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行电影结局啥意思在自己店内打扑克娱乐,每局五元,算不算赌博

玩扑克牌一两块钱的算不算赌博_百度知道
玩扑克牌一两块钱的算不算赌博
我的朋友被捉了
桌上只有十几块
不过派出所要他们把身上的钱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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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有几千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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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和几个朋友在一起打牌,输赢在100元以内,没想到镇派出所的人把他们给带到派出所,还翻去他们身上所有钱,另外又对他们进行了2000元的罚款,我想问,他们的做法对吗?我应该向哪里反映此事,并把钱给讨回来.
《刑法》第303条对赌博罪进行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以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以看出,是否构成赌博罪,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营利的目的,没有营利目的的不能构成赌博罪。是否构成赌博行为,则要求有营利目的或者涉赌金额较大。对于亲戚朋友之间进行的带有小额的金钱输赢的纯娱乐行为,以及正常提供娱乐场所,收取合理服务费的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相关信息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9条的规定,不以赌博论处。这里所说的不以赌博论处,包括了不以赌博罪论处,也不以行政违法论处。关于这一点,日,两高《解释》起草者之一、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曾做客正义网向广大网友就两高《解释》有关问题做过解答,他说: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既不以行政违...
《刑法》第303条对赌博罪进行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以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以看出,是否构成赌博罪,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营利的目的,没有营利目的的不能构成赌博罪。是否构成赌博行为,则要求有营利目的或者涉赌金额较大。对于亲戚朋友之间进行的带有小额的金钱输赢的纯娱乐行为,以及正常提供娱乐场所,收取合理服务费的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相关信息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9条的规定,不以赌博论处。这里所说的不以赌博论处,包括了不以赌博罪论处,也不以行政违法论处。关于这一点,日,两高《解释》起草者之一、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曾做客正义网向广大网友就两高《解释》有关问题做过解答,他说: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既不以行政违法论处也不以犯罪论处。而且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的,未换做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等,一般不能视为赌资。
至于什么叫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两高《解释》第1条有明确规定,即下列4种情形: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因此,如果你所说的情况属实,输赢数额仅为百元以内,应当不构成违法。对于镇派出所的做法,你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你的描述,当地派出所应当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你们进行的处罚)第102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向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你们的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
虽然法律规定,只要是涉及钱物就是赌博。但是现在公安局在具体执行中,是又技巧的。只要你不干扰邻居的休息,不是开赌场收钱,跟当地人无仇,没有人害你。几个亲朋好友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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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沈阳目前的相关规定,通过购买、继承、赠与、自建等合法途径拥有房屋所有权,准许其本人、配偶、同住(指户口同属一个户口簿上)的未婚子女及父母户口迁入沈阳市。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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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小赌怡情 大赌伤身 但赌多少才算赌博呢?_网易新闻
小赌怡情 大赌伤身 但赌多少才算赌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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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打麻将多少算赌博 市民看法大不同)今年,武汉市政协委员、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方辉律师在武汉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以“法治思维”厘清“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的界限,让武汉市民打麻将不再提心吊胆的建议》的议案,这是全国首例已立案的“麻将政协提案”。最近,武汉警方回复了这则政协委员提案,引发了全国关注。在这份提案回复中,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明确规定,对参与不满10人,人均赌资不满1000元的打麻将、打扑克等娱乐活动,将不予处罚。那咱们桂林的市民、“麻友”又怎么看呢?在我国,麻将十分普及,但对于打麻将到底多少算赌博,记者在街头采访了一些市民,大家的看法各不相同。市民:“那我不知道,我只打一块两块,两毛一毛。”市民:“应该是五十、一百的算赌钱吧,基本上都是老人家来好耍的,消遣时间吧。”市民:“如果是娱乐的话,应该就是一块钱吧。反正我觉得超过一块就算是赌了呗。给我不赌的,我不打牌。”市民:“超过一千块钱,平均每个人超过一千块钱,平均数就是赌博了吧。”市民:“打麻将的话应该是超过五十以上就算是赌钱了吧,要是朋友之间在一起玩的话,就是十块二十块就是娱乐了吧。”公安部曾有文件规定,“麻将娱乐”在亲属间进行或涉及少量财物的,均不予处罚,但未对“少量财物”进行具体规定。在赌博层面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认定,也没有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此次武汉警方回复许方辉律师的政协提案中,对“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划清了界限。即:当人均赌资1000以时,属于“麻将赌博”。这就是为什么该提案得到武汉警方回复之后,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的原因。虽然涉及财物的打麻将是娱乐还是赌博,全国各地对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固定的答案。不过,市民们都觉得娱乐才是打麻将的本意,“麻将赌博”不可取。市民:“我们是老人家消遣娱乐一下罢了,动下子脑筋,防止痴呆症。”市民:“是娱乐,不是赌博,我们老人家开心,退休老人家开心。”市民:“应该是朋友有时候聚到一起了,可以聚一聚,打一打玩一玩可以了。不要专门跑到那种麻将场里面赌博。”对于赌资金额、“少量财物输赢”如何界定,咱们广西本地有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呢?对此,记者也咨询了律师。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进宝:“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的规定,涉赌的赌资要是较大的话呢,可能就会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这么一个行政处罚,但是呢在行政处罚法中,它只说了一个数额较大,但是又没有明确一个具体的数额的标准,我本人认为,各地的经济状况发展不一致,是否可以考虑我们也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每年定期的颁布一个赌资较大的标准告知所有的公民。”(李丽明 文涛)
本文来源:桂视网
责任编辑:杨凡_gl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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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赌博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引
信息分类: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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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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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
责任部门: 冠山乡政府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赌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办理利用赌博机赌博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指引如下:
(一)关于赌博机的认定及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0]31号)和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6]89号)的规定,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管其名称和种类如何,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赌博机。
1、具有退币功能的;
2、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
3、具有退弹珠、退奖券功能的,但仅换取少量奖品的除外;
4、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的;
5、具有以其他中奖方式进行赌博功能的。
接处警、治安检查或查处案件过程中,当场发现参赌人员或业主承认设置赌博机的,通过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有赌博功能后予以认定。
赌博机属于违禁品,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收缴。
(二)关于赌博机赌资的认定
查获荧屏计分的赌博机时,应当在开机状态下,现场读取机内数据,并通过检查笔录和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赌注和赢利数额分别按照投注和赢取的分数(点数)换算成实际代表的金额计算。
对设置赌博机场所的业主、经营者或者赌博机实际控制人,以未经处理的所有赌博机的累计数额计算赌资,对当场查获的参赌人员,以换取分数(点数)的实际金额计算赌资。
(三)关于利用赌博机赌博犯罪行为的处理
1、利用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大量设置赌博机,或者实际控制多家设置较多数量赌博机的场所,供不特定的人员参赌,一段时间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且参赌人数、非法获利数、赌资数额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聚众赌博追诉标准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
2、采用在多个场所分别少量投放赌博机方式招引他人赌博,参赌人数、非法获利数、赌资数额累计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的,应当以聚众赌博罪立案侦查。
(四)关于利用赌博机赌博违法行为的处理
1、对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场所设置赌博机,区别以下情形处理:
(1)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或者能证明存在赌博活动的,对该娱乐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娱乐场所单位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般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
(2)未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也不能证明存在赌博活动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娱乐场所予以处罚。
2、对无证经营的游戏场所设置赌博机,区别以下情形处理:
(1)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或者能证明存在赌博活动的,对场所业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取缔。
(2)未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也不能证明存在赌博活动的,依法收缴赌博机,同时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必要时,会同工商、文化部门予以取缔。
3、对在店铺、商店、超市、加油站、网吧等经营单位摆放赌博机,现场查获赌博活动,或者查实系用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对该业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场未查获赌博活动,或者不能查实系用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法收缴赌博机。
4、对利用赌博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屡教不改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5、在店铺、商场等地摆放赌博机,若查明赌博机赢取的赌资为店主所有,可以定赌博;若为他人所有,店主以营利为目的,摆放在自己店里,可以定为赌博提供条件。
(五)关于利用赌博机赌博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追究问题
利用赌博机赌博的经营者、管理者等是查处赌博违法活动重点打击的对象。
1、查处利用赌博机赌博违法案件,应当对经营者、管理者、获利(含工资)提供服务者,依法追究责任。不允许放纵违法人员。责任的追究可区分不同情节分别处理。
2、查处单位必须严格调查取证,依法打击。对以经济创收为目的,应当收集的证据不收集,应当追究经营者、管理者等责任的不追究,而只是让经营者、管理者提供罚款了事的,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依法追究责任。
3、查处单位应当对赌博场所(简称: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提供服务者严格调查取证。场所工作人员、介绍他人进入场所工作的介绍人、场所的左邻右舍、经常出入或者了解场所的人员、场所所有人、出租、承租单位或者个人、参赌人员,是必须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查清赌博场所(简称: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依法追究责任。
4、法制部门审核案件,对本条第3项规定调查的内容,除案卷材料中反映办案部门确实采取了调查取证,但因客观原因已无法深入取证或者进一步取证外,一律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取证。
(六)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规定,任何企业、个人不得面向国内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及其零、附件。同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因此,生产、销售属于违禁品的赌博机,应当区别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1、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者参与经营或者盈利分成的,作为赌博犯罪的共犯或者赌博共同违法行为人处理。
2、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提供赌博机的,以为赌博提供条件予以处罚。
3、无证据证明实施上述行为的,对查获的运输、存放或持有的赌博机依法予以收缴。
二、关于聚众赌博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罪重点打击的是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因此只要“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有抽头渔利行为,或者虽没有抽头渔利行为但组织者本人参与赌博,都应当认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具备“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都应当以赌博罪论处。对于聚众赌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理解和适用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正确界定开设赌场。所谓赌场,是指供赌博参与者进行赌博的处所或地方。所谓开设,是指在自己的主持下具备了某种活动所必备的基本条件,如开设店铺、开设工厂等,因而能够控制该场所。由于聚众赌博同样也存在提供赌场的问题,因此,开设赌场中的
“赌场”不是指一般的赌博场所,而是指为行为人所控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专门用以赌博活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为他人所知晓的地方。
(二)正确界定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实践中,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二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对第一种形式属于开设赌场,认识基本一致。虽然实践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情况较复杂,有总代理、一级、二级、三级代理等,有的代理接受投注的注数和人数很多,有的却不多,但无论担任哪一级代理,无论接受投注的注数和人数多少,只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就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四、开设赌场与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活动的界限问题
开设赌场与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活动的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提供了固定的场所和用具,都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都收取了费用。区别在于:一是收取服务费的方式不同。正常经营行为应该收取固定费用;开设赌场则一般采取根据赌博人员参赌获利金额“抽头”提成的方式收钱。二是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同。正常经营行为收取固定费用,应该符合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和标准。三是提供的娱乐工具不同。正常经营行为一般只提供扑克、麻将、象棋等常规娱乐工具。如果提供“老虎机”等赌博工具,或者需要兑换筹码才能进场的,可考虑认定为开设赌场。四是看经营者是否设定赌博方式,或者自己或者雇请专人参赌。正常经营行为一般不设定娱乐或者赌博方式,经营者也不参与娱乐或赌博。
五、关于赌资问题
关于赌资问题,主要依据下面三个文件来确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八条第二款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三)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
六、对查获的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按照规定出具手续。对查缴的赌具和销售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一律依法予以销毁。严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赌资、赌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其他财物。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参与赌博人员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未作为赌注的,不得没收。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的用于纠集、联络、运送参赌人员以及用于望风护赌的交通、通讯工具,应当依法没收。
(对公安部通知的说明:上述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已规定为收缴。不再采取没收的处理方式。)
六、关于为开设赌场、赌博提供资金、放高利贷问题
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提供资金、放高利贷是一个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它使赌博活动时间延长,赌注提高,规模扩大,并在以后的追债过程中伴生绑架、非法拘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问题,破坏家庭和睦,甚至导致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等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因此,依法严厉打击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提供资金、放高利贷违法犯罪活动,是本次打黑除恶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重中之重。
公民之间单纯的借贷关系,即使收取高额利息,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明知他人借款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借款,甚至借机收取高额利息,则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助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刑法修正案(六)单设了开设赌场罪,我们认为《解释》第四条同样可作为认定开设赌场罪共犯的依据。换言之,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有共同的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二是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等直接帮助。
具体到在赌场放高利贷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明知他人借款是用于开设赌场而向其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第二种是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对于前者,完全符合《解释》第四条规定,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对于后者,则要区分情况定性处理。实践中,在赌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有三种情形:一是赌场老板自己或者雇请专人在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主动与赌场老板或者管理人员联系同意后,在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三是行为人自行到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对于第一种情形,是赌场老板最大限度赚取赌徒钱财的手段,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方式之一,可作为开设赌场的从重处罚情节;对于第二种情形,属于行为人与开设赌场犯罪人事前或事中通谋,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对于第三种情形,不能认定行为人与开设赌场犯罪人事前或事中通谋,所以,虽然该行为客观上使赌博活动时间延长,赌注提高,规模扩大,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但由于赌徒的参赌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以赌博为业除外),故不能将该种情形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赌徒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的,则放贷人构成赌博罪的共犯。如果因涉赌高利贷问题发生绑架、非法拘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定性处理。
七、关于赌场雇用人员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问题
开设赌场的老板一般都会雇用一些赌场工作人员,对于这些从事接送赌徒、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结算资金、端茶送水等工作的赌场雇用人员,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四条关于赌博犯罪共犯认定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赌场雇用人员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一是对于从事端茶送水等单纯服务工作的赌场雇用人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于参与赌场管理并按赌场收入分红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管理人员,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于具体从事接送赌徒、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与赌博直接相关的工作的,如果按赌场收入分红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长期从事前述工作,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赌场雇用人员(工作人员)行政处罚的问题
明知是赌博,领取庄家、赌头佣金,为之发牌、摇骰子收赔钱的行为,其实质是代庄家、赌头赌博,是一种赌博行为。如已构成犯罪,应按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为赌博提供条件,予以治安处罚。
九、赌博与诈骗的界限问题
实践中经常发生设置圈套诱人参赌的情况,俗称“诈赌”。1995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实践中“设赌诈骗”的情形很复杂,有的应定诈骗,有的应定赌博。因为一般赌博是靠运气和一定技巧,谁输谁赢难以预料,如果行为人诱使他人参赌,但在赌博过程中并未使用能决定和控制输赢结果的欺骗手段,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的,应按赌博罪定性处罚;如果行为人的目的不是通过“赌博”获取钱财,而是设置欺骗性质的“赌局”,直接通过控制输赢结果来骗取钱财,则其主观上是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设赌诈骗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应当以诈骗罪定罪论处。
2005年9月5日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有关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行为人诱使他人参与赌博,约定由行为人本人直接参赌,他人与其共同承担输赢责任,在行为人故意输给其他参赌人后,要求被诱骗人承担还款责任,骗取钱款数额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各办案单位可依照上述答复办理此类诈赌案件。
十、查处赌博案件涉及的其它问题
(一)查处现场扣押的赌资与违法嫌疑人陈述的不一致,各人赌资按扣押赌资的平均值计。
(二)现场扣押散落在赌博场所台面、桌面、椅子上、地上等周围的赌资,违法嫌疑人均不承认属自已的财物,也不承认是赌资的,按赌资扣押,各人赌资按扣押赌资的平均值计。
(三)有证据证实确属赌博现场,而赌博嫌疑人害怕查处而弃赌资逃离现场的,在现场扣押的款项,视为赌资,予以收缴。
(四)参赌人员均不承认赌具是本人所有,在查处期间,赌具的所有人逃避调查取证的,或者无人承认为赌具所有人的,对扣押的赌具,以参赌人员共有予以收缴。
(五)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放在衣、裤袋内、手袋内、挎包、钱包内的款项,不能证明属赌资的,不得扣押,不得收缴与追缴。
十一、赌博案件办理有关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对违法行为现场要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一切与赌博有关的东西如赌具、赌资等应及时予以扣押。
2、询问赌博人员时要注意:
(1)谁开设赌场、设置赌局的、设赌场、设置赌局时间、地点、场次、具体分工(包括望风、接送、记帐、谁负责抽头收费等)、场地谁联系、谁提供的、参赌人员由谁联系的、如何抽头、总共赢利多少、每人分到多少。
(2)本人参赌的时间、地点、次数、过程、赌博方式、谁坐庄、参赌人员情况、(有必要的,对参赌人员进行照片编号辨认);赌资情况(自己携带赌资情况、赌博过程中是否使用外币及共同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先谈自己的、再谈其他人的)。
(3)放置赌博机的时间、地点(要求具体位置)及赌博机的功能和外部特征、事先如何商量、如何分成、开箱次数、赢利总数、各得多少。
(二)所需材料
1、受案登记表
2、检查审批表、检查证(对居民住宅检查需要),现场检查笔录
3、传唤审批表,传唤证(口头传唤的不需要;适用拘留处罚的,办案单位领导在同一张审批表上将传唤时间审批为24小时)
4、扣押物品呈请(在扣押物品清单附卷联下面的空白处所领导审批)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询问笔录
7、辨认笔录及照片(需要进行辨认的应制作)
8、呈请扣押物品发还报告(扣押物品发还的应由办案部门或局领导审批)
9、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
10、身份资料(如:身份证、暂住证、户籍证明、驾驶证、电话查询记录)
11、前科材料(无前科提供查询资料)
1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罚款2000元以上的告知听证)
13、行政处罚呈批表(包括收缴、追缴物品的呈批)
14、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15、收缴、追缴物品呈批表(不予处罚案件单处收缴、追缴时使用)
16、收缴、追缴物品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不予处罚案件单处收缴、追缴时使用)
17、文书送达执行情况
18、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违法嫌疑人询问实体要素
1、赌博开始、结束或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参赌人数,参赌人员姓名及相互关系。
2、赌博的方式及约定的条件,赌博所使用的工具,赌具的提供者,携带的赌资,赌注的大小,每次的输赢,财物所有权的转移情况。
3、明确组织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员情况。
4、在公共娱乐场所进行赌博的,场所经营者是否明知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是否由此为营利的目的。
5、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问明具体提供条件的种类和方式、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6、赌场中雇佣人员与设赌人员的关系、在现场中担任的任务或所起的作用、利益分配。
7、是否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情况。
8、各参赌人员的口供应相互印证。
9、现场目击者、知情者以及其他情况。
十二、赌博案件的讯问提纲
讯问一般赌博案件(赌球、赌马、六合彩、网络赌博除外)的违法分子和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着眼现案的违法情节、结果,而后再着手讯问与违法、犯罪情节相关的具体问题,循序渐进,不落内容。这样形成的讯问笔录,主干和支流分明、逻辑性较强,具体违法、犯罪情节相对完整,又不失整体统一,从而有效的防止“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情况的发生。
(一)讯问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职业、常住地,违法嫌疑人是外国人的还应问清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
2、违法嫌疑人简历。
3、违法嫌疑人家庭情况。
4、违法嫌疑人以前受过何种处罚。
(二)讯问现案应当问明以下情况
5、此次赌博活动是何时开始的?
6、设赌地点在何处?
7、共有几人参加?
8、具体都有谁?
9、赌博的工具是什么?
10、赌博的方式是什么?
11、赌博的输赢(彩头)有多大?
12、谁输了?输多少?
13、谁赢了?赢多少?
14、每名参赌人输赢的具体情况?
15、什么时间被什么部门查获的?
(三)澄清赌博组织者,应当问明以下情况
16、此次赌博活动是谁组织的?
17、组织者的基本情况?
18、组织者的特征(性别、年龄、口音、外貌、衣着)?
19、你与组织者如何相识的?
20、组织者现在何处?
21、组织者对你有何授意或教唆?
(四)澄清赌博地点应当问明以下情况
22、为何将赌博地点设在此处?
23、赌场周围环境特征、四至距离?
24、赌场内部环境结构及特征?
(五)澄清避免被发现的手段、措施,应当问明以下情况
25、赌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
26、如果是秘密的,赌场外是否做了掩饰?
27、赌场外为什么要做掩饰?
28、赌场外是如何做掩饰?
29、如果被公安机关发现,赌场内外如何通风报信?
30、通风报信人是谁?受谁指使?
31、通风报信的工具种类、数量、型号?
32、通风报信的工具是谁提供的?
33、通风报信的工具的来源?
(六)澄清赌博工具,应当问明以下情况
34、此种赌博方式是谁确定的?
35、为什么要采用此种方式赌博?
36、为什么采用此种工具?
37、此种工具是谁提供?
38、此种工具的来源?
(七)澄清参与赌博人应当问明以下情况
39、每名参赌人的身份情况(姓名、绰号、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号、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如果是外国人的还应问清国籍、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
40、每名参赌人的特征(性别、年龄、口音、外貌、衣着);
41、每名参赌的人之间是否认识?
42、每名参赌的人之间是固定组成还是临时纠合?
43、每名参赌的人是偶尔还是经常参赌?
44、每名参赌人携带赌资的种类是什么?
45、每名参赌人携带赌资种类的特征?
46、每名参赌人携带赌资的数量是多少?
47、每名参赌人在赌场所处的位置?
(八)澄清赌资,应当问明以下情况
48、你为此次赌博准备赌资的种类是什么?
49、赌资种类的特征?
50、赌资的数量是多少?
51、赌资是如何筹集的?
52、向你提供赌资的人的职业、职位?
53、向你提供赌资的人是否知道赌资的用途?
54、既然知道为何还敢向你提供?
55、向你提供赌资的人是否有即得利益的要求?
56、向你提供赌资的人就不怕承担相关的责任吗?
57、赌资的来源渠道?
58、赌资的原本用途?
59、你既然知道赌资的原本用途,为何还敢将此作为赌资使用?
60、向你提供资金的人是否怕耽误赌资的原本用途的使用?
61、你和提供赌资的人是否有偿还协议?
62、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3、协议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64、书面协议现在何处?
65、参与赌博就意味着有输有赢,如果输掉赌资,你如何偿还?
66、向你提供赌资的人就不怕你无力偿还?
(九)澄清赌博的故意,应当问明以下情况
67、你是如何参与进来此次赌博的?
68、赌博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此问话主要让违法嫌疑人供述出赌博行为的违法性)?
69、你既然知道赌博行为是违法的,为何还参与(此问话主要让违法嫌疑人供述出从中获利目的)?
相关证据的提取
1、作案人的身份证明。
2、案发证明。
3、作案工具:照片、实物(扑克、麻将等)。
4、前科劣迹的证明。
5、物证书证:照片、实物(赌资、欠条等)。
6、证人证言:知情人、目睹人、赌场人员、同事的证言。
7、鉴定结论。
8、现场: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赌场收查笔录。
9、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10、视听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11、起赃、收缴、退赃笔录。
12、销毁证明。
13、证明行为人有赌博行为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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