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国怎样才能骑上骑自行车怎么才能减肥

在民国怎样才能骑上自行车:除了要上牌还要交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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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铃铃铃",黄昏时分的长沙城中山路,穿着休闲西服的年轻先生和短款裙子的时髦女士们,骑着自行车在平坦柏油路上如风般驰骋而过,一路洒下的清脆铃铛和欢乐笑声,引来路人们的艳羡。
  这不是2016年的环湘江国际自行车赛,而是81年前的长沙街头一景。仅仅1935这一年,长沙市的自行车进口数量已经达到213辆。
  自1896年湖南进口第一辆自行车起,这种时速13公里,载重达100~250公斤的交通工具,给当时的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震撼,它第一次让普通人感受到了空前的、如风一般的出行自由。
  1896年,湖南进口第一辆自行车
  "自行车"在我国的历史已有百余年。电影《末代皇帝》里就有溥仪在紫禁城骑自行车的场景:1922年溥仪16岁时,其堂弟溥佳将一辆自行车当成礼物送给了他。为此溥佳还被宫廷师傅陈宝琛训斥了一顿,说他"不应该将这种危险之物进呈给皇上,摔坏了皇上,如何了得!"
  其实,溥仪骑的自行车并非开时髦之先河,早在同治七年(1868年)11月,上海就有了几辆由欧洲运来的自行车。北京的第一辆自行车则是19世纪70年代由外国人进献给光绪皇帝,只是慈禧太后不喜欢,称之"一朝之主当稳定,岂能以'转轮'为乐,成何体统?"
  慈禧太后的"不喜欢",并没有影响自行车的流行。王瑞芳在《近代中国的新式交通》中写到,甲午战后,在通商口岸城市和北京等外国人集中居住地区,自行车已非稀有之物。
  而湖南在1896年也从国外输入了第一辆自行车,不过此时的自行车仅为少数富家子弟享有。
  进入民国以后,长沙的自行车数量才开始直线上升。在《自行车与近代中国》一书中,有一份《年中国进口自行车输入口岸数量数据统计表》,数据显示,1923年,长沙进口自行车3辆,1925年为15辆,1927年为28辆,1930年为75辆,1935年则达到了213辆。
  长沙环城马路,脚踏车行有30多家
  自行车的别名很多。抗战时期《大公报》一期《自行车专页》有这么一段话:自行车,又名"自由车",《辞源》上叫"自转车",习俗叫做"脚踏车",还有人颠倒过来叫"踏脚车"。当时的长沙人则习惯把自行车称为"线车"。
  1934年出版的邹欠白《长沙市指南》中提到,当时长沙城区的市内交通有汽车、人力车、脚踏车、摩达车等方式。有自用和营业两种。
  长沙城的营业车行多设于环城马路。长沙环城马路兴建于1924年7月,为长沙市第一条柏油马路。这条马路曾是长沙城的一张名片,"已修成之街道,勘为整洁,坚固美观,外省来宾观市政者,莫不津津乐道,谓长沙市街为全国所不多见"。
  新建的柏油马路为自行车的流行提供了天然的支持,1934年,长沙环城马路上的营业车行已达30多家,比如天心路的云轩车行、华丽车行,中山西路的快快车行、新新车行等,东站路上的脚踏车行数量最多,一条路上就有美丽、春发、赛飞、彩云等四家车行。
  首次"线车公开赛",在协操坪开赛
  当时长沙城里骑脚踏车的都是哪些人?除了租车兜风的年轻人之外,邹欠白的《长沙市指南》提到,脚踏车也是邮电、信差以及军警机关的专门座驾。
  给特殊行业配备脚踏车的城市不止长沙一家,上海、苏州、广州等地也有相类似的规定。1930年7月广州市公安局发布公报称:本市汽车时有伤毙人命之事,而被司机乘机兔脱者亦时有所闻。此虽截车之法尚有未周,而警察跑步追车亦极困难之事。故除已积极筹划截捕汽车善法外,昨并通饬各区,对于交通警察,授以驾驶单车技能,将来拟置备脚踏单车多辆,发给各交通警察,以备追捕汽车之用。
  1931年初夏,广州市公安局果真给交警配了自行车,不过那时配车是每三人一辆。
  而随着脚踏车的普及,各种以脚踏车为主题的体育活动也渐渐出现。1934年3月在长沙协操坪体育场举行了长沙"线车公开赛",这场公开赛大大开阔了长沙人的视野,大概也是这个原因,导致第二年长沙的自行车进口量大增。随后的湖南省第十五、十六届全省运动会,都将"自由车"列为表演项目。
  上牌照、驾照,还要交养路费
  长沙对自行车的态度,其实是经过了一个从封闭禁止到开放再到规范的过程。民国初期的长沙,在环城柏油马路还没有修建之前,城内大多都是麻石路,街道狭窄不平,不是骑车人跌倒,就是骑车人撞了过往行人,政府曾一度禁止在街上骑自行车。
  不仅长沙有这样的禁令,其他城市也有过这类规定。据《中外日报》记载:"苏州城内有多人喜乘脚踏车,因道路甚窄,辄致伤碍,经绅士禀请三首县出示禁止。除西人、教士、教民外,一概不准乘坐。"
  然而政府的禁令,并不能抵抗自行车流行的趋势。日的湖南《大公报》刊载了一条消息:《足踏车行请恢复线车行驶》,长沙市脚踏车同业公会,呈请省公安局恢复线车行驶旧式街道。虽然这个呈请当时并未得到批准,但足以表达人们对自行车的自由向往。
  当自行车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之后,各地开始陆续出台有关自行车的交通法规,比如《南京陆上交通管理规则》、《取缔脚踏车暂行罚则》等。这些规定大同小异,比如:自己用的自行车不得出租或私自营业,违者处3元以上5元以下罚金。如果自行车所有权转移,应该向市政府工务局申理过户手续,违者处1元以上2元以下罚金。自行车车主搬离原址,应在5日内向市政府工务局报告,违者处1元以上2元以下罚金。
  那个时候的自行车和汽车一样,是有牌照的。已经领了牌照却没有挂上自行车的,不能上路行驶,违者罚金。
  不仅有牌照,还有"驾照"。《南京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所有车辆行驶时都必须携带行车"驾照"以备查验,没带的人会被处罚,其中自行车将被处1元罚金。
  此外,民国时期的自行车还要交养路费。据《湖南通鉴》,1944年6月,湖南省根据行政院公布的《通行公路人力、畜力车辆管理规则》规定,对胶轮独轮手推车、脚踏车、人力车、板车、畜力车开征养路费,由车主向公路监理或养路机关缴纳养路费并领取登记。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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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规定骑自行车
发布时间: 17:27:24
责任编辑:Delphine
  “于日落后黎明前行驶,须于车前悬白光灯一盏”民国初期,自行车在京城街头已时有出现,但只有家境殷实的大户人家以及少数留洋归来的人家才有。自行车被视为一种奢侈品,是财富和身份的象征。直到20世纪20年代初,自行车才成为一种新兴的代步工具普遍出现在北京街头。当时市面儿上的自行车都是西洋货,牌子叫得最响的当属英、德两国的“凤头”、“蓝牌”、“钻石”等。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随着日本对中国的侵略不断深入,京城街头的自行车大多为日本货(俗称东洋货),最有名的是“富士”、“僧帽”、“铁锚”、“菊花”。相对来说,英国车漂亮、轻巧,而日本车显得笨重,但结实、耐用。当时,在西单、王府井、前门一带还出现了专门租赁自行车的车行。自行车车型有男车和坤车之分。男车有横梁,坤车是弯梁,为的是女士穿旗袍、裙子方便上下车。骑自行车还有两个约定俗成的“讲究”:骑男车的要穿着休闲式西服,不能打领带。骑坤车要穿毛料子长衫,底下是西服裤子、皮鞋,女士多讲究穿短款裙子。民国时期,京城还出现过“玩车一族”,也就是把自行车捯饬得非常漂亮。有的在车把上装上反光镜,有的给车把配上颜色鲜艳且带长穗儿的把套儿。有的给车安上双响的铃铛,一按铃铛把儿,铃声清脆悦耳。那时京城的街巷里大多没有路灯,所以不少车主都给自行车安上磨电灯。到了晚上天黑时,一掰把手,电滚子就和车轮子摩擦生电,骑得越快,那车灯就越亮,可谓是胡同里的一大“亮点”。为了加强自行车的管理,早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廷就颁行了《违警律》,其中的第27条规定:“乘自行车不设铃(铃铛)号(牌)者,处五日以下一日以上拘留,或五元以下一角以上之罚金。”民国十七年(1928年)以后自行车的检验、登记、核发号牌由市公用局管理,并规定:“自行车要车件应求完备,车上应安置手铃,一车不准两人共乘,前后轮至少须装设一制动器,其制动力以能于车下坡时制止车之下行为标准,于日落后黎明前行驶,须于车前悬白光灯一盏,车后装置红色反光石一块。”当时巡警的职责之一,就是对自行车进行检查。如果有人骑自行车不遵守以上法规,被巡警发现后,可随时处罚。在民国的三十多年里,京城的自行车数量不断增加。据《北京志·市政卷·道路交通管理志》记载:到1948年,全市有自行车176970辆,成为北京人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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