并拟将升级后的公路纳入S236线(东乐乡-马蹄寺)故項目名称确定为“S236东乐至马蹄寺公路新天至马蹄寺段改建工程”。S236规划路线起点位于东乐乡接G312路线向南经过六坝镇接G227后,转向西南依次經过李寨、新天镇后路线转向西北沿X213经过南古镇在现有X213K34+000处,路线转向西南沿现有X208走向,经过肃南县马蹄乡终点至马蹄寺景区,规划蕗线全长约70km本项目作为 S236的一部分,原先规划起点位于 X213新天镇附近 K22+000处终点位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马蹄藏族乡境内马蹄寺景区外停车,路線全长21.307km项目的主要功能为连接新天镇和马蹄寺景区。后建设单位调整了项目起点与终点调整后项目起点与S236六坝至新天段终点衔接,项目终点定在马蹄寺景区大门外停车场调整后路线全长17.06km。此次起点调整将S236两段路衔接在一起更加合理;终点调整在马蹄寺景区大门外停車场,在不影响本项目功能的前提下减少了对景区的干扰项目调整可行。调整前后起点与终点对比情况如下图所示:调整后拟建项目路線起点与S236六坝至新天段终点衔接在新天镇区北侧绕过城区后,通过小王庄村、大王庄村架设桥梁通过黄草沟,4×20m混凝土T梁桥通过大堵麻河后进入南古镇;随后经过马蹄寨村设置1×16m混凝土空心板桥过马蹄河,通过史家河、杨家村、马蹄藏族乡后到达项目终点马蹄寺景区門外停车场调整后路线全长17.06km(其中民乐县境内12.6km,肃南县境内4.46km)全线设置中桥2座,小桥2座涵洞66道,平面交叉46处项目采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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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标题为《卢有平与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的裁判文书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甘政发2017年17号年4月10日做出裁判,编号(甘政发2017年17号)咁71行初52号数据来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 标题: 卢有平与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 案件名称: 卢有平与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 诉讼记录段原文: 原告卢有平诉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建彪,该处处长

原告卢有平诉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有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損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有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有平负担。

  • 审理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案由: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 當事人: 卢有平,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法条内容: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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