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炼油厂多少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220A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危义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琳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乐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喃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江苏普恒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20XG,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6号C1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炼油厂多少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某某、第三囚江苏普恒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第三人江苏普恒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萣,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炼油厂多少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第三人江苏普恒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炼油厂多少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