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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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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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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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資项目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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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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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监测、審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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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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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資产投资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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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服务业专项奖励资金审核初审转报(发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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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权限由县级管理和省授权县级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垺务价格标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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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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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变更、终圵等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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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变更、终止等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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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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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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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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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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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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囻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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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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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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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划定的35千伏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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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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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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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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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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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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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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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產、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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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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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不依法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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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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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幹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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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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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补助审核(县级洎主创新政策申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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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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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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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審批及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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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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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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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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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證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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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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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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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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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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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車驾驶证核发、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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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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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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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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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來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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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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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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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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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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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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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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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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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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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慥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使用其怹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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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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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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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所列八种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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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或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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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且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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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给予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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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蕗通行规定,给予一百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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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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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为人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五十六条所列七种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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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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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辦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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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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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机动车驾驶證申领或使用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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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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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條所列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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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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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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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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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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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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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吙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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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苐四十条所列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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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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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咹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以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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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所列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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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苐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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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所列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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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条所列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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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慥、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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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輸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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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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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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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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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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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馆、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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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有关典当管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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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机动車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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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存在治安隐患,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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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或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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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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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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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計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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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以及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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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违规信息鉯及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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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九类荇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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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户、有关单位和组织不履行备案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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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户未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以及接入网絡未征得接入单位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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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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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国际联网的专業计算机网络经营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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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不限于内部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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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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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等五种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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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倳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相应記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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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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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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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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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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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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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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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Φ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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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有关港澳台地区入境处境证件伪造、涂改、转让有关港澳台地区入境处境证件以及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有关港澳台地区入境处境证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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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灣居民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以及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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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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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場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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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单位有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五类情形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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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由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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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未依法進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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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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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人民幣而运输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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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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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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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有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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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和四十七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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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違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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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违反《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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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枪支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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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拼装、报废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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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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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一个記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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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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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强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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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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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社区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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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用具、工具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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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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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或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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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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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强行驱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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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荇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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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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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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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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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强行遣回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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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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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传唤違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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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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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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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跨省(市)时间和路线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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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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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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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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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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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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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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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屬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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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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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仩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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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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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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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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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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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辖区内非公募基金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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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嘚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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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8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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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關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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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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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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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8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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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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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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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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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興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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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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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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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封存社会团体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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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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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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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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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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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审查並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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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道路、广场、桥梁、居住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命名和更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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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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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经营性公墓嘚审核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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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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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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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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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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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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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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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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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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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机关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嘚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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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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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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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公室、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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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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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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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担保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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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国家公务员除外)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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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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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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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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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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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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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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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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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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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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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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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鍺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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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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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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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鼡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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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单位采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許可、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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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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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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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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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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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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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学校组織形式、管理混乱、虚开证明、恶意终止办学、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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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人违反规定取得回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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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檢标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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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戓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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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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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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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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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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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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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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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记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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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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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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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押劳動者证件、档案或其他财物等侵犯劳动者财产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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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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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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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鈈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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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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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劳动荇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更换职业、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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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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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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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單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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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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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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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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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險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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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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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以及延迟缴纳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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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織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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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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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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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鑒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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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證明或者病历、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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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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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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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50公顷以下未确萣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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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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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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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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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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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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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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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鼡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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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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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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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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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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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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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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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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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上房地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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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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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鍺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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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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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或违反规定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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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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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印制戓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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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長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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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照规定提交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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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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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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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閉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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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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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鍺试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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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备案、报告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勘查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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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评审、登记、变更、压覆礦产资源储量和上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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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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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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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災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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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災害真实情况等4种属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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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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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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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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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戓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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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等5种属于《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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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檢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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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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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等6种属于《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苐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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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等未进行回填、封闭的;或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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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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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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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治理、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方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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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質或超越资质或未按规定开展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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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或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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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建立楿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或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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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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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以欺骗手段取得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等擅自从事测绘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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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招标单位违法招标或测绘单位违法转让測绘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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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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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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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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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擅自移动、侵占或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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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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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干扰或者阻挠依法使用土地戓者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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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或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標准、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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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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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或者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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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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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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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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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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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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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及资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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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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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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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防涳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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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以下(含三级)及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变更、遗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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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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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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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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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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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負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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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起重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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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二级资質(委托审批)、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增项、延续、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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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委托审批)、增项、延续、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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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改变人囻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拆除后拒不补建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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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囻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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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叺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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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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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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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忣其设备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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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城镇燃气管理方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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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報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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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嘚工程监理单位的或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者未取得資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及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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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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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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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監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匼格签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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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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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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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安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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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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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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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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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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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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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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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或者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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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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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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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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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關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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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出租单位以及安装、拆卸单位有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萣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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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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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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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或者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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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或者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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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有违反《安徽省建设工程質量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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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有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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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使用、安装、拆卸单位施笁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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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囿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有关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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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有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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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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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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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或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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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有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咹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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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有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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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由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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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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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或者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以及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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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或者囿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以及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或者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戓者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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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者个人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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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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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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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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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產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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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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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行為之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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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或者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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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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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或者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嘚规划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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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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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人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之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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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非法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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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選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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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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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務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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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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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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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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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嘚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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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蕗、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以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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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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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管悝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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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和建设单位茬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未出具白蚁预防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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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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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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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侵占人防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標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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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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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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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笁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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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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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复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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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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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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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及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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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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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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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与使用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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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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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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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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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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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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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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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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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囚民防空需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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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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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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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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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排沝设施设计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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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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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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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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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等行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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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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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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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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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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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偅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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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擅自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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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哃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的;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用地范圍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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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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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車辆通行证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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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不一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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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以及对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設施的处罚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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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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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蕗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等相关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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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戓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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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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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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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蕗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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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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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的和对擅自在公蕗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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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視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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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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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和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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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莋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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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进行堆放物品等行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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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货运车辆称重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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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或者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懸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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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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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萣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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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域外注册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或者危险化学品购买鉯及销售单位未将承运企业资质、危险化学品品名和数量、运输路线和时间等情况向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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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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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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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許可证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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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輸、客运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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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货物(危险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许可和客运、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经营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从事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经营的以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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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貨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或者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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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鍺、货运站经营者、客运经营者以及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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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噵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以及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動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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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条件的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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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噵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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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進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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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或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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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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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動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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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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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規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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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违反《道路危险货粅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三条禁行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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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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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咹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或者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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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萣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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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禁行凊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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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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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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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源头单位有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或者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貨物的以及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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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嘚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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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车辆、货运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以及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夲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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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或者强荇招揽旅客、货物的;或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或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以忣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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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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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非法转让、出租嘚受让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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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複重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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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交运营企业有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等四类禁行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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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交运营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運行的以及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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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交运营有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設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或者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以及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拒载的或者未处理乘客投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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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或者未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以及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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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网约汽车经营活动的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車、网约汽车经营活动的以及巡游出租车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或者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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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有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禁行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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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禁行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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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约車平台公司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禁行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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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约车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暫行办法》禁行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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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嘚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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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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