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女子篮球赛技术犯规规怎么判罚;有什么入门书籍推荐吗??

有没有就直边线球的啊 ?是哪种犯规?
一般我们所说的技术犯规是技术犯规和违犯体育道德犯规的统称,罚则是进行两罚一掷。在双方同时发生技术犯规时,有可能发生你说的情况,规则规定,当双方同时发生技术犯规时,只当什么也没有发生,只在记录台记录双方队员技术犯规,比赛继续进行,如发生技术犯规之前有判罚,则继续之前的判罚。这样就有可能出现你说的情况。举例来说,A队和B队进行比赛,A1将球打出接外,应判罚B队发边线球,但这时A2B2同时突然发生技术犯规,按照规定,在记录台同时记录A2B2一次技术犯规,然后仍由B队直接发边线球继续比赛。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技术犯规是指跟打球运动无直接关系的犯规,如球员在场上恶意抱怨裁判、教练在场边不停干扰、指责裁判、替补球员冲到球场上、双方球员打架、甚至场边球迷骚扰裁判等都会被判...
两罚一掷,两次罚球 ,球权也归对方
《三宝大闹宝莱坞》、《人在?逋尽?
精彩+搞笑= 《终极杀阵1》
纯搞笑=《报告班长》(这是一部90年代早期作品,笑得我口水乱喷,决不夸张啊)
无厘头+精彩=《唐伯虎点秋香》等周星驰早期作品
小球联赛:希腊联赛 法乙 意甲 意乙 澳A联 韩国K联赛 罗甲 俄超 捷甲 西乙 法甲
答: 产前加快开宫口,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才开的呢,要不要打这个催生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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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十一期间阿联随国家队打友谊赛着,中欧篮球对抗赛
答: 你要问什么吧?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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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篮球的故意(恶意)犯规如何判罚?
篮球的故意(恶意)犯规如何判罚?
09-08-08 &
(1)没有体育道德的行为 对任何队员、教练员或训练员的没有体育道德的行为最多可判罚两次技术犯规。任何违犯者只要有一次没有体育道德的行为,就可被驱逐;有两次没有体育道德的行为必须被驱逐。 没有体育道德的行为如:与裁判员讲话无礼貌;以身体接触裁判员;对宣判公开表示不满;使用亵读的言语;未经裁判员允许教练员进人场地;故意伸肘或试图动手脚但未包含接触。 还有一些技术犯规不是由不符合体育道德的行为造成的,如:延误比赛;球队席区域的违例;球成活力球时场上队员不足或多于5名;进攻队员故意地吊在篮圈或篮板上等等。 在死球期间发生非法接触,如果在性质上被认为是不符合体育道德的,可判为一次技术犯规;如果接触是不必要的和过分的,可判为恶意犯规。 (中国篮球裁判网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打架犯规 比赛中或死球期间,队员、教练员或训练员打架,要登记技术犯规,不判给罚球,参加打架的人员应立即被驱逐。另根据情况判打架人员不超过20000美元的罚款和停赛。 NBA比赛中,对犯规的判罚是较为严厉的。如队员、教练员或训练员出现下列情况即可被驱逐:接触肩的水平或以下部位的肘部犯规;没有体育道德行为的技术犯规;以不必要的或过分的接触造成的恶意犯规。 队员、教练员或训练员出现下列行为则必须被驱逐:拳击犯规;打架犯规;接触肩的水平以上部位的肘部犯规;试图挥拳虽无接触;不是比赛的延续动作而是故意地进人看台。 为了惩罚和制止犯规,NBA规则中还列有罚款的规定,如:裁判员认为队员是故意地吊在球篮上,应判一次技术犯规和罚款100美元;第一次因不符合体育道德的行为判罚技术犯规的罚款100美元,第二次犯规加罚150美元等等。 2.侵人犯规 在球成活球后,与对方队员发生非法的身体接触,是侵人犯规。 队员不准拉、推、撞对方队员;也不准靠伸展臂、腿、膝或弯曲身体成不正常姿势以阻碍对方队员行进。违反规定,将判为侵人犯规并按相关的罚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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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规则》规定:第38条  技术犯规38.1 行为规定38.1.1 比赛的正当行为要求双方球队的成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记录台人员以及技术代表有完美和真诚的合作。38.1.2 每个球队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获得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的要求。38.1.3 任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规则的精神,应被以为是一次技术犯规。38.1.4 裁判员可以通过警告或甚至宽容那些明显是无意的并不直接影响比赛的、属管理性质的小的技术违纪来阻止技术犯规,除非在警告后重复出现同样的违犯。38.1.5 如果在球成活球后发现了一起技术违犯,比赛应停止并登记一起技术犯规。如同技术犯规已发生在被登记时一样地执行罚则。在技术犯规与比赛停止之间的间隔无论发生了什么应有效。38.2暴力行为38.2.1 比赛中可能发生的与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相违背的暴力行为。裁判员应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过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来制止。38.2.2 无论何时在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之间在比赛场地上或其附近发生暴力行为,裁判员应采取必要的行动去制止他们。38.2.3 任一上述的人员以十分恶劣的行为侵犯对方队员或裁判员时,应被取消比赛资格。裁判员必须将此事件报告给竞赛的组织部门。38.2.4 保安人员可以进入比赛场地,只要裁判员要求这样做。然而,如果带有明显采用暴力行为的意图的观众进入球场,保安人员必须立即干预以保护球队和裁判员。38.2.5 所有其他区域,包括入口、出口、过道、休息室等,由竞赛组织部门和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管辖。35.2.6 裁判员绝不允许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的能导致比赛器材损坏的行为。当裁判员观察到这类行为时,应立即给违犯队的教练员一次警告。如果重复该行为,应立即宣判有关的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裁判员所做的决定是最终的,不能被争辩或漠视。38.3 定义38.3.1 技术犯规是包含(但不限于)行为性质的队员非接触犯规。o不顾裁判员的警告。o没有礼貌地触犯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球队席人员。o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流中没有礼貌。o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语言和举止。o戏弄对方队员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摇手妨碍其视觉。o在球穿过球篮之后,故意地触及球或通过阻止迅速地掷球入界以延误比赛。o阻碍迅速地执行掷球入界以延误比赛。o倒下以伪造一次犯规。o悬吊在篮圈上,致使队员的重量由篮圈支撑,除非扣篮后,队员瞬间地抓住篮圈,或者,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他正试图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队员受伤。o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由一名防守队员干涉得分或干扰,应判给进攻的队1分,随后给防守队员登记一次技术犯规罚则。38.3.2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技术犯规是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流中没有礼貌或触犯他们的犯规,或是一次程序上的或管理性质的违犯。38.4 罚则38.4.1 如果一次技术犯规发生:o由一名队员,应给他登记一次技术犯规,作为队员犯规并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o由一名教练员(‘C’)、助理教练员(‘B’)、替补队员(‘B')或随队人员(‘B'),给教练员登记一次技术犯规,并不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38.4.2 应判给对方队员2次罚球,以及随后:o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o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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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技术犯规。2罚一掷 。如球没命中,两次罚球+一次进攻机会。如球命中,加罚一次+一次进攻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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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判技术犯规。二罚一掷 。如球没命中,两次罚球加一次进攻机会。如球命中,加罚一次加一次进攻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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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政治权利”与刑法中“政治权利”的比较分析摘要:本文以宪法和刑法文本的规范分析比较为基础,深入地考察了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的宪法背景、法律背景和社会历史背景。对各国宪法权利体系中的政治权利作了详细的分析,并进一步界定了政治权利的属性和范围,主张采用公法上的比例原则把政治权利的剥夺纳入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建议对我国的资格刑制度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进行重新的定位和完善。关键词:政治权利 表达自由 资格刑 比例原则问题的提出——文本上的“政治权利”的比较在我国宪法条文中,只有第34条出现了“政治权利”这四个字,而且对于政治权利的内涵并没有做出解释,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就34条宪法条款进行文本上的规范分析,无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在政治权利的范围之内的,相反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则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从34条却不足以推论出政治权利只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项,也不能根据34条和35条推出政治权利还包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以说宪法对政治权利范围的界定在文本上是不明确的,当然也不够规范。很多宪法学者由此认为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是政治权利的当然内容。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宪法学上是否属政治权利的范围还是值得商榷和讨论的,但在我国现行宪法的文本中我们找不到任何确切的答案。在我国刑法条文中,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对象、期限和执行。我们在这里主要关注一下政治权利的内容,第54条规定了四项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三项和第四项所规定的国家机关职务及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在中国的背景下分析,都属于被选举为公职人员的权利的范畴。其实是应该被包含在第一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内的,而由于立法技术和特定时期的行政管理体制被单独列出。因此,第54条实际上“规定”了两项政治权利,一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为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通过上述对于宪法文本和刑法文本中政治权利的解读,我们发现,政治权利的内容在宪法和刑法中在形式上有一致性,似乎可以达成共识。但是这种牵强的共识掩盖了下述问题:刑法中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明确而又具体,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含糊而又概括,那么刑法中的政治权利范围是否真正符合宪法中政治权利的范围?宪法和刑法上的政治权利各自的背景是怎样的?刑法对于宪法文本上未明确的政治权利范围进行“剥夺式”的刑罚制度设计是否符合宪法宽容精神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否意味着刑法对宪法中的政治权利作出了合宪性的解释呢?这里不仅在基本权利理论上而且在宪法解释技术上都存在一个具体化的标准问题,这个标准的应该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宪法最基本的精神和价值是保障人权,以此为指导,刑法应该扩大对政治权利的保护范围,而不应该扩大对政治权利的剥夺或限制范围。至此,二者文本上对照分析的结论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了:现行刑法中政治权利的规定是扩大化的、笼统的理解了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规定的,具体明确地说,刑法对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剥夺可以找到宪法依据,而对于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剥夺则缺乏宪法根据。如果我们对文本的分析止于此,不仅在方法论上容易流于形式主义,而且在实质上难于成为真知卓见。因此,有必要把文本的分析更深入一步,把分析深入到文本背后的价值形成过程,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刑法中政治权利的立法背景及演进,宪法中政治权利的合理性和实定法上的存在意义。一、刑法的立法背景及演进(一)宪法背景探讨刑法的立法背景,首先应探讨其宪法背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宪法一方面是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又是公民基本生活规范”, [3]是制定法律的基础和效力规范依据。我国刑法第1条也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我国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内容(上节已述),由于我国刑法是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于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因此,实际上刑法是在 1978年宪法的影响下制定的。所以,为了究明制定刑法的宪法背景,刑法的宪法背景不应该局限在1982年宪法,而应该追溯到1979年以前的宪法。1949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1954年宪法总纲第19条做出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但是在规定公民权利的第86条中没有出现政治权利的文字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1975年宪法总纲第1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第27条第一款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1978年宪法总纲第18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第44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可见,1978年宪法的剥夺政治权利规定是有历史的渊源的,从《共同纲领》开始,宪法文本中都规定了相关的内容,1978年宪法只是继承了相关内容的规定。1979刑法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应该看作是当时的宪法即1978年宪法的具体适用,立法思想应放在总纲第18条所规定的政治权利的大背景中考量,当时宪法所解决的主要问题也还是之前几部宪法一以贯之的主要任务即进行阶级斗争,具体到条文对条文适用而言应是第44、45条规定。在1982年修改实施的宪法中对相关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在总纲中第18条的规定,改变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的但书部分,即将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刑法政治权利相关的立法背景就没有了,具体到条文对条文的适用也不再如以前严谨了。1979年刑法的合宪性就凸显出来了,1997年的相关修改对于政治权利的内容并没有较大改变。以至于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中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是对1979年刑法的某种继承。”(二)法律背景 [5]在1979制定的刑法典之前,我国并没有刑法典,剥夺政治权利是在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主要有:日司法部《关于假释、缓刑、夺公权等问题得复函》;日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 褫夺公权”刑名的改正及其解释》;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7月最高法院《关于审判制度及刑事法律等六个问题的解答函》;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日政务院批准;1952年7月 17日公布施行得《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日司法部《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等。这一时期作为刑罚方法的剥夺政治权利,无论从其名称、内容和法律后果上是对敌对阶级专政的工具。首先,政治权利的名称得以确定。其次,规定了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⑵担任国家职务之权;⑶担任公共团体职务之权;⑷受国家勋章、奖章及荣誉称号之权;⑸ 受领恤金之权。再者,规定了适用的对象,一些反革命分子,贪污犯和经济犯罪等。此外规定了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执行问题等。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的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日起施行。在这部刑法典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⑵宪法第45条规定的各种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78年宪法);⑶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得权利;⑷担任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此外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和期限等。 1979年刑法对于政治权利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施中遇到了许多需要解释的问题,在实施的十余年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若干有关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司法解释。例如,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修订,修改了政治权利的内容,使得刑法中的政治权利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在文字上保持一致性;修改了剥夺政治权利的的对象;修改了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方面的规定等。而对于1979年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实质问题并没有触及。(三)社会历史背景“对刑法(这里主要是指刑罚)的迷信,是各种政治迷信中最根深蒂固之一种。如果说,在智识未开的古代社会,这种观念还有一定市场的话;在当今文明社会,刑法迷信应当在破除之列。”[6]在社会的不断变迁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刑法的变迁体现了这种破除迷信的发展趋势。在相当长时期内众多的社会历史画面中,政治是一个恒久不变的主题,镶嵌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是考察刑法背景所无法回避的重要方面,甚至是主要方面。我国曾经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处于民主革命时期,政治领域的阶级斗争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并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方向。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以来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阶级斗争的观念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黎民百姓,大都认为刑法就是“刀把子”,就是执行阶级专政职能,镇压阶级敌人的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有利工具。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影响下,一些刑法单性条例和司法解释的政治性成为了我国刑法的主要特征,各类犯罪行为、刑种及刑罚方法都被赋予了政治色彩。“文革”结束后,社会处于政治路线、思想路线拨乱反正的历史时期,全国人民迫切要求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来安定国家和社会,国家为了惩罚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制定刑法典。但由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拨乱反正的政治任务所决定,刑法仍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1979年刑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它刑事犯罪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并将破坏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革命罪列于八大类犯罪的首位,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从而使该部刑法对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中国从20世纪80年初期就开始了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的伟大历史变革,中国社会进人了一个急剧变动的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刑法的制定源于社会的需要,刑法的修改也是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推动的结果。因此,适时修改刑法,根据客观需要合理界定罪与刑的范围,乃是各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7]同时,迷信开始破除了,正如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指出的,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刑罚如两刀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 1997年刑法出台了。1997年刑法从整体而言,其政治功能色彩已不似1979年刑法那样浓厚,但尚无法完全摆脱1979年刑法的影响。2004年,我国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入宪,这标志着我国国家价值观正转向对人权的高度重视和客观保障,而且人权入宪必然带来法律规范体系的调整,以求与宪法的这一条款保持精神上的一致。从抽象的、具浓厚政治色彩、超现实情结的人民主权到具有更加人性化的、能给公民带来宪法阳光的人权原则,宪法走下神坛,走向公民社会,中国宪政的曙光似乎初现端倪。但是真正的宪政的实现,需要宪法的实践,需要把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贯穿到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每一个角落,让“宪法的爱无处不在,宪法的阳光无处不在”。[8]要让宪法在公民的心中生根发芽,让宪法成为可依赖的防御国家权力侵犯的首要法器甚至是可皈依的法律信仰,人权条款必须能够真正起到客观的规范效力。从宪法价值取向的调整的要求看,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刑罚需要从观念上、方式上和结构上做出相应的调整,更加的注重保障犯罪人的权利,实现刑法学大师李斯特所言的“刑法是犯罪人的人权宣言”。二、宪法学研究中的政治权利考察(一)各国宪法权利体系中的政治权利目前我国的宪法学论著对政治权利的定义和范围没有统一的意见,而且对于政治权利的性质缺乏深入的研究。关于政治权利的概念,有以下几种观点:[9]一种观点认为,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自由的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权利。这是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现代国家公民就是通过将这些权利付诸实施来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国家机器的运行,从而保障自己作为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关于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认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一种观点认为,政治权利包括表达自由的权利、诉愿权及政治平等权。一种观点认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民主管理企业组织的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一种观点认为,政治权利概念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广义的还包括参与组织管理的权利与表达意愿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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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手:在比赛过程中,击打对方的手就算犯规
1.持球移动违例(走步)中枢脚的确定持球移动2.球回场后违例(1)判断球回场的三个必备条件.必须是控球队才能出现.必须是控球队使球进从前场进入后场.必须是控球队的队员在后场首先接着球.(2)球回后场违例的几种情况:前场发界外球,直接将球传给或球碰篮圈或篮板后反弹回来.队员骑跨中线运球时停球后.两名队员骑跨中线相符传球时一脚踩在中线上静止接后场同队队员传来的球时.(3)不算球回场违例的情况:运球队员在中线附近由回场向前场做后转身运球.控制球队在前场进攻投篮出手后,球碰篮圈或篮板弹回后场,该队队员又获得球.(4)干扰球违例.在投篮时,当球在飞行中下落,并完全在兰筐水平面上时,进攻或防守的队员都不能接着球,但在接着兰筐后或明显不会接着兰筐时除外.违反以上规定即为违例,进攻队员违例,球既使投中也无效,防守队员违列,球既使没投中也要判给对方2分或3分.(5)球出界与发界外球违例.当队员身体的任何部分与界线或界线外的地面接着时,既为队员出界,当球接着界外队员或任何其他人,线上或界线外地面或任何物体,蓝板柱或背面,球出界前,最后接着球的队员是使球出界的队员.发界外球,发球队员应站在裁判员指定的离违例地点最近的界外发球入场.蓝板后面除外,在球为出手之前他不能横向移动超过正常的一步,但他可以向后移动.(6)踢球与拳击球违例.篮球是用手进行的运动项目.踢球或用拳击球为违例,故意地踢球或用腿的任何部分拦阻球为违例,脚或腿偶然地碰到是正常的.(7)时间类违例.3s违例——某球队控制球时,该队队员在对方限制区内停留不得超过3s.5s违例——罚球队队员在裁判员把球交给发球队员后,在5s没有投篮出手.发界外球在裁判员把球交给了发球的队员后或以将球放在他可处理球的地点后,5s没有将球发如场内.持球队员被严密防守时,在5s内没有将球传.投.滚或运球时,5s违例.8s违例——在后场控球,8s内没有进入前场.24s违例——当一个球队在场上控制一个活球时,该队必须在24s内完成一次投篮,投篮时必须篮球要接着兰筐,否则24s违例.秒钟规则某队控制球,该队队员不得在罚球区停留超过3秒钟.某队在前场控制球,开始计算3秒钟.罚则:失去球.将球判给对方在罚球线延长部分的边线掷界外球.肘的摆动不允许队员过分地或有力地摆动肘部(无接触).当一名防守队员在附近,并且进攻队员持有球,此即为违例.罚则:失去球.将球判给对方在靠近违例地点的边线掷界外球.非法协助得分队员不得使用篮圈或篮板来吊起、支撑或提高自己,以有助于投篮得分.队员不得协助同伴在投篮时增加高度.罚则:失去球.将球判给对方在罚球线延长部分的边线掷界外球.孤立如果进攻队在圈顶外或无球一侧放置3名或3名以上的队员,应宣判违例.罚则:失去球.将球判给对方在圈顶延伸部分的边线掷界外球.界外的进攻掩护进攻队员不得为了建立掩护而离开前场端线处的地面区域.罚则:失去球.将球判给对方在罚球线延长部分的边线掷界外球.粘性物质队员不得使用粘性物质或任何类似的物质.犯规及其罚则技术犯规对场上或球队席上的球队成员的没有体育道德的行为或违例的处罚,是技术犯规.在球成活球前,与对方队员发生非法的接触,也可判为技术犯规.没有体育道德的行为对任何队员、教练员或训练员的没有体育道德的行为最多可判罚两次技术犯规.任何违犯者只要有一次没有体育道德的行为,就可被驱逐;有两次没有体育道德的行为必须被驱逐.没有体育道德的行为如:与裁判员讲话无礼貌;以身体接触裁判员;对宣判公开表示不满;使用亵读的言语;未经裁判员允许教练员进人场地;故意伸肘或试图动手脚但未包含接触.还有一些技术犯规不是由不符合体育道德的行为造成的,如:延误比赛;球队席区域的违例;球成活力球时场上队员不足或多于5名;进攻队员故意地吊在篮圈或篮板上等等.在死球期间发生非法接触,如果在性质上被认为是不符合体育道德的,可判为一次技术犯规;如果接触是不必要的和过分的,可判为恶意犯规.打架犯规比赛中或死球期间,队员、教练员或训练员打架,要登记技术犯规,不判给罚球,参加打架的人员应立即被驱逐.队员、教练员或训练员出现下列行为则必须被驱逐:拳击犯规;打架犯规;接触肩的水平以上部位的肘部犯规;试图挥拳虽无接触;不是比赛的延续动作而是故意地进人看台.侵人犯规在球成活球后,与对方队员发生非法的身体接触,是侵人犯规.队员不准拉、推、撞对方队员;也不准靠伸展臂、腿、膝或弯曲身体成不正常姿势以阻碍对方队员行进.违反规定,将判为侵人犯规并按相关的罚则处理.双方犯规双方犯规是指两名非同队的队员大约同时互相发生侵人犯规或技术犯规的情况.罚则:不管是侵人犯规或是技术犯规都不判给罚球,只给队员登记犯规,不登记全队犯规.如果宣判双方犯规或打架犯规时某队拥有球权,应保留球权,在靠近比赛中断地点的边线掷界外球继续比赛.如果宣判双方犯规或打架犯规时双方球队都未拥有球权,或投篮未成功球在空中,应由任何两个非同队的队员在中圈跳球继续比赛.如果投篮成功,得分有效,在底线掷界外球继续比赛.如果双方犯规是作为裁判员意见不同的结果,不计得分,应由任何两个非同队的队员在中圈跳球继续比赛.进攻犯规在球成活球后,进攻队员与对方发生非法的接触,是进攻犯规.进攻队员侵人犯规,如不是肘部犯规、拳击犯规,也不是恶意犯规,应按如下罚则处理:不判给进攻队得分;登记犯规队员一次侵人犯规;不登记该队全队犯规(队员第六次侵人犯规,并且该队已无有资格的替补队员除外无球权犯规在球成活力球后,在双方球队均未拥有球权时与对方发生非法的接触,是无球犯规.队员侵人犯规.如不是拳击犯规、恶意犯规、也不是肘部犯规,而且发生犯规时双方球队均未拥有球权,应按如下罚则处理:登记犯规队员一次侵人犯规;登记犯规队一次全队犯规;如果全队犯规罚则未出现,判给对方队在靠近犯规地点的边线掷界外球;如果全队犯规罚则出现,判给被侵犯的队员一次罚球加一次罚球.如果判了防守队一次无球权犯规,接着投篮(罚球)成功,应判给被侵犯的队一次罚球,使有可能得3分或4分.这条规定适用于:不管是对哪个进攻队员犯规;不管全队犯规罚则是否出现.如果判了进攻队一次无球权犯规,接着进攻队员投篮成功,不计得分.拳击犯规队员用拳猛击对方,是拳击犯规.因拳击宣判队员的非法的接触,是一次侵人犯规和一次全队犯规.应判给一次罚球,不论罚球成功与否,将球判给被侵犯的队在中场掷界外球.任何队员挥拳猛击对方,无论是否击中,都是不符合体育道德的行为,他应立即被驱逐并至少停止一场比赛.这条规定既适用于比赛进行中,也适用于死球状态.如果接连发生拳击犯规,这条规定的所有内容都将适用,并由最后被侵犯的队在中场掷界外球.非赛犯规在第四节或加时赛的最后两分钟内,防守队对拥有球权的进攻队发生非法的接触,而这种接触发生在远离球附近的区域或界外球未离手时,为非赛犯规罚则:登记一次侵人犯规和一次全队犯规;判给一次罚球(肘部犯规或恶意犯规罚球两次),任一场上队员可执行此罚球;并由被侵犯的队在靠近比赛中断的地点掷界外球继续比赛.全队犯规每节比赛每队的全队犯规超过4次,加时赛每队的全队犯规超过3次,要判一次罚球加一次罚球.如果每节前10分钟全队犯规未满4次,或加时赛前3分钟全队犯规未满3次,允许该队在最后两分钟内有一次全队犯规不用加罚.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侵人犯规,判给两次罚球,如果全队犯规罚则出现也不判给增加的罚球;如投篮成功,判给一次罚球,如果全队犯规罚则出现也不判给增加的罚球.也就是说,在成功的两分投篮中最多可得3分,在成功的3分投篮中最多可得4五、队员第一次运球结束后不得再次运球,除非因为下列情况,他失去了对球的控制以后:1、投篮;2、球被对方队员拍击;或3、传球或漏接,然后球触及了另一队员或被另一队员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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