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高尔夫球会于会员间常见的邻里纠纷及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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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程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永和镇余家村。  法定代表人:朱振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志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继锋,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长程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蠔岗住宅楼B座503号。  法定代表人:吴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海珠,女,日出生,住广州市东源大街18号。  上诉人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因买卖高尔夫球会籍纠纷一案,不服增城市人民法院(2002)增法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综合东莞市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世华山庄高尔夫球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完毕在前,广州永和世华山庄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后的客观事实及本案证据形成的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应确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形成高尔夫球会籍买卖关系;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会员,享有荔湖高尔夫球会会规规定的权益。上诉人主张其前身广州永和世华山庄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与广州世华山庄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不是同一公司,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会籍买卖关系,被上诉人不是其正式会员,不具有会籍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缴纳会籍税、营业税没有依据,其决定停止被上诉人的高尔夫球会会员待遇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应立即停止侵害,恢复被上诉人的高尔夫球会会员待遇;以书面形式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赔偿被上诉人因不能行使高尔夫球会会员权益期间所造成的合理损失。被上诉人主张按同等级高尔夫球会一年期会籍费15000元的两倍计赔损失不当,酌定由上诉人按同等级高尔夫球会一年期会籍费15000元计赔损失至其恢复被上诉人会员待遇止;被上诉人主张计赔间接经济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七)、(十)项的规定,于日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长程商业有限公司持有的SHG152、SHG153、SHG154临时会员证是被告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的荔湖高尔夫球会的公司会员会籍。二、被告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告东莞市长程商业有限公司的荔湖高尔夫球会公司会员待遇。三、被告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内容须经本院审定)向原告东莞市长程商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四、被告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长程商业有限公司从2001年2月至其恢复原告的高尔夫球会公司会员待遇止的三个会籍的损失(其中从2001年2月至2003年4月计赔24个月共90000元;按高尔夫球会一年期会籍费15000元为标准,即1250元/月×24个月×3计)。上述给付款项,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五、驳回原告东莞市长程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上诉人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上诉人的前身是广州永和世华山庄高尔夫球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时间是1993年11月,并非原审判决认定的1997年4月。与被上诉人签约的是广州世华山庄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两公司名称不同、印鉴不同,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存在买卖高尔夫球会籍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所持有的三张临时会员证有效期截止到1997年2月,因此该三张临时会员证已经过期。至于上诉人曾经认可该三张临时会员证,是由于上诉人内部原因误会所致。上诉人本身就是高尔夫球会,原审法院却按同等级的顺德均安高尔夫俱乐部的收费标准作为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日,东莞市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世华山庄高尔夫球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东莞市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81000美元的价格购买三个高尔夫球公司会籍。东莞市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约付款后,在1997年2月取得SHG152、SHG153、SHG154共三个“广州世华山庄高尔夫球会”临时会员证。  广州永和世华山庄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在1993年11月成立,1997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同年7月2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上诉人。东莞市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广州永和世华山庄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开业后一直凭所领取的临时会员证享受会员权益。2000年7月,上诉人致函东莞市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其有三个公司会籍,要求其交纳该三个公司会籍的会籍税共39210港元,东莞市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同年9月6日,上诉人副董事长陈勇成复函确认东莞市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三个公司会籍有效,但提出由于该公司是前世华山庄球会的会员,应由东莞市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前世华山庄球会商量税金问题。日,上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东莞市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称由于会籍税金问题尚未解决,决定停止其会员待遇。东莞市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日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期间,东莞市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东莞市长程商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并在日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原审法院据此将本案被上诉人变更为东莞市长程商业有限公司。  荔湖高尔夫球会会规规定:每个会籍在球会发出会员资格证书之日生效,除有不可抗力事件外,会籍将于日届临。届时,各会员的会籍权益将即时终止。  在广东省增城市永和镇经营高尔夫球场的至今仅有上诉人一家。经查明,与上诉人同一等级的顺德均安碧桂园高尔夫俱乐部个人商务会籍(十二个月)会费是13000元,管理费(十二个月)是2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高尔夫球会籍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被上诉人作了肯定性的主张,并提交了上诉人先后发给被上诉人的数份函件作为证据,这些函件均一致确认被上诉人拥有上诉人的三个会籍,而上诉人在日的函件通知被上诉人,以其欠缴税金停止其会员待遇,亦反过来反映了被上诉人此前一向享受会员待遇。对于函件中确认被上诉人的会籍一事,上诉人辩解为内部原因误会所致,并认为双方不存在高尔夫球会籍买卖合同关系,其所依据的事实是与被上诉人签约的广州世华山庄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并非其前身广州永和世华山庄高尔夫球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先后多份函件内容基本一致,都确认了被上诉人的会籍,因此上诉人辩解为“内部误会”,难以采信。综合判断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的证明力明显大于上诉人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此本院对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高尔夫球会籍买卖合同关系。  上诉人上诉提出被上诉人所持有的三张临时会员证有效期截止到1997年2月,目前已经过期,该事实主张既缺乏事实依据,亦与上诉人发给被上诉人的函件内容相矛盾,故本院不予认定。  在被上诉人拥有荔湖高尔夫球会会员资格的情况下,上诉人停止其会员待遇,侵犯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顺德均安高尔夫俱乐部与上诉人同一等级,原审判决按照其收费标准确定上诉人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受理费4180元,由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黄文劲&& 代理审判员 刘 璟&&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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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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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申诉人池?因与被申诉人深圳正中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提审
审理人员:赖尚斌;钟向芬;王凯;黄健军
原始文档: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池?委托代理人:刘艳华,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正中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邓学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天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公司员工。申诉人池?因与被申诉人深圳正中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下称正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察院于日作出粤检民抗字[2013]5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日作出(2013)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20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察院指派刘洁辉、李靖出庭,申诉人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艳华,被申诉人正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天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池?于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池?系正中公司个人终身卡会员,入会时按规定交纳入会费和保证金。正中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会籍章程约定:池?可享用现有36洞高尔夫球场、餐厅、高尔夫专卖店和其他配套设施及康乐设施,并享受未来增设之相关高尔夫配套设施;会员会籍可转让,转让费为会员购买实价的15%。池?每月交纳会员管理费,正中公司提供池?订场打球服务,双方依约履行合同至2008年底。但是,日,正中公司未与池?协商一致就发出《关于正中高尔夫球会调整管理费的公告》(下称《公告》)及《关于正中高尔夫球会调整转让费通知》(下称《通知》),擅自变更合同条款,上调会员管理费、增设会籍管理费,并调高会籍转让费,遭到会员们的强烈反对。在包括池?在内的785位会员起诉后,正中公司承诺按原章程履行合同,向诉讼会员撤销了其公告变更的合同内容。但正中公司并未依其承诺办事,反而设置重重障碍阻止池?订场打球,取消原章程诸多会员权益,逼迫池?缴纳所谓升级费。日,正中公司未经与池?协商一致再次发出《关于调整会籍管理费及嘉宾打球费的通知》,增设会籍管理费并在调高的基础上再调高。池?与正中公司之间的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池?订立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请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2、正中公司退还池?会籍价值人民币45万元(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暂以45万元计);3、案件诉讼费用由正中公司承担。正中公司答辩称:正中公司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即使正中公司构成违约亦未达到会员可以单方解约的严重程度。正中公司虽然同意退还保证金,但会员要求退回入会费没有任何依据。……(本文书还有92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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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池?因与被申诉人深圳正中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摘录标签名:
常用摘录标签高尔夫会员纠纷的处理
高尔夫会员纠纷的处理,管理营销,
3&天前&11:30
& && &高尔夫球会在经营过程中,不免会遇到纠纷。中国法律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以下途径:一、协商;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 && &协商和调解,往往是纠纷产生之初采取的方法,也是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的办法。如果双方的矛盾不深,有可能通过商议或第三人的说和来解决问题的话,不妨用这两种方式,生意人重视和气生财,不伤和气地化解矛盾,何乐而不为?当然,不少时候这两个方法并不灵验,因为实际情况大多是,纷争产生时,各方意见已严重分歧,很难再坐下来谈了。
& &&&本文的观点是主张通过协商或调解的办法来解决纠纷。理由是:
1. 会员纠纷一般都是因为会员对球会的服务产生意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高尔夫球会本应加以改善。协商其实就是寻求改善的方法。
2. 协商有助于双方关系的和睦,而会员关系是长期的,没有和睦的关系很难长久维持。
3. 会员纠纷大多是球会在不断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导致的,这在会员入会之初没有碰到也没有预料到的,这些问题即使诉诸法律也很难得到妥善解决,最佳的方式就是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否则将会落个两败俱伤。而借助律师的帮助,建立新的更为完善的会员管理及服务规则,对双方都有好处。
& && &根据实践经验,在采取上面这两种方式时,注意以下两点是十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的:一是在进行协商调解过程中,应尽量请律师协助。因为律师可帮助双方认清问题,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二是协商或调解中一旦双方有了共识,就应及时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特别是以前的有关法律文件或做法不规范,或法律关系比较混乱等情况下,签定这样的书面协议就更为重要。它会对及时解决纠纷和今后可能进行仲裁或诉讼起到积极的作用。
& &&&仲裁是纠纷双方通过书面仲裁协议,或有关合同、协议中的仲裁条件,约定把纠纷事项交仲裁机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有很多优点,首先,双方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自行选择仲裁机构和适用的法律。高尔夫会员纠纷属国内纠纷,一般要选择国内仲裁机构,适用中国法律;双方还可以自行选择提交仲裁事项的范围和仲裁地点,比如选国际仲裁委作仲裁机构,就可根据自己的方便选北京、上海或深圳。其次,进入仲裁程序后,双方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自行选定仲裁员。仲裁案件开庭审理通常不公开进行,这样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如认为需要,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还可以申请书面审理,经仲裁庭同意就可进行。双方可以要求仲裁用英语或其他外国语进行。再次,从实践看,仲裁往往费时较少,不像某些诉讼案久拖不决;从裁决的效力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具有强制力。
& &&&诉讼也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中国的法院分为最高、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具体应到哪个法院进行诉讼,基本上是同时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原则限制的。一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案件则根据其影响程度分别由其他各级法院进行一审,其中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 & 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其中一审普通程序大致要经过起诉、立案受理、答辩、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判决等过程。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一审案件一般应在六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六个月。 虽然中国的绝大多数法院是认真积极审案,不会故意拖延时间的,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没有客观条件限制,案件的久拖不决大量存在。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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