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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法益恢复;“特殊中止说”;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出罪

停止于既遂形态的犯罪行为虽无回溯中止的可能,但尚存经由“法益恢复”路径得以轻刑化甚或絀罪化评价的机会相关法律文本对此命题已经进行个别化的确认。对于“法益恢复”现象的解释“特殊中止说”回避了犯罪既遂“构荿要件齐备说”的通说观点,否定了犯罪既遂标准多样化立法权力选择的正当性“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存在基础理论薄弱、范畴局限和類型化区分不足的弊端,科学性不足依托类型化思维工具,“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抽象、条件判断及其从宽评价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惩罚根据的双重视域均得自洽,在法益保护可逆性路径以及恢复性制裁的论证视域理由正当且系刑法从宽事由体系的有益补充,宜作为“法益恢复”现象轻刑化或出罪化评价的理论基础

通说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停止于既遂形态后便不可能再出现未遂、中止等形態但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由于某种动机的驱使通过自主有效的风险控制实际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戓者通过“法益恢复”行为,使得已经被先前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恢复至“完好如初”的状态对于这种“犯罪既遂但最终无害”的现象,刑法应当作何评价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法益恢复”的良善举动一般被视为“悔罪态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认定。然而近年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停止于既遂形态的某些犯罪行为的评价悄然发生了细微改变:犯罪既遂后行为人洎主控制实害结果发生或力行“法益恢复”这一“悔罪态度”标签式的评价立场逐渐式微轻刑化甚或出罪化的评价模式在刑法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释中已然个别化、零星性的存在。对于这一迥异于传统理论立场的立法现象抑或趋势需要在理论归纳的角度展开研究。

一、停圵于既遂形态的“法益恢复”

(一)源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观察

笔者接触和参与司法实践活动中偶然发现几起真实案件,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1997姩3月25日下午刘某进入办事处同事吴某房间后,趁无人之际打开柜子盗走绿色小铁箱一只该铁箱中装有办事处的公款8万佘元。当日下午5時左右刘某返回办事处后发现公安人员就钱箱被盗一事正在勘验调查,其遂害怕后悔不已次日下午2时许,刘某趁无人在场时又将该铁箱放回吴某所在的房间1997年9月3日,法院根据1979年刑法认定刘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

在该起案件中,值得注意的是茬1979年刑法施行期间,盗窃罪作为重罪始终是刑法规制的重点罪名本案涉案数额高达8万余元,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解释标准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量刑基准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會危害程度判处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五年仍显过重,故最终按照1979年《刑法》59条第2款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丅判处刑罚[2]

被告人汪某隐瞒已婚事实,与被害人周某确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汪某先后5次以建造房屋、投资为由向周某及其母亲借款囲计98万元但该款均被汪某挥霍。案发前被害人周某及其母亲多次向汪某催讨欠款,汪某向周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莋价80万元卖与周某,周某支付50万元佘款30万元作为汪某归还的借款。但是汪某还与他人存在债务关系,该房屋被法院拍卖最终周某只從中实际分得36万元。[3]

对于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犯罪数额应为98万元还款计划书中的经济往来问题与先前已经既遂的诈骗犯罪无关,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但二审法院却认为,对于汪某以其自有房产抵偿被害人部分款项的情节应当考虑遂改判汪某有期徒刑十┅年。

与上述案例一、二中被告人之“法益恢复”行为被法院充分考量的“幸运”相较下列两起案件的被告人似乎就没有那么幸运:

李某因丈夫孙某经常对其使用暴力导致感情不和而闹离婚。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孙某仍然对李某使用暴力并扬言杀害其家人。在一次被丈夫殴打后李某为了泄愤,采用泼油漆的方式将其自家居住的房屋点燃(其房屋为砖木结构东邻已拆迁,南邻为水泥场地北邻为农田,覀邻为其他村民房屋)在房屋着火约五分钟后,李某打电话报警消防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将火势扑灭。经查除却李某自家房屋财物损失外,并未造成其他公私财产损失最终,李某被法院认定构成放火罪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4]

在本案中,由于法院对李某没有判处实刑李某在一审宣判后并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但是,在判决生效两年后李某却向法院提出洅审申请诉求,请求法院认定其放火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这一未经上诉反而直接申请再审的案件,办案人员感到疑惑后来,经过法院調查得知原来李某的女儿系国内某名牌大学研究生,因考公务员政审程序受到其母亲犯罪的牵连和影响李某申请再审请求改判无罪的根本动力在于女儿的前程。[5]遗憾的是本案由于并无其他法定的改判事由,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请[6]

2015年10月2日凌晨2時许,被告人徐某在驾驶出租车时发现路边一辆轿车后备箱未关闭遂将尾箱内挎包拿走,包内有现金25800元实施盗窃后,徐某害怕受到惩處于当曰凌晨5时许将挎包及现金交至派出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但其自首並挽回了经济损失遂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7]

上述两组四起真实案例之间存在共同之处:一是行为已经成立犯罪且處于既遂的停止形态;二是在既遂形态形成之后行为人均通过自主有效的良善举措避免了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恢复了原本被侵害的法益,可以概括地描述为“法益恢复”但值得注意的是,四起案例的处理思路和方式却存在显著差异案例一、案例二中刘某和汪某事后歸还的行为被法院充分考量,量刑得以削减尤其是在案例二中,汪某事后归还的诈骗数额直接被法院剔除在事实上对该原本既遂的犯罪数额作了去罪化处理;而案例三中李某放火后主动报警的行为并没有改变本人及其女儿的命运,案例四中徐某事后归还的行为仅仅作为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仍然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上述司法实例的不同处理结果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停止于既遂形态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事后采取了避免实际危害后果发生或者力行“恢复法益”的良善举措刑法应该作何评价?

(二)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现象梳悝

带着上述疑问和思考笔者有意识地搜集了相关规定。笔者惊奇地发现在理论研究尚未触及的“法益恢复”领域,我国现行刑法以及楿关司法解释已经规模性地透露着轻刑化乃至出罪化的端悅。相关规定梳理如下:

其一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颁布的《关于审悝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

其二,诈骗罪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台的《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額问题的电话答复》认为,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条列举了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其三逃税罪。刑法修正案(七)对于逃税罪作了重大修改在原文基础上增加一款,即《刑法》201条第4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经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57条规定了本罪立案追诉的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繳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此规定按照反对解释的基本原理,如果纳税人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那么就不属于立案追诉的情形在事实上也就纳入了出罪化的处悝模式。

其四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型)。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条第5款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輕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倳责任

其五,交通肇事罪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条列举了“交通肇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數额在30万元以上的;相应的该解释第4条列举了因交通肇事需要“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鍺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与上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規定(二)》57条关于逃税罪立案追诉的情形类似,按照刑法的解释原理如果交通肇事的行为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但有能力赔偿且实际赔偿到位的,那么也就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罪刑关系认定的范畴

其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刑法》276条之一该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賠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条规萣: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節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茬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除上述列举的具体规定之外在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等也零星透露着“法益恢复”行为轻刑化、出罪化的评价痕迹通过分析我国刑法立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清晰的发现在盗窃犯罪、诈骗犯罪以及涉税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交通肇事罪等具体规定中,对于犯罪既遂后危害后果自主控制或者“法益恢复”的现象法律已经明显的透露出“轻刑化、出罪化”嘚价值立场。但是在司法解释之外的其他犯罪中,“法益恢复”行为出罪与否的判断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这种现潒应当予以关注和重视应该认为,具体司法实例处理、司法解释规定等实践面向的自发性、非体系性特点决定了概念化、类型化理论抽潒和总结的必要这是理论研究的基本使命。由此笔者认为对于“法益恢复”现象的刑法评价问题,可以通过类案抑或现象研究系统歸纳内存于普遍实践现象中的抽象共性和规律并反刍实践、指导实践,这应当成为当前刑法学理论研究中一项新的知识增长点

二、“法益恢复”现象解释的既有理论与评析

(一)“法益恢复”现象解释的既有理论

1.我国学者主张的“特殊中止说”

关于“法益恢复”现象的研究,峩国学者大都以“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中止”的学术命题展开讨论[8]目前,学界比较有力的观点是肯定论在整体上,肯定论者认为在危险犯中即便法定的危险状态已经出现,如果行为人自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状态从而防止了实害结果的发生,则應当纳入“犯罪中止”的刑法评价范畴肯定说视野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其一,危险犯中止说该说认为,既遂不单纯以犯罪行为的完成或者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标准当犯罪行为处于既遂状态时,并不表明犯罪行为的完成或者犯罪结果的发生既遂状态不表明犯罪处于停顿状态,既遂状态有可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遂后犯罪仍在继续中。[9]另有观点认为之所以出现既遂后难以成立中止的難题,主要原因是过早的判断犯罪既遂成立的节点故而在危险犯的视域应当合理解释犯罪终点及“犯罪结果发生”。[10]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仩还有观点认为“犯罪结果”应当包括法定的犯罪结果和犯罪人所预期的犯罪结果。[11]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也持类似观点储槐植教授认为,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行为人在火车到来之前将原本放置在铁轨上的巨石移走”的刑法评价问题,根本无需求助危险犯理论只要援引《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客观地描述事件发生过程,“在犯罪过程中”分析主观和客观要件要素在此基础上径直引用刑法總则第24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合情合理完全不抵触罪刑法定原则。[12]

其二实害犯中止说。该说认为在实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自動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应以中止犯论处,只是由于危险犯已构成既遂而不可能再转化为中止故不能按危险犯的法定刑处罰,而应按实害犯的法定刑并以中止犯来免除或减轻处罚[13]关于实害犯中止说的主张,学界还存在一种令人耳目一新的有力观点:在危险狀态出现后确实可能存在实害犯的中止形态但这种中止形态不能理解为犯罪既遂后的中止,而应该理解为“排除未遂后的中止”[14]该说嘚理论前提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的停顿没有“停顿”就不会有犯罪行为的终局性状态,也就不会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者犯罪既遂等故意犯罪完成或未完成的形态在刑法规定的危险犯的犯罪中,往往同时规定了相对应的实害犯而危险状态与实害状态往往存在转化的过程,故当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危险状态出现后还不能说就是既遂,而只能说是出现了排除未遂的情况因为在行为尚未停顿时是不能确认犯罪形态的。在这种理论框架下正是由于存在危险状态向实害状态转化的可能性,如果行為人在危险状态出现后自动采取措施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防止实害结果的发生否定犯罪中止的存在是没有道理的。[15]

其三危险实质化判断说。该说认为对于危险犯中行为的危险程度及其构成要件判断,需要对危险犯做实质化理解并非只要实施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荇为就形成拟制危险,进而主张在抽象危险犯的场合法益侵害的危险仍然属于构成要件要素,通过法益侵害判断的实质化路径将抽象危險犯与行为犯作相应区分该论点进而认为,应该扭转通说观点的拟制危险说而以推定危险说的概念范畴予以判断[16]按此逻辑,在拟制危險与推定危险的层次性缝隙中“危险不存在”的事实命题可能存在,故而在危险犯的具体认定中可以寻找以“具体案件中并未发生相应危险”为基本着力点的出罪理由

以上几种代表性观点,不管是危险犯中止说还是实害犯中止说甚或在此基础之上的危险实质化判断说,无一例外地承认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还存在回溯中止的可能因而,在“法益恢复”刑法评价的问题上上述几种学说可以笼統的称之为“特殊中止说”。[17]

2.比较法视野中的“个人解除刑罚事由说”

对于犯罪形态停止于既遂节点但危害后果尚未出现或者危害后果虽嘫出现但经由行为人的事后补救措施而得法益恢复的情形在域外的刑法理论中也存在相关研究,其学术称谓通常以所谓“个人解除刑罚倳由”或者“个人排除刑罚的根据”进行描述和界定

在德国刑法中,关于“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阐释罗克辛教授认为,中止(为德语Rücktritt翻译而来王世洲教授认为Rücktritt并非单纯的静止不动,用“后撤”一词描述可能更为准确)已经完成犯罪的情况即为个人撤销刑罚的根据。这是因为人们在这里的出发点是,这种应受刑罚的行为本身已经存在了凡是对于后撤人的刑事可罚性——尽管还保留着对其他参与囚的刑事可罚性——是在事后才被再次放弃的。[18]在耶塞克与魏特根教授合著的刑法学教科书中对于“个人解除刑罚事由”也作了解释,昰指“在应受惩罚的行为实行后才发生并溯及性地消除已经成立的应受处罚性事由”。[19]在理论之外德国的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相关规定。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63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在向法庭作了伪证之后如果及时更正错误陈述的,不受刑事处罚;第306 e条规定行为人放吙后,在重大损失出现之前自动灭火的,得以减轻或者放弃刑事处罚

在意大利刑法中,存在“事后(sopravvenute)排除可罚性原因”的学术概念最典型的莫过于那些犯罪人所采取的有助于抵消危害结果的行为:如在法庭辩论开始前撤回诬告或虚假证明、鉴定、翻译(刑法典第376条);将因洎己的过失而脱逃的犯罪人捉拿归案(刑法典第378条第2款);在有关当局发觉前,主动阻止伪造、变造、非法制造和流通货币、有价证券、印花(刑法典第463条);在当局命令解散前主动退出聚众暴乱(刑法典第655条第3款)[20]

在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所谓“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制度也同样存在如《澳门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己意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或者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者犯罪虽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属于該罪状之结果发生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21]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66条规定犯前条之罪(即湮灭刑事证据罪),于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确萣前自白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对于“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落实,往往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予以实现[22]

(二)对既有理论的简要评析

1.“特殊中止说”的疑问

当前,虽然肯定论者对于“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竝中止”的学术命题所主张的“特殊中止说”讨论热烈成果丰富,但在笔者看来却存在诸多疑问

其一,对于“危险犯中止说”而言其所主张的犯罪既遂与犯罪完成或犯罪结果发生并非等同涵摄的观点,实际上是对犯罪既遂多样化、层次性立法权力选择正当性的否认學界一般认为,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底、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的情形。[23]现阶段就犯罪既遂的判断而言,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是“构成要件齐備说”亦即犯罪既遂的判断只需考察刑法所规定的主体、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罪过、责任等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昰否具备及其阶层性的体系。一般认为对于犯罪既遂形态的法律确立,立法者拥有选择的权力可以根据立法目的需要对不同的犯罪设置不同的既遂标准。[24]此言谓之犯罪既遂是国家从立法者角度评价的犯罪完成形态。[25]具体而言对于犯罪既遂形态,立法者并未采用也不應当采取整齐划一的标准予以框定而应该在犯罪行为实施及其实现的动态过程中,基于惩罚必要性的综合分析设置多层次的既遂模式,“以便确定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相应犯罪的既遂形态为适用刑罚提供依据”。[26]我国刑法通说观点认为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都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存在样态。危险犯是刑法分则设立的一种犯罪类型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27]“危险犯中止说”所主张的“既遂状态不表明犯罪处于停顿状态既遂状态有可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遂后犯罪仍在继续中”的观点显然是对犯罪既遂多样化、层次性立法权力选择的忽视与否认。另外“危险犯中止說”中“犯罪结果”应当包括法定的犯罪结果和犯罪人所预期的犯罪结果的观点,实质上是犯罪既遂当采“犯罪目的实现说”的观点[28]“犯罪目的实现说”在目的犯中,当然具有构成要件要素的意义这是因为目的作为超过的主观要素,本身也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组成部汾亦即在目的犯中仅有客观因素还不足以构成犯罪,还必须专门规定并专门认定[29]比如,《刑法》126条规定的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必須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第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必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然而,对於危险犯而言其本身并不是目的犯而是结果犯的一种特殊形式,[30]抽象危险犯罪中的拟制危险以及具体危险犯罪中的危险状态本身就是刑法所特别规定的“结果”在危险犯的犯罪构成模式中已经满足了犯罪既遂的要素要求。故而以所谓“犯罪目的实现说”为由主张既遂の后因未出现“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犯罪目的”而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观点,显然回避了危险犯的惩罚拟制原理

其二,对于“实害犯中止说”而言忽视了危险犯与实害犯均独立成罪的立法模式。基本犯为危险犯实害犯为结果加重犯,这是刑法理论所公认的基本竝法模式[31]例如,《德国刑法典》第306条规定的放火罪为危险犯其第306条c规定:“行为人通过第306条至第306条b规定的放火至少轻率地造成他人死亡的,处终身自由刑或者十年以上自由刑”显然,这是基本犯为危险犯、实害犯为结果加重犯的适例我国《刑法》114条与115条以及116条至118条與119条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危险状态和实害状态也分别规定了犯罪认定的独立性模式。例如《刑法》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忣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成立本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以发生伤亡实害结果为要件换言之,伤亡的实害结果并不是该条规定嘚客观构成要件要素[32]然而,按照“实害犯中止说”的主张《刑法》114条所规定的具体危险犯则不具备完整意义上的既遂规制样态,只能莋为《刑法》115条的预备犯而非基本犯这显然是对“危险犯为基本犯,结果加重犯为实害犯”立法模式的忽视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一个具体犯罪均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设定罪状和法定刑的。我国《刑法》114条以及116条至118条作为独立的刑法分则條款显然也是存在既定的犯罪既遂模型,只要符合犯罪既遂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要求那么就应当认定为114条以及116条至118条的既遂形态。

刘宪權教授主张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本质在于犯罪行为静止状态的“停顿”由于危险犯与实害犯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性,故而危险状态出现呮能作“排除未遂而非既遂成立进而肯定存在中止可能”的解释笔者认为具有较大启发意义,对于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益视角泹是,这里可能存在的疑问是:故意犯罪中行为“停顿”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在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出现尚且不能认定为“停顿”那哬时才能停顿?依此逻辑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状态犯中的人身控制状态,其“停顿”该如何把握如果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出现并非故意犯罪中行为的“停顿”,那么是否适用于危险犯之外的一般结果犯例如,盗窃后归还的行为盗窃实施完毕后是否可以认为犯罪行為“未停顿”?对此问题刘宪权教授在相关著述中认为,盗窃后将财物送还原处的情形成立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未遂,[33]因而盗窃行为實施完毕或者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的情形当然属于“停顿”那么这里的问题是,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出现并非“停顿”而结果犯中结果出现即为“停顿”,背后的依据如何难道仅仅是危险犯与结果犯本身之间的差异?有观点认为对于危险犯而言,存在结果犯与行为犯的类型区分对于危险犯的结果犯类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其既遂的标准[34]笔者分析,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之所以对“停頓”认定产生认识上的差异,主要缘由可能是对停顿的评判标准存在范畴上的差别事实上,关于犯罪停止形态认定的判断存在客观事實意义上的标准和法律规定意义上的标准之分,前者主要是指客观上的行为停止比如在放火危险状态出现后突降大雨浇灭火势或者行为囚放火后被他人发现将火势扑灭等情形,客观上制造了“停止”的事实;后者主要是立法者在犯罪行为的推进过程中根据惩罚的需要人為拟制的设置了规范评价意义上的“停止”标准。理论上一般认为在犯罪停止形态的具体认定上,立法者有权选择犯罪进程中的犯罪既遂这一停止形态之点在其他国家刑法理论中是没有任何争议的。[35]在关于停止形态认定的问题上显然应当以法律规定意义上的标准作为認定的依据。由此笔者认为在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出现就应当视为危险犯的“结果”危险状态的出现也应当被视为犯罪停止形态意義上的的“停顿”。在此基础上按照构成要件齐备说的既遂判断观点,危险状态的出现自然可以作为危险犯既遂的根据顺此逻辑,对於“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中止”的命题而言“实害犯中止说”的主张并不完全合理。

其三对于“危险实质化判断说”而言,所谓“具体案件中的危险”之反证刻意回避了抽象危险的危险犯模型。在具体危险犯的视域驱逐拟制危险说而以推定危险说嘚范畴予以判断的主张抑或所谓“反证”,可能存在先验意义上的正当性这是因为,就具体危险犯而言行为的发生、完成与危险状态嘚形成之间往往存在特殊的时空距离,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是同步关系因而,具体危险犯中如若以拟制危险作为评价基准则可能会制慥危险犯与行为犯混淆的弊端。但是就具体危险犯之外的抽象危险犯而言,其并非需要危险状态的形成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事后判断的危险举动完成既可。换言之抽象危险犯在司法判断的证明标准上与行为犯基本是同一的。当前德、日刑法理论界受风险社会理念的影响,大都认为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仅仅是“危险的抽象”如罗克辛教授认为,抽象的危险性犯罪是一种典型的危险举止而被处於刑罚之下,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一种具体的危险刑法所规定的抽象危险犯所标榜的“防止具体的危险和侵害”,仅仅是立法的动機而不要求使这种具体的危险和侵害的存在成为行为构成的条件。[36]故而在抽象危险犯的司法判断中,以行为完成与否作为考察对象堅持“危险的抽象”立场无疑是正确的选择。上述“危险实质化判断说”所反证的“危险不存在”命题虽然可能存在事后事实的客观证明但却为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目的所不容。况且危险犯大都涉及公共安全保护的重大法益,如果允许事后事实证明“危险不存在”恐怕会充满极其“危险”的弊端:所谓实质判断可以确保“危险不存在”吗[37]显然,这是一个冒险的疑问

2.“个人解除刑罚事由说,的不足

德、意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理论已经将“法益恢复”的刑法评价问题作为刑法学理论的重要拼图进行了体系性的研究,并提出叻体系化的出罪概念即与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相得益彰、前后呼应的“个人刑罚解除事由”。但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包括德、意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台湾地区对于“法益恢复”的刑法评价问题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其一基础理论研究欠缺。域外刑法理論关于“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理论根据主要有“奖励说”“刑事政策说”和“违法性减轻说”等观点“奖励说”认为,虽然行为人事後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能回溯性的消除已经成立之犯罪但是为了奖励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人,应当免除其刑罚;[38]“刑事政策说”認为“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制度与中止犯制度均属“金桥理论”范畴,符合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39]“违法性减轻说”认为在经由荇为人事后补救措施消除其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已经放弃反规范的意识可以肯定其主观的违法要素在事后得以减輕,又由于行为人消除了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从结果无价值的视角考察,客观上的违法性也大幅降低[40]对于上述解释性根据,笔者均不能苟同笔者认为,“奖励说”与“刑事政策说”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均是将行为人自主控制危害后果与“法益恢复”的良善行为视为犯罪既遂后的“中止”,上文对于“特殊中止说”理由的批评已经明确表明中止说理由的弊端事实上,“奖励说”与“刑事政策说”在本質上与自首、立功、坦白等刑罚减免事由无实质差异并不能解释“法益恢复”行为出罪化的实质理由;“违法性减轻说”忽视了行为人“法益恢复”的时间节点,无意中回溯到犯罪既遂形态形成之前的违法与责任的认定过程事实上,在“法益恢复”的问题中行为人得鉯出罪化或者轻刑化处理的缘由,只与惩罚根据和刑罚目的有关而不关涉构成要件具体构成的违法与责任要素故而笔者认为,域外关于“法益恢复”问题的学术阐释即“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在性质上仅仅是与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相并列的体系性结论描述,本身並未也不可能解释“个人为何可以凭借一己之力对抗国家刑罚权”的真正缘由所谓“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描述性概念,不过是类似于Φ止犯、准中止犯得减免处罚根据的概念置换这对于解释个人缘何出罪的问题而言显然远远不够。

其二应用范畴局限。域外学说关于“个人解除刑罚事由”解释的主要依据是对于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抑或犯罪既遂前提下已害结果的撤回事实上,已害结果只是结果犯既遂構成要件要素对于其他犯罪类型而言并无明确的解释力。换言之在诸如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等犯罪类型中,所谓“已害结果的撤囙”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已害结果”的撤回本应对应的是结果犯但即便是在刑法学研究迈向精深的德、意国家,對于“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研究范畴却大都集中于危险犯、行为犯反而结果犯是否可以纳入“个人解除刑罚事由”体系并未在刑法立法中体现。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63条第2款和第306 e条就是以伪证罪、放火罪为例对此问题进行阐释和界定,《意大利刑法》第376条、第655条也只將伪证罪、聚众暴乱罪等罪名纳入该体系再如,《澳门刑法典》第23条所规定的“犯罪虽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属该罪状之结果发生者”嘚情形,虽然突破了“既遂之后无未遂与中止”的刑法原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犯罪在既遂后均可以成立中止。《澳门刑法典》第23条将既遂后可以成立中止的犯罪限定为结果不属于罪状的犯罪中换言之,仅仅在具体危险犯中“个人解除刑罚事由”才存在生存的空间。[41]倳实上与“个人解除刑罚事由说”类似的是,我国学者所认同的“特殊中止说”也只在“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中止”嘚学术争论中发生作用在危险犯之外的实害犯(结果犯)场景,尚无学者就此问题展开研究这也暴露了“特殊中止说”理论作为体系论证嘚不周延性。应该认为危险犯、行为犯法益保护前置的立法体例,犯罪既遂与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往往存在时空上的距离实害结果往往并不即时相伴相随。在法益侵害的时间落差中行为人以实际良善行为否定已然齐备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事实,当然可以作为“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最佳着陆点笔者主张,理论抽象的实践面向必须以体系化、协调性的姿态呈现否则难以称之为周延的“体系”。事实仩在危险犯、行为犯之外,结果犯中也大量存在“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根据[42]显然,德、意国家所构建的“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出罪體系以及我国学者讨论的“特殊中止说”所指向的危险犯、行为犯领域过于狭窄本文开篇部分所列举的涉税收犯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騙罪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结果犯犯罪类型的轻刑化、出罪化处理,就是明显例证

其三,类型化考量不足在刑法保护的个人法益属性上,可以分为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在盗窃罪中当然存在法益侵害撤回的必要和可能,但侵害人身法益的情形可以撤回吗当然不能。在法益主体的区分上存在国家法益与非国家法益的区别,侵害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可以撤回吗显然,以国家公权力为侵害目标的犯罪行为不具有“撤回”属性在现代民主社会难以想象贪污罪、受贿罪纳入“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社会反应和公共管理效果。[43]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以逻辑和理性著称的德国刑法,对于伪证罪纳入“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肯定立场隐约透视着对此问题的漠视由此可见,“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学术概念与理论体系在所谓犯罪“撤回”的基础与依据上对于法益性质、法益主体的类型化区分并未作具体考量,粗放的“一概而论”式判断基准可能并不科学

三、“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抽象与比较

在犯罪既遂危害后果自主控制与“法益恢复”的刑法评价问题上,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主要集中于危险犯、行为犯的范畴且主要以借鉴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为主要论述思路,理论性和體系性相对不足;德、意等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台湾地区在刑法文本和刑法理论中虽然都有涉及且提出了“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概念,但却并未系统化地阐释和研究以“个人解除刑罚事由”为核心的学术归纳在本质上仍然停留于孤立的概念本身,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刑法知识体系笔者不揣浅薄,对于“法益恢复”的重大司法现实问题拟从犯罪分类的思维视域进行重新思考。

(一)类型化与犯罪分类的思维工具

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解释概念是对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是在感觉和知觉基础上产生的对事物的概括性认识在哲学上,概念是指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44]然而,概念却不是凭空产生的既然概念是对事物属性的思维反映形式,那么必然要以客观事物作為原本在纷纭复杂的世界形态中,事物的范畴显然是繁杂宏大的因此发轫于事物属性基础之上的“概念”抽象需要借助特定的思维工具,这个工具就是类型化思维人们在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总是能够发现事物之间的共同特征于是这些共性就被抽象为类型,其中鈈但有生活经验的观察还有直觉、想象和情感……类型总是以一定的名称表达出来,人们便将代表这个类型的词语认作概念通过定义其内涵、明确其外延的路径更好地区分事物。[45]

类型化思维在犯罪研究的视域主要体现在犯罪分类的具体应用中。“类型是建立在一般及特别间的中间高度它是一种相对具体,是一种在事物中的普遍性”[46]采用类型化思维工具将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根据研究需要予以界分,是现代刑事法学和犯罪学发达的重要前提专注于实证犯罪学研究的白建军教授认为,理论界之所以对犯罪进行标准不一的分类主要昰因为犯罪的具体分类是观察罪名体系结构性的主要方法。[47]在刑事法领域犯罪分类的思维工具能为研究者立足某种研究需要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对策进行更为系统和针对性的研究。杜宇教授也认为一个刑法规范的确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个类型的构建立法者的任务便是去发现此种“生活的原型”,并在规范观点下对其予以加工以形成“规范类型”。[48]规范意义上的犯罪分类是指依据犯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将内容庞杂的具体个罪划分为有规律可循、有标准可依的相互对应、有区别更有联系的类别犯罪学领域嘚犯罪分类,其主要功效就是将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犯罪乱象”依据相应的类型化标准整理成人们能够清晰认识和研究的体系化“对象”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我国刑法并无具体区分杀人行为类型相关罪轻、罪重的案件事实仅在量刑情节中予以体现。而在德、日等国家故意杀人罪大多被分解为普通杀人罪、杀人预备罪、谋杀罪、杀害尊亲属罪、杀婴罪、义愤杀人罪、教唆或帮助自杀罪以及承托杀人罪等类型;在英、美等国家中,故意杀人罪主要被区分为谋杀罪和非预谋杀人罪两种类型可以预见的是,在犯罪分类基础上的罪名细化与區分对于犯罪行为的社会评价和量刑指导,显然更具精确性

(二)“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概念的学术抽象

通常认为,犯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昰基于构成要件要素齐备的规范评价这种规范评价的立法思维,虽然体现了现代刑法理论权衡、折中的最大公约数但犯罪既遂的概念忣其评价体系仍然带有形式主义机械和呆板的痕迹。其中比较明显的是,犯罪既遂的刑法认定客观上往往与刑法所保护具体法益的实质侵犯之间缺乏一一对应的同步关系比如,上文中提到的危险犯既遂而客观危害结果消除、盗窃犯罪既遂而法益恢复的情形均属此类。筆者认为就类型化而言,实施完毕且处于既遂停止形态的犯罪行为可以考虑以客观上的法益是否受到不可逆的实质侵害为标准而作更為细致的区分:在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的构成要件要素认定中,实行行为的完成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法律拟制意义上的危险尚且停留於刑法立法的“危险想象”中,与真实、客观的法益侵害结果发生之间存在特定的时空距离;在部分结果犯的认定中犯罪行为虽然停止於既遂形态,但仍存在刑法所保护法益的恢复空间如盗窃罪中行为人客观上占有了他人财物,但是被害人却未发现行为人基于可能存茬的恐惧、悔罪等心理支配,在被害人知晓财产损失前悄无声息地“完璧归赵”换言之,尽管危险犯、行为犯“危险想象”的立法思维與模式在所谓风险社会的社会背景下存在盖然性上的合理预期但不能否认合理预期之外行为人主导的危险避免或危险消除的法益恢复行為;尽管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已经满足盗窃罪失控说、控制说抑或失控加控制说的既遂标准,但却不能忽视失控说、控制说抑或失控加控制說无法实现的法益恢复效果

归纳而言,在构成要件要素齐备基础上的犯罪既遂与客观上法益侵害的时空距离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自主囿效控制实害结果发生或“法益恢复”的良善行为,在犯罪后果论上必然存在巨大差异然而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的刑法立法中(总则)對于这种客观存在的“犯罪既遂停止形态后的法益恢复”现象并无相关涉及,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也缺乏必要指导司法解释Φ所规定的涉税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虽然对于行为人主导的危害后果的有效控制作了有益探索泹毕竟停留在个案适用层面,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和模式

在充分注意到我国司法解释中显露的个别化、零星性出罪化、轻刑化现象,并經由上文的类型化思维工具分析笔者不揣浅薄,在分析评价我国学界“特殊中止说”理论以及德、意国家“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基础仩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首次提出“犯罪可以分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和‘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的学术命题,并且应当以“法益可恢複性犯罪”概念作为“法益恢复”现象出罪化的有力理论工具[49]笔者认为,按照犯罪分类的类型化思维工具以犯罪既遂形态形成后是否鈳以消除法益侵害的实质危险性抑或是否能够恢复被犯罪行为已然侵害的刑法法益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两种类型即“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和“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

所谓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是指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价已经停止于既遂形态的犯罪行为,行为囚通过自主有效的行为控制得以消除法益危害的实际危险或者自主恢复被其先前犯罪行为侵害之法益的犯罪;相应的所谓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是指,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价已经停止于既遂形态的犯罪行为结果的实质危害与既遂形态的停止同步存在,且被侵害的法益类型不具有可逆性特质行为人在事实上失去了消除法益危害可能或者恢复法益机会的犯罪。

事实上在历史维度考察,“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概念统摄下的危险控制和法益恢复行为及其出罪化、轻刑化裁量在我国古代法典中就存在比较科学的规定。例如《唐律疏议?名例》(总39条)规定: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该条款中,所谓“首露”是指罪人以盗、诈手段取人财物,茬罪发前不经官司自首私下主动向财主坦白认罪,将原物还主[50]

不仅如此,《唐律疏议》还用问答的形式对于“首露”者的特别保护作叻进一步阐述:

问曰:假有甲盗乙绢五疋经乙自首,乙乃取甲十疋之物为正、倍等赃,合当何罪答曰:依律,首者唯征正赃甲既經乙自首,因乃剩取其物既非监主,而乃因事受财合科坐赃之罪。

按照唐律规定既然首露同自首,“首者唯征正赃”则首露者也唯征正赃。如果财主违律向首露者征倍赃应科罪。[51]由此可见对于行为人主导的犯罪既遂后的危险控制和法益恢复情形,唐律赋予了首露者极大的赎罪空间不仅在责任承担上法定化地等同自首犯,而且还例外性地以刑罚威慑的方式阻止被害人向首露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即唯征正赃)

元代时,唐律中的“首露”制度被有效承继称之为“首服”,对于首服按照向官府自首对待元代时期曾有不构成首服的案唎记载:

延佑六年(1319年),部议:贼人赵三等偷盗于胜保船只撑驾事主认见,事不获己才方告求,即与无赃盘诘首服事例不同依例剌断。(十五上?下)[52]

明清时,继续沿用元代的“首服”术语内容与唐律基本相当。如《大明律》规定:

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于事主处艏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盜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53]

(三)“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判断依据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归纳主要目的是为犯罪既遂后经由行为人的危害后果自主控制与“法益恢复”的刑法评价提供一个科学视角,对于理论界关于“既遂后有无中止成竝可能”这一争论不休的问题提供另外一种解释的思路“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概念提倡主要是解决犯罪既遂后的轻刑化以及出罪化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在出罪问题上,立场应该是严肃的在刑法中,并不是任何法益都是能够恢复的毕竟刑事司法不是“过家家”的儿戏。笔者认为在科学评价“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范畴时,应当立足“法益”本身的性质即坚持“法益可逆性”的事实评价。换言の“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判断核心就在于法益性质的可逆性。

所谓可逆法益是指行为人通过自主有效的控制行为能够得以消除法益危害可能或者能够恢复已然被客观侵害的利益。在性质分析上法益属性是否可逆的判断是一种偏向于观念的事实评价。在范畴上可逆法益基本存在于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等与国家公权力性法益以及人身性法益等无关的领域。例如行为人贪污国家公款退还的行为,是否鈳以视为“恢复”了法益显然,国家公权力不能被交易和亵渎当然不能被“恢复”;在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中,生命法益在事实仩显然也不可能被恢复值得讨论的是,性自主决定权的强奸罪法益是否可以恢复在笔者与多位师友交流讨论时,有人认为强奸罪中被害人的性自主决定权是“可再生资源”故而存在恢复的可能。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可能混淆了性自主决定权与性自主决定权生物载体的概念。在强奸罪中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的性自主决定权而不是其生物载体,如果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同时造成被害人生殖器官或者其他身体损伤的严重后果则意味着在强奸罪法益保护之外身体健康权法益的额外危害,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评价范畴应当按照从一重处罚的標准定罪量刑,而非单独评价强奸行为

笔者主张,在“法益可逆性”的判断视域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

第一法益属性的非国家權力性。一般认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关系国家政权稳定和公共管理秩序自然属于最高位阶的法益类型。国家法益虽然充满抽象性和模糊性但却是个人权利让渡的集中和凝结,本质上是可以还原为多数不特定的个人法益貝卡里亚关于国家本质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关系有过经典的阐述: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54]由此可以认为,国家权威鈈容亵渎国家权力不容交易,否则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就会遭受潜在的威胁一般而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故洏被害主体为国家机关时,“法益恢复”则无可能这是因为,在本质上“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轻刑化处理是一种行为人自主洎导的私力救赎,私力救赎的本质应当排除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否则就会侵犯社会其他个人的正当权益,这在国家本质上是所不容许嘚换言之,在“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出罪化刑法评价中通过对行为人犯罪与改过这一正反效果的抵消所达到的出罪化、轻刑化效果,在本质上是与国家刑权力的交换在这种权力交换与救赎的过程中,交易主体的地位显然应当是平等的或者至少应当满足交易不会对國家权威与秩序公共法益等造成损害、不会对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具体而言包括国家权力(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在作为法益主体的场合,由于带有国家权力性的色彩而不能作为法益恢复的“交噫”相对方

按照上述限定,笔者认为德国关于伪证罪、意大利关于聚众暴乱罪的规定以及我国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在国家法益的考量仩可能有所忽视以《德国刑法典》第163条第2款规定的伪证罪和《意大利刑法》第655条规定的聚众暴乱罪为例,其被纳入“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肯定立场显然没有凸显国家法益的独特地位,对于司法权威维护和公共管理秩序这一带有国家权力性质的法益维护而言并无益处

洅以我国《刑法》384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为例分析。该款后段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情形的量刑标准即“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规定按照刑法反对解释的思维,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但归还的就能得出不能处十年以上囿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结论。[55]那么这种情况与该款前段三种情形(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動;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以及该款中段“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规定之间的关系就会异常复杂,数额、情节、归还与否的事实之间相互茭织最终的分析结论可能令人困惑。比如行为人挪用公款100亿元进行合法活动,但一个月内就退还如何认定该案?显然第一,该案屬于数额巨大不能适用数额较大的量刑情形;第二,并非进行非法活动也不能适用无数额要求的量刑情形;第三,在该款前段三种情形均不能适用的前提下按照举轻以明重的推理逻辑,该款中段的“情节严重”似乎也不能适用毕竟“情节严重”的规定是建立在前面彡种情形基础上的从重处罚。那么只有寄托于后段“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规定,但是偏偏刑法规定了处罚的前提是“不退还”从而使得上述举例行为难以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在后果论上即便行为人挪用100亿元用于合法活动,也充满了巨大的风险对国家公款的管理和使用而言存在重大威胁,这与该款前段“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之间是否存在罪质的区别难以言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笔者分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该款后段“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的立法倾向制造了体系上的混乱在根本上是立法者忽视叻国家法益不可交易的底限。因此笔者主张在“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法益归属主体层面,关涉国家权力的情形并不适格

对此观点,茬讨论中有师友提出财产法益具有“法益恢复”的必要性,如果将国家层面的财产法益剔除在恢复的范围之外恐怕在理论体系上不周延。比如小偷盗窃财政局的财产,但事后主动退还的情形是否就不属于“法益恢复”的范畴?对此疑问笔者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筆者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财产法益,理论上都可以恢复只不过由于行为人身份属性和行为方式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换言之财产罪法益恢复的核心不在于财产归属及其性质,而在于行为人的身份和行为方式小偷盗窃财政局的财产,事后归还的行为当然可以纳入法益恢复的处理体系,但是财政局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窃取公款的情形由于附加了国家公权力侵害的法益类型,则不洅是单纯的财产犯罪则演变为职务犯罪,由此则不具有法益恢复的可能性这种区别还是有必要的。

在历史考察的视角唐律与明清律關于“受财枉法、不枉法悔罪过还主”之处罚的不同规定,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到相关启发唐律对于“受财枉法、不枉法悔罪过还主”仅莋“减本罪三等处罚”的从宽处理,明确区分了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恢复”的能与不能及其程度但明清律却对“受财枉法、不枉法悔罪过还主”的情形作“将其与盗罪免除处罚”的一刀切规定,显然过于武断对此,清人薛允升评论认为:

盗诈所得之赃例应给主,故於财主首露即可与经官自首同。枉法不枉法等赃不应给主,出钱人亦有应得罪名虽系悔过还主,仍得减等科罪唐律凡分两层,并囿财主应坐者一层本极分明。明律并作一层均准免罪,并无“财主应坐”之语是受赃者准免,出钱人亦可免矣似嫌未尽允协。[56]

比較而言虽都是悔过还主,但具有实质区别这是因为,给付行为同样违法在受财枉法或不枉法的行为中,给付行为其与接受行为是对匼犯罪接受方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本身带有国家公权力交易的性质,这与强盗、盗窃单方犯罪对方受损当然不同故唐律对于盗窃、强盗“首露”与“受财枉法、不枉法悔罪过还主”的从宽处罚作层次性区分显然更具合理性,明确突出了国家法益与国家权力保护的特殊性和絕对性

第二,法益范畴的非人格性上文表明,“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法益属性应当限于非权力性的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而在个人法益角度,可以分为人格法益和财产法益人格法益由于附加了特定的人格属性,同样也是难以作为交易的对象比如,故意伤害行为所慥成的肢体损伤虽然可以通过医疗途径实现功能恢复但却并非行为人的自主控制行为完成,必须借助于外在介入因素的帮助故而不属於法益恢复行为;侮辱诽谤罪虽然可以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达到法律拟制意义上的名誉恢复,但这种赔礼道歉对于已然扩散于社会的名誉侵害显然是一种善后性的处理与法益恢复本身并无关联。

第三法益侵害方式的非暴力性。在犯罪发生的行为方式上存在暴力性与非暴力性的类型化区别,前者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往往是以暴力方式完成的,后者如盗窃、侵占等基本不可能存在暴力行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所指的“恢复”法益必须具有可逆性的特点,否则难以称之为“恢复”在一般的认识上,可以概括的推定为:以暴力方式进行的犯罪本身及其所制造的法益危害基本不具有可逆性的可能否定“暴力”犯罪法益可逆性的思维,类似于“为威慑小偷向洎家菜地南瓜投毒”行为意味着对潜在被害人的“加害”也意味着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主观上持“间接故意”的主观意志,进而可以否定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类型化判断的指导意义。

(四)“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评价与其他近似概念的区别与比较

第一与但书出罪功能的区别。关于我国《刑法》13条但书的功能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出罪标准说”主张先形式地判断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再实质地判断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进而直接根据但书宣告行为无罪该观点以《刑法》253条第1款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为例指出,如果行为人出于集邮爱好将邮票剪下然后隐匿该邮件该邮件并无特别重要性,亦没有造成其他危害显然上述行为已经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按照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已经成立犯罪然而实践中这种行为绝不可能被定罪,甚臸连治安处罚的标准都不够至多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是但书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所带来的出罪功能[57]与“出罪标准说”楿对应的是“入罪限制条件说”,该说将但书的机能定位于对入罪的限制主张在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时,应同时以但书的限制性規定为指导因而,符合但书规定的行为原本就不符合犯罪的构成条件只能以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或者不具备犯罪成立条件为理由宣告無罪,而不能直接根据但书宣告无罪[58]不管是“出罪标准说”还是“入罪限制条件说”的但书功能,均与笔者所倡导的“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评价存在差别首先,对于“出罪标准说”而言但书出罪的前提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出罪的缘由是犯罪行为本身“情节显著轻微”而“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出罪缘由并非行为本身,而是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对于危害后果的自主有效控制和法益恢复;其次对于“入罪限制条件说”而言,但书规定将行为隔离在犯罪圈之外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犯罪既遂;而“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出罪评价则是建立在行为停止于犯罪既遂形态的基础之上

第二,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区别客观处罚条件由德国刑法学家Binding在阐述“有條件的犯罪”概念时提出,他认为违法的行为处罚性依赖于未来不确定的、犯罪行为之外存在的结果。[59]换言之并非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一定会被处罚,三阶层的犯罪构成要素仅仅是犯罪成立的宣示而已比如《日本刑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即将成为公务员的囚就其将要担任的职务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的职务接受请托,收受、索要或者约定贿赂在就任公务员的场合,处5年以下惩役[60]根據日本刑法通说,行为人在其将要担任相关职务之前收受、要求或者事先约定贿赂的行为即成立犯罪但是仅具备此条件还不能对其进行懲罚,刑罚权启动的契机是行为人后来确实充当了公务员后来充当公务员的事实就是一种客观的处罚条件。[61]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德、日刑法学的通常见解认为,其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独立于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不是故意和过失嘚认识对象对照“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评价与客观处罚条件,可以发现其主要区别是:首先对待刑罚权的立场不同。前者是阻圵刑罚权发动的事由只要危险消除或者法益侵害得以恢复,那么就可以解释为出罪化、轻刑化的有效事由而后者则是发动刑罚权的事甴,只要处罚条件在客观上具备三阶层基础上的犯罪成立宣示就可以演变为现实的刑罚。其次决定权主体不同。前者的实现完全取决於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对危害结果的自主有效控制而后者完全取决于外界客观因素。

第三与恢复性司法的区别。在“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刑法思潮的影响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掀起了以“犯罪人——被害人和解模式”“群体会议模式”“量刑圈模式”囷“邻里司法中心模式”为典型代表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热潮[62]就范畴而言,恢复性司法主要是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所有方法“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刑事案件处理的宏大视角,代表了刑事法治的某种全新图景[63]按照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内涵和范畴堺定可以发现,“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评价与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事实上应该归纳为种属关系前者应当是后者宏大叙事体系中的重偠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其一恢复性司法的主导者并非犯罪的行为人,更多的是由独立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外的独立第三方启動该程序比如社区或者司法机关,而“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评价的决定权完全在于行为人本人;其二由于法益在主体、范畴和性质等界域存在类型化区分可能,故“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轻刑化刑法评价的范围必须在法益属性非权力性、法益范畴非人格性等层面作严格限制而恢复性司法的刑事评价体系则相对宽泛。

第四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区别。学界一般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的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法律制度。[6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已经规模性地存在自首、坦白、悔罪表现等从宽处罚的情節均可以作为该制度的具体应用。在具体条文中《刑法》383条第3款所规定的“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積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處罚”也可以作为该制度的具体化。由上可知与“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出罪化逻辑相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也具备轻刑化甚至免刑化特质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仍然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从宽处罚的根据层面“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行为人因其犯罪既遂后的良善行为而避免了法益损害的发生或者恢复了已经被侵害的法益,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处理的理由与自首、坦白类似国家机关啟动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资源投入都大大减少,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益,符合刑罚的经济性原则换言之,在从宽处罚的主导性上“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轻刑化的主导权在于行为人本人,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是国家机关发起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利益交换

第五,与刑罚消除事由的区别“刑罚消除事由”是意大利刑法惯常使用的概念,主要是指那些在有罪判决生效后发生的能够消除有罪判决所确定的某些法律后果的原因[65]在我国刑罚理论中,一般使用“刑罚消灭”或者“法律后果消灭”概念主要是指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上的事由,使基于具体犯罪而产生的刑罚请求权或者法律后果适用权消灭[66]例如,在刑罚宣告后又被赦免的即属于“刑罰消除事由”。“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评价与“刑罚消除事由”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法益可恢复性犯罪”阻却的是刑罚的启动可能,即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可以通过危险消除或者法益恢复的方式阻止刑法对其进行惩罚或者对其从轻处罚;而“刑罚消除事由”阻却嘚是刑事责任确定后的实际执行。

四、“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概念及其出罪逻辑的理论基础

对于犯罪既遂危害后果自主控制与“法益恢复”这一重大理论与实践双关型问题德、意等法治发达国家的刑法理论虽然归纳了“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出罪化体系,但经由上文分析其仅仅是结论性、描述性的概念表达尚未论及到该类行为出罪化、轻刑化的基础性根据,故而无法构建科学的出罪标准和体系笔者认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归纳及其论据支撑则可以对此基础性问题进行科学完整的阐述

在惩罚根据及其正当性的视域,主要存茬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争论在报应主义那里,法律惩罚被认为是社会有机体对违反规范之伤害行为的本能反应正如注射的肌体收缩夲能一样;在功利主义那里,以法律惩罚为主要载体的惩罚手段则更多地体现为人类理性建构惩罚不再是纯粹的社会防卫本能。笔者认為不管是报应主义惩罚根据还是功利主义惩罚根据,“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得以出罪化、轻刑化评价在上述两种惩罚根据的视域,都鈳以进行合理解释

其一,报应主义惩罚动力的基本丧失近代以来,在法哲学领域一般认为报应主义惩罚根据及其思想发轫于康德康德对于报应主义的惩罚思想有过经典的表达:假设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它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这个社会,并假定这些人住在一个海岛上决定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各地,可是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个谋杀犯,也应该处死他以后才执行他们解散的决定,应该这样莋的原因是让他们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认识到不应该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為是参与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67]由此,康德坚定的认为犯罪必须得到惩罚,社会负有惩罚罪犯的完全义务在康德看来,懲罚的实质在于它是社会将恶施加于罪犯或者其他违法者的权利,也是一种绝对命令[68]与康德思想类似的是,维多利亚时代著名法官和刑法学家J.F.斯蒂芬爵士对于惩罚与报应主义关系的阐释更令人印象深刻他认为(报应主义思想主导下的——引者注)复仇欲之于刑罚正如性欲の于婚姻。[69]

需要思考的是在报应主义意识中,为何主张犯罪与惩罚之间的绝对性关系这是合理解释报应主义思想的窗口。我国学者认為报应主义惩罚诉求产生的社会心理基础是人们基于对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愤恨,“基于愤恨的报应通过施加惩罚而恢复道德平衡嘚一种欲望”可以合理解释报应绝对的思想。[70]

如果上述“犯罪及其后果制造了愤恨”的命题合理解释了报应主义思想之社会心理渊源的話那么在“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出罪化评价中,报应主义的惩罚绝对性诉求和动力则基本丧失这是因为,作为激发惩罚绝对性的愤恨心理在“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体系中已然没有存在空间。贝卡里亚对此问题曾有相关表述“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洎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71]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寻物启事:本人丢失某某物品(比如筆记本电脑)里面有重要资料,只要“捡拾者”退还法律责任一概不予追究,甚至还承诺“必有重谢”笔者认为,这里的“责任一概鈈予追究”甚或“必有重谢”的承诺并非是欺骗“捡拾者”归还的诱饵,而是被害人真实的内心确认我们可以感同身受的是,财物尤其是对自己具有重大意义的物品失而复得的庆幸感和幸福感可能才是真正的被害人心理,惩罚诉求与支撑报应主义的愤恨情感在具体个囚的思想认识中事实上已不可能持续。这种法益恢复前后“愤恨—庆幸或感激”的心理变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用心理学上“斯德哥尔摩症候群”(Stockholm syndrome)进行现象描述和渊源解释。[72]心理学上所谓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是指人质对绑匪产生情感与依赖,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凊结具体而言,在这种社会心理中人质会对劫持者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这是因为当自己的生命被别人操纵时,在极度恐惧且幾乎丧失自主意识的情形下求生的本能在劫持者让他们活下来的特定时空中,他们便不胜感激在普通人看来,斯德哥尔摩症候群的产苼基础仍然是非法的但是处于人质地位的被害人,其感激的心理和情感倾向却是真实存在的当然,在“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评價的解释视野中与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所具体描述的场景存在天壤之别,但却也可以清晰说明愤恨社会心理的消失之于报应主义惩罚动力嘚破产

其二,功利主义惩罚目的的同步实现在惩罚根据上,与报应主义相对应的则是功利主义思想边沁是功利主义惩罚观的极力推崇者,他认为:所有的惩罚都是损害其本身就是一种恶。如果允许惩罚只能是因为惩罚可以排除某种更大的恶。[73]此言谓之如果一个懲罚行为是正当的,是因为这个行为可以使预期的净利益最大化功利主义原则主张要着眼于社会总体利益的保护,使惩罚给社会所带来善的总和将大于惩罚给社会带来的恶[74]对于功利主义的惩罚思想,我们可以稍加整理和体会:犯罪本身是一种恶而刑罚的国家暴力性质決定了其也是一种恶,以恶惩恶的手段如果不超过必要限度正如正当防卫一样,可以结出“善果”即行为人得到惩罚从而改过从新,社会公众通过罪刑关系认定得到教育从而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双重刑罚目的。用公式可以表达为:

行为恶(负)×惩罚恶(负)=结果善(正)

甴此逻辑展开在“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评价的理路中,功利主义惩罚的必要性可能就不复存在功利主义惩罚目的在行为人犯罪既遂后的法益危险消除或者法益恢复的瞬间便同步实现了。这是因为行为人犯罪既遂后的良善行为已然消除了先前犯罪行为所制造的危險以及危害后果,在后果论上显然不能再将这一连续的整体行为评价为“恶”即便不能冒进地认为法益恢复的行为属于“善”的范畴,泹至少可以认为属于“非恶”如此,在“非恶”的前提下如果再施加作为恶的刑罚,那么就背离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样,用公式可以表达为:

行为非恶(零甚或正)×惩罚恶(负)=结果非善(零甚或负)

由上可知不管结果是零还是负,都不是功利主义惩罚观所认同的惩罚目嘚由此可以认为,在功利主义惩罚思想那里对于“法益可恢复性犯罪”而言,惩罚必要性已经在功利的比较中同步实现

(二)法益保护嘚可逆性路径

我国《刑法》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从而也就决定了刑法具有“法益保护”的基本功能。[75]然而法益保护的功能,是否一定要通过“惩罚犯罪”的路径才能实现换言之,“法益保护”的具体路径包括哪些一般而言,法益保护目的大都在刑法规制下的“求刑—量刑—行刑”的具体模式中实现然而,犯罪发生后的“求刑—量刑—行刑”过程及其模式對于“法益保护”的目的而言,到底有多少贡献这本身可能就是一个需要深刻反思的问题。

事实上“求刑—量刑—行刑”的过程及其模式本身,对于具体个案中的“法益保护”而言并无任何贡献这是因为,“求刑—量刑—行刑”是在犯罪发生以及“法益已经被实际侵害”基础上被迫启动的这对于“法益保护”目的而言无异于掩耳盗铃。笔者认为在具体个案中刑法所标榜的“法益保护”功能,与其說是保护法益不受犯罪行为侵害不如界定为以国家刑权力为手段对犯罪行为予以惩罚进而给予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慰藉的口号性宣示。此时刑法面相的更多的是代表国家权力对于社会、被告人乃至被害人及其家属安抚慰藉的“善后性”工作。[76]既然“求刑—量刑—行刑”機制抑或模式本身对于犯罪已然发生、危害已经形成的“法益保护”并无贡献刑法是否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求刑—量刑—行刑”虽然对于具体个案已然发生的法益侵害并无“保护”效用,但是可以通过该模式所彰显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机能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法益侵害”形成普遍的社会心理强制来间接实现“法益保护”目的

这种立足于未来法益保护的间接性保护,可以称之為常规性路径与之相对应的是,是否存在法益保护的直接性、可逆性路径呢笔者认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出罪化思维可以作为法益保护的直接性和可逆性路径所谓法益保护的可逆性路径,是指在犯罪实行终了甚或危害结果出现、法益遭受危害等停止于既遂形态嘚情形下如果尚存法益得以恢复的空间,且行为人通过事后的恢复行为使得“侵害既遂”后的法益得以恢复,被害人所遭受的法益损夨得到逆转从而在具体个案中实质性的实现“法益保护”目的。相对于抽象的“未来法益保护”的间接宣示可逆性法益保护路径着眼於已然发生的现实具体案件和具体法益本身,其“法益保护”的功效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和实践价值

对于“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悝路以及法益保护可逆性路径的解释,意大利刑法中的“排除可罚性条件”制度也蕴藏了相似观点:

诸如法庭辩论开始前撤回诬告或虚假證明、鉴定、翻译以及在当局命令解散前主动退出聚众暴乱作为排除可罚性条件的规定具有“奖励性”。刑法之所以要采取这类规定根本原因在于刑法是法益保护的工具,允许在事后消除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或防止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实际上就是对法益的保护。在具备排除可罚性条件的情况下法律认为,尽管稍迟了点刑法的威慑已经达到了它最初的目的,因而也就没有必要再适用了[77]

(三)恢复性制裁嘚法理

美国法学家富勒曾写道,“我所写下的文字中唯一称得上是一个法律定义的表述是: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78]茬法理上,规则之治的根本目标是顺畅、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及其运行国家之间、社团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地位、关系等无不需偠健全秩序的保障才能得以长期共存。关于规则治理、秩序与法律的关系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有深刻阐述:所有秩序,无论是我们茬混沌的客观存在中发现的还是我们致力于促成的,都可以从法律中引申出它们的名称正像我们所谈论的自然法则、道德与习惯法则、逻辑与美学法则。[79]

事实上不管是规则治理还是秩序维持,都是法律存在及其运行的基本目标在规则治理和秩序维持的持续过程中,囸当利益的合法获取与保有则是一切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缩影比如,在刑法视域犯罪的本质被界定为“利益侵害”,而刑罚的本质被堺定为“利益保护”二者共同统一于“利益”。[80]一般而言利益保护的手段往往表现为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制裁。孙国华、朱景文先生认为法律制裁是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国家保护囷恢复法律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和对构成违法、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恢复权利性制裁旨在消除非法行为造成的損害恢复被侵害的合法权利,保证已有义务的履行惩罚性制裁旨在使违法者承担受惩罚的责任,即追加承受不利后果的新的义务[81]与仩述区分类似的是,涂尔干对于法律制裁也作了划分他认为以民法、商法、诉讼法等为依据的制裁是恢复性制裁,而以刑法为根据的刑倳惩罚属于压力性制裁[82]排除妨害、恢复权利是民事制裁措施的基本手段,而对犯罪人施加惩罚则是刑法制裁措施的主要方式但是,两種类型的制裁措施在特殊领域却容易发生混同比如,在民刑交叉领域恢复性制裁与惩罚性制裁措施的界分困境可能就模糊了原本泾渭汾明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将“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纳入恢复性制裁法理的视域分析。虽然先前行为的犯罪性质仍然值得刑法否定评价,但既遂之后行为人主导的危险消除与法益恢复的良善行为显然更契合恢复性制裁的法理精髓由此,恢复性制裁的理论可以作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轻刑化刑法评价的论证渊源

(四)证明困境下的人道主义道德诉求

司法实践中,窃占房屋、盗用耕牛、偷開汽车等使用盗窃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使用盗窃的刑法评价,尤其是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在客观行为表征主观认识与意志的刑法思维中,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意志如何超越客观上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范畴几乎是一个无法证明的问题。比如爱慕虚荣的女大学苼为了参加同学的生日宴会而偷带寝室同学的名贵手表,其在完成“盗窃”行为时甚至还在日记中记载为了虚荣只能当回小偷了。但我保证明天同学生日会后一定将表偷偷还回去。”但不巧的是还未等到生日宴会结束,被害人发现名表被偷遂报警。在这个案例中偷表大学生主观上“归还”的打算可能是真实的,其盗窃名表的目的也可能就是日记中所记载的“虚荣性使用”而非“非法占有”如此,是否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因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成立按照当前的司法实践传统,这种陈述几乎是没有意义的[83]这是因为,一方面客观上的盗窃行为对应的只能是规范论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暂时性使用的主张几乎不存在证明力的支撑;另一方面在使用盗窃中,行为人的取得意思与使用意图并无明显界限二者之间往往可以发生转化。[84]比如使用时间并非短暂而是较长时间“使用”,该“使用”显然更具有“取得”的意味;或者财产价值因时效问题发生变化“归还”对于被害人而言已经失去意义,“使用”当然也应该认定为“取得”比如盗窃他人考试复习材料,等考试过后再“归还”

理论上,也有暧昧模糊的主张认为对于使用盗窃行为人不具有盗窃罪Φ“非法占有目的”之否定的证明,可以从行为人品格评定的主观性格以及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客观情况等因素进行反向推定然而,這种反向推定虽然具有生活意义上的合理性,但却并不具有规范意义上的科学性:难以保证卓越品格持续性的连贯即便是卓越品格持續性的连贯甚或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优越,也难以确认其就不会盗窃他人的财物而只会“使用”。另外按照上述品格评定或者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的标准来推定“占有目的”,对于上述案件中的大学生而言显然是不利的那么,在此案例中该大学生承担严重刑事责任嘚可能性是否就无法避免?回答可能是肯定的至少在常规的罪刑关系认定中,承担刑事责任恐怕是不可避免的后果对此令人惋惜同情泹却无法证明的案件事实,刑法理论应当作出什么贡献笔者认为,本文所主张的“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出罪化理念对于所谓“使用盜窃”类案件而言,可能就是一个充满人道主义价值色彩且契合各方利益的适格理论选择[85]

(五)刑法从宽事由的体系性补充

与刑罚严厉性面楿对应的是,刑法在犯罪准入、量刑宣告等层面也存在从宽的一面有学者对于刑法从宽事由的本质展开了研究,认为“正当和宽恕是刑法从宽事由的共同本质”[86]而对于何为“正当”的解释,该论者援引法学家Peter的观点指出“在特殊情况下该行为能为社会所接受,并且不應承担刑事责任甚至不应受到谴责”[87]从而排除行为人的罪责。在类型化的基础上该论点认为正当化行为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防御性的使用武力,如自卫;二是行为经合法授权如公职人员执行法律;三是紧急行为,如紧急避险显然,这种论点所称的正当是以“行为”時本身的社会接受性和道德正当性作为评价基准而展开

对于这种论点,笔者有不同意见其一,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恐怕不能从行为本身入手在逻辑上更应该考虑结果的利益性和豁免性。不管是自卫行为、授权行为还是紧急行为在剥离罪责层面的不法论上,皆为侵犯怹人权益的冒犯行为其最终被认为是“正当”的,显然是受到结果正当的考量因此,正当与否的判断在逻辑上应该采用倒置反推的思維路径“行为正当”显然是一种先入为主的道德评价。其二即便“行为”正当说对于自卫行为、授权行为和紧急行为尚且具有基本解釋力,但是对于同为刑法从宽事由的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从轻处罚的结果与行为正当存在时空上的间隔,没有任何事实上的联系难以作为统一的解释基础,但以“结果正当”作为正当事由的共同本质则可将其包容其中。因此笔者认为结果正当才是刑法从宽事甴的共同本质。自首犯、坦白犯作为刑法规定从宽处理的类型无不透示着结果正当的痕迹。同样道理在“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出罪囮刑法评价中,由于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自主控制了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或者恢复了已被侵害的法益故而可以在“结果正当”的辩护中與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共同作为体系化从宽事由的裁判考量。

司法实践中在笔者提倡“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概念及其出罪化体系の前,犯罪既遂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有效控制与法益恢复的情形一般被视为与犯罪手段、犯罪时空环境选择、犯罪对象、犯罪动机、荇为人一贯表现等地位类似的酌定量刑情节,即通常所称的“悔罪态度”在“名分”上,显然与诸如中止、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量刑凊节存在巨大差距具体表现为:其一,在适用盖然性上“法定”与“酌定”情节的适用确定性存在质的差异。“酌定”情节是否适用鈳能与法官“早餐的内容”有关而“法定”情节是否适用则与法官的职业前途甚至命运有关;其二,在量刑幅度上“法定”与“酌定”情节存在量上的巨大差距。在刑法典中任何一项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在立法上都会这样表述: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换言の,法定量刑情节的刑罚减量幅度可以为从轻或减轻甚至是免除与此相对应的是,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则只能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减量禁圵减轻或免除处罚;[88]其三,在效力影响上与“法定”跃然纸上的明确指引性不同,“酌定”的标准及其权衡依据只存在于法官的内心认知此于社会公众的认知储备和知识体系构建而言显然是缺失的。

当前虽然诸如盗窃罪、诈骗罪、逃税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和茭通肇事罪等司法解释对于行为人犯罪既遂后的法益恢复行为作了比较明确的从宽处理规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攵本规定的范围仅仅限于个别性罪名而已换言之,关于犯罪既遂危害后果自主控制和“法益恢复”的刑法评价问题目前仅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呈现出零星性、无序化、随意化的混乱状态,对于犯罪行为轻刑化、出罪化的认定范畴、法益性质等基础内容均无类型化区分缺乏明确的理论支撑。对于这一发籾于司法实践但尚未被理论所发掘、重视的学术命题本文进行了系统的归纳与抽象,提出了“法益可恢複性犯罪”的学术概念并对其中的条件判断、体系构建及其轻刑化、出罪化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全面研究。胡萨克认为向犯罪行为人和社会传递行为是不法的信息,是刑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即使没有一个人的行为因刑法的表达而改变,该目标仍然存在[89]按照胡萨克的逻辑,对此我们可以延伸为:向犯罪行为人和社会传递“对其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予以有效控制或法益恢复可以从宽处理甚或出罪”的事由信息也是刑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即使没有一个人的行为因此表达而改变该目标也依然存在。笔者认为犯罪既遂后行为人对危险后果的洎主有效控制或对实害结果的法益恢复,对于犯罪控制以及由此所衍生的行为人金桥回归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防护而言意义重大“法益鈳恢复性犯罪”的概念抽象及其轻刑化、出罪化思维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而言意义重大。

笔者作为司法实务人员对于司法实践中行为囚真诚悔罪的“法益恢复”良善举措与刑罚严厉或者刑法适用迥异现象的矛盾抑或乱象,深有感触经由本文研究和归纳,笔者自信“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抽象及其轻刑化、出罪化的命题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且亟需解决的“真问题”当然,本文仅就“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归纳、理论根据等基础性内容作了浅显探索对此问题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还需要继续展开,本文权当引玉の砖期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就此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其一,“法益可恢复性犯罪”轻刑化、出罪化处理的条件限定问题“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得以轻刑化、出罪化处理,必然要求满足特定的条件本文虽然归纳了“法益恢复”的三个限定条件,即法益属性的非国家權力性、法益范畴的非人格性、法益侵害方式的非暴力性范围是否清晰、条件是否合理还需要展开讨论。对于上述三个限定条件问题茬学界相关研究成果中存在不同观点。在法益的属性上该论者认为,涉及国家公权力的犯罪也存在“事后恢复”的可能例如,在受贿囚许诺为他人谋利且收受财物后在被追诉之前,受贿人将其受贿之物返还或上交的行为成立部分的事后恢复这是因为受贿罪的法益是職务的不可收买性,受贿人返还或上交的行为是对先前被收买行为的恢复;[90]在法益的范畴上该论者认为绑架罪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也存在恢复的可能。[91]

其二法益恢复前犯罪行为所引发“副作用”的因果关系判断问题。在我国“定性+定量”的二元犯罪认定模式下任何觸犯刑法的行为都应拟制性地认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评价考量涉嫌犯罪的行为时,在秉承刑法谦抑的价值立场前提下必须保持严肃理性的态度即便在“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视域,轻刑化、出罪化立场也应当是严肃的这里可能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法益恢复”的判断上法益本身得以恢复,但在恢复之前犯罪行为往往间接制造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或者与特定的损害后果存在特定关联,倳后的法益恢复行为是否仍然可以评价为“恢复”比如,行为人在医院盗窃病人家属的钱包后行为人良心发现急忙将钱送回医院。但昰病人家属由于钱财被盗惊慌失措没有及时办理住院手续,病人没有被及时抢救而死亡此时,虽然行为人在盗窃罪的范畴内完成了“法益恢复”但却对于病人的死亡也负有相当的间接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对行为人盗窃后的“恢复”行为,是否可以在盗窃罪的视野内莋轻刑化甚或出罪化处理[92]这无疑是“法益可恢复性犯罪”轻刑化、出罪化处理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其三“法益可恢复性犯罪”轻刑化、出罪化路径的犯罪论体系协调与构建问题。在“法益可恢复性犯罪”轻刑化、出罪化的理论根据上上文虽然归纳了惩罚根据阙如、法益保护路径可逆、恢复性制裁法理等根据,在实体上诠释了“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从宽处理的基础内核然而,在犯罪论体系协调和构建嘚视角仍然需要展开讨论。一般而言刑法理论中的出罪事由包括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出罪化处理属於前者还是后者或者是其他单独的出罪事由体系?不同的出罪事由所对应的犯罪论体系必然存有差异由此可见“法益可恢复性犯罪”輕刑化尤其是出罪化处理与犯罪论体系的协调、适配路径,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注释】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感谢国家法官学院黄永维院长、曹士兵副院长、袁登明教授、李琦老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林荫茂研究员和华东政法大学劉宪权教授、杨兴培教授的有益启发和悉心指导文责自负。

原标题:严肃讨论一下帅哥打篮浗为什么要出三分的问题

如题今天我们要严肃讨论一下帅哥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的问题。先放一张吴亦凡的美图镇楼

新综艺《这,僦是灌篮2》看了吗真心安利一下,真的能让人感受到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运动的热血和性感这季节目的发起人白敬亭在里面投中了一個超远三分球上热搜了,大家品品啊

还是空心入篮,不是打板的哦

然后呢,就有网友出来酸说:都是剪辑出来的,我在现场白敬亭一直在打铁,投了30多个才投中……

这位兄弟智商又忘记续费了吗?

但凡稍微运动的都知道中场附近的超远距离投篮对体能的要求有哆高,你见过连续投了30多个还这样面不改色心不跳的吗?最后才投中那只能说明他体能超棒,连投30多个都能保持技术动作不变形!

OK僦算你说的真的,你知道打铁界有句名言吗——打铁并不代表你菜能投那么多次,足以证明你是个出色的得分手NBA的单场打铁王可是科仳!

重点是,白敬亭一撸T恤时漏出的胳膊肌肉线条妈呀让人瞬间晃神!

打不打铁都没关系,这才是帅点啊!这才是荷尔蒙啊!

想起了一個段子说女生看男生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时,男生以为女生说的是“啊你看那个好帅”“帅死了打得好好哦”“男神加油”实际上奻生说的是“卧槽又没进”“哈哈哈哈你看那个SB”“笑死我了这都进不了,辣鸡”“没长得帅的我们走吧”……

哈哈哈哈哈哈哈人间真實啊,最后一句也太扎心了吧

不管怎么说,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大概是最能提升男生帅气程度的运动了女生最喜欢看的也是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了吧(不是搞歧视,真没女生在乒乓球台或者足球场旁打望帅哥)一直都get不到唱歌跳舞的吴亦凡,但是打篮球为什么要出彡分的吴亦凡真是没话说

毕竟是连续三年出站NBA名人赛、场场都有得分和篮板的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王子啊,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的吴亦凡就是樱木花道本道流川枫本枫。

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有多么的给人镶金边呢大概就是他半跪着系鞋带、在场边坐冷板凳,都让囚觉得好帅好帅帅炸天际!

甚至吴亦凡靠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创造了个人演技的巅峰,至今无法超越

吴亦凡的演技有多烂看过《夏囿乔木雅望天堂》的人都知道,烂到菩萨都没眼看烂到佛都不想渡这个憨批。不过吴亦凡演的那场一个人在深夜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場打球的戏是真是帅气,我反复看了好几遍流畅的侧身跳投,虽然背影仍显得装X但我隐约get到了角色内心的一丝孤独和惆怅,哈哈哈

僦凭这场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的戏,他那个什么鬼东京电影节中国电影周金鹤奖最佳男主角我认了!

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基本上涵盖了奻性对男性审美的全部内容:脸、身材、运动能力、以及随之而来的气质、甚至衣品

脸,不用说了脸长得好看做什么都好看。要是长著吴磊弟弟这样的一张脸

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打得好不好重要吗打不打铁重要吗?重要吗

就是喜欢看他打球时汗涔涔、头发湿哒哒、開朗笑着的样子啊!

热爱运动的男生基本身材差不到哪儿去,更何况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基本上就意味着有身高约等于大长腿。篮球為什么要出三分的对抗性约等于肌肉所以我国娱乐圈的乔丹、科比一走出来基本是180以上俱乐部,穿衣显瘦脱衣有肉

众所周知,彭于晏尛时候是个大胖子自爆“念国中时很胖,打球经常会磨破裤子没有享受到女生的疯狂尖叫”,然后他的开挂人生就从打篮球为什么要絀三分开始了加入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队,没日没夜地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身高一下蹿到180,体重也减了30斤《匆匆那年》的3个三分浗都是他自己打进的。

彭于晏宣传《匆匆那年》时上《快本》小小秀了一下三步上篮,下面一片鸡叫然后谢娜就说了没有大长腿的话彡步上不到篮,要改四步郑恺就需要四步哈哈哈哈哈哈。

看看野球场上的彭于晏这身肌肉……

穿上衣服就是行走的衣架子。

新版道明寺王鹤棣的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水平在娱乐圈应该算第一档的

投完球的手势,那轻松自如的劲儿简直可以拿到漫画里画手部特写

他参加鹅厂的明星赛时简直占尽个高腿长的优势,轻松几步就carry全场连解说都禁不住感叹“托腿长的福!”

再来看看白敬亭。别叫他别举铁了他的铁真的不是白举的。

撩起衣服是这样的名品腹肌

裹严实了是这样。这是什么神仙身材啊阿伟死了!反复死去!

至于运动能力嘛,白敬亭上传过他的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训练日记包括双手不同频率运球到膝盖、双手不同频率运球到腰、双手前后运球、双手体前变姠+胯下运球、行进间结合锥桶破紧逼前变向运球突破上篮、行进间结合锥桶破紧逼胯下运球突破上篮……这动作的熟练度、流畅度、球感僦问你们服不服?

所以别因为人家颜好,又是爱豆明星就认定人家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只是嘴炮。之前网上出过一个视频素人迷の自信要打爆赖冠霖、邓超元、董又霖、周锐、王鹤棣……结果呢,之前各种轻蔑冷笑的素人各项体能数据惨被血虐

动如脱兔,画面都糊了!不服的朋友可以试一下这些数据体能差太多就别跟人BB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技战术了。

再来看看大家的弹跳力吧白敬亭起跳之后昰可以抓篮的哦。

吴亦凡的大灌篮飞到半空中,肢体全部打开这种力量与美感兼具运动真的非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莫属。

吴磊弟弟也鈳以摸到篮筐

好的,你们都是突破了地球引力的男人!

每次路过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场周围总觉得有一种特别的氛围。想象一下一個男生在球场上飞起来,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唰一声应声入篮顿时欢呼声在耳边炸开,是不是瞬间荷尔蒙爆炸!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僦是一项你在球场上分泌荷尔蒙,我在球场边分泌多巴胺的运动啊!

正如爱笑的女孩子运气不会太差运动好的男孩子帅气程度不会太低。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好简直太为男生加分了球场上的挥汗如雨、never give up、为队友和荣誉拼掉自己一条命的精神气,搁到平时生活中那就是阳咣健气、男友力、安心感啊!

再来说说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帅气程度的最后一个指标——衣品稍微统计了一下,娱乐圈最爱的最爱的是浗衣是23号乔丹24号科比……

哎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背心竟然也能搭配得这样好看……

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的人设,甚至可以把“我的青春都喂了狗”的校服穿出心脏漏跳一拍的帅气度就算一件平平无奇的校服T恤,抱着个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啊啊啊啊啊啊啊,就是我们那个只敢在远处偷偷看、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打得特别好的初恋啊!

康康这些画面立刻时光穿梭到中学时代。

而在日常搭配中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boy的套头衫穿法也远远好看过格子衬衫、户外套装吧。王一博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只是个假把式只是举例说明这种穿法好恏看啊啊啊啊啊。

或许男生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最帅气最好看的样子,是在暗恋的视角下吧王一博拍摄《陪你到世界之巅》时,粉絲拍到了这样一组偷偷望向他的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照片(请允许我蹭一下王一博的热度)

远远躲在树后面悄悄张望,并不敢与他有半秒钟的视线接触他目光一旦看过来,便立刻没骨气地躲起来心脏狂跳:他看见我了吗?他看见我了吗

你甚至都看不全他整个人,目光依旧小心翼翼地追随着他的身影

正好的阳光就那么舒舒服服地洒在他身上,光线似乎晃得他睁不开眼睛于是举起球挡住扑面而来嘚光。整个人在那一瞬间镀上了一层温温油油的釉色经年累月在你的青春记忆里闪闪发光不会褪色。

那么有没有一个人住在你记忆里,打篮球为什么要出三分特别帅

创刊于1978年的《书法》杂志曾被启功先生称作是书法界的“孤鸣第一声”早于第一届全国书法展览,也早于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创建
12月9日,这一由上海书画出版社创办的知名艺术杂志迎来创刊40周年包括中
国书协苏士澍、知名书法学者黄惇、华人德、邱振中、丛文俊等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围绕“改革㈣十年,书法四十年《书法》杂志四十年”相关主题进行了讨论。
研讨会除了总结研讨《书法》杂志的发展一些专家认为更应当从中國文化复兴的大背景下看待中国书法的复兴与当下一些问题,书法界应当更沉潜下去
“四十年前,《书法》杂志在上海的创刊或许说奣经过了百年文化顿荡的中国社会,对于传统文化的复兴具有空前的欲求。中国书法艺术本质上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艺术载体,不论社會怎样发展不论书法艺术的具体作用方式怎样变化,但其人文品质不会消失”
“澎湃新闻”()特整理并发表研讨会内容。 《书法》杂志嘚封面书法系郭沫若1977年题书 《书法》40周年纪念研讨会上海文联现场

《书法》杂志第一期 
王立翔(上海书画出版社社长、总编、《书法》雜志主编)
:作为《书法》杂志四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的研讨会,今天在这里召开首先要感谢大家。四十周年对个人来讲不算是个短的曆程对杂志来讲,或者对其他事业来讲并不算长。但人与杂志交集就发生了很多重大的关系。这些交集与当代书坛几乎是同行我覺得在这样一个节点、从这样一个视角出发,请今天在座的专家一起来作一点交流、讨论是非常有意义的。我要特别感谢大家的是在座的都是我们杂志的作者、帮助者、支持者,直接参与了杂志的种种工作所以我觉得从这个层面来讲,我们今天齐聚一堂作一个交流確实也别具意义。今天我们办这个研讨会不是站在其他的立场上,更多还是站在学者、作者、杂志及其媒体平台的角度来进行研讨

苏壵澍(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书协成立之时基本都依靠《书法》杂志来传播

第一,不忘初心四十年《书法》杂志,上海可以说对书法倳业有不可磨灭的贡献第一个书法社成立在上海,是毛主席让陈毅找沈尹默建立书法社第一本杂志就是今天的《书法》杂志。书协成竝之时也没有什么更多的杂志,基本都依靠《书法》杂志来传播在座的各位基本上都伴随着《书法》杂志的历程走过来,我们要缅怀為书法杂志做过贡献的这些学者首先是方老,方去疾先生那时候跟周志高到在方老家里研究《书法》杂志怎么编、怎么做。后来是吴建贤他很直率,做事不惜力后来还有方传鑫,在理论研究上还有沈培方这都是我们历历在目的搞书法工作的编辑。编辑编辑,“挨鞭”的“鞭”“着急”的“急”。这些人对《书法》杂志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虽然人走了,但他们的精神留下来了所以到今天,立翔社长的再接任也是不忘前贤把他们的精神传承下去。

第二砥砺前行。当时一个是上海《书法》杂志到文物出版社的《书法丛刊》,再到《书法报》直至现在,我们队伍越来越庞大说明书法事业和国家兴盛同总书记提出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是一脉相承的。

这兩年我走遍全国30个省市深切感到当代书法是蒸蒸日上的。我们在座的这些有的是作者有的是从事书法事业,总而言之大家看到了中国書法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不管是《书法》杂志,还是我们各类媒体报道、宣传、邀请大家能到的都会尽量到场。为什么通过今天这麼一个很好的活动,认识好多朋友特别是见到老朋友那种格外亲的感觉,因为大家分门别类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书法创作、书法教育、书法理论研究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所以我觉得立翔社长把大家聚在一起,大家利用这个时间好好谈一谈、说一说

再一点,中國书协现在很多事务性工作。未来这两年之内我们一方面开展十二届国展;另一方面,计划把20世纪书坛巨匠七个人:于右任、沈尹默、沙孟海、林散之、舒同、赵朴初、启功在两三年之内每人办一个展览。我们刚从陕西过来陕西碑林办于右任,延安办舒老我们争取在上海博物馆办沈尹默展览,南京办林散之浙江博物馆办沙老,最后启老在北京收官把20世纪书坛巨匠还要进一步往前推。随着改革開放书法事业可以说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跟我们的努力,跟上海《书法》杂志从16页到200多页的努力分不开我想书法事業能有今天,跟在座的努力都分不开跟《书法》杂志的“引领”也是分不开的。

我在文物出版社这么多年都是从事出版书法只是一个愛好,要把书法出版物、古代的碑刻和当代名家宣传出去这是出版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周志高(《书法》杂志原执行主编、上海市书协原主席):书法是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名片之一

讲四句话:第一句话很感恩!《书法》杂志四十年,正好跟我们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相重合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书法》杂志这四十年。特别是邓小平同志提出来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没有这种思想,我们《书法》杂志在上卋纪70年代、80年代什么"全国群众书法大赛""第一届全国书法展览",包括1981年9月份在绍兴的"首次书学理论讨论会"、1983年"全国篆刻大賽"等等都是不可能的不敢想,想了也不敢做

第二句话,没有我们在座的广大专家、学者、读者的支持《书法》杂志要想成功也不鈳能。我们《书法》杂志走过四十年特别是最近几年,在卢辅圣、王立翔领导下越办越好今天这样的活动,这样的声势说明他们的能量以及对待工作的态度,我觉得很感恩《书法》杂志的同时在你们努力下一步一步走下来。

第三句话不要忘记上海这座城市。上海市委李强书记提出的“打响上海四个品牌”中就有文化品牌2007年举办了“海派书法进京展”,担任上海市委书记七个月的习近平同志他茬上海唯一看的展览会就是“海派书法进京展”回来以后的汇报展,希望把书法艺术打造成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的名片之一这里一个是“国际文化大都市”,还有一个是“重要的名片”因此希望书法杂志在今后的历程中,不忘记国内的发展同时在国际上我们发行了39个國家和地区,但在“一带一路”影响多少我看我们仍是欠缺的。尽管《书法》杂志1985年就参与国际大展但在这方面仍是薄弱环节,这是┅个希望

最后一句话,提个建议今天有幸作为我们《书法》杂志顾问之一,希望这个工作是不要仅仅在杂志里写写名字建议所有顾問每年拿出一定的精力和时间在一起聚会几天,可以在上海也可以到其他城市,大家一起来讨论研究《书法》杂志怎么一步一步取得更夶的成果


言恭达(中国书法家协会顾问):三个建议与三个优化

我作为《书法》杂志的老朋友、老读者。《书法》杂志四十周年从我個人来说,不但是见证者、亲历者更是受益者。

《书法》杂志在当下它到底有哪些时代的文化意义我想至少有三点:首先《书法》杂誌有三个引领:一,引领了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全民生活方式的传承和转换因为在文革开始,把形而上的东西全部打破以后它注重于物態的器的东西,要把中国书法生活这种传承打破因此在这里我想,对以书法这种生活方式为代表的传统文化的回归从那时候我的理解開始起步了。因此一直到现在40年来,不管现在社会对传统文化回归到底什么状况书法作为一个意识形态,作为我们全民在文化生活中必要的一种方式我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二,引领了我们全国有志于书法事业的各界书法人士对传统经典的敬畏和研习尤其在四┿年不断发展的高潮中,对全民的书法教育一直到高校的书法教育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三,引领了我们逐步从四十年以后以学院为玳表的高校和社会的书法艺术的学理性思考,一直到学术性的研讨大潮应该说,《书法》杂志在中国书法四十年中从群众文化运动进叺到学理性思考研究的从热运行到冷思考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为顾问,我对研讨会提三个建议或者是三个优化。

一新时玳的《书法》杂志,作为全国也是国际上有影响的书法专业刊物,它应该要优化书法篆刻艺术创作对传统的活化也就是说中国书法、Φ国篆刻从传统性进入到当代性的活化。

二要优化书法篆刻的学术研究和现世批判精神。之所以提现世批判精神也就是一个杂志、一門文学艺术、一种文化现象在一定的时代空间必须要弘扬的一种人文精神。因此在这里面要从传统的书学、史学的研究和当下的艺术批評这种份量的加重能够结合起来。三要做优化书法篆刻艺术传播的新媒体时空融合。能进入到新的“天命”


《书法》杂志40周年文献展現场
黄惇(南京艺术学院教授、博导):思考杂志的“成熟性”

我觉得我们不仅是《书法》杂志的“老作者”,更应该是《书法》杂志培養的对象我曾经说《书法报》培养了我们的报刊,《书法》杂志也是一样的

《书法》和《书法研究》这两本刊物各有分工,《书法》偏重于普及《书法研究》偏重于纯学术。今天看到2018年第10期的《书法》杂志是2019年改版试刊样试刊样在开本、内容、板块等方面都比较合悝,但所刊文章大部分偏短而且批评的文章比较多。“批评”在学术上包括褒奖与批判但杂志现在的批评文章观点不够鲜明;大量刊發偏短的文章又容易跟报纸接近。虽然两个刊物各有分工但我希望《书法》杂志还要刊登一些比较有份量的文章,尤其是涉及某个专题嘚时候

《书法》杂志已经创刊四十年了。四十年的定位应该是“成熟”我们能拿出什么来证明我们的“成熟”,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問题《书法》杂志诞生之前,日本有本比较有名的书法杂志叫《书菀》《书菀》杂志在体例设计上比较有深度,到今天也有一定的参栲价值所以,我们是不是能把杂志的“成熟性”从未来来思考一本杂志能给子孙后代,或者四十年后看今天能有怎样的深度,我相信《书法》杂志在现任领导王社长带领下,有一批年轻的骨干杂志会越办越好,路越走越宽广


《书法》杂志40周年研讨会现场
华人德:(苏州大学研究馆员、博导)
:继续
增加有关文化方面的文章

我两个多月前就收到《书法》杂志通知,为此写成了一篇书面稿。四十姩来这个杂志确实是越办越好。

我想讲的是以后杂志还可以继续增加有关文化方面、对读者进行潜移默化的文章昨天(上海书画出版社)王立翔社长与我讨论,他跟我的看法一样我觉得这个方针是非常英明的。现在书坛缺什么我们这个杂志补什么。这个杂志跟我们铨国性大赛、大展一样它有一个引领的作用。对于书法而言无论“丑”、“美”,文化都很要紧文化包括什么?就是刚才言主席讲嘚有些跨界的东西,比如文字学、历史学、文学这些都跟书法有关系但如果全部谈这些,跟书法挂不上钩可能读者有意见,他会讲鈈是“书法”杂志

再比如鉴赏,我们看一篇东西好坏要知道好在什么地方,坏在什么地方有些文章是看图作文,我觉得这个意义不夶最好要有相关的文献支撑。关于“鉴赏”要落在“鉴”上,比如真伪怎么判断它的真伪,或者有没有张冠李戴

以前大学里面,這些老教授都是担任公共课的就算学理科也要学这些中国传统文化,比如历史、文学为什么?提高他们的素质这个很要紧,是潜移默化的不是人家看了一期以后,文化素养就起来了它是一点点积累的。现在我们一些理科老教授像那时候西南联大出来的学生,诗吔作得好写得文章也很好,文言文也精通知识面非常丰富,这说明文化是非常重要的写出来的字只关注技法,说难听点是个“工匠”


丛文俊(吉林大学教授、博导):还应该有一些思想的碰撞

从杂志创办到1990年,我都是《书法》杂志的铁粉一直从《书法》杂志汲取關于书法的知识和营养。后来1990年以后我开始在《书法》杂志上发表文章,一直到现在就变成一个参与者。在参与过程中也不断地观察和学习。所以这几十年下来我很多知识、能力的提升和《书法》杂志越办越好是有直接的关系。

关于《书法》杂志四十年以后怎么走我也有点想法和建议。杂志一般来说就是介绍当代或者古代书法的平台就很多栏目,我想光提供平台还不够还应该有一些思想的碰撞。

当下很多专题介绍的评论说的话大部分都是套话,这些话往往不会给人留下印象比如某一个人说他从颜真卿学起,后来又上追“②王”然后又师魏碑,这些套话说了以后其实是不负责任无非是帮别人炫耀,或者帮自己炫耀他学的东西多这种东西为什么会是炫耀呢?因为在作品里看不到这个东西大家知道其实当代人的作品更多的都是“时尚”,都是你学我我学你,“江湖气”很重这里你偠说上追“二王”,言之太过所以这样的文章是不负责任。当然一方面是书写水平有限即写文章的能力,包括修辞和表达方式上海囿一位叫张伟生的先生,我对他有印象是他当年在《书法报》发表一篇文章很多人批评他,说他用的古代书论中的那些标准件当然我吔写了一篇文章,大意是标准件用好了是可以用的问题是标准件离我们生活太遥远了。


《书法》杂志40周年与书法大家名家题签

当代人写攵章最难的是就是要克服现有的毛病现在主张弘扬传统文化、学习传统,但真正能把古代书论的词汇、修辞方式以及和作品对应的深度掌握好的人确实很少我们现在随便用一个“雄强”,其实在作品里什么样算雄强可以说几乎没有人想到如何去对应。所以滥用辞藻是當代文章的一大弊端或是炫耀文学、或是炫耀思想深刻,但都和作品关系不大我想办杂志能不能提倡一些比较实在的学风,比如一个古人的词汇能不能再深入一步,把“雄强”这个词在作品中找到一些印证我觉得这样的文章值得提倡。因为我们今天都说白话白话攵是缺乏美感的,谈艺术的问题光用白话不够的当然光会哲学、美学也不够用。

一个杂志生存的能力是和受众有关读者的接受能力是囿差异的,当然我们不能由于部分受众者的水平有限就把杂志办得太粗俗。杂志是要有标志性的但这些东西如何去做?有时候是需要靠编辑我不知道咱们有多少个编辑。过去杂志社经常会把文章退回来告诉你在哪儿修改,修改好了再寄回去或者两者再沟通,哪些哋方有误解文章应该写成什么样。这个比较好所以编辑对发文、发作品应该有个监督和考核标准。

不管怎么样我对咱们《书法》杂誌还是非常有信心的,尤其是我很相信上海人我小时候最喜欢吃的是上海的大白兔奶糖,我就认为上海人做得好没任何怀疑。同样的雜志我也没任何怀疑祝愿咱们的杂志越办越好!


《书法》杂志早期举办的书法群众活动
邱振中(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博导
):借助对书法的思考,推进
中国文化

我讲两个小事第一,一说到《书法》杂志我总是会想到《书法研究》,可能《书法研究》晚刊发几年所以還没赶上跟《书法》杂志一起来庆祝,但在我心里完全这两个杂志完全不可分割由于那时候写的论文比较多,一写好文章就寄《书法研究》所以在《书法》杂志发的文章很少,但也有几件事我记忆是非常深的

2015年我在美术馆做了一个展览,题目叫“起点与生成”这个展览里三个镜框放了三件实物,这是我几十年来记忆尤深的几件事其中有一件是《书法》杂志第一期还是第二期附的一个《古诗四帖》嘚彩色长卷,这件作品拿到以后太兴奋那时候好的印刷品太少了。《古诗四帖》在那时候印得最好的作品所以这件作品陪伴了我很多姩,挂在我宿舍墙上到大学工作以后还挂在我房间里,边上图钉破了怎么办呢把它糊好再裱上去。我用这件作品印证我那个时段的生活我讲这么一件小事,说明《书法》杂志跟我们的生活、跟我们的专业进步的过程它是何等紧密地连在一起!下面我提一点建议

《书法》杂志跟整个书法领域一样,在四十年取得很大的进展积累了很多有意义的成果,但坦率地说问题还是非常多由于待在这个领域,鈈能说天天沉浸在这种氛围里在生命的这四十年里绝大部分时间是没有离开书法的。因为这样沉浸在这个领域对它的长处、短处、局限、收获都会一一经验、一一加以思考,所以对它的问题也就感受特别强其中有一点是:书法今天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是圈子里的事情。书法曾经是一个伟大的文化现象对整个中国文化那种密切的关系,所有使用汉字的人的书写上关联太强了但今天的书法,它的繁荣吔好、赞扬也好、热爱也好都是在一个圈子里。

如果在前四十年我们必须这样做那么后四十年我觉得应该有一个想法。我读过一本书說:“应有的生活绝不是现有的生活”我可以套在这里,《书法》杂志未来的四十年绝对不是过去的四十年它是跟书法领域应有的状態紧紧连在一起。

刚才我说了它是一个圈子里事情是不是它要变成圈子外的事情。圈子里还要做圈子外是指书法对当代的益处,对文囮、对哲学、对整个社会有没有可能产生影响有一次我学生坐在我车子后面,我说要借助对书法的思考对中国的哲学、中国文化能不能有一种推进,他说这太难了但是我要问,是不是未来的四十年应该做得到如果过四十年还做不到这样的话,我觉得书法真不行了

峩说一件跟杂志有关的建议,我没做过杂志也没做过报纸,但我直接感觉到杂志选题极为重要的但目前的选题我认为还是常规的思路。这一期做一个黄宾虹下一期再做一个黄道周等等,这是不是四十年前的思路我觉得要改变。这样的选题还可以做但是我觉得要有問题意识。

第二书法教育。经常看到开国际书法讨论会的通知坦率来讲我基本都不去,参加过几次都是听过的。比如硕士生课程的設置等等不说了我认为对解决当前书法教育问题有价值,但价值不大最让我震撼的是关于书法教育的是什么,很多学校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他们对书法专业的隔膜、无知让我震撼。最后这个毕业生又去当老师带什么样的学生,这个领域怎么办这些年发展太快了,一百多个院校里我们合格的博士生根本就不够,所以培养的学生会这么烂我真的想不到。


还有书法跟书写的关系这么多年出土那麼多书写资料太重要了,足以颠覆我们对原来书法的许多看法引出无数重大的问题,当代整个研究根本不看这个

再谈日常书写的观念,最近上海书协组织了一次关于日常书写的报告会但我谈的日常书写跟许多人谈的日常书写完全不一样。书法跟书写关系怎么样未来嘚十年、四十年里我们有许多可能对它进行深入探讨,写出“中国书写史”跟过去书法是不一样的,能不能今天就开始为它做一点准备像这样的课题还有很多。


徐建融(上海大学教授、博导:书法总体形势受《书法》杂志的影响

《书法》杂志办得很好这四十年来书法一片繁荣,当然缺陷也是有的有些专家认为总体形势不好,这个我是不同意的我认为总体形势越来越好。包括今天中青年书法家的莋品80年代有批书法展览,老一辈我们先不说(像启先生)我们这批人,80年代我们也就30、40岁我们30、40岁写的书法作品同现在30、40岁书法作品比比看,我觉得现在这批年轻人水平高得多“70后现象”,这批70后年轻人真厉害当然他们日子还长,今后还不知道所以我的看法,書法总体形势越来越好这当然受《书法》杂志的影响,同《书法》杂志办得好分不开我跟邱振中老师几十年不见了,他在专业圈里很囿影响力今天见到了他,他哲学的思维越来越高深他们研究美术不是解决美术这个狭隘学科的狭隘问题。

有些人也问过我这个问题:“现在社会浮躁你怎么看?”我说我看不出浮躁如果你认为社会浮躁,说明你自己浮躁这是我的想法。因为你自己心态浮躁看到社会就浮躁。我对社会是感恩的我对《书法》杂志也是感恩,杂志已经办得很好了希望办得越来越好。


《书法》杂志10周年时赵朴初先苼题字
汪涌豪(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上海文艺评论家协会主
席):文化修养永远都不能忽视

我是圈外人今天能认识这么多书法大家,感觉很幸福《书法》杂志是自己一直喜欢翻看的杂志之一,历届主编不懈努力坚持下来,一直到王社手上能够办到今天的模样,非瑺不容易特别是我自己现在也办杂志,深知其间的甘苦 刚才有人说书法是圈子里面的生存,但我认为它最为大众接纳也最接地气。峩家门口有一个卖凉席的铺子老板几乎不理生意,一直在写字还有我的邻居,是做生意的订了《新民晚报》杂志,还订了一份《书法》杂志我说你订《新民晚报》我理解,怎么还订《书法》杂志他说他小时候字写得很不好,现在做生意又常常觉得脑子乱写字的時候,感觉心里像被洗了一样很清净。所以我说书法是最有民间基础的一种艺术。书法能够在今天的中国有这样的成就水平有整体性的抬升和发展,与此大有关系

当然,正如书法艺术还要发展《书法》杂志也总要不断地往前走。刚才几位老先生谈得很好看会议掱册,我特别同意上面刊印的赵扑初先生的题词:“尊传统以启新风先器识而后文艺”。中国的一切艺术都有很强烈的程式化倾向唱戲,怎么样打马跑车都有固定的程式。文学也是如此写到竹子,总是这些词汇、意象和典故翻来覆去,脫化翻新书法也是这样,講究笔笔见本源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式化特征更明显如果脱弃传统的帖学、碑学,那就是“野体”甚至完全不到位。所以它里面固囿的技术因素你必须要把握好当然,有的人因此钻到这种程式或技术中出不来了是所谓“匠气”。这一路字常常与文人字发生争执峩觉得不要争,要合作要取长补短。我现在确实看到不过“匠气”过重的作品刚才有人提到大国工匠,那是在说科技特别是工程科技,当然要一丝不苟一个毫米都不能差的,但书法需要这样吗我觉得可以商榷。技能之外它还须为人为学构成的那个“器识”。 我朂近在网上看到一篇批评孙晓云先生的文章传得很广,作者对她的书法用笔多有指斥看似很专业,但我觉得他持论过苛了完全用程式化甚至匠气化的东西要求孙先生,不尽合理当然终究还要有我在,还要讲畅神抒怀不然,书法的生机在哪里呢我蛮喜欢她的字,覺得几十年的功力写到这种境界不容易,她最近办了大展把自己写秃的笔都摆出来,让人看了印象深刻但最近微信传孙晓云给一个雜志题字,说自己三岁开始写字弱冠以前就遍临了法家各家法帖——这就有冋题了,因为女的是“十五及笄”“弱冠”这个词——专指20岁的男子。所以我觉得文化修养对搞艺术的人来说是一个永远都不能忽视的问题。 因为我们在创作艺术的时候我们不是工匠,我们昰把自己交给一个神圣的时刻希望进入到一个艺术空间中。如果没有器识学养做基础有时候字就会浮在纸面上的。所以请理解我们这些外行因为我们批评,全基于对书法与书家的崇拜就是觉得你们不该犯这个错误。但有些书法家比较排斥觉得我是写字的,好像不需要这个角度的批评是这样吗? 所以我希望《书法》杂志以后能不能辟出一小块版面聚焦书家的主体器识与修养问题,尤期待刊出一些批评性的文章不要长篇大论,高头讲章千字文,说清楚问题就好刚才有先生谈到有的文章难懂,如讲“雄强”到底是什么意思?似是大言欺人所以有些技术性的问题和理论性问题要两相结合。就像诗歌讲意境不能王维有意境,杜甫有意境李商隐的也有意境,这三个人的诗风是不一样的你都用“意境”,人家听的会一头雾水所以我们批评的时候要言之有物。

怎么有意境要有具体的例证,有明确的技术支撑你的批评要尽量把这些揭示出来并落到实处。所以《书法》杂志一方面可以登载不同的作品推展老人、新人,还需要有这样一些能结合理论与技术接地气,能解决问题的文章不然,别人看不懂艺术家也不认同,这就没用  如果说我对《书法》雜志有要求的话,这就是如果经常有这样的文章出来,我想书法家会看一看总之我们办杂志不一定老说好话,有时候还需要一些温和嘚、中肯的批评而且是把自己也放在里面的那种。我自己做文艺批评的时候也是这样的当我批评一个人,并不是我比别人高明而是紦自己也放在里面,我为什么知道这是不对的因为我也经常会犯这个错,这样我就不会趾高气扬盛气凌人。所以希望《书法》杂志做┅个引导提供这样一个平台,编辑稍微用心一点以建成一个中肯的、有广泛参与度的建设性和开放性的批评。

文艺批评文艺批评,主要在批评不在表扬,所以我希望能看到这样的文章如果以后自己有了体会,也会积极向杂志投稿


刘彦湖(中央美术学院教授):“从我做起”是第一步

能参加这个研讨会我很荣幸,我从开始喜欢书法的时候《书法》杂志就已经诞生了,我就读《书法》杂志

上海對我来说很重要,是因为我在吉林大学读书的时候吴振武老师也在读博,我快毕业的时候我们认识了他原来跟单晓天先生学过篆刻。那时候于老师不让大家分心于老师主张大家不要练字,免得像中山大学那些学生要浪费太多的精力所以他把自己用的东西送给我。

上海的确确算是中国书法很重要的策源地建国之后,传统文化受到很大的冲击但唯独书法,我记得好像在60年代郭老、沈尹默先生提倡尛学生写毛笔字,后来我们刻印的时候有一些民间谚语包括写简化字,这都是上海书法界前辈做的工作这些工作《书法》杂志在创办の前在陆陆续续在做,当时影响非常大


今天在这样的机会中发表意见,有的是给杂志提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从我自己来讲,这四十年我們走过这一个路程成就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的是我们能不能像清华、北大学生当时那样,第一从我做起第二件事是振興中华。据说“从我做起”是清华的人提出来然后北大就给它拔高一下。我想“从我做起”特别特别重要“从我做起”就是不要给别囚提意见,更多要反思自己的认知或者说我们做得哪些地方不好。如果仅仅看到我们这四十年的成就我觉得还不足以把这件事做得更罙入,可能在座每个人都需要反思反思自己这么多的认知是不是有些值得反思的地方因为我们这个时代跟我们的前一辈是不太一样的。峩幸运接触过一些老前辈他们很博学,懂得很多但说得比较少。而我们现在这个时代我觉得越来越多人越来越会说,但是做得怎么樣就不知道了。比如我在教学过程中我从来是对学生只说他的问题,我几乎很少表扬然后我跟学生说,你觉得我们对他们严厉或鍺对你们很苛刻,其实我对我自己的作品可能更严苛我前一段时间写的作品,我去审视的时候发现就会有问题我这么多年是这样过来嘚,我对自己要求比对别人要求更严

四十年是个很好的节点,应该好好想想我们这个时代的认知是不是跟过去比有一些地方出现了问题整个民国时期,大家都写毛笔字现在用毛笔写字的人,从颜真卿上溯到“二王”都写得很多,也写得很用功为什么我们现在在技法上,不要跟远的比就是跟民国整个一代人的书写状况比,我觉得还仍是没法比因为更年轻的人我们没办法讲,我们在座的我想这玳人能够跟民国随随便便拿出的20个人、50个人能比吗?我觉得还不能比所以我想我们应该冷静对待一些事,可能“从我做起”是第一步


張森:(上海市书法家协会顾问):关键是书法要讲究传承

《书法》杂志办了四十年,从上海开始影响全国,功不可没四十年来推介囷培养了许多名家,为什么关键是书法要讲究传承。

从《书法》杂志开始的“书法热”实际上是因为书法长时间没有被人重视。上海嘚书法水平在当时是比较超前的早在20世纪60年代沈尹默等一批书法家就提倡书法的传承,所以上海搞《书法》杂志底子比较厚。所以我嘚观点是书法一定要讲究传承但现在这方面的文章深入研究的比较少。所以我觉得《书法》杂志要提高质量就要在这方面多刊登一些精的东西,多推介青年书家无论是研究文章还是书法作品要“少而精”,这样才具有指导作用


刘恒(中国文联书法艺术中心主任):現在很多是“书法选手”,缺少文化底蕴

这本杂志等于是书法入门的一个平台而且这么多年一直没有间断。我家里第一期是1977年白色封面印的字是绿色那本,一直到今天我家里都是全的包括我上大学的时候,这个杂志一直没断过

我想这本杂志能够这么多年,四十年连續不断办下来还在书法界有这么大的影响,当然这里面因素很多但是我感觉很重要的一点是它一直在变,根据书法的发展形势一直在變变了几次。我们连续看下来是很明显的上海做事就是认真。

这么多年下来换了几任主编,杂志也根据书法界的形势在变如果说┅点希望,或者说点稍微不足的话我感觉也不能太配合当前的书法界的风气。现在是什么配合展览,主要的文章都在谈中国书协办各種展全国展怎么样,各种展怎么样登的很多作品都是展览。我在书协这么多年前面负责书学研究工作,最近这些年一直在搞展览峩就发现展览的确有导向性,同时这里面有负面的作用

前一段我们在乌海开了一个关于当代创作的论坛会,我在那上面发言了说了一个觀点后来下来黄惇一直说我说得太狠了。我说展览选了一批全国得奖的作品我觉得这里有书法家,但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书法家在我看来他们是“书法选手”。我为什么说他们是选手呢你看《好声音》比赛,都是一首歌在后面有人帮忙有人纠正,有人当教练然后仩来唱得很精彩,你把他拉到KTV唱一首跑调一首,水平根本达不到我们这些作者也是这么回事,在家里费一刀纸弄了一个内容,然后寫写、调整找人来弄,再拿烟熏、怎么作秀弄出这么一件作用去入选、获奖,你把他拉到笔会上写我亲眼看到写的跟获奖作品简直伱不相信这是一个人写的,所以他只能算是选手不能算是书法家。那缺什么缺的就是文化的底蕴。

总的来说这个杂志这么多年在我們心目中还是一个丰碑、纪念碑一样的感觉,很厉害非常佩服。


郑晓华(中国书法家协会分党组副书记、秘书长):直接影响当代书法

峩想说四句话表达两个感谢一个希望,一个祝愿

《书法》杂志创刊四十年,为中国当代书法事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过去四十年Φ,《书法》杂志通过举办各种活动推进学术、繁荣创作、推出人才,可以说直接影响了当代书法的繁荣发展第二,中国书协为了更恏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书坛近五年来按照上级部署,在很多工作领域做了改革探索尝试这些改革尝试得到了媒体界,包括业內主流媒体——上海《书法》杂志的大力支持每当有重大的活动推出,《书法》杂志都积极刊登报导评论文章对书协的工作给予积极嘚肯定。当然也包涵对我们的不足的善意的批评;对当代书坛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也有很多观察、分析、建议第三,上海《书法》雜志是行业大刊影响力很大,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行业媒体的领头羊她的导向对我们业界整个业态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希望上海《书法》杂志能够继续积极关注、支持我们的工作

最后一点,新的形势下所有的媒体都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社会在现代化转型中传統艺术的发展、传统媒体形式、出版形式都遭到各种各样的挑战,衷心祝愿《书法》杂志在王社长带领下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开拓新思蕗充分利用上海东方国际大都市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优越的国际传播“地利”形势,带领《书法》杂志团队在前四十年辉煌的基础上能够再创辉煌,对当代书法的发展起更大的推进作用!


徐本一(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主席):《书法》的影响并不仅仅在上海与中国

我对《书法》杂志的印象可以从今天我们看到这个上海文艺会场建筑时的一些感受来表明。我问了一下这是旧建筑拆了以后做的,上海有格调能够做这么好的建筑,成为一个文化的地标场所说明上海市的领导对文化的重视,也说明上海人善于做实事

第一,上海是务实洏领先或者说领先而务实。虽然《书法》杂志是改革开放1978年的诞生物其实上海书法在文革后期已经逐渐复兴了。在我印象中来楚生先生就写过“纲举目张”四个大字,好像是1973年左右一进展厅他的字放在最显眼的地方,虽然“纲举目张”是文革的口号但他用大字草書表现出来,仍然把他的风格崭露无遗我从武汉偶然来看到这个展览,感受到上海的书法没有断过

那时候朵云轩橱窗挂着费新我的字,在淮海中路水果店里能看到赵冷月、单孝天等先生的字所以不管在街店市井,还是文化场所书法都没断过。在上海文化氛围中能够莋《书法》杂志是有物质基础和精神引领的。

当然《书法》杂志不仅仅局限于上海也不仅仅局限于中国,今后也应在东亚汉字文化圈囷西方文化界也显现出影响力我今天看到《书法》杂志有个撰稿人毕罗,他在《书法研究》上也发表过文章在《书法》杂志有他的"書法行走20年”。今年我们到意大利旅游他陪我们几天。这个人是对中国书法非常热心的研究者他辞去高薪的商务活动,潜心研究中国書法也是个特立独行的人。我问他当时学汉语言有几个同学他说两个人,他说另外一个人现在也不做了他曾在那不勒斯东方大学里敎中国古典汉语,现在也辞去了他说我要潜心研究王羲之,写一部王羲之的著作我想这样一位意大利年轻学者,这样执着于研究中国嘚书法很少,在欧洲能把中国书法研究这么好的毕罗是一个非常好的学者。据说他很想到中国来从事他喜欢的工作当然是从事书法研究工作。我们杂志也应该关注国外的书法研究者这样更有利于中西的书法交流。上海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善于引进全国的高端人財,《书法》杂志也能够引进有影响的、实干的人才所以它的视野就不一样。

刚才周志高先生说了上海定位是世界大都市,那么我们嘚文化也要之相匹配书法是中国原创的一种艺术,而且它的标准是由我们中国人来制定的这就像企业界,一流的企业做标准书法的標准主要是中国书法史所奠定的。所以我们怎么样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使中国书法不仅被东亚汉字圈所接受,也需要在世界范围内使峩们中国书法文化能够传播得更远。

第二点求真而务实,或者说务实中求真刊物总有一种立场,评论也有一种导向杂志记录了当代Φ国的书法状态,表现出一种求真的态度我想能够把书法当下的一些真实情况在杂志里体现出来,《书法》杂志做得是很突出的杂志僦成了当代的实录,为后来者提供了真实的史料杂志不仅仅要有好的大文章,也要有好的小文章比如最近作者陈新亚写得的一篇小文嶂,视角很新颖而编者特别在目录中用黑体字把题目标出来,叫《禽兽的审美》虽然文章不长,我觉得编辑很有眼光不仅重视大文嶂,也重视小文章小文章写得精粹,说出了新颖而有趣的话题更适合在《书法》上发表。

杂志有很多栏目都表现出编辑的思想深度,好的编辑是好文章的发现者和传播者《书法》杂志应当在当代书法创作研究中作出更多“引领”的作用。

中华民族的文化正在伟大的複兴进程中改革开放的四十年使《书法》杂志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此基础上一定会确立更大的目标,成为书法的大杂志


卢辅圣(《书法》杂志原主编):《书法》杂志产生的历史情境与未来

前面邱振中先生讲了一句话,使我很有感触我就接着他的话讲。邱先生所憧憬的现代书法的状态其实是个历史课题。正是这个历史课题产生了我们的《书法》杂志这个历史课题,是20世纪初开始中国文化经受了西方文化的冲击,随着毛笔退出历史舞台书法的生存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几千年以来书法都是依托书写而存在的,当时所有的文化人都会书写都必须书写,而且要书写一辈子正是在这种状态中,在全民性的日常使用的状态中产生了书法艺术书法建筑茬书写之上,书法是全民书写状态下偶尔出现的艺术冠冕在整个中国文化中拥有至高地位。但是这种状态到20世纪以后整个土壤被沙化了20世纪后的文化承担跟书写可以是无关的,从钢笔到键盘文字处理手段的现代化,再高贵的文化人也用不着手工书写来证明正是在这種状态中,书法要继续生存下去就必须转型,就是从书写和鉴赏或者说实用和审美、美与善同时存在的这种状态抽离出来,变成单独嘚只为审美而存在作为一种纯艺术而存在。

我前段时间在写海派绘画史时发现一些材料比如上海被埋没的一个人叫滕白也,他是留学歐美的期间曾为美国抽象表现主义的崛起,尤其是像克兰之类书法与抽象表现的结合应有很大的启示之功。他后来在上海医学模型厂笁作了一辈子作为一位留学生,把中国书法的现代生长点推到国门之外当然是非常偶然的现象。而作为中国书法承担者的现代人则鈈得不在失去全民书写环境的必然性中构建一个爱好书法的小圈子,在失去它原先生存之“根”的前提下寻求另一种类似插花或盆景的噺生机。《书法》杂志也就是在这种历史情境中产生的至于它为什么不产生得早一点,这是中国的文化历史、政治历史决定的二十世紀内忧外患的现实压力,使中国人对审美的需求在很长时间内可有可无而书法艺术本体意识的确立又比其它姊妹艺术要晚得多,所以等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大陆才出现第一本书法专业刊物。应该说前面的四十年《书法》杂志正是顺应了这个历史课题,克尽了她作为书法专业传播平台的历史职责她为书法在现代社会获得合法的生存条件而呼号鼓吹,她促使书法从以前被忽视、被误解的境遇中缓过神来重新进行全国性的大普及以及逐步提高,逐渐产生现代意义上的艺术概念和学科意识她疏浚历史,接绪传统文脉针砭时弊,扶持多え探索诸如此类,伴随整个书法界这四十年来的发展而发展当然这里面的发展进度、优缺点、成绩或失误,也是跟整个中国书坛相联系的后面的四十年,我想可能又会跟前面四十年稍稍不同《书法》杂志作为一个传播平台,其所依托的传播媒介本身在发生变化我們逐步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在某种意义上说会跟当年毛笔被废弃了它的历史地位有类似之处。尽管书法艺术的存在发展还是要凭借纸媒但是书法传播的方式在延续纸媒的同时,以数码技术和互联网为代表的图像文化会在以后的中国大地、在全球推广开来,从而吞噬掉夶批潜在的书法接受者这个趋势应该说会比我们想象来得快。接下来《书法》杂志要继续往前走,继续在新时代保持领先地位就不嘚不未雨绸缪,认真应对其对于将来的书法、将来的书法传媒都会产生深远影响的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


朱培尔( 《中国书法》杂志主编):当代书法界开创性的工作

首先祝贺《书法》杂志四十周年。在当代书法的发展中《书法》杂志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

如果没囿《书法》杂志的创刊,中国书法家协会的成立,可能要晚好几年《书法》杂志举办的群众书法、篆刻征稿评比活动,开创了当代书法展览的新纪元

就我而言,我觉得跟《书法》有缘1978年我到上海读书,可以说《书法》是我的老师也是学习书法最主要的资料来源;箌1980年代工作以后,我又是杂志的作者记得第一次(80年代初)在杂志上发表作品后那种激动与兴奋心情,到现在还忘不掉;《书法》老主編周志高先生曾经做我三年半的顶头上司从他身上我学到了老的编辑工作者对杂志的执着,也学到他做《书法》杂志理念与方法《中國书法》和《书法》杂志既是战友,又是竞争对手这几年,《中国书法》只要做到相关专题需要什么材料的时候我只要跟王立翔社长戓者编辑打电话,他都是第一时间支持今年第十期改版《书法》杂志后,我们《中国书法》开了三个会对每一个栏目、每一个新的编排方式,我们都做了相应的研究又学到了非常多的东西,所以感谢《书法》杂志


舟恒划(《书法报》社社长):相信书法本身的生命仂

我觉得这真是一个有真正意义的书法研讨会,不只是《书法》杂志四十周年的研讨会实际上是书法的研讨会,是当代书坛的研讨会所以我非常荣幸、非常感谢有机会能够聆听各位书法专家们非常精彩的研讨发言。我想在今天来看,作为一个书法专业媒体是否真正能起到一种引领作用我并不是那样乐观。为什么因为我们作为书法专业媒体,只是相对其他非书法专业媒体来讲专业一点从书法本身來讲,真正的引领我们更期待的是在座的、以及不在座的,当代书坛真正具有引领价值的书法家、研究者

书法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其实哏书法的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尽管当下有很多种议论看到比如说所谓的丑书,或者说有一些其他的议论大家就开始担心会不會把我们的书法带向绝路?大家大可放心没有谁可以把中国书法带向死路、绝路,我相信书法本身的生命力我总觉得对于书法,我们僦像盲人摸象我们充其量只能摸到书法这个“大象”的一部分,所以我也觉得哪怕我们很多非常优秀的书法家相对书法本体而言,我們都只是盲人摸象你只摸到书法其中的一部分。

只有当代书坛真的很繁荣很具有艺术、文化活力的时候,我们书法媒体当然会有比较恏的生存和发展但书法的生命力并不等同于书法媒体的生命力,这是现在书法媒体共同面对的一些问题所以作为同行,我还有两个愿朢一是祝愿《书法》杂志办得更好,二是希望我们书法媒体之间应该加强合作

同行有竞争有合作,有差异但也有共性,我们应该就囲性共识的东西媒体之间多加强合作。老实说每一个单一的书法媒体,都非常弱小力量是非常小的。合作才可以取得更大的作用和效应


翟万益(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考虑怎样“好上加好”

刚才有朋友讲《书法》杂志办得非常好。怎样“好上加好”这恐怕是峩们在座要解决的课题。就杂志本身我想应该切入当前一些实际的问题、大家关心的问题、时代关心的问题进行探讨。比如流行书风已經流行了二三十年通过我们杂志的引领,怎样改变这样一种现状我觉得,作为专业媒体这是一个更大的课题

《书法》杂志创刊之初昰16页,现在是200多页增加了十多倍。这样的厚度读者能不能从头看到尾?你认为重要的专题看完了关于资料性和实用性一定要进行研究,要放到一个妥当的地方一些资料性的东西,因为字帖早就解决了买一本字帖完全可以取代里面的一些插页,就不需要再加进去了因为《书法》杂志是面向大众的杂志,好多读者为什么对一些装潢精美的杂志不订阅了一个是内容,二是页码所以这个杂志能不能甴厚再变薄,这恐怕是需要杂志要下工夫的因为现在杂志的信息量很大,我们经过反复的筛选针对目前书法发展的需求,并且做一些罙刻的思考哪些问题是需要改变的,哪些问题是需要升华的

当然四十年来通过我们的努力,在《书法》杂志引领下诞生了一大批名镓来支撑中国书坛。在后面的四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我们通过杂志思考能够再提升一批中国书坛不可磨灭的大家。这也是我们思考嘚问题给《书法》杂志谈这个问题好像有点超标了,但这应该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一是面对普及,积极做大做强;二是引领引领一切的成名的书法家向更高的层次迈进,能加快这样的快

另外,像《书法报》等一些纸媒都开展过书法批评我们今后能不能开设這样的栏目,针对一些已经成名的中青年书家进行批评当然,需要组织一批能接受批评的书法家再组织一批书法理论家进行真诚的批評,这样比刊登一两幅作品、写一点不切要害的赞美文章要好得多


40年来的部分《书法》杂志

再一个问题是选题。我们到书店去看一本《圣教序》可能有30多个版本,各个出版社都在出非常泛滥。这样的选题根本不科学我们出版社选择什么样的字帖,应该针对中国当代書坛做一些思考把一些没重视的,真正的经典出精、出好能够起到示范作用。所以《书法》杂志的选题也应该选得更新把一些未被關注内容的推荐给当代书坛供他们参考。

另一方面从平面杂志向现代媒体过渡的问题。比如书法教育我们应该打破杂志的围墙,不能僅仅局限于杂志不能局限于出版。因为现在的传媒手段已经打破这样的界限我想《书法》杂志应该更好立于潮头。这样《书法》杂志洅持续做四十年也就形成了中国书法史上一个不可逾越的丰碑。


李木教(中国书协理事、草书委员会秘书长):  名家办刋更具有学术性權威性

我跟《书法》杂志社的交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那会儿整天想着往外跑,可能是自己见识有限或者囿于当时的资讯匮乏只觉嘚苏沪杭就是心中的书法圣地,上海杭州跑得特别多上海的老一辈书家谢稚柳、钱君匋、方去疾、赵冷月等先生我都有幸请益过,当时雜志社的一批编辑如周志高、吴建贤等如日中天在全国影响很大,所以我每到上海都会去杂志社向老师们请教现在想起来这种交往很單纯,好像从没想过因为熟悉可以发表稿子作品他们似乎也没主动给我这方面的帮助,但在书法创作方面却都毫无例外的给我很多指导后来胡传海先生抬举我,很自然就跟着他参加了杂志社的一些活动所以觉得这个杂志很亲,有时还有点家的感觉也许正因为《书法》杂志是名家办刋,所以更具有学术性权威性更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刚才诸位先生都给《书法》很高评价和建议时间有限,我只说兩点一是站在当代书法发展史甚至在新时期文艺复兴的角度对《书法》杂志的贡献给予多么高的评价都不过分,实在是居功之伟!二是當前不只是纸媒面临新形势挑战各种媒体甚至包括书协在内的学术团体,包括形而上的观念制度无不遭受各种冲击所以只要有信心有能力,这种时候同样也是聚合提升扩张的一个新机遇 


陈志平(暨南大学教授):可开展对四十年《书法》杂志的研究

我是《书法》杂志培养的新生代,这里很多前辈《书法》杂志四十年,作为一个杂志说长也不长说短也不短,作为见证书坛重大发展来讲是培育好几玳人,从我个人来讲我受益于上海《书法》杂志,在这里表示感谢

这个契机很好,上午我看到文献展刚才黄惇先生提到了日本有杂誌《书苑》,我在日本待了一段时间我买了全套的,我想《书法》杂志四十年有没有一个合订本或者限量版的合订本?如果有的话囿个工作去做,对四十年《书法》杂志集中的研究如果没人承担,我可以让我的学生去做比如可以做一个目录,对这里面的文章、作品、介绍的人物、历史上的专题做一些定性定量分析我觉得是对过去四十年《书法》杂志最有价值的学术工作。华老师说到“专题”峩倒觉得有一个叫“话题”。《书法》杂志有个卷首语每次都做得很好,它提出来很多话题可以把它深入下去。这样做有什么好处鈳以让作者、读者都关注,形成共鸣这样一方面《书法》杂志也更丰富,同时也符合时代的需要


杨吉平(山西师范大学教授):坚持“清新雅致”这个特色

我说三句。第一句咱们杂志还是要坚持自己“清新雅致”这个特色,不能失去!但若内容越来越多份量越来越偅,如何再体现这个特色值得思考人常言北雄南秀,应和《中国书法》形成鲜明差异要各自保持自己的特色。杂志要薄、轻轻的杂誌拿到手里有一种愉悦感,价格低了订户也就多了,读者就多了这是一个建议。再一个我发现咱们聘请的学术顾问和《中国书法》楿似,这对杂志内容差异化发展也形成挑战如何处理杂志几十年形成的优秀风格和再发展问题也值得思考。

第二句话读者面对的是谁?我觉得是普通读者占2/3专家占1/3。

第三句话是作者问题杂志要有专家投稿,也要有自由投稿这样我们才能吸引更多的读者。现在纸媒非常困难一些书法纸媒发行量也在下降,很大一个原因是价钱太贵不少学生都看微信了。

我觉得处理好这三个问题杂志才能生存下詓。《书法》杂志生存下去书法艺术便会生存下去,中国书法艺术才能永恒


《书法》杂志40周年纪念展览现场
于明诠(山东省书法家协會副主席):纸质书刋的意义价值是永远不可或缺的

刚才听了各位老师、专家发言非常受启发,也很有同感1978年《书法》杂志创刊的时候,我15岁在一所乡镇中学读高中二年级,还不知道有专门关于写毛笔字的这本杂志尽管从小也写毛笔字,但对书法知识的了解非常有限1980年上大学的时候,教室斜对面有个阅览室偶尔看到这本杂志,特别喜欢翻看从中慢慢知道了一些书法史、书法理论、书法美学的常識,也了解了书法在当时的现状、信息以及许许多多的书法篆刻名家后来就一直订阅这个杂志,包括以前的旧杂志在书摊买来一直珍藏着,几次搬家也舍不得扔几十年一路走来非常感恩这本杂志,也可以说正是这本杂志最初让我热爱上了书法艺术的我从90年代中后期開始在《书法》杂志发表一些文章。

刚才各位谈到杂志受到现代信息媒体的影响发行量减少了很多。但是我想发行量只是一个方面现玳媒体资讯再发达也不能完全取代纸质书刋的作用,纸质书刋的特殊意义和价值是人类文明史永远不可或缺的再说,一本杂志的影响也鈈仅仅是发行量所能体现的发行量只是一个侧面而已。现在很多文章发表之后转到微信里这其实是一种延伸阅读,它只不过是转化了┅种形式这些文章虽然在一本杂志上只被阅读了一遍或几遍,但被转化成微信文章以后还会反复被阅读这也同样体现了咱们杂志的影響和成就。如我在2011年写过一篇小文章不到三千字,文章题目叫《说展览体》这个小文章发表了以后,这么多年来反复在微信圈被各种岼台翻找出来推送题目配图都被改得面目全非,不知道有多少种版本了这个阅读量肯定要翻了上万倍不止,甚至‘展览体’这个提法吔被许多朋友同道们认可釆用我觉得这就是咱们杂志影响力的体现。

再一个刚才许多先生谈文章长短与杂志厚薄的问题,我觉得杂志嘛特点就应该是个‘杂’字,长文章有长文章的好处短文章也有短文章的好处。有些学术性的问题不能用很短的文字说清楚但有些問题也没必要说得很长。我特别赞同前面几位老师说的关于书法理论研究中很多基本概念、基本范畴的使用与鉴别研究问题,应该提倡哆做一些深入细致的研究要力求准确严谨,能“言之有物”比如在很长一段时期,我们经常听到一个‘书法本体’的说辞很多朋友,包括一些老师辈的专家提到当代书法的问题和现象时冲口而出说书法本体如何如何。看了大家讲书法本体的文字差不多基本上都是茬讲作为现象和物件的‘书法本身’,讲书法基本的技法、笔法、结构、章法认为这些是书法本体。我觉这个概念用得很不严肃甚至唍全反了。如果很多人都这么说名家专家带头这么说,这个问题我觉得就比较严重了我去年写了一篇文章也发在《书法》杂志上,题目是《也说书法本体》‘本体’是西方哲学里的一个很基本的概念。咱们传统哲学里不讲这个咱们传统哲学里称为“本根”。而且儒镓、法家等诸子百家基本都是谈具体问题而不触及世界本体问题只有道家才讲到“本体”,这就是‘道’‘道’当然是形而上而不是形而下的。西方没有书法艺术当然没有“书法本体”这个说辞,但西方有“艺术本体”这个说法二百多年前就写进哲学教科书和牛津百科全书了,其实这不是什么高深的知识是常识。我们若用‘书法本体’这个说辞来研究书法问题不能主观臆断,而应该在‘艺术本體’这个概念上展开艺术本体是关于艺术存在的本质和思考,而恰恰不是一些细枝末节所谓的技法问题不是形而下,是形而上类似於这样概念、术语,假设大家都习以为常、见怪非怪大家都冲口而出,特别是一些专家名家也这样说慢慢地大家就真的把技法当“本體",书法艺术怎么能不坠入技术主义泥潭呢而且肯定对书法理论研究和思考带来严重的后果。我觉得杂志的重要性也体现在这里就是對许多问题的批评不要止于现象,更不要不负责任地滥捧滥骂图一时口快不少人都觉得当代书法批评是个弱项,其实《书法》杂志在现當代书法批评这一块一直算是比较热闹的几代编辑都为此花费了不少心血。我在这本杂志上就多次被别人批评过从批流行书风到批丑書似乎都没落下过我,当然我也批评过别人以及诸多当代书坛创作现象甚至在人人对流行书风口诛笔伐的当口,我也曾专门写文章为流荇书风辩护过文章也发表在这本杂志上。二十多年前我运气好,获奖多针对我个人的许多批评无论准确恰当与否,从某种意义上说也都起到了提醒我在年轻气盛的年纪不要太轻狂骄躁的作用,我自认为自己在那个时间段也没有太嘚瑟因此保持了一点清醒和冷静。


沝赉佑(原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审):搞书法研究要把古代的事情搞清楚

对我来讲首先我要感谢《书法》杂志,感谢她引我走上书法的道蕗

其次,刚才很多专家谈到书法的批评理论因为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我搞文献能感到中国古代很多东西都没有搞清楚搞书法研究吔要把中国古代一些事情搞清楚。一些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真本的书法资料其实是不可靠的伪本这些东西不搞清楚是很麻烦的。所以我认為每个人依靠自己的特长把各自研究的内容理清楚,各人做好各人的工作把书法搞得更好。


张索(华东师大书法专业硕士生导师、上海市书协副主席):从中华传统文化复兴的角度看《书法》 研讨会现场张索在发言

我们今天大家都在谈《书法》杂志,实际上我们不能離开上海书画出版社谈《书法》杂志上海书画出版社就像一个基地,像一个停机坪《书法》就是在上面起飞的一架飞机。文革时期Φ国传统文化受到了极大破坏,可谓是灭顶之灾书画被视为“封资修”的代表,被“破四旧”书画被毁了,字帖类的书籍也没有了泹在文革后期,上海书画出版社率先出版了几本经典字帖影响巨大,哪怕不是经典的像周慧珺先生的《鲁迅诗选》也受到人们的特别囍爱。文革结束后百废待兴,在书法的复兴路上《书法》杂志诞生了,他和书画出版社的《书法研究》、《书与画》等构成了姐妹刊粅弘扬传播中国书法的正脉,影响深远意义非凡。因此今天论《书法》杂志的定位,她不只是简单的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应该讲是Φ华民族传统文化复兴,弘扬光大的一面旗帜

我们的师辈和我们这一辈都受惠于《书法》,当年若能在《书法》杂志发表文章或图版影响就非常巨大。记得1985年吾师林剑丹在《书法》杂志上发了专题,叫《艺苑荐秀》是第一次推出。上面有刘炳森、徐纯原、林剑丹、段成桂四人我在林师家看到杂志,非常激动十分钦慕。《书法》杂志就是我们心目中的丰碑和殿堂

另外,上海是海派文化的聚集地百年来对中国文化有着巨大贡献,海派不是派她是一种“海纳百川”的文化现象,无论是民国时期还是新中国成立后以至到文革之後,上海的书法一直是中国书法的重镇但这一二十年来,人们对上海的书法有了偏见认为上海书法不行了,原因是参加国展的人数不哆处在全国各省(市)的中下游。原来我在浙江也以为上海书法不太行,但自从调入上海工作以来逐渐改变了这种看法。书法是技法更是文化,如果我们看平均文化素养上海人的文化素养层次肯定是全国最高的。上海底蕴是深厚的上海《书法》杂志,她依托于仩海书画出版社上海书画出版社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资料库和人才库,这里走出了一批影响中国书坛的人物《书法》杂志能有今天,這些优势是其他刊物所不具备的

当然在当下,办杂志也受到了许多情况的制约特别是互联网和微信等等,但实体杂志和虚拟自媒还是鈈同建议《书法》杂志要策划一些有特色、有影响,立体型的书法界所关注的活动就像当年创造性的举办了全国首届群众书法大赛和铨国首届篆刻大赛一样,我们期待着在上海《书法》杂志未来会更好。


张立行(《文汇报》主任编辑、上海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书法》杂志在互联网时代的新机遇

我不是专业书法家也不搞书法理论研究的,以一个传统的大众人的视角谈一下对《书法》这样一本專业艺术刊物的感受

首先,上海目前有三十几种公开出版的艺术类杂志有的有刊号,有的以书代刊但是,可以说《书法》杂志是其Φ最有影响力的专业的艺术类杂志有特定的受众,但我是觉得《书法》杂志的覆盖面已经超越了特定的受众也就是说,看这本杂志鈈仅仅是对书法感兴趣的人,还有其他一些人群因此,《书法》本质上是一本人文杂志它以书法为载体,给读者提供了丰厚的人文资源我以前经常根据《书法》杂志上的文章改写成新闻,在文汇报上发表赢得文化界很好的回响,如刚才老师讲的流行书风、丑书等话題实际上反映了背后的社会、文化、市场等多方面的因素。我们以此做报道其溢出效应远远超出书法界,影响超越书法界一本艺术專业杂志的影响力能超出其本身的领域,我觉得这很了不起这也是它的成功之一。

再讲第二点很多老师都讲了现在这个时代已经是互聯网时代,对纸媒、专业杂志开始有比较大的冲击刚才我们这么多人谈了这么多,还是主要就杂志谈杂志本身改版如何如何,这都是必须谈的但我想跳出杂志本身,谈谈《书法》杂志在互联网时代的新机遇20年前在互联网经济刚刚发展的时候,美国斯坦福大学一个很犇的社会学教授他说当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人们更渴望跳出虚拟空间能够有更多的面对面的交流机会。我觉得《书法》杂誌还有一个最大的功效就是它品牌效应。依托《书法》杂志这个特定的文化品牌效应可以做很多很多杂志之外的线下的事情,比如刚才講办展览也可以开讲堂,还可以搞许多与书法相关的文化活动将《书法》杂志的文化影响力大大扩展。《书法》杂志有杂志本身的品牌效应还有多年来所积聚的丰富的专家资源,可以以书法为载体以与读者面对面的方式,在文化的传承方面大有可为这比杂志版面夲身的传播效应放大许多倍。我觉得再过四十年以后我们不是谈《书法》杂志本身,而是谈《书法》杂志这个品牌如何在一个新的时玳里得到最大的推广和利用。


顾村言(“澎湃新闻”艺术评论部主编):新媒体时代需要沉淀、经典与独立

我中学时因为喜爱书法就开始訂阅《书法》杂志了很感恩,后来也给《书法》杂志写过一些书法访碑与行走方面的稿件现在对《书法》杂志,我一是喜欢二是羡慕。每次收到新的《书法》杂志我一般都是先看一下,然后藏在那里——我不想那么快地看完其实很多内容三五年乃至三五十年以后嘟是可以再看的,因为策划的一些专题与经典内容都值得收藏图片也很难得,所以说我很喜欢再说到羡慕,我现在从事于澎湃新闻的藝术板块澎湃新闻作为这些年影响很大的现象级新媒体,之前是由东方早报彻底转型而来澎湃新闻艺术版块的前身是《东方早报·艺术评论》,创刊于2011年,当时每周一期一期16版,我们团队也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从2016年彻底转型为新媒体——无论纸质还是新媒体应当说影響一直是非常大的,但话说回来我们毕竟对于纸质有情感,我个人对于对新媒体转型也还有点心得因为就艺术或书法的呈现而言,纸質的触感与版式语言仍是非常重要与无可取代的在互联网与新媒体时代的轻阅读时代,我反而感觉这给《书法》杂志带来了新的机遇峩觉得杂志立足于学术、思考与收藏性,还是要坚持已有的长处扬长避短,刚才有老师希望杂志变薄我感觉却是相反的,我觉得至少偠保持杂志现在的“厚度”因为新媒体时代还是浮躁的,我们需要沉淀需要经典,需要可以收藏的内容如果让它变薄,实际上是把洎己的短处亮出来我觉得互联网时代杂志的长处正在于积淀与经典,而且要再增加学术性、增加经典性所以从我个人角度而言,其实非常羡慕《书法》杂志毕竟我编报纸编了那么多年,很羡慕这样版式结构与语言而无论是微信、微博或新媒本,阅读的感觉都比不上這样的版面结构

刚才张索兄谈到看《书法》杂志要从中华文化复兴角度来看,我非常认同这要回到对于中国书法的认知上,其实中国書法本身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视觉艺术的问题——现在很多人把书法归到视觉艺术的范畴,我觉得是非常大的误区书法本身是中国知識分子与士之精神的载体,是文脉所寄承载着一种自由的心性,所谓“如其人如其志,如其学”可以说是历代士人的心迹与心象,所以其实在我个人眼中并不存在书法的复古与创新之分因为我看到的是心迹。比如说王羲之的《丧乱帖》从中可以感受到五胡乱华晋囚东渡后的那种痛彻心底的苦,可以感受到他的心迹、情绪和生命状态这跟我们现代人没任何隔阂,所以通过真正的书迹我觉得古代和現代人都是通融、贯通的汪涌豪老师讲书法不是单纯的技法,是人文积淀的载体要重文化素养,是这样所以从从宏观角度上,我很非常期待《书法》杂志在中国文化复兴中的地位与贡献因为这本杂志的背后是上海书画出版社这样的文化品牌。

第二从微观角度而言,华人德老师提到了多策划一些专题这一点我有点体会,因为之前编《东方早报·艺术评论》,每期都得策划一个大的封面专题一周一期,积累了很多《书法》杂志在这方面这些年也做了很多策划,比如这一期的黄道周专题今后我感觉可以再继续强化:一是静态选题嘚策划性,包括黄道周策划见出工夫我看得很有味,但还可以再约一些稿件在纵深上再下工夫。还有“动态性”的策划也就是对当丅的热点反馈可以再迅速一点,以后其实可以与新媒体一起联动

还有一点是独立性,刚才刘恒先生谈到刊文“不要配合书协的展览”峩非常认同,《书法》杂志是独立而超脱的是有文化理想与大情怀的。我相信《书法》杂志会办得越来越好

书法杂志40周年纪念展览现場
管继平(上海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那时最权威的“老师”就是《书法》杂志

我之爱好书法,儿时虽是受父亲的启蒙无奈父亲早逝,影响甚微待十八九岁,真正使我重新抓起毛笔刻刀开始对临帖刻印有了兴趣,倒是受了一位中学同学的启发可是那位同学的兴趣僅保持了二三年,而我则或勤奋或懒散,或打渔或晒网断断续续地把书法篆刻的习惯保持了四十年。

少年时学书只是同学之间的玩耍,并无正规的师承要说其时最权威的“老师”,那就是刚创刊不久的《书法》杂志记得1980年前后,正值我练字刻印的勤奋期在我20虚歲生日时,那位同学非常郑重其事地买了一本《书法》杂志作为生日礼物赠给我。并在杂志的封二空白处以稚嫩的笔迹,题上了“水滴石穿”四个篆字(查《说文解字》所得)与我共勉那时的《书法》杂志好像是0.66元一册,照今天来看实在是太微乎其微了然而对当時的一个中学生而言,似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为此,我很感激这位同学也是因他的生日礼物,使我在后来的岁月中经常把不多的零婲钱省下来买这本杂志,多少年来《书法》无疑成了我最佳的良师益友。

如今三十多年过去了当我翻出箧中所藏的这本纸张已经泛黄嘚《书法》杂志,面对当年的同学题辞尽管惭愧自己未能练就“穿石”的功力,但却为自己这么多年来能始终与书法结缘、与《书法》為友而高兴应该说,在当年我有幸选择了《书法》而书法则改变了我的人生。


李廷华(学者、作者代表):书法艺术的人文品质不会消失

一、《书法》杂志创刊表现了上海文化的锋芒锐气。

四十年来书法艺术和书法文化的影响和扩展,代表了中国社会对于优秀传统攵化的不断汲取在《书法》杂志创刊之后,国内其它书法类杂志和报刊不断诞生书法活动方兴未艾,《书法》作为报春红梅代表了仩海这座中国最现代化城市的文化敏感,代表了上海文化的锋芒锐气书法艺术是古老的中国传统艺术,但是在老申报的时代,在创造社的时代在《收获》创刊的时代,中国都没有出现一家专业性长期性的书法杂志恰恰是在四十年前,上海创办了《书法》杂志这是鈈是说明,经过了百年文化顿荡的中国社会对于传统文化的复兴,具有空前的欲求天下事,在人为文化事业的内涵是浩茫含蓄的,泹文化现象又赋予典型以符号价值如果说,四十年改革开放最明显的成果是中国社会焕发了经济建设的活力,书法艺术也在其中载沉載浮那么,《书法》杂志已经可以追随大上海的诸多百年老店,进入人们恒常的视野

二、 《书法》杂志的多年作为,体现了尊重传統的知见定力

多年来,杂志表现出的文化品质四十年的书法文化发展,在书法技艺的普及和深入方面出现了任何前代不可想象的活躍状态和专业化高度。其中发挥最明显作用的是现代传媒手段。如今传媒正从传统纸媒向信息化迅速变幻,书法的实用价值明显蜕化中国书法的文化属性会不会也随之蜕化? 我第一次在《书法》发表文章是周志高先生转载我发表在《随笔》杂志上的《永远的高二适》。我关心的是书法艺术的人格化而高二适先生这样的书法家正是书法技艺,文化修养和时代人格的完美结合如果我们回溯中国的书法历史,王羲之、苏东坡到于右任、沈尹默、谢无量、白蕉、林散之凡是书法作品长久被后世珍重者,都是这三者结合的典型中国书法艺术,本质上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艺术载体不论社会怎样发展,不论书法艺术的具体作用方式怎样变化但其人文品质不会消失。

三、 《书法》杂志的独特表现展示了遨游书海的职业精神。


《书法》杂志十周年时谢稚柳先生题字
姜寿田( 《书法导报》副总编
辑):敢于碰硬的媒体形象卓立于当代书坛

《书法》创刊四十年来以其凿破鸿蒙,筚路蓝缕之功开创一代书法风气,在新时期推动了传统书法的當代复兴并在书法现代展览模式上具有创辟之功。在当代书法史上《书法》开创之功与鲜明品格,可归其为三点:

一、敢为天下先的風气倡导《书法》作为当代书坛第一份权威杂志,为传统的书法的复兴和当代书法审美地位的确立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这使《书法》在當代书法史上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二、公器公论的批评立场《书法》始终坚持直面书坛的批评姿态,对书坛之弊敢于大胆揭露;倡导健康的创作与学术研究风气激浊扬清,弘扬正气在这方面,《书法》以公器公论彰显了一方书法舆论重镇的批评及导向作用彡、独立不羁的主体观察。在当代众多书法媒体众声喧哗中《书法》始终以其独立不羁的主体观察,坚持自身批评立场而不随波逐流,这在面对书坛重大事件中都有所显示从而使《书法》以敢于碰硬的媒体形象卓立于当代书坛。


俞丰(学者):注重“幸存者偏差”

近姩来因为担任《书法》杂志特约审读的关系使我对杂志的每一篇文稿都阅读得非常仔细。杂志以贴近大众的丰富形式和犀利的批评文章深受读者喜爱。杂志社经常收到老年读者的来信得到他们的热情鼓励是对所有编校人员工作的肯定。有些老年读者甚至花费大量的精仂将杂志中的文章手写抄录成册,思之令人感慨扎根学术,面向大众是杂志本有的办刊方向,但是看到这样的一些反馈和来信却吔促使我思考另外一个问题,我想到的是逻辑学上的一个问题叫作“幸存者偏差”。广大的老年读者时间比较充裕,乐意与编辑交流思想和看法这当然是很令人感动的,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他们的声音并不一定具有最广泛代表性的;相对的学者、专家和广大中青年讀者,他们是杂志更应该关注的对象只是因为他们一般工作繁忙,所以即使有看法想法也很少与办刊人员交流。这就是所谓的的“幸存者偏差”所以我们在关注读者来信、反馈的时候,要认识到这样一种统计学上的偏差虽然很多老年读者非常热情,但是在综合考量雜志的办刊方向上我觉得还是应该更多关注学者们的声音。坚持学术性扎根书法研究的最前沿,这一点不但不能松懈而且要更加强;在普及教育方面,要研究更新更好更贴近时代的方式与广大老年读者沟通,杂志要起引领作用而不能一味地迁就于某些比较落后的藝术观念。

孙稼阜(《书法》杂志副主编):两个转型是现实问题深感各位老师殷殷寄语!在当前两个转型是《书法》杂志不惑之年面臨的现实问题:
一,巩固既有向现代传媒手段的转型;二,继四十年前在书法普及时的"孤鸣第一声"(启功先生语)在书法由"内嫆实用"走向"艺术实用",艺术化转型由不自觉走向自觉书法人格化觉醒大幕渐启之际,《书法》应找到自己的位置并发挥应有作用我们这些编辑者将会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编辑能力与专业水平,承接好前辈四十年辛苦得来之成果并争取使其发扬光大!私以为要做恏一个书法编辑,至少应具备以下四点 :  一应具有深刻的编辑思想与熟练的编辑能力。这是一个好编辑的基本要求二,对书法史应有宏观的认识与缜密的思考因为不宏观不能把握其脉络,不缜密不能辨其关节三,应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古代优秀书论多为古代大家经驗之语,因而要正确解读与承传必须有实践相佐,实践就如一把解码器 四,应具有高尚的品德书法归根是人之学、德性之学,因而技法之上的成就高低终取决于人之高低人有多高,字有多高;同样编者人有多高,杂志便也有多高

2018年《书法》杂志

王立翔(上海书畫出版社社长、总编):植根传统,专业办刊

谢谢大家!大家的发言非常踊跃非常热情!我总结几句。

我们举行《书法》杂志四十周年紀念办今天这样的研讨会,大家给予了巨大的关注也做了非常充沛的准备,有的还准备了书面发言这真让我感动。为什么命名为研討会而非座谈会呢?其实我们确实有期待的我们是想要研讨一些话题。我们要纪念四十年也需要面向未来的思考,今天大家的发言嘟涉及到了这两点对杂志的未来发展都有非常重大的启迪。

我想我们杂志有两点必须要坚持:一我们要植根传统。大家都提到了书法藝术本身是植根于中国文化传统当中的所以从这点出发,我们杂志的内涵、内容以及建筑于学术基础上的问题意识,都要从中国传统攵化出发、中国传统艺术出发杂志要想做得更好,肯定要植根传统的这个过程中一定有很多问题需要不断地解决。所以我们又是以這样两方面来认识一些重要问题的。首先我们是面对大众的,我们这个杂志的群众基础那么好曾经发行量有很高的辉煌,到现在我们烸期三万本好像看起来数字不一样了,但在各位支持下影响力我想未必输于当时。区别可能是层面不同了但它的作用还是存在的。洳何用运行好影响力大众读者首先是我们依靠的对象。但我们面对大众并不仅仅是初级的认识而是要发挥提升的功能,用知识用思想來引领阅读引领我们的读者,让我们的书法群体对书法的认识能进入到更高的境界。

二专业办刊。我们出版社和杂志一直定位在专業几十年的成功经验,也说明我们坚持了专业我们的强项就是专业,因此专业办社、专业办媒体我们的杂志不是流行杂志,不是为叻迎合市场、迎合读者的通俗杂志我们很多品质来自于我们的专业,更多的视角来自于专业

专业另一方面呈现,就是我们的作者也是專业的刚才各位讲到我们依靠力量到底是什么,我们首先依靠的是学有专攻的专家是那些长期对书法有研究有认识的专家,而非今天箌这里来逛一圈明天有又到别处去乱发议论的“闲人”。当然各种层面的支持力量我们都要依靠包括我们的媒体同行。在同行间我們更要形成团结的力量,来应对未来的挑战


《书法》杂志40周年纪念展现场

《书法》杂志站在新征程的起点上。这次编辑部办这样的活动壓力很大但是我们必须担当起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要对得起读者、对得起读者、对得起书法事业在今天研讨会上,我们听到了众多嘚金玉良言对我们走好未来之路,极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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