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体育赛事直播的直播信号在哪里可以买?

昔日的贫困村,如今已成为“世外桃源”。
迄今世界最长跨海大桥――港珠澳大桥主体将全线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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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移动设备的不断更新和传播媒介的升级迭代,人们对“内容”的需求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早年的网络文学,到后来的电视综艺和影视剧,如今又延伸到体育赛事。体育IP成为了全民热点话题。从奥运会、世界杯、欧洲杯、英超、NBA到意甲、四大满贯网球赛、中超, 中网CBA、极限格斗,甚至砂板大奖赛等都成为了资本和消费者讨论的对象,各种新玩法也层出不穷。巨头创业者们如何如此迷恋体育赛事IP,热闹之下,又该如何变现?
  你追我赶,大家都在抢体育IP
  就在三天前,苏宁收购了国际米兰70%股权,成功地在意甲联赛这样一个巨大的IP赛事中插下了中国企业的“旗帜”。而在体育行业大肆植入了自己标志的,还不止苏宁,自2015年开始,巨头们就将目光转向了体育行业,而体育IP成为了他们首当其冲的“猎物”。
  2015年1月先是万达集团收购马德里竞技足球俱乐部的20%股份,接着腾讯视频斥资5亿美元拿下5年NBA在中国的网络独播权,相当于每年一亿美金,为2013年版权价格的5倍。
  2月10日,万达集团牵头三家知名机构及盈方管理层以10.5亿欧元成功并购拥有多项国际赛事的市场及媒体版权的盈方体育传媒集团,控股68.2%。
  到了5月,天猫国际宣布与德国拜仁慕尼黑达成战略合作,之后皇家马德里海外旗舰店入驻天猫、天猫魔盒独家发布NBA球星科比自传纪录片《科比的缪斯》,这也成为阿里试水体育IP的先声。
  而在7月,PPTV体育独立,8月,PPTV体育就以2.5亿欧元拿下西甲未来5年在中国的版权。
  9月22日,乐视体育以27亿元代价乐视体育获得香港英超年三个赛季英超转播独家权益,而在英超之前,乐视体育已经悄悄地吃下了17类运动项目共计121项赛事的版权。
  9月25日,体奥动力80亿元巨资拿下中超5年版权,每个赛季平均下来的版权收益为16亿元人民币,有数据显示,3年前央视买断中超电视转播权的价格仅有不足800万元。
  同在9月,阿里巴巴宣布成立阿里体育集团,正式全面布局体育产业。另外阿里巴巴还于9月10日与美国Pac-12达成两年独家战略合作。
  就在巨头们一个比一个大手笔,体育产业的火爆程度让外界目瞪口呆时,创业者们也已加快了脚步。
  2015年9月,一场名为“章鱼TV新玩法――全民主播当道,互动体育直播”的媒体见面会举行,打出全民主播的牌子,对准的是体育IP中的解说话语权。
  2016年6月,“2016中国砂板大奖赛新闻发布会”在苏州举行,砂板乒乓球职业联盟将以250万的总奖金打造赛事体系,实现从业余赛事到职业赛事的过渡,中国乒乓球行业里的大满贯赛事渐渐浮出水面!
  同样走冷门路线的还有昆尚传媒携手江苏卫视合力打造的昆仑决世界极限格斗系列赛,正准备打造一个完整的单门类体育项目的全产业链,将极限格斗的IP力量释放出来。
  此外还有电竞、台球以及棋类等冷门比赛,以及卡丁车、射箭、潜水、搏击、马术、攀岩、剑道、壁球、极限的潮玩项目都聚集着大中小各类玩家。尽管其规模尚未形成聚合效应, 但却借这股IP热潮滚滚向前。
  除了大环境,谁在推波助澜?
  体育ip之所以会成为继综艺、影视剧之后的又一个被争抢的对象,除了国家相关政策开始支持民间资本介入、赛事转播权限制放宽,体育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外,还有以下因素在推波助澜.
  风起直播
  与网文、影视作品的视觉接受途径不同,体育赛事IP的粉丝群体多依赖于现场或直播平台。当下视频网站技术突飞猛进,各体育视频网站均有自己的视频云平台,能触达数十亿用户并保证赛事直播的安全、稳定,且互联网电视、手机端、PC端、PAD端多终端覆盖,普通人可随心所欲观看体育赛事。尤其是直播已成为当下最备受追捧的观看方式,体育爱好者不再愿意去等结果出来后再看回播,而希望最快最全面了解体育赛事并参与其中。
  再说,体育IP的粉丝群体本身依附于直播之上,一旦独占,那些粉丝们势必会从传统电视平台转移到直播平台,且黏度之强,远胜于其他版权。要知道体育直播的观众需求度,比一般影视IP首映的观众需求度要强太多,尤其是乒、篮、足、排等用户收视热情特别高的体育项目。另外,体育赛事本身周边产品需求大,赛事直播之外可为相关运动类应用提供入口。
  体育IP逐渐成为最好的IP
  再者,体育赛事IP 具有先天优质ip的特性。比如:
  1、生命周期长,且较为稳定。体育赛事犹如文学,电影,漫画,明星或游戏甚至优于它们,生命长短由用户喜好决定而不是由专利过期与否决定。人们喜欢一部电视剧可能是几个月,多则几年;而体育运动则是一辈子,甚至几个世纪。
  2、安全系数高,且元素可替代。比如NBA,即便乔丹、科比退役,还马上就有新的超级球员出现,球迷就会对NBA持续热爱。
  3、独特性强,辨识度高。好的IP需要有独特的辨识度和难以被模仿的生产能力。科比姚明作为体育IP之所以能有效维持,靠的是其他模仿者无法比拟的篮球技术,独特的体育精神和国家民族代表意义。体育运动及其赛事IP已经具备文化属性,代表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气质和精神,比如中国的武术和乒乓球,泰国的拳击等。
  4、具有网聚效应,用户参与性高 。IP其实质是粉丝效应,粉丝因为热爱所以聚齐并形成口碑效应,而口碑辐射则是网聚效应的直接体现并可转化为商业价值。人们可能因为热爱乒乓球或喜欢马琳而加入到快乐乒乓球社区甚至参加砂板乒乓球世锦赛;人们也可能因为喜欢林丹而只用林丹代言的羽毛球拍尤尼克斯,甚至连家里的食用油都只用1:1:1的金龙鱼。而且体育IP还可借粉丝互动和UGC对IP进行再衍生。
  5、可复制性强。体育赛事IP可依靠系统性模式化运作不断稳定内部造新,为IP保值和增值,美国有NBA,中国就有CBA;欧美已经举办过5届的砂板乒乓球世锦赛,中国就在此基础上有了砂板乒乓球职业联盟及其赛事体制,甚至还首创出砂板乒乓球的四级赛事体制。
  此外体育赛事IP还具有强观赏性,强娱乐性等特征,如搏击运动观赏性强,对抗激烈,而且观众欣赏比赛的门槛低,不需要了解太多规则就能看懂并参与其中。而脱胎于现代乒乓球项目的砂板之所以成为ip赛事并被引入中国是因为中国有乒乓文化,却没有成功ip赛事,砂板传承了乒乓球的特点,同时又升级了乒乓的观赏性,并有娱乐,年轻化再加上高额奖金的刺激,激活了职业选手。
  总之如今的体育赛事IP已成为资本、巨头、创业者手里的香馍馍,有点如浴春风,“乘风破浪会有时”的调调。
  投资需谨慎,章法玩法得弄懂
  我国体育产业只占GDP的0.6%,人均体育消费仅有27美元,不及全球平均水平的1/7,体育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对比一下中美在电影和体育票房上的差距,可见一斑:去年我国电影票房突破400 亿元,但体育比赛票房仅有18 亿元左右;而美国的体育票房是100 亿美元,娱乐业是110 亿美元左右,两者相差无几。而且体育产业的核心是IP赛事,但打造一个体育赛事IP,不仅要接受高投入,长回报周期的行业特性,还需要极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营销传播能力,响铃认为最为重要的是这些章法玩法需清楚。
  一、情感是核心,社群才是粉丝经营的落脚地
  “情感”是优质体育IP的核心。NBA中国首席运营官钱军说,优质IP应该能够深入人心,唤起受众的情怀,得到受众的热爱。姚明则说:“体育能够使人与人之间产生情感关联,就像我不认识绝大部分球迷,但我相信,我和他们之间一定有某种联系。”
  那情感的建立首先要真诚,一个不玩票不踢假球的赛事才可能不断输出正能量并培养人格让人代代相传。
  其次要愿意花时间,培育的时间越长,越用心,情感越深,NBA在中国篮球培育了30年的情感,CBA在中国篮球培育了15年,网球四大满贯平均发展时间都超过80年,英超发展超过百年,成熟的IP赛事大都如此。
  再次要有一个严谨的管理体系,无论是国际足联还是NBA,甚至连WTA都有很详尽的对球员、对赛事、对服务的管理体系,且这个体系每年都在更新。在中国很多项目是被举国体制惯坏了的,比如乒乓球就是金牌第一、伪职业化严重的典型,但在民间,我们看到砂板职业联盟这样一个自发的严谨体系,以完备公正的积分系统为基础,让专业球员转变到职业化路径上。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建立一个让情感落地的社群,这里粉丝和明星能有连接,用户与用户之间能有连接。有人说中国任何一个体育赛事都离不开人的故事,人的故事就是明星,比如作为中网的一个重要的情感元素,每年李娜都会被赛事邀请参加中网的比赛或者观赛。尤其是那些完全是人与人个体的交流,比如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粉丝的归属感建立在同类人集群的社群上,明星与观众进行情感的沟通和连接也变得更加重要。快乐乒乓网社区集结了全国数十万乒乓球爱好者,联合砂板世锦赛版权方共同成立“世界砂板锦标赛(中国)组委会”确定砂板职业联盟及其赛事体制才变得顺理成章。
  二、盈利能力薄弱是现实,价值变现还需玩法创新
  当然,残酷的现实却是:我国体育产业核心环节的盈利能力普遍薄弱,中国近80%的产值均由体育用品贡献,体育赛事产值不到10%。以乒乓球为例,去年马来西亚世乒赛的收视率达到1.78亿人次观看,可是赛事变现能力却微乎其微;而即便是年均16亿的中超版权在2015赛季,中超转播的收入也不过7000万―8000万元。
  这就要求参与到赛事IP竞争中的选手们在玩法上创新。
  比如变现途径上,除了版权、门票、赞助、衍生品这四项体育项目主要收入方式外,可以在衍生消费以及版权的高附加值上下功夫。
  比如在用户体验上升级。昆仑决除了职业搏击赛事的打造,还开发了移动端APP、爱好者社区、电商、线下搏击俱乐部等业务,甚至还将推出VR 游戏。2016中国砂板大奖赛总决赛将总决赛设在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颠覆传统乒乓球赛的氛围,让观众喝着啤酒看乒乓,将砂板乒乓球变成一场“秀”。如今微博交流、网红直播以及竞猜比分等方式都可与球迷、粉丝进行实时互动增强体验。
  再比如选择创业者们可选择年轻人喜欢巨头们又不太关注的项目切入,如电子竞技、五人足球联赛等,但在项目选择上需考虑 “聚拢效应”,即关注度、使用效率上是高频,且高频可以带动低频,并有一定关联性。
  三、付费点播有空间,场馆业务可延伸
  此前有人猜测未来体奥动力可能会开启付费看比赛模式,此前腾讯已推出付费体育会员模式,新英体育也已推出付费看英超模式。但或许如多数人观点一致,响铃仍然认为网络付费直播有空间,也是行业发展大趋势,但目前还有一段路要走。首先我国传统电视台并不具备让用户付费看比赛的条件,即便个别电视台推出付费节目,也未十分成功。其次这对主要依靠购买体育赛事版权的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并不具备和欧美企业一样的制作、分销赛事的能力,目前只能依靠相对单一的收费模式;再加上国内消费者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时间,付费点播还需从长计议。
  而阿里体育宣布成立100亿体育场馆基金或在释放另一个信号:在中国大量体育场馆的服务、管理、资产开发、内容建设不饱和,利用效率低下的当下,场馆相关的业务值得尝试,这是赛事IP运营方改变收入结构,盘活存量设施,发展增量设施 ,利用大数据和会员撬动赛事IP的重大机会。
  四、投资赛事IP需谨慎,热闹之下还得有原则
  最后提醒下准备投资赛事IP的朋友们,投资赛事IP不可盲目,需遵循一些原则,如:
  1、是否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趋势,体育运动大多是对战争、生存、劳作的模拟,越是符合现代人生活的越可能成功,比如电竞是对现代人生活场景的模拟。
  2、是否符合需求层次理论,从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到自我超越,如走、跑、跳是基础,足球、高尔夫、广场舞等项目是中级,马拉松、智力运动、高尔夫等变得高级。
  3、是否符合中国文化及当代人的信仰,比如剑术成为奥运会项目后开始兴起,乒乓球是我国的国球,这些更容易成功。
  4、是否具有商业开发机制,从赛事角度,看团队/个人项目、对抗性、悬念性、节奏/速度、是否有代表性的体育明星等;从联盟角度,看赛制、分配制、所有权、商业运营方面等。
  综上挖掘体育赛事IP,无论是巨头的刷爆款模式,还是创业者的边路突破模式,都需要一个时间沉淀,目前也都在萌芽期,我们在看到行业整体发展潜力足、创新空间大的同时也需要认清现实,避免“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悲剧。
  日到25日,亿欧将在北京万达索菲特举办“2016年中国互联网+创业创新大会”,届时将有100位各界嘉宾到会分享,其中文娱将携手体育行业搭建起“文体生活大爆炸”论坛,将邀请到10位以上行业嘉宾到会分享,敬请关注!
  文体生活大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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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响铃,亿欧网专栏作者;微信:(添加时请注明“姓名-公司-职务”方便备注);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和“来源:亿欧网”;文章内容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亿欧网对观点赞同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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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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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播体育赛事构成侵权
专家认为,体育比赛录播画面构成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门诊问题:&&&&体育赛事画面受法律保护吗?&&&&门诊专家:&&&&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舒海&&&&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爱华&&&&专家观点:&&&&◇体育比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体育比赛没有作者&&&&&◇单纯的体育赛事不构成作品,但是要转播必须获得权利人许可&&&&&◇经过编辑后录制的比赛画面,可以构成视听作品或者录像制品&&&&&◇如果录播画面构成录像制品,擅自转播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广播组织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凤凰网直播中超赛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转播行为,侵犯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网)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一审判决甫经公开,立刻引起媒体、体育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新浪网在法庭上诉称,日晚上,发现凤凰网在中超频道显著位置提供比赛直播,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是其管辖和主办的“中超联赛”的最初拥有者,新浪网又从中国足球协会的代理商中超公司获得了独家播放权,因此,新浪网将凤凰网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凤凰网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新浪网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凤凰网的所有及运营者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新浪网经济损失50万元。笔者采访了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舒海、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爱华,他们认为,与已有的类似案件不同,该案判决直接涉及到了体育比赛画面是否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因此“可能影响整个中国互联网领域的体育赛事网络直播市场”。&&&&单纯的体育赛事是否构成作品&&&&笔者:体育比赛是否构成作品?纯粹的体育赛事画面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孟爱华:关于体育赛事的版权性质,大多数国家目前都已达成共识,即体育竞技原则上不构成作品。这是因为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的体育活动不涉及表现艺术美感和表达思想感情等创造活动,除了一些艺术性、表演性元素非常多的项目(如体育舞蹈、花样滑冰、艺术体操、花样游泳等),一般的体育赛事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正如美国温特法官(J“dg“Wi″ι““)所言,体育比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体育比赛没有作者。而且,比赛是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的,就整体而言并无独创性,由于比赛的结果具有偶然性,也使得比赛的过程充满了随机性和不可重复性,比赛过程中运动员的表现和竞争也是为了获得比赛胜利,而不是模仿他人的动作或者表达。尽管选手完成比赛是基于其自身意志,但并非对思想进行表达。&&&&&舒海:实况比赛并不构成作品,所以获得授权转播实况比赛的自然画面一般也不能形成专有的广播权,因为广播权的定义是以作品为对象的。尽管如此,按照国际体育赛事惯例,重大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垄断了现场直播赛事活动的权利,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进入比赛场地现场拍摄并转播实况画面的信号。因此,其他个人或组织要想转播比赛实况信号,只能向该组织者缴费以获得将组织者或者自己摄录的信号转播到目的地域的许可。因此,未经赛事组织者同意进入场地转播赛事画面的信号侵害了组织者对赛事活动转播权益的控制,构成了一种财产权意义上的侵害,由于这种权利仅仅是一种对比赛实况的信号的输出机会(一种“信号输出权”),因此与著作权无关。对于不做任何编辑加工的自然呈现的体育比赛画面,仅仅属于赛事组织者的一般性财产权益的客体,并不构成作品,自然也不存在相应的著作权人。&&&&&经编辑后录制的比赛画面受著作权法保护吗&&&&笔者:如果比赛的录播画面经过剪辑,法律会保护吗?&&&&&舒海:尽管自然呈现的体育比赛的画面不构成作品,但是,如果对比赛画面在被授权转播前进行了个性化的剪辑、选择、汇编,并且加入了其他独创元素从而录制成片,则根据独创性的高低可能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者录像制品。&&&&&孟爱华:在该案中,一审法院指出,原告获得授权转播的比赛画面不仅包括对赛事的机械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显然,这种个性化处理后的录制画面,与体育比赛呈现的自然画面不可同日而语,已经成为有人力因素加入的智力成果,可以根据独创性程度的高低而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者录像制品。该案中,一审法院将录播画面认定为作品,显然是认可了录播画面的合成以及解说等元素的加入体现了较高的创作程度。&&&&&擅自转播侵犯何种权利&&&&&笔者:如果录播画面构成录像制品,擅自转播会侵犯原告的什么权利?&&&&&孟爱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于录像制品只赋予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和电视台播放权(主体必须是电视台)。因此,在该案中,如果构成录像制品,擅自转播可能侵犯原告的权利主要包括广播组织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属于一种邻接权而非著作权。对于广播组织权而言,其保护的客体是节目信号,因此,无论其转播信号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无论其转播信号所反映的智力成果是否由自己创作,都不妨碍其对自己的转播信号享有专有权利,只要未经许可转播其广播信号,即构成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录像制品的权利。换言之,该权利调整的是一种“交互性传播行为”。例如,他人如果未经许可将原告录制好的比赛节目上传到网络上,就意味着用户可以在选定的任何时间收看转播,因而可能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笔者:如果录播画面构成视听作品,擅自转播可能侵犯原告的什么权利?&&&&&舒海:一是侵犯了原告的广播组织权。这项权利前面已经提到,值得强调的是,原告要主张这项权利,必须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构成“广播组织”(广播电台、卫星广播组织或有线广播组织)。&&&&&二是侵犯了原告的广播权。所谓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一般的体育赛事的转播过程如下:直播者派驻在现场负责直播的人员,通过比赛现场不同位置布置多台摄像机实施拍摄,其间会选择、调取精彩镜头进行重放或慢动作重播,与此同时,现场解说员对比赛过程进行描述和评论,分别形成视频和音频,然后由场外的地面通讯站将视频和音频信号加以混合后并通过卫星的作用形成电视信号传播到可以接收的地方。&&&&&三是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前面也已经提到过。&&&&&四是侵犯了原告著作权意义上的“其他权利”。就该案而言,正如一审法院指出的那样,被告转播的行为尽管是在信息网络的条件下进行的,但不能以交互式使得用户通过互联网在任意的时间、地点获得,故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但如果对其不予禁止将明显有失公平,此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就会考虑适用兜底条款,即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予以调整,认定此种行为侵害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孟爱华:不难看出,对该案而言,如果录播画面不构成作品而构成录像制品,是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被告的行为方式不是通过交互式进行,因此既不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也不能受著作权意义上的“其他权利”(录像制品不构成作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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