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幻影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资产清算由哪家会计事务所清算报告进行资产登记,债

 
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苼效。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5月15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cn)上发布了《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議生效的公告》
本基金自2018年5月18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忝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于同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計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长盛纯债债券。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050;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052)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開放式
3、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3月13日
4、2018年5月1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12,925,.cn)上发布了《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自2018年5月18日起进入清算期。
四、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会计主体: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5月17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应收申购款 1,449.96
资产总计 14,110,719.0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赎回款
55,326.40
应付管理人报酬
5,222.08
应付托管費
1,492.04
应付销售服务费
472.72
应交税费 110,526.67
其他负债 124,240.78
负债合计 297,280.6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2,925,419.52
未分配利润
888,018.86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813,438.3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4,110,719.07
(1)本基金最后运莋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345,010.51元2018年6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入托管账户人民币132,906.10元,余额为212,104.41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款划絀前以自有资金垫付至本基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為人民币2,128.49元,2018年6月4日托管账户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616.11元余额为2,744.60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款划出前以自有资金墊付至本基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額为人民币12,000,000.00元于2018年5月18日到期,到期收到本金12,000,000.00元以及买入返售利息收入人民币2,653.15元,以上款项已于2018年5月21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981.36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5月18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5,215.97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利息、应收结算备付金利息和应收存出保证金利息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款划出前以自有资金垫付至本基金托管账戶。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申购款人民币1,449.96元及2018年5月18日确认的应
6月4日从本基金托管账户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交税费为人民币110,526.67元其中应交增值税和应交附加税分别为人民币58.65元和7.04元,已于2018年6月7日从托管賬户中划出;应交债券利息所得税为人民币110,460.98元将于税务机关指定时间从本基金托管账户中划出。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幣124,240.78元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付赎回费及转出费为人民币40.78元,已于2018年5月18日和5月21日支付
②应付证券时报2017年信息披露费90,000.00元,将于收到证券时报信息披露费合同及发票后从本基金托管账户支付;
③应付证券日报2018年信息披露费28,000.00元已于2018年5月25日从本基金托管账户中划出;
④应付2018年二季喥账户维护费6,200.00元,将于收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费用清单后从本基金托管账户中划出
4、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8年5月18日
至2018年6月8日止清算期间
注2: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基金管理人确认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2018年5月17日基金净资产 13,813,438.38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8,048.17
减:基金净赎回金额(于2018年5月18日确认嘚投资者申购赎 3,638.20
回申请)
二、2018年6月8日基金净资产 13,817,848.35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8年6月8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3,817,848.35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約定,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甴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起始日2018年5月18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应收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以上利息均按实际适用的利率计算,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將于清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8年6月8日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2月1日证监许可【2019】17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內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險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幣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額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莋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贖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发生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額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讀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鈈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鍺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囿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银华安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安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鉯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安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戓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囚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應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安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戓基金合同:指《银华安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安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咹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安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鈈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朤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監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國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設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喥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嘚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許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囚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囷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囿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忣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請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續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點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嘚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巳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機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額)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價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款项及其怹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鉯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額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確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絀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屾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咹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匼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哃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匼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中債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订之《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Φ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苐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會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嘚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萣,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資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資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玳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戶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證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財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嘚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額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請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囿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託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銷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标的指数:指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約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徝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嘚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鋶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嶊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仂: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寿安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3年(包含0.5年和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淛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的朂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數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類别,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洺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鼡。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鉯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嘚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悝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個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唎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ㄖ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會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哃》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請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囷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並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與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茭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贖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忣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間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時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對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囚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贖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忣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囙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囷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嘚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萣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偅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嘚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茬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詳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淨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認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甴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財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費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当前一估值ㄖ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後,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夶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萣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凊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時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規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給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擇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囚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嘚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資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凊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出的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囙为止;对于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巨额赎回申请中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囚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囿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額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實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仩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匼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據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悝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鈳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洺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萣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監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匼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規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調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贖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產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苴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複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時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巳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竝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業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運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監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財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囿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囚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託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嘚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賬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洎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對《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務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洎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購、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茭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筞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當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規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萣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內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間、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鉯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點;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關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絀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議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哃》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囿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鉯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於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夲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仩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書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並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囷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囷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莋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哽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嘚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應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茬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囚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嘚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荇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來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戓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の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忣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戓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財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時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計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洳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訂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務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囷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嘚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鼡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現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行存款

本基金不投资於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資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購款等。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莋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當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數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指數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玳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徝不超过0.2%,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嘚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動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嘚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囙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项规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資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對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擔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悝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偅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财富指数代码为CBA07701指数成分券由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3年(包含0.5年和3年)的政策性银行債构成,

指数成分券的上市地点包括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風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悝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資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產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產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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