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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广懿健身正规吗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永恒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管民二初字第00691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先和郭志刚 律师。

被告张永恒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张永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開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健身会所转让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将其位于郑州市航海东路富田太阳城嘚健身会所转让给被告张永恒经营的二七区莱喜健身俱乐部转让费为185万元,若被告逾期交付转让金则应当向原告支付转让费千分之五嘚违约金。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将健身俱乐部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大部分转让费,但剩余2万元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欠款的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永恒缺席,无答辩意见和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永恒原系经营业主2014年9月23日,(甲方)与被告签订《健身会所转让合同》一份双方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郑州市航海东路富田太阳城的健身会所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185万元,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甲方转让费150万元余款30万元乙方应当在健身会所的营业执照变更中支付,变更完毕后支付余款5万元;甲方将健身会所现有装修装饰和健身设备交付给乙方;乙方逾期支付转让金应当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等。

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转让费,原告亦将位于郑州市航海东路富田太阳城的健身会所交付给被告双方签订了《健身会所交付确认书》予以确认。后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转让款2万元而引起争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答辩并對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被告签订的《健身会所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已经将位于郑州市航海东路富田太阳城的健身会所转让并交付给被告双方对此亦签订了确认书,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全额支付转让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2万元转让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欠付转让款的具体时间故原告此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永恒于夲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广懿健身正规吗服务有限公司欠款2万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广懿健身正规吗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訟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永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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