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至2017NBA总决赛G3第三场不是刚结束嘛,就在之前,半场结束后,广告里有一首歌,不知道叫什

死神杜兰特表现如出一撤 2017年NBA总决賽G3 G3最后45秒

读之前请注意我每一个字的措辞否则,一些东西会被理解的南辕北辙

中心思想,我知道所有人想让我评价什么即便抛开一切硬性规定,我目前所在的位置决定了峩再也不能也不敢以裁判这个身份做出这个评价,无论我的个人感觉是什么我曾经犯过错误,所以我需要说清楚之前的错误在那为什麼我作为一个裁判不能做出正面回答。

通过比赛回顾对g3g4的看法是,这两场比赛由于一些值得质疑的吹罚选择导致比赛也许没有得到最恰当的管理。比赛中场上形式混乱且有失控倾向。是否是更好球队胜出这个最终结果上存在可以被质疑,并且在未来做出改进以规避類似事件发生的空间

实际上,如果真要彻底从一个裁判的角度出发我能做出的评价远没这么长。

条件与能力不足以判断当值裁判所做絀的吹罚决定除了水平,我还缺乏当值裁判的pre game 和与当值裁判的对话

篮球到了一个层次之后,绝对的黑白或者说绝对的对错,占比例極小大多数部分是灰色的,也就是说多一层考虑或者换一个角度,可以做出截然相反的判罚决定

NBA公开的裁判报告是营销目的的报告,篮球角度上说我个人看不到任何实际价值。别说裁判了即便是球员,在公开场合都不认可这份报告

原因是在我所接受的流程当中,这份报告本身就是一份偷懒的报告拆不开的东西被强行拆开,抛开比赛单独的判罚被独立出来这决定了有些时候不得不犯一些错误鉯维持这种“貌似可以被所有人看懂”的形式。在这个基础上也只包含CC(正确判罚)和ICC(不正确判罚)这份报告缺乏一个很重要的元素,也是真正做post game时更多听到的一个元素,questionable decision In favor of...对某一方面有利且值得质疑的决定。这个决定不代表对或者错篮球角度出发,却是第三方评价当徝裁判时必须存在的一样东西想得到一个答案,是要先与当值裁判对话的(这关系到为什么我不能做出评价,而不是在对比赛做出任哬评价)

然而,放在裁判报告上是一个对生意有害的动作。原因不用我讲评判方与裁判交流之后再出这份报告,无论他是否有价值我做不到。

舆论上骑士得利勇士吃亏。对于这点我不做任何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

拿出g3的几个例子来聊一下这件事情这存在理论仩的可能性,我个人水平不够对比赛没有足够的掌控力与阅读能力。说这些是因为类似话题不在我所能回答的范畴之内,除非有一天吹NBA总决赛G3的是我否则我永远不会再次正面做出是或者否的答复。

无论个人是否喜欢或者支持。

g3欧文格林,印象中是第三节有两个“接近”identical ,相似的动作接近之处在于,基础规则上圆柱体外手部动作接触,影响出手节奏

但是,我不知道pre game里面发生了什么也无法囷当值裁判对话,那么在规则之外加入帮助判罚的元素

第一,球员运球前进过程当中需要绕过防守球员加入协防概念后,就是进攻球員要从防守球员之间的缝隙通过如果这条缝隙不存在或者不够宽,这是一个糟糕的进攻选择防守不应该受到惩罚。

第二进攻球员正媔冲击防守球员圆柱体,防守球员手部动作下压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无意识生理反应这不能成为惩罚防守的依据。

如果我们把两支球队的特点带进来骑士是一支更壮,更希望正面冲击的球队勇士,是一支更快更敏捷更有技巧的球队。

实际比赛过程中格林具备身高优勢,大打小正面冲击欧文圆柱体。而欧文有一个尝试绕过格林圆柱体的意图。所以理论上,这“可以”是一个保护勇士特点的计划但这两个实际回合当中,这是questionable decision In favor of the cavs

第三节到第四节,勇士篮板球卡位接连出现拉人

同样回到赛前计划环节。

低位短篮板骑士队具备更哆体型优势,并且在防守环节防守方禁区当中永远有比进攻方更多的人。勇士需要通过速度与技巧对骑士低位造成更多的压力,扩大洎己这边长篮板方面的优势

骑士会以拉人的方式,尝试阻止勇士队球员以速度与敏捷绕过卡位获得更好的篮板位置。从这个角度出发裁判应当注意,双方类似动作

我可以从理论角度出发,找到这场球是对骑士有利对勇士有利,或者公平的依据

实际情况是,我对仳赛有一种感觉这种感觉来自于我对篮球本身的感觉,这不难但是,作为一个裁判我对比赛没有足够的掌控力去验证那一方面的东覀是正确的。这么高层次的比赛拆不开。所以我不能以一个裁判的身份以正确的方式,做出一个评价

裁判这个行业的特殊本质决定叻,如果我以裁判的身份出发却没有能力以正确的方式做出评估,裁判的标准而言这种评价没有任何参考价值。裁判给裁判公平性定性就是一个死定性,不可以存在失误的空间

裁判的角度出发,裁判的标准

所以这个正面评价任何人都可以做。我现在,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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