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囚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1985年0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江苏草牧人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广场停车收费吗石路国际苼活广场店,经营地址苏州高新区
被告:江苏草牧人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江苏草牧人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广场停车收费吗石路国际生活广场店、江苏草牧人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伟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草牧人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广场停車收费吗石路国际生活广场店、江苏草牧人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草牧人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广场停车收费吗石路国际生活广场店、江苏草牧人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江苏草牧人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蘇州狮山广场停车收费吗石路国际生活广场店、江苏草牧人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