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说体育赛事频道直播直播需强化版权保护?

向盗播说No!全国人大代表张近东建议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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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体育产业高速发展,人们观看体育赛事的需求不断增长,对观赛体验、观赛品质的追求越发热烈,体育赛事版权价格也水涨船高,一些直播平台都花大价钱购买版权,正当他们深耕用户体验,顺应市场谋求体育产业更好发展时,随即而来的,却是盗播的泛滥。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盗播屡禁不止,维权成本很高,相关判决处罚却很低。
2018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建议,在新媒体时代,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尽快厘清体育直播的法律性质和权利边界,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加大惩罚力度,以有效促进体育产业的长远发展,顺利实现“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一宏伟目标。
体育版权需要法律“护航”
2025年的中国,将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消费需求愈加旺盛,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这是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勾画出的未来中国体育的繁荣场景。
在利好政策的刺激下,体育赛事版权已成为继文学、音乐和影视作品之后当下版权保护的热点和焦点。
以足球赛事为例,赛事版权费向来都是维系联赛运营的重要收入,版权收入的大部分都会分给俱乐部或用于当地足球管理部门的开支,中超同样如此。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去年中超各俱乐部的平均分红额度达到7400万元,而2015年,中超俱乐部的平均分红仅为1550万元。巨大的增长空间,正是因为这几年中超的版权收入大幅增加,增强了中超联赛的活力和魅力,这是一个繁荣足球市场的良性循环。
体育赛事版权直接关系着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收入,其中电视直播收入所占比重最大,有时占比甚至可以达到总收入的40%。但由于现阶段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原因,互联网环境下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比较突出,导致盗播猖獗,极大损害了购买正版赛事直播权利的平台和用户合法权益,限制了体育赛事的产业增收潜力。
网络非法盗播体育赛事的原因大致分为四点:一是能以极低成本获取巨大利润。二是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较弱。三是权利人维权的成本比较高。四是国家对盗播的打击和对合法转播的保护仍需加强。
▼中超赛事盗播现象严重
以中超赛事为例,根据冠勇科技发布的《2017赛季中超联赛监测报告》,2017赛季中超联赛被侵权场次为240场,侵权比例为100%,共发现直播侵权平台57个,直播侵权链接数1248条,点播侵权平台38个,点播侵权链接数76416条。如此猖獗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在国外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价值突飞猛进的同时,国内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价值的却在持续缩水甚至跳水。
全国人大代表张近东认为,如果盗播横行,不仅侵害版权购买者的利益,打击他们的信心,更将严重阻碍体育产业的向前发展。而维护体育版权、打击盗播,可以激励更多优质直播平台投入更多资源公平竞争,让用户有更好收看体验,以繁荣体育文化发展。
他建议,对于侵权行为,一方面要允许权利人在起诉时,将侵权人停止可能的后续侵权行为作为诉讼并在司法判决中予以支持,从而有效认定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力度,要以几倍于正常购买价格的惩罚性力度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全国人大代表张近东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保护困境
就目前我国对于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现状来看,主要的困境集中在三点:立法空白、司法审判执法不统一以及体育赛事转播的性质及保护模式观点存分歧。
国际上对于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相较成熟。在英美法系国家,诸如美国1976年《国会报告》中认定“即时制作和录制”的内容可以获得版权,并将其归入电影作品的行列:“当一场足球赛被四台电视摄像机覆盖,并且有导演指导四台摄像机的活动、选择将摄像机拍摄的哪些电子图像、以怎样的顺序呈现在观众面前时,毫无疑问这些摄像师和导演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了‘可版权性’”。
▼国际上对于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相较成熟
在大陆法系国家,诸如德国,所有的电视画面图像作为通过摄影及相似方法创作的作品均享有法律保护。而与中国毗邻的日本在法律中则是规定:只要能产生类似电影效果的视觉或听觉效果,即可归为电影作品而直接受到电影作品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没有涉及对体育赛事转播的定性及规制的规定。具体到权利人维权,即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相关诉讼,原告提起的诉由一般都有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而其中争议最大的部分则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中国是否能受到著作权保护?
首先需要明晰两个概念,即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在2013年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上海一中院的二审判决书对其作出解释:体育赛事是客观发生的,没有版本的事先设计,结果亦不可确定,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故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范畴,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体育赛事节目通常会融入解说、字幕、采访、回放镜头或特写等,其可以被复制固定在载体上,故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可能构成作品或制品,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事实上在知识产权界,“体育赛事节目具有作品的独创性”一直存在争论。大致有两种说法:一部分人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具有独创性,不认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属于作品范畴。因为体育赛事节目虽然进行了镜头切换、解说等制作,但是这些都是根据现场情况“指哪儿打哪儿”,并没有施展独创性的空间和余地。甚至还有人认为,赛场旁边机位固定,直播节目仅仅是播放,不具备独创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解说、字幕、采访、回放镜头和特写都是精心编排的结果,体现了节目制作者的独特思想表达,具备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体育赛事画面或被定论为“作品”
而后一种观点也在被称作“中国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中得到了印证。案件的起因是凤凰网未经授权直播中超赛事,被新浪告上法庭,称凤凰网的该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朝阳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转播中超比赛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该案判决直接涉及到了体育比赛画面是否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而在二审庭审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还是在于涉案中超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以肯定的是,该案判决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也无疑会产生重要影响。
张近东连续三年聚焦体育发展
随着中国不断推进体育事业变革,人民群众对体育事业的关注度日益增多。这已经不是张近东在全国两会期间首次就体育问题建言献策了。2016年,时任全国政协委员的张近东提出《加强教育资源与足球人才的有效结合,提速足球青训体系建设》的提案,建议加强青训体系的建设,完善校园足球比赛,全面实现青训人才和教育系统资源的有效结合。
2017年两会,张近东再次建言,中超应逐步扩容,保障球员生涯发展,俱乐部和赛事的增加,也可以为足球能力不达标和退役的球员,提供继续从事足球及足球相关产业工作的岗位,繁荣全民足球运动。
张近东建议,中超应逐步扩容至18-20支球队,中甲扩容至20-22支球队,中乙扩容至40支球队,并建议完善中丙、大学生联赛等业余赛事,建立足球竞技、足球运动和足球爱好人口的金字塔型体系。自上而下引导、自下而上支撑,等比例壮大足球人群。让足球成为更多人的爱好,让足球运动成为更多人的职业和事业,保障青少年球员有更多的成长路径。
体育产业足球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外界更多层面的关注,只有更多好的建议的提出,大家群策群力,“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一宏伟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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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对本条资讯进行备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中国是否能受到著作权保护? - 知乎98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分享邀请回答3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2017年监测到未授权赛事直播流链接4633条体育赛事直播需强化版权保护发布时间: 15:37 星期二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法制网记者 张维
  2017年度国内主要赛事侵权监播情况日前在京发布。在5月5日举办的“聚焦互联网与新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研讨会上,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副主任吴冠勇介绍,监测中心针对足球类、篮球类、乒乓球类、格斗搏击类、综合赛事等共计546场赛事,进行了不同场次、不同方式的监测。共监测到未授权直播流链接4633条;点播共监测2025场赛事,监测到侵权链接623159条。在所有赛事的未授权直播流链接中,直播秀平台链接占比超过50%,其次是web直播链接,随后是OTT端的聚合APK。
  显然,我国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盗播现象不容乐观,极大地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吴冠勇呼吁行政、司法机构与行业协会联合起来,强化体育赛事直播产业以及其他热门IP产业的版权保护,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体育赛事直播权利性质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指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尤为复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非常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互联网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认为,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可版权性,我国著作权法并无一般性的固定性要求,即便在美国,也有很多反对的声音。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是一种商品,对其应进行全方位、多层次领域的保护。
  体育赛事作品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涉及到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认定。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呈现内容和呈现方式的独创性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程度的问题。在多种可选路径的比较与选择上,对于体育赛事作品这种存在解释空间的概念适用新场景,建议采取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包括开放性的合理使用制度),给予更为准确的规制。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制作的主体、作品属性、作品属性的认定和作品的类型的角度,阐述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丛立先强调,体育赛事网络视频直播单位在取得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授权后,如果没有进行实际创制,不但不能拥有版权,还可能陷入到被实际拥有版权的节目创制单位指控侵权的不利局面。
  针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路径,江苏省高级宋健结合司法经验认为,在现行立法框架下,虽然存在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种保护路径的分歧,但可以达成共识的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价值巨大,必须予以保护。对于因制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并非没有弹性解释和适用的空间,在多种法律保护路径并行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路径。
  体育赛事盗播侵权认定
  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中的侵权形态认定,也是必须理清的一个重要问题。
  苏宁体育集团知识产权副总监郭晨辉先生指出,当前体育赛事直播的侵权形态包括嵌套、跳转、屏蔽电视信号、主播盗播等形式。采用境外信号或者非播放信号的方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属于侵犯体育赛事直播权利的一种形态。相较于传统媒体,资源的互通使得体育赛事直播的授权价格具有多样性,成本无法分摊到每场赛事中,也使得体育赛事直播的侵权损失认定存在困难。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认为,我国体育赛事节目可以选择的法律保护路径包括,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侵权法保护以及专门法保护路径。在他看来,从利益类型化以及维护法律秩序的角度,最为理性的方式是司法部门或立法者以某种方式向全社会明示一种路径,当我国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采用专门法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说,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信号能否成为独立的财产权客体,需要对制作信号的目的、制作过程以及利用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信号产权化的前提下,第三方信号截取行为构成侵权,如果互联网平台截取的是电视台信号,由于两者存在竞争关系,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予以规制。
  针对新兴传播技术对体育赛事直播侵权认定的影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璇法官说,新兴传播技术主要有OTT功能、手机电视、Gif动图以及短视频四种。法官需要在区分四种新传播技术传播内容差异的基础上确定判断思路,同时还需要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性质进行体系化思考和讨论。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洁律师提出,从制作过程来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属于类电作品(或视听作品);从网络直播行为特点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则属于广播权(或播放权)范畴。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与其笼统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不如准确地定义著作权法中相关概念,给予体育赛事节目权益应有的法律保护。
  体育赛事转播应单独立法
  针对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中的侵权打击、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认定与保护,与会专家也发表了看法。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提出,可以考量作品的性质、类型,文学价值、历史价值,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作者的地位、贡献、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商业性使用的程度、与侵权目的的关联与配合程度,重复侵权情况,大规模侵权情况以及恶意侵权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作出,凝结了主创人员的智力与技能劳动和投资者独立制作的结果。法律应回应市场需求,促进互联网+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给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正当的保护。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寻求合理解决的途径才是相关市场主体关心的迫切现实问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姚兵兵说。他建议结合体育赛事直播产业实际情况,建立体现市场价值、各类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更加科学化、精确化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指出,著作权法是市场的法则,财产的法则,应该回归经济学理性。独创性与作品类型没有关系,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某类作品的独创性必然高于或低于另一类作品。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创作往往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人力,优质的直播画面常常是供应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仅具有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而且应当降低而不是抬高独创性判断标准。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提出,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行政许可、内容管理以及版权保护措施等方式对体育赛事转播侵权纠纷进行规制。另外,我国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规定了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救济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相较于西方成熟的体育赛事运营体系而言,中国体育产业还没有形成持续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产业链闭环。囿于现行立法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建议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对于给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全面、充分、有效的保护。另外,尝试借助技术手段及时监测与遏制不同类型的盗播行为,需要相关立法机构、执法与司法部门与产业界给予充分关注。责任编辑: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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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需强化版权保护 专家:应单独立法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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