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游泳其中一人逃斩其四人被水泡死其他三人有不有债任

有五位13-16岁的小孩,在暑假期间,私自下河游泳。其中一人溺水死亡,其余四人未与呼救,也未予报案。这些孩子的监护人均尽监护不力。请问:这些监护人是否都要承担对死者的死亡赔偿责任?
1、孩子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遇难的孩子的家长对孩子监护不力,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判例,有的承担70%责任)。
2、其他孩子的家长,只对自己的孩子承担监护责任。
3,其他家长,主要是道义支持(20--30%),没有侵权行为和直接过错,没有法定赔偿责任。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的对另一孩子的死亡负都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所以,这4个孩子的监护人都要承担对死者的死亡赔偿责任。
溺水昏厥的过程不超过10秒钟。
应该说从不会游泳的人下水的那一刻就有生命危险——除非水很浅或者在游泳池里。
每个游泳池都淹死过人。
家长在问“暑假孩子怎么安排”,其实是在纠结暑假要不要让孩子痛快玩?还是间或着学点什么比较好?同样是家长的我,还是很了解这样的心理的:)
很简单,心静自然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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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后游野泳三人溺水一人亡
透过围栏看见学生的衣物还在岸边。京华时报记者陶冉摄
  前天下午5点半左右,海淀区西北旺桥桥下,4名男中学生期末考试结束后饮酒聚餐,结伴来游野泳,3人不慎溺水。附近居民用当救生圈将两人救出,仍有一名17岁的学生不幸身亡。据了解,因西北旺桥两侧围栏有缝隙,经常有人钻过空隙下河游泳。 
  □事发
  三学生溺水两人被救居民用当救生圈
  西北旺桥位于京密引水渠上。前天下午5点半左右,居住在附近的汪先生留意到,一名十三四岁的站在水里呼救称,他的三名同伴已沉入水中。从站着的地方往水中央走是一个陡峭的斜坡,水深有三四米。
  汪先生和邻居柯先生立即下水救人,他一个猛子扎下去发现一名已经沉到水底的,“当时他还在水底扑腾”。汪先生赶紧把他抱上水面,借着邻居扔在水里的将送上了岸。三四分钟以后,另一名也被找到。最先上岸的受伤最轻,意识清醒。第二位上来的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岸上的居民给他做人工呼吸,他就开始吐东西,甚至吐血。120急救车到场后,病情严重的被送往医院治疗。
  随后,汪先生等人又在水中搜寻了近一个小时。因为天色渐晚,水下视线很差,赶到现场的潜水员下水搜索。晚上10点多,最后一名在桥墩位置被成功打捞上岸。但是,当时已经四肢僵硬、面如白纸。经过现场急救人员确认,该已经死亡。据最先上岸的介绍,死者是他的学长。
  □讲述
  考试结束饮酒庆祝下河游泳失足滑倒
  据最先上岸的介绍,四人是同一个学校的学生,前天考完期末考试后,为了庆祝,他们在学校附近的饭店聚餐并喝了酒。吃完饭以后,四人从西北旺桥桥边的空隙中钻到河岸边,站在水里的台阶上游野泳,并在游泳过程中打闹。随后,三人不慎失足从台阶边的斜坡上滑落到水中。
  昨天上午,落水少年的校服和书本还遗留在岸边。从书本中看到,落水的三人中有一名叫刘震的学生。据了解,死亡的少年17岁,是四人中年龄最大的。四人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3岁,其他两人十四五岁。
  □追访
  桥边多年存空隙常见人下河游泳
  记者在现场看到,事发河段的岸边均用铁丝网隔离,但是在西北旺桥两侧与铁丝网的衔接处都留有空隙,稍瘦一些的成年人可以轻松穿过该空隙进入河中。汪先生介绍,每年夏天,经常有十几岁的孩子或者是成年人下河游泳和洗澡,之前也发生过。
  附近多名居民表示,由于空隙的存在,他们很难禁止孩子下河游泳,附近居民曾多次向西北旺镇政府反映该问题,希望把空隙彻底封死,避免孩子进入河中遭遇危险。但直到前晚的悲剧发生,居民仍未见到政府部门对该空隙采取措施。 
  京华时报记者韩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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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四名儿童玩水一人溺水死亡&三同伴监护人成被告--法治--人民网
四名儿童玩水一人溺水死亡&三同伴监护人成被告
记者&&唐梦
&&&&来源:&&&&&
&&&&南方日报讯&夏日炎炎,鱼塘、水塘、河涌附近成为不少小孩喜爱玩耍、游泳的地方,家长往往缺乏安全保护意识,让小孩子结伴外出玩耍,最终酿成惨剧。近日,高明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四名小童结伴游水,一名小童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三名小童的监护人各补偿1万元给死者家属。  原告同游者企图隐瞒事实,要求监护人赔偿50多万  去年11月5日15时许,四名不超过10岁的小童一起到佛山市高明区沧江河段河中游泳(其中两人10岁,一人9岁,一人7岁),四人各拿一块泡沫游过对岸,当三人游回到岸边时,发现不见了10岁的小杰。将小杰的衣服放到村内的中社庙后,三人各自回家。当日20时许,小杰父亲寻找儿子时,知道儿子在游泳时不见了,遂通过电话报警。警察接报后,及时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警力展开搜救工作,并雇请渔民搜救队进行搜救。至日7时许,在河里发现小杰尸体。  死者小杰的父母认为,小杰本就不会游泳,可能是在其他三人的推攘下才进入深水区最终导致溺水死亡。三个未成年人与儿子小杰一起游泳,在发现小杰不见后,没有尽到及时救助或呼救的义务,没有及时告知小杰的家长而企图隐瞒事实,并把小杰的衣物隐藏在距事发地点500米外的中社神庙里,对小杰死亡负有过错责任,并认为三人的父母未履行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应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给予直接承担,遂将三人及其父母均告上法庭,要求三家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0多万元。  法院三家各补偿原告10000元  三名小童的家长认为发生溺水事件只是意外事件,三个小童没有对小杰实施推攘行为。据高明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查实小杰死亡性质已排除他杀,死因不能排除溺水死亡,没有确定绝对的溺水死亡,因此也不排除突发疾病,死因性质也没有绝对确定。三个小童根本不知道小杰沉水,且年幼无知,根本不可能知道小杰沉水及实施呼救,此责任不可能由被告承担,三未成年人没有过错。被告均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或同情的角度,各家人可以适当补偿1000元给小杰的父母,但绝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小杰的父母,应对小杰履行监护的义务,但原告监护不力,使小杰擅自外出下水游泳,且小杰本人不懂游泳,但忽视游泳的危险结果而轻易下水,是导致小杰溺水身亡的后果。  作为未成年人的其他三名小童与小杰相约下水游泳,其三人受认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相互间无法定的监管和照顾及救助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名小童对于小杰的溺水身亡有主观上的过错和违法行为。但小杰毕竟是在与其三人相约一起游泳导致溺水身亡的,三未成年被告当时相约下水游泳,在发现小杰不见后,将小杰的衣服放到中社庙,之后各自回家,其行为确属不当。鉴于原告因其儿子溺水身亡所造成的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决三未成年本人被告每人补偿原告10000元。各未成年被告的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对原告的诉求高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通讯员&杜楠)
(责任编辑:刘金凤(实习生)、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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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上手机人民网四名儿童游泳一人身亡&三名同游者家长被判抵偿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通信员/杜楠)夏日炎炎,鱼塘、水塘、河涌邻近成为不少小孩爱好玩耍、游泳的处所,家长往往缺少保险维护意识,让小孩子结伴外出游玩,最终酿成惨剧。近日,高明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四名小童结伴游水,一名小童死亡的性命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三名小童的监护人各补偿1万元给死者家眷。
  原告 同游者打算瞒哄事实,请求监护人赔偿50多万
  去年11月5日15时许,四名不超过10岁的小童一起到佛山市高明区沧江河段河中游泳(其中两人10岁,一人9岁,一人7岁),四人各拿一块泡沫游过对岸,当三人游回到岸边时,发明不见了10岁的小杰。将小杰的衣服放到村内的中社庙后,三人各自回家。当日20时许,小杰父亲寻找儿子时,知道儿子在游泳时不见了,遂通过电话报警。警察接报后,及时到场懂得情形并组织警力开展搜救工作,并雇请渔民搜救队进行搜救。至日7时许,在河里发现小杰尸体。
  死者小杰的父母认为,小杰本就不会游泳,可能是在其余三人的推攘下才进入深水区终极导致溺水死亡。三个未成年人与儿子小杰一起游泳,在发现小杰不见后,没有尽到及时救助或呼救的责任,没有及时告诉小杰的家长而妄图隐瞒事实,并把小杰的衣物暗藏在距事发地点500米外的中社神庙里,对小杰死亡负有过错责任,并认为三人的父母未履行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应对本人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给予直接承担,遂将三人及其父母均告上法庭,要求三家人独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力安慰金等共计50多万元。
  法院 三家各弥补被告10000元
  三名小童的家长以为产生溺水事件只是意外事件,三个小童没有对小杰实施推攘行动。据高超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实,查实小杰逝世亡性质已消除他杀,死因不能排除溺水死亡,没有断定相对的溺水死亡,因而也不排除突发疾病,死因性质也没有绝对肯定。三个幼童根本不晓得小杰沉水,且少不更事,基本不可能知道小杰沉水及实行呼救,此义务不可能由被告承担,三未成年人不错误。被告均表现,出于人性主义或同情的角度,各家人能够恰当补偿1000元给小杰的父母,但毫不是承当抵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小杰的父母,应答小杰实行监护的任务,但原告监护不力,使小杰擅自外出下水游泳,且小杰自己不懂游泳,但疏忽游泳的危险成果而容易下水,是导致小杰溺水身亡的成果。
  作为未成年人的其他三名小童与小杰相约下水游泳,其三人受认知及民事行为才能的限度,彼此间无奈定的监管和照料及救助义务,原告供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名小童对小杰的溺水身亡有主观上的过错跟守法行为。但小杰究竟是在与其三人相约一起游泳导致溺水身亡的,三未成年被告当时相约下水游泳,在发现小杰不见后,将小杰的衣服放到中社庙,之后各自回家,其行为确属不当。鉴于原告因其儿子溺水身亡所造成的丧失,联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裁决三未成年本人被告每人补偿原告10000元。各未成年被告的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对原告的诉求高出的局部,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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