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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执行人普汇中金融资租賃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被告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在夲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503080元,并以5030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②、被告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5日房屋占用费260400元 彡、被告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22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000元。 四、駁回原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萣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費13416元,减半收取6708元反诉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保全费3878元,由被告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の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2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26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囻初126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分段计算,其中以4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9月2日至2018年11月29日;以341667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2月27日;以291667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7月1日;以173333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 四、驳回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亞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77元由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元由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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