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职业乙级足球联赛赛又出闹剧,中国职业联赛何时真正"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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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汕:足协的管办分离 如走过场的闹剧
  自从两年前几位足协大佬进了拘留所轰动全社会,一个呼唤已久的“管办分离”终于成为体育总局无法回避的话题。多年来体育的管理机构对于中国足坛骇人听闻的黑幕采取不管、不承认的态度,而一旦司法介入便摧枯拉朽地揪出假赌黑,也暴露出以往营造的坚实壁垒是何等孱弱。这个把金牌视为“唯此为大”的机构终于明白纵容足球的管理机构最终会引火烧身,而以往千疮百孔的漏洞就是没有从机制上做根本性的变革。他们固然感到“管办分离”的重要性,虽然也作出姿态,终因贪恋自身的权力与利益只能虚晃一枪地做一次有其名无其实的机构改革。
  两年来人们拭目以待,期盼“管办分离”的降临。各种不同的版本一直或欣喜或失望地传来。近日,似乎尘埃落定,不禁让人大跌眼镜,滑向人们预期的最低标准。从中国足协传出消息,最新方案中唯一提到分离的只是一句“把办赛职能从足协剥离出去”(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剥离之后依然有“太上皇”,就是中国足协成立“职业联赛理事会”对职业联赛进行管理。这还不算,出任理事会主席的将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的于洪臣。连傻子也会看明白,足协与足管中心仍然两位一体。不仅制度建设踏步不前,人事调整也是穿旧鞋走老路。足管中心一度唱出的“管办分离”终于成为一个不吹就灭的肥皂泡,而且是一个连美丽光影都没有的丑陋的肥皂泡。
  其实人们对于这种结局一点也不奇怪,从职业联赛的根子剖析,中国足球就走着与世界足球职业联赛背道而驰的路子。管办分离说到底就是互相监督、利益共享,足球俱乐部的始作俑者英超联赛的目前所有权属于20家英超俱乐部,英超联赛的主体是由各俱乐部组成的英超联盟,它本身就是一个有限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拥有独立于英足总的商业开发权,与联赛有关的许多重大事宜都由俱乐部投票决定,英足总也是英超联赛的一个特别股东,它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拥有一票否决权,比如英超委员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的任免等,但在其他事务上没有发言权,这种体制做到了权力的分割与制衡,也充分地保障了各俱乐部的权益,这才是真正的管办分离。而目前中国足球的管办分离只能是“意淫”,也可以视为笑话,但如果非要拔高,也能称为“中国式管办分离。 ”
北国网-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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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改革发展史志通(南京工程学院 机械工程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67)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摘要】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经历了甲A,中超之后已经步入正轨,中超联赛经过打黑风暴和恒大的强势崛起,已经有和韩国联赛、日本联赛一较高下的资格。改革发展依然是中超的主节奏,解决好足协和足管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问题,健全俱乐部制度,中超联赛的明天无比明朗。【关键词】
改革 [Abstract]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 in Chinaexperienced a, super has been on the right track, the Super League after the strong rise of the storm hitting and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Evergrande, has a league with South Korea and Japan LeagueA is the qualification to compet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is still the main rhythm of super, solve the foot pipe union foot "a centaur, two pieces of brand" problems and improve the club system, the Super League tomorrow very clear.[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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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中国足球经历了20多年的职业化道路以来,一路风雨,期间人们对其的失望多于掌声。不论是自1994----2003年间的甲A还是2004至今的中超,都没有取得让人信服的成绩,甚至一直伴随着取消职业联赛的声音。改革过程中的诸多硬骨头制约着职业联赛的发展,一是足协的职能界定,一直以来被人所诟病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问题,管办不分,职能错位是目前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健全俱乐部制度,俱乐部作为联赛中的主体,俱乐部的健康发展直接推动联赛的竞争力和可观赏性。三是遏制足球的腐败行为,2012年的足坛反腐令人触目惊心,一些所谓的金哨也直接卷入案中,是否能遏制腐败也直接关乎职业足球的命运。中国职业足球联赛该何去何从,牵动着中国亿万球迷的心,必需从多方向,多渠道去分析职业足球的病根,找出改革的方向,发展的动力。一、 足球改革的历史足球作为20 世纪90 年代初期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我国职业体育的先行者,其十几年的改革历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毁誉参半的甲A 10 年,二是人人唾弃的中超几年1。【】三是联赛的新生,最最重要的“搅局者”恒大,以一种最夸张的方式出现在亿万球迷的眼前,2013赛季夺得亚冠冠军,中超联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赛也因此获得了球迷的认可和更多的支持,发展不可阻挡。第一阶段是毁誉参半的甲A10年,1992之后中国进入高速建设市场经济阶段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体育事业如何顺应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大趋势,加快自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作为一项重要议程摆在了当时国家体委领导的案头。足球作为体育改革的试点,承担着排头兵的任务。从1994年开始实行以俱乐部职业队为主的全国甲A 联赛,但是我们可以看出甲A十年是矛盾不断积累,问题不断暴露的十年。在短暂的十年之后,中国足球进入迷茫期。第二阶段是人人唾弃的中超,从2004至今,这个足球顶级联赛在创立之年就遭遇了观众锐减,球市凋零,联赛收入下滑,然而比这更严重的是,黑哨、打架、赌球、充斥着新生的中超。不得不提的是中超成立之后,国家队在世界大赛中的成绩每况愈下,中国足球成了每个人的嘲笑对象。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第三阶段是联赛的新生,当全国球迷对中国足球失望透顶的时候,一个最大的变数出现了,那就是广州恒大。2013赛季恒大一举夺得亚冠冠军,这是中国俱乐部第一次问鼎该项冠军。[2]这振奋了所有球迷,一夜之间全国都是恒大球迷,这也让球迷对中超联赛产生了无数希冀,中超迎来了新生。不得不提的是2015年澳大利亚亚洲杯,中国队小组赛三战全胜也让中国球迷彻底嗨了一把,中超的价值显示了出来。二、 足协职能的定位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日国务院下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这次《方案》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改革方案,从国家层面明确了足球的战略意义,其高度和力度前所未有。其中一条重要的举措就是“调整改革中国足球协会”,将足协明确定位为社团法人,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解决了广为诟病的总局足管中心和中国足协“政社不分、管办不分”的痼疾,明确了权责。一直以来足协和总局足管中心联系密切,足管中心是足协的常设办事机构,并被赋予对足球项目全面管理的智能。事实上,足协和足管是一套班子,这是为了符合国际足联的规定-----各国政府不得干涉足球。3由于中国市场发展达不到国外发达国家水【】平,只能采取这种折中方式,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的完善和足球的发展这种方式就会被取消。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三、 健全俱乐部制度恒大作为异军突起的一支俱乐部,它的成功模式值得所有中超球队值得学习,在这里以恒大为例,探求其俱乐部发展模式,来健全中超球队俱乐部建设。首先恒大具有严格的规范,恒大的“五不准,五必须,五开除”4的三五规定,体现了人性化、科【】学化管理。恒大也有明确的奖惩制度,赢球奖金500万,平局奖金100,输一场扣300万的513政策。恒大的取胜在于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也树立了教练的权威,让球队的技战术得以有效的实施。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从恒大的发展可以看出,只有懂得市场经济规律,懂得管理的俱乐部才有可能进步。恒大俱乐部采用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的产权结构,清晰的组织结构。5【】
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各部门权责分明,分工明确,效率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四、 遏制足球腐败行为可以说没有2012年的足球打黑风暴中超就不会换发生机,足球的腐败问题归根结底是制度的不健全,监督的不到位所导致的。从具体的问题来看,存在着许多的矛盾。一是运动员的文化素质亟需提高,运动员是场上比赛的直接呈现者,低文化素质球员在比赛过程中遇到不顺的情况会产生“爆粗口”,不尊重当值裁判,报复对方球员等一系列不当做法。这严重影响了比赛的可观赏性,也会直接影响球员的人身安全。日,中超第九轮的上海滩“德比”,出现了令人惊叹的一幕。全场裁判共出了三张红牌,9张黄牌,其中上海申花吃到6黄3红,三名球员被罚下。这其中就因为球员顶撞裁判,恶意攻击对方球员所致。球员的素质低下为中国足球的“假赌黑腐”提供了可能。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二是不健全的博彩制度,高额的利润催生了通过组织赌球,操纵比赛,滥用职权的一系列对我国足球发展有着不利影响的问题。缺乏社会博彩资金的有效吸纳管理的体系,不仅减少了我国职业足球对于社会资金的募集量,同时也减少了国家税收,而且由于地下博彩的盛行,直接推动操纵比赛的“黑色产业链”的形 成,对于我国职业足球“假赌黑腐”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6]。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五、 结语中国职业足球联赛跟随着国家的发展有了这跌宕起伏的20年,可以预见中国足球将越来越好,迸发出前所未有的竞争力。这需要足球从业者坚持职业联赛的决心,中国足球回不到当年的“举国体制”当中去了。2015年的澳大利亚亚洲杯,已经显示出中超的成绩,只需坚定不移的走下去,中国足球终将震惊世界。 参考文献[1]鲍明晓.反思中国足球改革[J].体育科研,):15-20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2]李晓堃,杨文静.恒大足球俱乐部夺冠2013亚冠联赛的思考[J]. 体育大视野, ):246-248[3]石新燕.浅析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改革现状[J].青春岁月,[4]吴世群,张玲.恒大模式对我国体育俱乐部职业化的启示[J].科教导刊,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5]晨曦.恒大登顶之后[J].新民周刊,[6] 张 洋,李金早 .影响中国职业足球“假赌黑腐”问题产生的因素分析[J] 体育科技,2013, 34( 3 ):45-576精彩内容,尽在百度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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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控制比赛
第一节 控制比赛行为概述
控制比赛是指行为人为了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操纵体育比赛的结果、损害比赛各方利益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控制比赛的原因、方式和手段可能多种多样,的原因可能是比赛方给予裁判财物或其他好处收买裁判;或者虽然没有贿买行为,但因为比赛方与裁判关系密切,或得到其他人的指示和授意而故意吹偏哨;也可能是因为裁判因自身的原因(如赌球)而吹黑哨。
一、我国控制比赛行为状况
控制比赛古来有之,在古代奥运会上,就有人因试图收买对手获胜而被课以罚金。
今天,假球、黑哨、赌球是祸害整个世界足球的三大毒瘤,无论英格兰、意大利还是德国等传统足球强国,都无法逃脱这些魔影的笼罩。特别是意甲“电话门”事件的曝光,更是对世界足坛敲起了警钟。控制比赛成为世界性问题。在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前,国际足联不得不吸取前车之鉴,历史上第一次要求所有参加世界杯的球员、裁判员、教练员都必须在赛前签署一份“禁赌协议”,不仅要保证自己不参与赌球,同时还要保证家属不参与赌球。
在职业化前的中国体育界,比赛,尤其像足球这样的比赛中的错判、漏判现象常常是因为裁判水平低或一时疏忽造成的,最多是因为熟人、朋友的关系而“特殊关照”,也有关系好的球队打“默契球”,但控制比赛的现象从来没有像近年来那样突出,矛盾也从来没有这么尖锐。
(一)足球领域
中国的假球史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的假球可以打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旗号,但真正左右大局的却是地方观念和领导意志。
1985年的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处于降级边缘的北京部队队遇上的是同是军队系统的南京部队队,而山东队碰上的是大连队。当时南京部队队已肯定降级,山东队领先北京部队队一场球,但在进球数上双方不相上下,而大连队必须获胜才能保证进入前三名。结果,北京部队队以5比0“大胜”南京部队队,而山东队和大连队则你进一个角球,我顶一个头球,打出了5比5的高比分。最终的结果是大连进了前三,山东保级成功,北京部队队只好认栽了。
1987年第六届全运会小组赛,辽宁队和山东队只要2比2战平,便可淘汰掉上海队,携手进入八强。辽宁球迷在辽鲁开赛之时早早打出“辽宁山东是一家,二比二平进前八”的标语。辽宁队很快就以2比0领先,然而接下去这支夺标呼声最高的劲旅,却变得不堪一击。山东队最终将比分扳平。对于球迷和媒体的义愤填膺,组委会给了两队严重警告,并取消了两队球员入选最佳阵容以及最佳射手资格。不过却默认了辽鲁双方“同进前八”的事实。
职业联赛开始后,中国体育界第一次对于控制比赛的普遍关注发生在1997-1998年。1997年底,沈阳市《辽沈晚报》推出了12篇连续报道,报道称他们曾向16个甲A和甲B俱乐部征询过黑哨问题,12个俱乐部做出了回应,承认裁判接受了俱乐部提供的现金贿赂;报道称大部分球队不肯透露在'97赛季他们用于贿赂的具体现金数目,但其中一队坦言费用高达2O万元人民币;有1O支球队承认他们在'97赛季的贿赂款与前三年相比有大幅度增长。
1998年是中国足球的多事之秋,往年足球圈内心照不宣的“秋交会”,这一年格外引人注目。所谓“秋交会”即一些球队在赛季接近尾声时商定控制比赛让一些俱乐部保级或降级。其中媒体所发表的最大胆议论为《球报》的关于“昆明会议”的推测:1998年9月20日,甲A第22轮,甲B第19轮比赛结束后,众多甲B俱乐部的当权人物也云集昆明举行了决定甲B保组走势的“昆明会议”,中心议题是如何保住五牛队的席位,挤掉陕西国力队。原本降组已定的成都五牛队果然状态大勇,在最后3轮比赛中主场4:1大胜江苏加佳,主场4:2战胜曾在联赛第一回合、足协杯两场比赛中净胜自己16球的辽宁天润队,最后一轮又在客场1:0力克提前完成保组任务的云南红塔队。在甲B第21轮的几场关键比赛中,天润、红岩、远华同时以大比分负于五牛、红塔和国力,令人对比赛的真实性提出了疑问。在重庆红岩主场和云南红塔、成都五牛主场对辽宁的比赛中,出现了全场数万观众齐呼“假球”的场面。
日,在当年联赛第16轮云南红塔和陕西国力的赛后新闻发布会上,国力主教练贾秀全公开指出本队个别球员(“3号隋波”)表现不正常。稍后,俱乐部声称赛前有人曾企图收买本队球员,并有录音带为证。“隋波事件”暴露出的“录音带事件”显示出确实有人试图收买陕西国立的巴西籍外援打假球。日,在陕西国力足球队与厦门远华足球队比赛赛场,陕西球迷看台打出了“假B”的横幅。
同年,已经冲A成功的辽宁队以2比4惨败给五牛队,五牛队保级成功。承受到极大压力的中国足协终于宣布了对辽宁重庆两队主教练王洪礼、陈亦明的处罚决定,以&“消极比赛”为由,吊销两人教练员证书,停止两人执教资格。两人成了中国足球史上第一批因假球而遭处罚的教练员。
日,甲A最后一轮重庆隆鑫队主场迎战沈阳海狮队,此役直接关系到海狮能否保组。重庆隆鑫队和沈阳海狮队在下半时推延6分钟出场,隆鑫队在上半时1&球领先,下半时隆鑫失误频频,最终沈阳海狮队以2∶1反败为胜并保组成功。这场比赛在中国足坛产生了极其强烈的反响,“打假”之声不绝于耳。中国足协针对这场比赛成立特别调查组,最终以两俱乐部“未能按规定时间出场比赛……严重干扰了联赛的正常工作秩序”而罚款了之。
2001年被称为“中国足球黑得露出狰狞面目的一年,联赛中的黑幕更加深不可测”,比1998年有过之而无不及,甲B联赛在公众眼中几乎是以闹剧的形式收场。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协以“在甲B联赛最后两轮的三场比赛中,严重违反体育公平竞争精神、严重损害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处罚了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
2002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在立案侦查的基础上将足球裁判龚建平刑事拘留,此后收受俱乐部贿赂的龚建平被判受贿罪入狱10年。
如果说,职业联赛开始之初比赛的真实性被偏袒的裁判、球队的哥们义气而破坏,&当时的控制比赛还是为了名次和升降级的话,那么近年来涉嫌职业球员、教练员、俱乐部参与赌球的报道更是屡见报端,每每跌宕起伏的盘口走势更是说明参与赌球的球员不在少数,在足球圈内早已是见惯不惊。澳门博彩公司2003赛季对甲A联赛出手,有选择性地在每一轮联赛中3-4场比赛开盘。澳彩的介入,令中国甲A圈里的赌球风鬼影绰绰。众家俱乐部纷纷绞尽脑汁来防止球队内部出现问题球员,但“内鬼”还是依然屡见不鲜。“张海案”揭露出中国职业联赛的控制比赛已经发展到与地下赌博集团勾结,为了赌球和金钱而“做球”。
已经进行了十余年年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由于控制比赛几乎彻底动摇了人们关于法治的信念和信心。网上有人做《江城子·甲A十年》:“十年甲A两茫茫,当思量,应难忘。万顷神州,何处忆辉煌。树挂满眼转瞬逝,黑哨响,假球猖。”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和公安厅《关于做好2005年足球比赛有关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这份文件指出,由于2004年中超联赛打假球等不公平竞赛现象不时出现,对社会安定产生了一定影响,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建议有关方面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足球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赛场安全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创造良好的足球比赛环境。&
案例:隋波事件
日,甲B联赛第16轮云南红塔与陕西国力队的赛后新闻发布会上,时任国力队主教练的贾秀全指出突然爆出重磅新闻:本队的“3号隋波”表现不正常。此后隋波被三停,俱乐部也声称赛前有人曾企图收买本队球员,并提出有录音带为证。
12月30日,中国足协宣布:隋波在8月22日国力对红塔比赛中不存在违反《足球比赛纪律规定》的现象。
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张吉龙在新闻通气会上向新闻媒介公布了中国足协对于“隋波事件”的调查结果,即所谓“隋波事件”,是被某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将国力俱乐部主教练贾秀全在赛后新闻发布会上针对该队个别队员本场比赛发挥失常的批评,借题发挥,扩大事实进行炒作,是没有根据的。
至于国力与红塔队比赛的第二天,陕西国力队曾向中国足协提供的那盘反映“不正常现象”的录音带,中国足协的调查结果认为:经过对陕西国力俱乐部外援毛罗、鲁迪内、卡罗斯和翻译刘斌的调查了解,此盘录音带是旅居巴西的华裔女士王素徽在昆明期间与上述三名国力外籍球员电话联系的录音,其内容是王素徽本人企图收买上述三名国力俱乐部巴西籍球员在本场比赛中放水给红塔俱乐部队,但被他们拒绝,收买的企图没有得逞。为进一步了解录音带中女士的身份及其收买的企图、目的和背景,中国足协派专人赴巴西与王素徽进行了接触,但其矢口否认与国力俱乐部巴西籍球员接触过,也否认用电话进行过联系。经中国足协法律咨询,鉴于本场比赛收买贿赂企图没有既成事实,因此,8月22日国力队对红塔队的比赛不存在假球的问题。
(二)竞技体育其他领域
除了足球领域的假球黑哨外,中国体育其他领域暴露出来的控制比赛问题也屡有发生。2005年10月在南京召开的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就可见一斑。
在摔跤预赛阶段出现了裁判员收取运动员现金的受贿事件,摔跤裁判集体受到处罚。在摔跤66公斤级1/8决赛中,由于裁判判罚出现严重失误,造成在一次判罚引起双方教练争议后,裁判组连续推翻最初判罚,导致计分盘上的比分前后变了6次,这场闹剧持续了20分钟,最终以山东队失败告终。该队教练离场前抄起矿泉水瓶向场内扔去。事后,组委会认定裁判组判罚上出现严重失误。裁判王超被严重警告,并停止“十运会”执法资格。
艺术体操个人全能决赛上,亚洲冠军、中国艺术体操界的领军人物钟玲赛后对裁判员的评分表示了极大不满,并直言:“冠军也早定了。”在表示自己将在十运会后选择退役的同时,钟玲坚称十运会所有艺术体操的奖牌均由体操中心艺术体操部负责人一手安排。
羽毛球、拳击、跆拳道均遭遇多人弃权的尴尬。跆拳道赛场的弃权之风非常猛烈,148场比赛中共出现35场弃权,占总数的近1/4。弃权在15日半决赛和决赛中达到高潮,8场比赛有6场因伤弃权,包括两场决赛。与跆拳道相同,大规模的弃权还出现在了十运会拳击场上。一个相关各方都十分看重的比赛为什么出现如此大面积的弃权,弃权意味着什么?虽然赛后组委会针对集体弃权的解释统一为“因伤退出”,但是一项比赛的弃权率高达25%,却不能不说是一件怪事了。而且,更让人疑窦丛生的是,若干场比赛之间似乎还存在某些微妙的“联系”。而且专业运动员身上有伤是很正常的事,这究竟是真伤还是假伤,实在雾里看花。好在还有一些肯说真话的数据,还有一些无意中透露的真言,告诉我们伤病只是借口。虽然这些事实和数据,并不足以证明这些代表队之间一定存在“君子”协定,但如此多的偶然,实在很难清者自清。1996亚特兰大奥运会女子柔道冠军,31岁的辽宁名将孙福明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解放军选手闫思睿轻轻一推而倒,把整个“让金”的真相暴露在公众面前。
二、控制比赛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控制比赛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裁判的黑哨行为,一种是运动员的作假行为,我们暂且称之为“假球”,虽然运动员的作假行为并不都是在球场上发生的。
(一)对“黑哨”的界定
裁判是比赛场上的裁决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裁判的裁决,对于比赛的结果可能会有重要影响,因此,控制比赛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裁判吹黑哨。裁判吹黑哨的原因可能是比赛方给予裁判财物或其他好处收买裁判;或者虽然没有贿买行为,但因为比赛方与裁判关系密切,或得到其他人的指示和授意而故意吹偏哨;也可能是因为裁判因自身的原因(如赌球)而吹黑哨。
关于黑哨的界定,汤卫东认为,黑哨是指在竞技体育中裁判员恶意偏袒或收受贿赂而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该界定显然希望能够将裁判收受贿赂和不收受贿赂的两种情况都纳入到对黑哨的界定中,但是,“恶意偏袒”或“收受贿赂”逻辑上显然不能并立,因为无论是否收受贿赂,黑哨是一定会恶意偏袒一方的。
笔者认为,黑哨应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广义的黑哨是指:体育竞赛中的裁判在履行职责时因为某种原因而偏袒一方、不能秉公执裁的行为。而狭义的黑哨则是指:体育竞赛中的裁判因收受财物而在履行职责时偏袒一方、不能秉公执裁的行为。黄明儒的对黑哨的界定即为狭义界定:所谓“黑哨”,它乃大众话语对足球裁判非法收取俱乐部财物从而在足球比赛中违反体育精神和职业道德,故意不发挥自身作用偏袒一方行为之通称。在对黑哨行为进行刑法学分析时,往往采用狭义的界定,如“黑哨是指裁判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在足球比赛中不公正履行裁判职责的行为”;“黑哨是裁判利用手中的权力,索取或者收受球队或者俱乐部的财物,为球队或者俱乐部牟利,是一种典型的“权钱交易”行为”;“黑哨”是指裁判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在足球比赛中违背职业道德和体育精神,不公正地履行裁判职守的行为。而在进行体育中的不道德行为分析时,往往采用广义的界定。
将黑哨行为界定为广狭二意的好处在于广义的黑哨能够涵盖所有各种原因产生的裁判员的偏向一方的执法行为,既包括受贿、关系好、他人授意,也包括因自身赌球等原因造成的黑哨,广义的黑哨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纪律,应由体育组织对裁判进行纪律处罚。而狭义的黑哨,显然是最严重的一种,可能要受到国家刑法的追诉,这种行为已经上升到犯罪的层面。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不是神,不可能在瞬息万变的竞技场上做到万无一失,所以因裁判的过失造成的错判漏判虽然也是不公正裁判,但不应称之为黑哨。有学者对黑哨进行了更为宽泛的界定,如:黑哨是指裁判员在比赛中出现严重的错判、漏判等行为。根据心理学的意识理论,可以分为“无意识的随意行为”&和“有意识的故意行为”。该界定将裁判无心而为的过失也认定为黑哨,一则不符合大众话语的习惯,二则在法律研究中这样的界定意义不大,因此采用如此宽泛界定的研究很少。
(二)对“假球”的界定
对于假球的界定与黑哨的界定非常相似。假球产生的原因可能是比赛比赛对手给予财物或其他好处收买俱乐部、球队、教练员或运动员打假球;或者虽然没有贿买行为,但因为比赛双方关系密切,或出于共同的利益而达成“君子协议”打假球;也可能是因为俱乐部、球队、教练员或运动员因为下注赌球而打假球,或者被庄家、赌博公司或下注者收买而打假球。
关于假球的界定,李贤华认为,假球是虚假足球竞技活动的简称。假球是参加足球比赛的双方受不正当利益的影响,违背竞赛原则,违背公众意愿,其中部分队员或全部队员没有竭尽全力进行竞技比赛,或者裁判员实施不公正裁决,按照赛前预先设计的结果形成比赛成绩,由此构成虚假的足球竞技状态。假球有以下特征:一,赛前有某种默契,特别是有某种口头承诺。二,有不正当的物质利益引诱或某种利害关系调整。三,有一定的人员参与。四,出现本质上不公平的后果。该界定的主要问题在于:一,界定的范围过于宽泛,既包括了本文所指的“黑哨”,也包括了“假球”;二,认为假球一定是“双方赛前有某种默契”,这种界定显然将目前假球的主要形式——受赌博公司操纵或下注赌球一方作假的情况排除在外,不够全面。
大多数学者的界定是将假球和黑哨分开进行的,如有学者认为,假球是指球队为了达到某一目的,通过花钱或相互协议排挤第三方等手段,在不可能赢的比赛中获胜或在肯定能取得胜利的比赛中失利。
汤卫东认为,假球是指在竞技体育运动中订立君子协议或收受贿赂而故意违背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虚假比赛。
笔者认为,假球也应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广义的假球是指:体育竞赛中的运动员因为某种原因而虚假比赛、操纵比赛结果的行为。而狭义的假球则是指:体育竞赛中运动员被收买而按照收买人的意图操纵比赛结果的行为。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假球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思进取,甚至故意不赢球,但并非所有的故意不赢球都是假球,有时候比赛方为了保持实力而未能全力以赴甚至为了避开不愿意遭遇的对手而故意输球,都不能被认为是假球,虽然这种行为有时会被认为是对观众的不尊重和欺骗。
(三)对“控制比赛”的界定
通过对假球和黑哨的界定,可以认为:控制比赛是指行为人为了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操纵体育比赛的结果、损害比赛各方利益的行为。
按照刑法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分析,控制比赛行为有如下特征:
一,控制比赛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控制比赛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社会和个体的利益。该问题将在下文论述。
二,控制比赛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和体育规则。
三,控制比赛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如前文所述,控制比赛的行为主观心态上不能是过失的。而故意的主观心态方面又有一定的复杂性,有的是为获得金钱,有的是为了帮助关系较好的球队。
四,控制比赛的主体多样化。除了场上吹黑哨的裁判员和打假球的运动员可以成为控制比赛的主体外,其他人也可以通过控制裁判员和运动员而成为控制比赛行为的主体,如收买裁判员和运动员的俱乐部、赌博公司和下注者,指使裁判员和运动员控制比赛的管理人员,都可以成为控制比赛的主体。
三、控制比赛行为产生的原因
除了在《体育与不当行为》一章中归纳的体育不当行为产生的原因外,由于我国特有的体制与国情,我国假球黑哨现象猖獗有其特殊原因。如有学者认为,我国体育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程度较低和道德失范是产生竞技体育中“黑色现象”的主要原因,也是目前司法介入困难的原因。笔者认为,我国控制比赛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有:
(一)利益多元化下的寻租行为
社会转轨期间,各种体制的改革带来了利益的多元化、复杂化,人们有了追求利益的强烈欲望。在此过程中,不法分子利用法制的不完善,铤而走险,利用手中的一切条件(包括权力)肆无忌惮地谋取私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极力寻租。而且在租金广泛存在、人们普遍寻租的情况下,谁不主动地为争夺租金而奋斗,就意味着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控制比赛只是症状,病根在于足球参与者谋取额外利益的欲望。这是足球运动中出现腐败现象的经济根源。
假球黑哨通常有这样一个规律:人人心知肚明,但却较难发现真凭实据,尤其是通过单个俱乐部的力量去反击假球黑哨往往是很困难的,成本会很高昂。这样利益受损的俱乐部就面临这样一种两难抉择:是不惜代价坚决反击以维护公平竞赛呢?还是自己也参与打假球为自己谋得一个“公平”。如果各队普遍选择后者,就会出现各队相继打假球的囚徒困境,这就是博弈论中所谓的“传染局方案”,即一个参与者选择欺骗,导致其他参与者也选择欺骗。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就要依赖各成员之间建立重复博弈的关系,各成员为了长期的利益会选择彼此合作,以诚实交易代替欺骗行为。西方职业联赛就是一种典型的重复博弈。各个俱乐部都是私有企业,俱乐部的所有者们会本能的珍视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价值,俱乐部的行为目标是长期利润最大化。而在中国足球联赛中,多数俱乐部在产权安排上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俱乐部的俱乐部经营者们没有关注俱乐部远期利益的动力,俱乐部具有明显的短期行为特征,这就得出了国有俱乐部为主的联赛更容易出现假球黑哨的这样一个结论。我国俱乐部维权机制脆弱,因而对于不公平竞赛行为的反击会弱得多,这就会更加刺激机会主义的盛行。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足协行为是依足协官员个人净收益最大化由足协官员决定的。足协的监管行为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外生变量,足协对于假球黑哨的态度也有两个选择:惩罚或不惩罚。采取哪种行动就取决于足协官员对于两种行动的收益成本分析。中国足球联赛公平竞赛制度的外在安排和中国足协作为实际上的政府机关,它的最终委托人是全民。但全民这个遥远的委托人很难对足协行使有效的监督权,于是足协在很大范围内是一个权力不受约束的“独裁者”。不受制约的权力就会产生“设租、抽租”的可能,不规范的足球市场又赋予了足协更大的设租抽租空间,这就意味着足协采取监管不作为甚至参与假球黑哨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利益。
(二)职业体育和市场经济幼稚期的产物
在竞技体育中,新的方法、举措的出台,往往具有不成熟性,竞技体育的转型和变革期,相应的法规往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完善。这为人们利用法规的真空进行不道德活动提供了机会。不仅仅中国如此,在美国的职业联赛早期,也出现过“黑袜丑闻”等不道德活动。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时期,各种主体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主体地位的变化要求国家以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以维持秩序的稳定。但法律天生具有滞后性,无法及时应对这种变化。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的状况造成了现实社会生活在某种程度上的混乱,不法分子就利用这种秩序上的混乱尽其所能地捞取利益。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体育竞赛体制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管理和组织部门集权于一身。这种体制能保证竞赛指令的顺利贯彻执行,有利于竞赛的运行。但是,也为竞技体育贿赂行为提供了可能,即作为单一的利益主体在其内部是不能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容易造成权力膨胀和滥用,致使体育竞赛在资金管理、人员选派(包括裁判员选派、比赛监督选派等)、竞赛地选择等带有相当的随意性,为一些与体育竞赛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采用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体育竞赛参与主体,达到控制体育竞技成绩的目的提供了机会。
以中国足协为例,足协一方面被赋予极大的权力(集管理、处罚、监督大权于一身),另一方面又缺乏内外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更缺乏司法监督,使它成为一个独立王国,可以为所欲为,出现问题都是内部消化,这就为腐败现象的产生和恶化提供了温床。权力缺乏监督必然走向腐败是一条不变的真理,这是足球运动中出现腐败现象的法律根源。
(三)竞技体育的必然副产品
通常认为,体育领域内的贿赂和腐败是体育职业化和体育赌博的不幸副产品。当参加比赛成为运动员的职业,且比赛结果与商业利益紧密相关时,意图从特定比赛结果中寻求利益者不可避免地会向运动员、裁判员等行贿以确保该结果的实现。
(四)其他原因
1.整个社会道德的堕落、风气的败坏严重扭曲了个人的良心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在这个时期,旧的制度已被打破,新的制度尚未建立,制度对人的约束变得苍白无力,不足以有效地规制人们的行为。个人追求利益的本能在历经了长时间的压制后因改革而有了充分释放的空间,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变得极为迫切;加上缺乏有效的制度制约;又没有了共同的精神寄托,社会思想趋向多元,缺乏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整个社会物欲横流,拜金主义、金钱至上思潮盛行,人们的思想陷入比较混乱的状态。一些人对利益的追逐变得不择手段,个人的良心受到了严重的扭曲,这种情况的不断发展、恶化,最终导致了社会道德的堕落、风气的败坏。在这种环境下,个人良心的谴责和约束对不法分子根本不起作用,他们利用法制的不健全,不择手段地追求经济利益。这是足坛腐败的道德根源。
2.赛程漏洞
赛程的漏洞常常给作假者提供可乘之机。前文所述的我国前职业化时代的两个假球案例就是赛程有漏洞的典型。1991年,参加国内联赛的中国国奥队为了提前准备奥运预选赛,早早打完了14场比赛,结果获得4胜6平4负积14分。就在他们以为保组已定,放心地备战奥运会预选赛时,别队却精心酝酿了一幕丑剧。在各队的紧密配合下,8个队中有5队积14分,获亚军的上海队也只有15分。国奥队由于进球数不够而排名最末,宣告降组。
还有学者从利益因素、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上来探讨“黑哨”的犯罪成因,从犯罪社会学与犯罪心理学的视角剖析“黑哨”这一特殊主体的犯罪诱因机制。
四、控制比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控制比赛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体育竞赛中出现的假球黑哨现象不仅破坏体育最基本的公平竞争原则,也侵害参赛主体、消费主体等的合法权益,给体育运动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制约着体育运动的发展,并且影响了国家形象。
(一)违背公平竞赛精神
竞技体育是公平竞争和规范竞争的典范。体育的竞争具有不确定性,这是体育区别于其他文化活动的独具魅力之处,是体育的吸引力所在。公正是竞技体育的核心价值。竞技体育是一项高度竞争的活动,在体育中,运动员以“更高、更快、更强”为理念,发挥个人潜能,挑战自身、挑战对手、挑战人类极限,这种挑战需要一个公平的环境,规则和处罚就是对这种公平环境的保护。因此,公平是比赛的前提条件,若比赛双方处于不对等的条件,竞技体育将无法进行。
不仅如此,竞技体育还体现了现实生活中无法达到的理想的平等之境,因此才吸引人,人们对这一领域的公正才有如此严格的要求,对不公正的行为才如此不能容忍。而且,惟有公正,惟有严格遵守体育规则,才能为消费者带来精彩的比赛,给观众以心灵的愉悦和美的享受。控制比赛行为是对公平竞赛原则的破坏,使比赛结果体现不出真实技艺,使弄虚作假者大获其利,导致竞赛所追求的公平、和平等实质意义丧失。如果对体育中操纵比赛行为进行姑息迁就,体育就丧失了它的公正性,而是对观赏者的欺骗,最终将会失去公众和生存空间。
(二)扰乱正常的比赛秩序和社会秩序
控制比赛行为最易扰乱正常的比赛秩序。如黑哨行为会引发比赛中球员、教练、球队官员、球迷、观众因不满裁判的判罚发生纠纷,使比赛中断,甚至出现追打裁判、焚烧座椅等暴力事件,严重扰乱正常的比赛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秩序。2002年3月24日,西安球迷因对执裁陕西国力队与青岛颐中队裁判的不满而滋事,用报纸将看台上的塑料座椅点燃,在场外待命的两辆消防车驶进场内,才将火势控制住。数千名球迷守候在体育场的大门口,向警察投掷石块和矿泉水瓶子,现场300多名防暴警察出动,警方使用高压水枪来驱散闹事的球迷。
(三)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
控制比赛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侵犯了投资人、赞助商、观众的利益,制约我国足球水平的提高,并且影响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一,足球俱乐部的获益与俱乐部成绩息息相关,假球黑哨泛滥使俱乐部不得不投入大量财物进行腐败,如果对于控制比赛置之不理,则其投入会被他人控制比赛的行为所毁,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投资足球的积极性会受到挫伤。而投资商屡屡更迭严重影响俱乐部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足球事业的发展。二,控制比赛使得球队的成绩、球员的收入与加强自身建设的投入没有必然的联系,球队不再在球队建设上的大力投入,球员也不再努力提高自己的水平,却转向以不正当手段投机取巧获取利益。三,作为消费者的球迷屡屡被假球黑哨带来的不真实比赛结果所愚弄,利益被损害却无法得到补偿,足球的吸引力逐渐下降,球迷流失,出现了“看台上三个警察陪两个球迷看球”的低迷球市。球迷的流失导致了赞助商的流失,致使中超联赛没有冠名不得不“裸奔”,球市的低迷最终导致整个足球运动受到负面影响。
(四)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国家形象
一,由于体育竞赛具有公开性,现代传媒更使竞赛几乎同步地、毫无遗漏地出现在全国,甚至全世界观众面前,这种高度透明使体育中出现的问题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假球黑哨横行严重影响了我国体育管理机构的公信力,也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二,控制比赛可能会给社会造成消极的示范效应。体育竞技中的控制比赛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已形成国际共识,如果对该行为不予法律规制,就会给整个社会一个消极的暗示,即在体育领域内可以无视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腐败是司空见惯、逍遥于国家法律之外的。三,控制比赛产生的不公正后果有损我国在国际体育界的形象。
第二节&控制比赛行为的法律分析之一——黑哨
案例:龚建平案
2001年9月15日,在中远与绿城的比赛中,绿城在第8分钟在一次反击中,由谭恩德打入一球,但被判越位在先。第14分钟,绿城门将在禁区扑球把中远队进攻队员带倒,主裁判龚建平判罚点球,引起绿城队员强烈不满,并罢赛3分钟。
2001年12月,浙江体育局和绿城俱乐部称,一位“还有良知的裁判”给浙江方面写了一封匿名信,信的名字叫《一个执法过杭州比赛裁判的自白》,这封“忏悔信”被公开。后来有人推测,写信的是龚建平。
2002年3月5日,中国足协裁委会在京举行的2002年国家级裁判员研讨班上,初步圈定了59人名单,与2001年甲级联赛83名裁判相比,2002年入选裁判人数减少了24人,龚建平未入选。&
3月13日,中新社报道称,中国检察机关已决定受理有关裁判收受贿赂的案件,构成犯罪的“黑哨”将被以商业贿赂罪起诉。
3月15日下午4时,龚建平被宣武区公安分局刑警从家中带走。后经证实,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在立案侦查的基础上将龚建平刑事拘留。&
3月23日,在众多媒体记者的追问下,宣武区公安分局的宣传干警承认了龚建平确实在押的事实,但对媒体采用的“拘捕”字眼予以否认。&
3月29日,央视体育频道《足球之夜》采访了扫黑敏感人物宋卫平。宋卫平披露:写忏悔书、退出黑钱的那个裁判就是龚建平。
2002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分组讨论会上透露,涉嫌“吃钱”的裁判将以“企业人员受贿”的罪名起诉。由于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专门下发了一个通知,要求对龚案暂时以“商业受贿”立案。
4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正式批捕龚建平。在公布的证据中,龚建平在执法绿城队的两场比赛中受贿10万元。
9月16日,龚案依法由公安宣武分局移交给该区检察院。
10月16日,因证据不足,龚案被宣武区检察院退回公安宣武分局补充侦查。
11月16日,分局第二次移交龚案。
12月24日,检察院认定了龚案的涉嫌犯罪调查,但因为司法管辖问题,宣武区检察院和法院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
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1月15日,宣武区人民法院正式决定受理龚建平涉嫌受贿案。
审判前,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程天权、卢建平五位刑法学专家为龚建平案出具了一份《法律论证意见书》,认为:作为一个法律空白,依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龚建平应依法作无罪处理。
1月29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建平涉嫌受贿案。
法院经调查,认定已查明犯罪事实如下: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2001年4月21日,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这场比赛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和天津立飞队,当天,龚建平在杭州国际大酒店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2001年7月7日,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厦门红狮队,龚建平在杭州西子宾馆,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法院审理认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因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坦白交待了受贿的大部分事实,酌情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
2月9日,龚建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龚建平受贿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4年7月,龚建平因病去世。
裁判人员收取俱乐部财物应该按照何种罪名定罪量刑并未因龚建平的入狱而尘埃落定,关于此案争议的意见大致有以下几种:无罪说,受贿罪说,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说。
一、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受贿罪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它的四个犯罪构成来看,一,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应当包括四类人,第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刑法理论中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不仅仅指行政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权力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中国政协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类是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某些法律授权组织或有权机关的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看出,要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从事公务是必备要件。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行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罪亦称“商业受贿”。
从它的四个犯罪构成来看,一,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所谓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及其他有可利用的职权的工作人员,如企业的会计、出纳及其他业务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如果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论处)。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四,该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出于故意,而且这里的故意应当是指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异同
公司、企业受贿罪与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它们的共同之处,正因为这些共同之处才容易混淆:一,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上都是故意,都有收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这里的故意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都积极追求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三,侵犯的客体都是职务的廉洁性。
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主体上存在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的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则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是构成受贿罪主体的必备要件。所谓公务,顾名思义指公共事务。从事公务应当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行使公共权力,凡是行使公共权力属于从事公务,还应当包括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另外,两种犯罪刑罚也不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另有受贿数额5000元以下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两者情况的刑罚在这里不再赘述,因为通过以上比较已经可以看出,为了保证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对于受贿罪的惩罚比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要重。
二、“黑哨”法律性质的争议
(一)无罪说
支持无罪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商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人员”,普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裁判员既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凭借其专业体育知识从事体育活动的人员。因此,尽管黑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否则就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
2002年4月1日《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刊登了人民大学刑法研究中心的专题学术研讨,法学家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认为裁判收受钱财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下并不构成犯罪,因为裁判既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人员,而是受社会团体委托的人员。
陈兴良认为,虽然足球黑幕屡禁不止,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足球裁判受贿的罪名不能成立。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只有两类人可以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种是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足球裁判从事裁判活动只是业余工作,他们甚至和足协都没有隶属关系,不属于上述两类犯罪主体范畴,所以,裁判收黑钱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法律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他承认,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个漏洞,但在刑法修改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院不能以任何罪名判决裁判员。目前针对裁判收取贿赂的行为只能依赖体育协会的内部规章处罚。
王作富认为,在“黑哨”事件上归根到底还是要依法办事,不能被群众情绪所左右。如果是个新问题,没有法律依据,群众再愤怒也不能定罪。真正触犯了《刑法》没有民愤也要定罪。1997年修改的新《刑法》明确了“罪行法定”的原则,《刑法》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刑法》没规定,又有严重危害性的情况,完善法制建设可能要为此付出一些代价,可能会漏掉个把人,但是“罪行法定”的原则应该坚持。不可否认,黑哨从表象看有钱权交易的性质,但从现行立法的框架内分析,黑哨能不能运用《刑法》中规定的某个受贿条款还值得推敲。首先足球裁判的主体属不属于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人员都不能肯定。裁判受贿按现行《刑法》解释有一定困难和障碍。现行法律还不完善的不能硬往里塞,应通过补充法律、司法解释来解决。
坚持“无罪说”的学者都认为此案不仅涉及到刑法领域,更是民主与法治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冲突的一个缩影,根据法治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对黑哨定罪。罪刑法定原则即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对行为人施以刑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体现了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以及对人权的尊重,在刑法发展史乃至整个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现在很多人都认为黑哨应以贪渎行为定罪量刑。但黑哨问题定罪的难点很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面目模糊的中国足协性质难以界定,二,裁判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人员,三,执哨足球是否属于执行公务行为。这三个问题直接决定着黑哨是否定罪,或者该定何罪的问题。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都是特定主体,前者为国家公务人员,后者为公司企业人员,其他行业中的贪渎行为还没有经过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确认。如果黑哨不属于上述两种特定主体,就不应该受到刑罚的追究。而裁判的身份性质问题正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至今没有达成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所以,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解释没有明确之前,黑哨暂时还只能受舆论法庭和道德法庭的裁判,或由足协按行业纪律进行处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贿罪说
坚持“受贿罪说“的学者有张明楷和阮方民。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作为中国足协派遣执法裁判足球比赛的人员,裁判员的裁判行为的权力来源是中国足协的派遣和授权,而中国足协的这一权力又是通过法律授权的公共管理行为。那么裁判的执法裁判足球比赛的行为也相应应该是执行公共管理职权的行为。《刑法》第九十三条除了明确规定了有三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应当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外,还规定了一个“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主要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一些有权机关的委托组织的从事公务的职权,足球裁判就属于这种情况。
(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说
支持商业贿赂罪的学者认为,表面看,中国足协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一种行业性管理机构。实际上,目前我国的足球行业已非单纯一个行业,更成为一种产业,各个俱乐部都在按照产业或者企业的运行模式进行操作,所以足球行业应按企业定性。另一方面,裁判由中国足协考核和确认其裁判资格,并采取聘用制去执法比赛。他们在执法过程当中,并不是代表他们个人,而是代表中国足协,或者说是代表足球行业、足球产业的管理机关,行使一种管理权。因而,无论裁判本人是兼职还是专职,他们在行使裁判职务过程中的行为都应该定性为公司企业人员的行为,他们在履行职务时收受黑钱,就应该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来定罪。
三、认定“黑哨”法律性质的关键
认定黑哨法律性质的关键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一,足协的性质究竟属于人民团体还是社会团体?二,裁判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三,裁判场上执法是不是从事公务行为?这三个问题的定性直接导致黑哨的法律定性。
(一)中国足球协会的法律性质
要判断足球裁判执法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否为公务行为,首先要看聘用足球裁判的中国足球协会的法律性质。
所谓足球协会,按照国际惯例,应是足球行业的管理组织,在法律上属于社会团体。但是,中国足球协会的性质又比较特殊。1994年,中国体育体制改革以足球为突破口,率先实行职业化;1997年,国家体委成立了20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球协会也在其中,新成立的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与中国足协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其中,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属国有事业单位,中国足协则是管理中国足球行业的全国性协会。它可以下发红头文件,它的主要工作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派,并且有一定的行政级别,代行国家体育总局的一定行政职能。对于中国足协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以及足协章程均明确规定,中国足协是依据体育法和国务院社团管理登记条例而设立的社会组织;该组织依据法律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授权,负责对全国足球运动进行管理,享有与足球运动相关的管理权、处罚权以及对外代表国家的权力;其所制定的所有章程和规则,对于与足球运动有关的一切竞技活动以及所有的足球会员组织,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般来说,社会团体得到法律的授权或者接受有权组织的委托成为行政法上的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时,它就完全有可能从事公务。而中国足协就属于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进行注册管理。”同时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中国足协还有另外一层身份——有的时候,足协更像一个经济组织。凡有职业联赛的国家多有职业联盟,我国足球职业联赛职业联盟的职能由中国足协来承担,如出卖转播权和冠名权,《联赛工作协议》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整体转让甲A联赛杯名和部分赛场广告和全国性电视转播和境外电视转播,收入向甲A俱乐部及相关会员协会进行分配。从中国足球管理中心的职能看,职业足球是其管理的一部分,其专门设有开发部进行市场开发运作,这是具有特色的中国式竞技体育项目管理体制。《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六条中国足球协会的任务规定了中国足协要“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政策、根据国际足球联合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全国足球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普及和提高,并通过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或积累资金”。第七条中国足球协会的职责中有“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的内容,因此,虽然没有认定足协是企业法人,但足协身兼“官民商”三个角色是没有异议的,这就导致了黑哨法律定性上的困惑。
有学者指出,黑哨定性问题的复杂性是由我国“国家-经济-社会”结构的复杂性所决定的。现代社会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三个部门(领域),第一部门是政府组织(国家机构),第二部门是经济组织(公司、企业等),第三部门是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这三个部门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权力:国家权力、经济权力、社会权力。无论是何人利用上述三种权力中的任何一种权力及其便利条件,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利益,谋取私利,收受贿赂,严重违背诚信,损害社会公信力的行为,都是一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但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两大类受贿犯罪,其中受贿罪横跨三大部门,商业贿赂罪限于第二部门的非国有公司、企业中发生的受贿犯罪。纯粹发生于第三部门即社会公共管理领域的受贿案件,依照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并不能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的漏洞。随着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将大量涌现,并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管理职能,对此需要法律包括刑事法律的配套与完善,将社会权力纳入法治轨道。社会团体应当是一种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应当是社会团体的基本特征。中国足协属于“社会团体”,中国足协的性质既不属于政府机构,也不属于经济组织,而是属于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但是,中国足协有其明显的特殊性,是一种政府性的社会组织,中国足协属于自上而下的自治组织,历史地看其权力来源于政府的放权(或者说授权),这与我国目前大量涌现的与西方国家社会组织相同的自下而上的社会自主组织(草根组织)明显不同,这些组织的权力并非来源于政府。中国足协的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混合,行为人利用这种类型的权力收取贿赂,应当承担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姚仕廉认为,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理解,足协的确只是一个民间协会,与国家机关毫不相干,其成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更是相差甚远。刑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似乎也应该把足协聘任的裁判看成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我国司法实践和行政体制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即足协的公务性做出符合实际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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