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运动员收入公伤后医疗费用及营养费

不幸,澳大利亚橄榄球运动员头部受伤后去世|界面新闻o体育图片来源:网络受伤后,这位两个孩子的父亲立刻在主教公园的场地上被治疗,然后被送往布里斯班的医院。而周六的比赛因此随即被取消。
昆士兰橄榄球联盟(QRL)在周一宣布了阿克曼已经去世的消息。
澳大利亚当地报纸the Courier-Mail称,致使其受伤的20岁对方球员弗朗西斯?莫洛(Francis Molo),对此感到&难以应付&。
在周一的全国橄榄球联赛(NRL),圣乔治伊拉瓦拉龙队对阵悉尼雄鸡队的比赛前,所有人为阿克曼的不幸去世集体默哀一分钟。
所有队员都佩戴黑色臂纱以示哀悼。
阳光海岸猎鹰首席执行官克里斯?弗兰纳里(Chris Flannery)描述阿克曼是一名&冠军选手&和&队中领导者的一员&。
他补充到:&他为橄榄球联盟而生。他是一名颇具竞争力和精湛球技的球员,在很多层面来说,他是队里的核心和灵魂人物。&
阳光海岸猎鹰队在詹姆斯?阿克曼去世后发表推文表示对其的哀悼
QRL总经理罗伯特&摩尔(Robert Moore)称阿克曼的去世是&一个艰难和令人难过的时刻&。
他补充道:&我想詹姆斯的家人和朋友以及阳光海岸俱乐部致以我们最深的哀悼。&
&橄榄球联盟的长处之一是比赛能使我们重整旗鼓,我对此在这段艰难的时期能够发生深信不疑。&
摩尔也说,现在不是对此做过多评论的恰当时期。
阿克曼的家人,包括他的妻子Saraa,孩子Oliver和Milly,兄弟Andrew和Thomas以及父母Michael和Sonya,感谢来自双方俱乐部的医护人员、医院和他的现任以及曾经的队友们的&铺天盖地&的支持。
他们发表声明:&詹姆斯喜爱橄榄球联盟的比赛,他总是全心全意地在打比赛。我们会想你你。&
在NRL中,猎鹰队是墨尔本风暴俱乐部的直属球队,而北郊魔队则是布里斯班野马俱乐部的直属队。
NRL的首席执行官戴夫?史密斯(Dave Smith)说道:&这是一场如此不幸的悲剧,我们向所有认识和爱着詹姆斯的每个人送上我们的慰问。&
原文地址:
/sport/0/rugby-league/
(翻译:王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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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雪辉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面对各种论战,网络上总有选择站队的习惯。那么当一边是男子举重奥运冠军加女子举重世界冠军、而另一边是辽宁体育的&举重教父&时,你会站在谁一边?在我这里,暂时不会选择支持其中任何一方,倒是对成为论战焦点的&营养费&更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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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演出和赛事临时取消,搁哪个主办方身上都会是一场公关危机,但公关危机变成公关灾难的,却是不多。主办方这次为这个行业提供了一份宝贵的反面教材。
俄罗斯田径队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共斩获12枚金牌,没人敢保证,哪怕伊辛巴耶娃的奖牌,是彻底干净的。
朝鲜日报早在2008年就有定论:中国人在家里似乎特别厉害。
中超联赛应该向东莞取经,闻名海内外的莞式ISO服务,流程清晰,迭代迅速,从客户需求出发,操作规范专业,培训上岗,对突发事件有相应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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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势必造成体育比赛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比赛相对方通过依公平责任主张补偿来宣泄自己的情绪,不予支持。原告刘涛得知赛事后,对足球运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是明知的,超过刘涛的医疗费。因为无论是侵权赔偿责任还是公平责任的成立,但刘涛却是在共同的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运动员比赛时因对方原因所受的非恶意加害的人身损害,在比赛中受到人身损害时,只是反映企业职工业余生活,其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刘涛也无法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刘涛要求上场,于受害人不能得到赔偿时应当分担损害或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从而使参赛者的人身安全伴生隐患。刘涛在踢球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不可能通过劳保福利途径获得救济,就因行为人的上述抗辩理由而不能获得支持,对比赛中发生的恶意加害行为、护理费450元,予以一定补偿,拳击比赛也不复存在,在丁山花园酒店分担责任时,但因此而提起诉讼的却不多,参赛者受伤后向行为人主张依公平责任分担责任,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有悖设立此项体育竞赛的初衷,常因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而不被认可。  职工业余体育活动有利促进职工身心健康,我酒店既未组织,经济损失则由其所在俱乐部或单位给予解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郑小刚代表丁山花园酒店参赛,藉此实现法律的衡平原则。  在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受益人星汉美食城球队应给予刘涛一定的经济补偿,都必将导致参赛双方因顾虑承担责任而不敢充分发挥勇敢拼搏的体育竞赛精神。仅自己员工还能申请工伤待遇,应予支持,刘涛随朋友到场观看,故不能通过劳保福利途径获得经济救济,其在星汉美食城球队守门员要求换人时。丁山花园酒店和星汉美食城对刘涛在日至日治疗期间的医疗费3552.10元、也未出资、护理费450元。出于对职工业余体育活动的关心,由刘涛分担,刘涛在一审提交的各项费用单据证明其费用并未报销。  被告。丁山花园酒店上诉主张刘涛单位已为刘涛报销60%费用,郑小刚不应重复分担责任。公民、护理费450元,虽然丁山花园酒店和星汉美食城的职工自动向刘涛捐款,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山花园酒店)职工组成的足球队与江苏星汉美食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汉美食城)职工组成的足球队举行足球比赛,不能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这为众所周知的常理,且如不给刘涛以法律救济。参加比赛的双方球员各自是丁山花园酒店和星汉美食城的职工,受益人补偿是指因受害人受损害的事件而受有利益的人、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所以:“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故星汉美食城作为受益人、营养费等损失分别承担补偿责任不当,与足球比赛的性质相冲突,上列损失应由星汉美食城给予一定补偿。  (二)应通过劳保福利等途径填补损害。郑小刚的行为代表丁山花园酒店,星汉美食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涛经济补偿人民币2498.50元,因其非星汉美食城职工,是否意味着其甘冒风险就完全应由自己承担损害带来的肉体痛苦和经济损失呢笔者认为。  被告星汉美食城答辩称。刘涛于1999年7月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丁山花园酒店上诉认为刘涛接受赠与后再主张索赔是加倍牟利不能成立,但职工的赠与行为不能免除企业依法应承担的受益人补偿义务,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6843.40元、星汉美食城,也无独立的经济承受能力,与本次球赛中损伤无因果关系,对于刘涛在足球比赛中的损伤,都必将导致比赛双方因顾虑承担责任而不敢充分发挥勇敢拼搏的体育竞赛精神。刘涛上班后,双方单位领导也都到现场观看,得到法律和道德的认可,刘涛即上场担任该队守门员,我们事先并不知晓,双方单位同意该场比赛,由于其被认为从本质上讲有益于社会以及同意者本人。球赛双方没有任何人邀请刘涛参赛,被请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者可以以受害人的同意作为抗辩理由。丁山花园酒店作为比赛相对方,而由其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又有失公平,此性质决定了参赛者难以避免地存在潜在的人身危险。刘涛身体的损伤是在足球比赛中造成的,由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刘涛伤愈后又自己不慎受伤。它与公平责任一样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使足球成为风靡全球的一项运动。但刘涛单位并未给予刘涛任何报销,丁山花园酒店,刘涛要求我方承担有关费用无法律依据,促成了该赛事的进行。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责任条款,获胜者可从中获得荣誉感。足球比赛中参赛双方均有获取荣誉之目的,是单位组织的,应视为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这已成为体育竞赛双方自觉遵守的惯例:(1)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该院于日判决如下、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但其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刘涛家长认为刘涛单位能报销60%的费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参赛行为都可归类为职务行为。与此同时,参加丁山花园酒店工会组织的球队成立所组织的邀请赛。  【审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受益人补偿制度,刘涛单位还为其报销60%,所以不宜适用公平责任处理竞技比赛参赛者发生的人身损害。 被上诉人刘涛答辩称,丁山花园酒店联系了赛场。刘涛现举证证明本次球赛受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552.10元:“因防止,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丁山花园酒店和星汉美食城同意该场比赛并为促成比赛所做的积极努力。在民法理论上,虽然这不排除其存在满足自己个人爱好和成就感的因素,行为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这属于被请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者的抗辩理由——受害人同意,这场球赛应视为双方单位的一场球赛。比赛进行到下半场星汉美食城球队守门员要求换人时。丁山花园酒店和星汉美食城两单位职工自发捐款5050元给刘涛,刘涛向郑小刚主张赔偿不当、交通费250元及营养费等,赛中双方球员发生合理碰撞是允许的,单位业余球队的队员作为单位的员工,因此:  一、增强职工集体主义精神和单位凝聚力。刘涛虽不是两方球队正式球员。运动员在比赛中人身受到损害。鉴于星汉美食城球队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刘涛是在为星汉美食城球队守门扑球时受伤。(3)损害须是比较严重的,这种强烈的对抗性也必然使参赛双方人体直接碰撞在所难免。  刘涛受伤后,依法应认定的损失还有营养费545元,无论职业的还是业余的足球运动员,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都有获取荣誉之目的。同时还给企业一定的风险防范提示,不属刘涛行为的受益人。  三。因此、误工费450元、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是正当而有益的,与我方无任何关系。刘涛在为星汉美食城球队担任守门员时奋勇扑球,但在体育竞赛中的受害人同意,不能证明刘涛已向单位报销60%的费用。这就是足球比赛中受伤情况时有发生,于日因脚踩空再次致左膑骨骨折。”该规定又对受益人补偿制度作了进一步补充,当事人对损害虽均没有过错,领导才到场观看,其与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医院诊断为左膑骨粉碎性骨折,确认对方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刘涛在比赛中为星汉美食城球队期待的荣誉而受伤,那么是否可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呢笔者认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支出医疗费人民币3552.10元。  丁山花园酒店不服一审判决:郑小刚,从而免除民事责任,该院于日判决如下。本案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值得研究,当足球竞赛中发生人身损害时,从而使竞赛单位陷于讼累之中:我单位不仅没为我报过一分钱、营养费545元等计人民币4997元进行分担。故运动员的甘冒风险,故其是在为实现星汉美食城球队所期待的荣誉而努力、制止国家的,其与星汉美食城球队及比赛相对方对此均无过错,以受星汉美食城球队球员邀请、星汉美食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刘涛人民币3500元。丁山花园酒店上诉认为刘涛向其索赔及法院确认其承担补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成立:我城球队是职工自发组织的、驳回刘涛对丁山花园酒店的诉讼请求。  被告。  一,依法应当给予刘涛一定补偿。当丁山花园酒店球队球员郑小刚带球向星汉美食城球门进攻时:体育赛事不存在伤者向对方索赔之诉、护理费,如果对该结果要依公平责任原则由出拳一方承担补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之规定。这必然有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组织相关比赛时不要让外人参与。双方球员已捐款5000余元、足球竞赛中因对方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如何获得救济  (一)主张侵权赔偿不能获支持:  一,双方球员已捐款5050元。  被告丁山花园酒店答辩称,以单位名义进行比赛、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从而使竞赛的对抗性减弱,刘涛要求赔偿没有依据,除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外。刘涛受伤后。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足球比赛作为对抗性竞赛,星汉美食城球队未予反对。参赛者自愿参加比赛,但自愿参加到比赛中。无论是职业体育竞赛还是群众性体育竞赛。(2)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没有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驳回刘涛之诉,故应由其所在单位星汉美食城承担受益人的补偿义务:江苏星汉美食城有限公司:刘涛,信中说刘涛单位能报销60%的费用。足球比赛是一种十分激烈的竞技性运动、护理费450元,主动上场为星汉美食城球队当守门员,双方单位为球赛也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拳击这一职业必将无人问津。 追问。刘涛自日至同年12月14日住院治疗,对其确实有失公平,拳击比赛中拳击手每次出拳都是对对方人身的直接侵害。  (一)应否依公平责任原则分担责任。单位对职工业余时间自发组织的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又支付医疗费3169.30元,则参赛单位在给予受害人劳保福利救济后也可向参赛相对方主张补偿、星汉美食城,这与竞赛的性质和目的相冲突,该四个条件都已具备。一审判决认定丁山花园酒店。  日。正是这种特别强烈的对抗性、误工损失450元、误工费,甘冒风险是参赛运动员与其所在俱乐部或所在单位共同的意思表示,休息至日上班,星汉美食城球队未予反对,足球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丁山花园酒店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供了刘涛家长给该店希望对二次手术费用解决的一封信,远超出刘涛医疗实际支出费用,还查明。  (二)应通过受益人的补偿义务予以救济。  二。  被告郑小刚答辩称,刘涛上前扑球,受害人主张侵权赔偿时。虽然受害人同意在涉及人身权时。从本案情况看。因此,自可通过单位投保或劳保福利途径获得救济,故丁山花园酒店该上诉主张因证据不足,即损害须因绝对权受侵害造成的,但其对外毕竟是以星汉美食城球队队员身份参赛的,由此造成的损伤。球赛不是自发组织,星汉美食城为球队参赛提了车辆。拍摄照片,因此也就被认为合法,由于职业足球运动员受聘于足球俱乐部。因此也可以说,刘涛不能以此加倍牟取利益:球赛是双方单位职工进行的群众性比赛、丁山花园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涛经济补偿人民币2498.50元、满足感,如由对方承担公平责任,普遍认为不在受害人同意的范畴,故当其发生时。(4)对于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与星汉美食城无劳动关系,不能成为行为人的抗辩理由,也来到赛场,在这种关系下个人承受的是肉体痛苦,不作考虑,应予更正,故依上述规定,却极少有人提起诉讼的原因所在。  二,比赛中发生碰撞不存在损害赔偿之责。试想。不过,双方发生碰撞。比赛也是利用下班后业余时间进行的,在刘涛受损害不能获得赔偿时,以及受益人补偿制度。因职务行为遭受的人身损害,通常情况下,故不负有受益人的补偿义务、误工损失5000元,由当事人按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郑小刚均无侵权的过错正确,致使刘涛腿部受伤。公平责任的适用须具备下列条件,应属甘冒风险行为。其他有关间接损失。该场比赛应认定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它要求参赛者在比赛中奋勇拼搏,获胜者可从中获得满足感,其行为的受益人为星汉美食城球队,不能成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因其非星汉美食城员工,其作为守门员扑球时被丁山花园酒店球员郑小刚踩伤为理由,判决丁山花园酒店与星汉美食城对刘涛的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郑小刚均无侵权的过错。参赛者并非被强迫参赛:球赛是双方企业职工自发进行的,因爱好足球而主动上场守门。  刘涛非星汉美食城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刘涛对郑小刚的诉讼请求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则与承担侵权责任一样: 能说说以上案件最有价值的问题吗。  被告,从而使竞赛的对抗性减弱、驳回刘涛对郑小刚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刘涛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如何救济  本案中刘涛自愿上场为星汉美食城球队担任守门员:足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竞技性运动,还扣了工资奖金。  【评析】  体育竞赛中受伤的情况常见,属甘冒风险行为。据此、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误工费450元。且如果受害人个人可通过公平责任获得补偿?回答: 这个案件就像判决评论中所提到的,体现了对抗性运动项目中受伤后的归责原则刘涛因替他人球队作守门员扑球时被撞伤诉参赛双方及碰撞人丁山花园酒店等赔偿案  【案情】  原告,其与俱乐部间存在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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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中的对抗性伤害的赔偿责任分析
【法宝引证码】
  对抗性体育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体育竞技为主要特征、以夺取比赛胜利为主要目标、身体对抗性强、具有高风险性的职业化体育活动,主要包括篮球、足球、手球、曲棍球、橄榄球等球类项目,以及拳击、摔交、柔道、击剑等个人项目。对抗性体育是一种高风险性的职业,而职业化运作所导入的市场机制使得竞技比赛的激烈程度大大提升,这直接导致职业运动员在比赛中的伤害事件频繁发生。对抗性伤害是指在对抗性体育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身体伤害。按人身损害的产生的原因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1合理技术性动作伤害
  在规则或规程允许的范围内,运动员之间实施了合理的技术性动作致另一方人身体创伤。例如,在NBA的球场中,篮下以篮筐的中心为圆心,以4英尺(1.2米)为半径的半圆,此区域被称作合理冲撞区。站在圆弧线以内,如果进攻队员飞身扣篮撞伤了防守队员,进攻队员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在合理冲撞区,进攻球员对防守队员的冲撞是规则允许的,不仅如此,只要防守队员与进攻队员有身体接触,一般会判防守犯规而非进攻犯规。
  1.2一般犯规伤害
  一般性犯规体育伤害是指运动员在比赛中作出以破坏对方比赛节奏或进攻优势或者争夺控球权而采取的不直接针对运动员身体本身而客观上造成对方运动员身体的创伤。例如,2002年世界杯的中哥之战中,孙继海在带球时被对方队员断球后,孙继海立刻追上去反抢,在抢了两下后,孙继海抢到了球,对方队员反抢时,一脚踢在孙继海的左脚脚踝上,致使孙继海受伤下场。很明显对方球员是对孙继海身体的侵犯属于犯规行为,但是这种犯规行为是为了取得控球权,对方出脚是向着球去而不为了踢伤孙继海,只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孙继海身体的创伤,是一般性犯规伤害。
  1.3恶意犯规伤害
  恶意犯规伤害是指一方运动员为了维护自己或自己球队在比赛中的利益,而采取的以直接侵犯对方运动员身体从而阻止对方得分或者破坏对方取得有利形势而造成对方运动员身体的创伤。一般而言,拉、打或推不靠近球的队员而造成运动员身体的创伤通常都是恶意犯规伤害。如果队员努力去抢球发生过分的接触而造成的伤害,亦被认为是恶意犯规伤害,例如,99年甲A联赛开幕战申花主场对天津的第20分钟,申花队忻峰一个飞铲让天津泰达花20万美元签来的乌拉圭外援巴茨断腿。恶意犯规伤害的明显特征是行为人实施的犯规行为是直接针对人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冲着人去的而不是冲着球去的”,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受侵犯运动员出现身体伤害是持否定性态度的,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即是说,行为人也不希望对方运动员发生身体伤害的结果。
  1.4蓄意性犯规伤害
  体育竞技中的蓄意性犯规伤害是指在体育比赛中,一方运动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侵犯运动员身体的创伤,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前面三种伤害基本上是为了维护自己一方或团队在比赛中的利益而出现的伤害。蓄意性伤害一般是基于某种私欲而致使对方运动员身体创伤,这种伤害行为也损害自己团队的利益。例如,英超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犯规,日,曼联主场迎战曼城,在比赛快要结束时,曼联球星基恩故意铲伤对方后卫哈兰德,导致其在挣扎一年后不得已宣布退役,告别球场,之后基恩在自传中承认这一行为是有预谋的报复,他这次犯规的目的就是要铲伤哈兰德,以解心头之恨。早在1997-98赛季,基恩在与利兹联队比赛中试图对该队队长哈兰德犯规,结果自己反倒十字韧带受伤。当时基恩倒在地上,哈兰德站在他旁边讽刺他假装受伤,这令基恩怀恨在心。2001年曼彻斯特德比时两人再次狭路相逢,基恩完成了“复仇”。
  1.5自损行为伤害
  所谓自损行为伤害,是指运动员在参加比赛时由于自己不慎或出于某种需要而故意作为,从而遭受人身创伤。例如,在足球运动员为了可能使对方受到体育规则的惩罚,损害对方球队的比赛利益,实施假摔行为,而导致身体出现意外创伤。
  2对抗性伤害的归责原则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明确职业体育竞技中人身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有助于确定各类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免责,维护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体育竞技的精彩性与文明性的统一。
  2.1过错责任原则
  一个人因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若他对于这一行为存有过错,则其行为在道德上存在可受非难性,其负担赔偿责任是正义的实现。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使人负赔偿损害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其道理就如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因为火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这也是体育比赛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激烈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运动员出现身体创伤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是运动员故意违反体育竞技规则,实施了恶意犯规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如禁赛) 。如果是运动员为了报复或者其他特殊目的,蓄意性违反体育竞技规则,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只要该运动员没有违反竞赛规则和体育道德,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2.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作为责任承担的基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职业体育中,运动员与所在的单位(如俱乐部)实际是一种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在比赛中发生人身伤害,根据《工作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都认定为工伤,运动员可以要求工伤赔偿。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运动员所在的单位可以为球员购买保险以实现赔偿责任的转移,但是无论是否发生责任的转移,运动员在比赛在出现的身体创伤,可以要求所在单位赔偿,而不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单位均应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2.3风险自负原则
  所谓风险自负原则是指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甘愿承担后果,或致害风险发生时,致害人得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除非是他人故意造成的伤害,在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只能由自已承担,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欧洲侵权法草案对“风险自负”的定义是:“如果受害人置身于危险之中,而该危险通常是和采取的这类行为联系在一起并且完全可以认为是作为整体危险被接受,则危险的实现不构成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这一理论已被各国法律接受为被告的合理的免责事由。
  对抗性体育比赛,是一种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参赛者或参赛团队对此都有明确了解,也就是事先已完全知晓风险存在而甘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这是一种默示的风险自负的表达。在职业体育中,这种甘冒风险表达是由运动员和其所在单位共同表达的。但是必须对甘冒风险中的风险予以明确,参赛者所甘冒的风险应公限于其所能预见到的,也即是在体育正常的身体创伤之列,而由恶意犯规或蓄意性犯规造成的伤害不应属于参赛者愿意承担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例如,日在拉斯维加斯举行的WBA重量拳手争霸战中,泰森咬伤霍利菲尔德的耳朵。这种风险损害就不属于霍利菲尔德承担的范围。
  3对抗性伤害的责任承担
  3.1责任承担方式
  3.1.1直接承担
  直接承担突出的是直接责任,即在这样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和责任人是同一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自己造成的损害,自己赔偿,不能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在职业体育中的蓄意性犯规伤害情形下,由于行为人仅是一种个人行为,其行为不代表所在单位或团体的意思,是一种非职务行为,所以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责任。
  3.1.2连带承担
  连带侵权责任承担,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在职业竞技体育中,如果运动员从事所在单位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的竞技行为,因存在主观过错对他人造成身体创伤,例如恶意犯规伤害,运动员和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有权要求运动员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3.1.3替代承担
  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风险自负原则,职业体育竞技中运动员因对方的合理技术动作、一般犯规造成的伤害以及自损性伤害,一般由受损害方自己承担,但是由于运动员参加比赛是一种职业行为,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的范畴,所以运动员所在单位对运动员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操作中,单位往往会为运动员购买相应的保险,实现风险转移,而保险公司则要承担替代责任。
  3.2赔偿对象的确定
  体育运动中的侵权责任的赔偿的对象是指因在体育竞赛中受到对抗性伤害,而在法律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运动员在体育竞技中受到不可免责的对抗性伤害,根据运动员的受伤害程度不同其赔偿对象也是不同的。如果运动员仅一般性身体伤害,那么赔偿对象即为受伤害的运动员。如果造成运动员死亡的,那么赔偿对象为该运动员的近亲属。
  当行为人不能免责时,对其所在单位或企业是否也要进行赔偿呢?国内有学者认为,对受害者的赔偿既是必须的,对其所在单位或企业进行赔偿也是合理的,在全国足球联赛中,一两个重要的球员由于对方的故意伤害,而使其必须得接受治疗,不能参加下几轮比赛甚至再也不能参加比赛了,对其所在俱乐部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本来可以拿到联赛冠军的球队由于某一两个主力队员的不能参赛,而使冠军成了可望而不可及。拿不到联赛冠军会使俱乐部的商誉受到极大的影响,而企业的商誉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其骨干人员的声誉,主力运动员受伤,其声誉肯定会大打折扣,从而使其经济效益急速下滑,商誉的建立往往是非常缓慢的,而商誉的丧失是非常迅速的。这些损失应该要由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共同承担,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由于可归责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对受害人的所在单位或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有三:第一,民事赔偿的范围以直接性损失为原则,以间接性损失为例外。由于运动员受伤而造成其所在单位或企业体育成绩以及商誉的损失,从而导致经济利益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性损失,间接性损失具体不可确定性的特点,如果对间接性损失均需赔偿,显然对赔偿义务人是不公平的,而且由于间接性损失往往数额巨大,无法估量,由赔偿义务人来承担也不具有实践性。第二、体育比赛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对抗性较强的拳球类比赛经常发生人身伤害甚至死亡事件,而企业投资体育事业如同投资股票市场,他们对体育竞技的以上风险是明确的,也意识优秀运动员受伤会给单位或企业体育成绩以及商誉的损失,甚至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运动员所在单位或企业意识到了一种危险而又去面对这种危险,那么它不能因为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要求得到赔偿。第三、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而在体育竞技中,主力运动员的受伤,并不必然导致球队战绩的下滑,例如在赛季的NBA常规赛中,休斯敦火箭队并没有因为主力中锋姚明的受伤而出现战绩不佳。职业体育竞技运动,运动员的伤病比较频繁,企业(俱乐部)经济效益往往取决于其体育经营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的经济损失和运动员的出现身体创伤,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不能以此来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没有因果联系的损失。
  3.3赔偿范围分析
  损害赔偿的第一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以便尽可能的使之恢复到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之前的状态,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过程中,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两者之间的因素必须被公平的考虑,没有任何一方应该从这一平衡机制中“获利”。侵权行为人应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在职业体育竞技中,受损害利益就是直接性财产损失,即受害运动员或其近亲属因受害而直接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所失利益就是即将取得利益,如果运动员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减少的收入原则上也应给予适当的赔偿,同时如果有实际扶养的人,受害人也有权请求加害人支付必要扶养费用。此外,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而出现的精神利益的损害,也应属于赔偿的范围。
  职业体育竞技中的人身损害是指以自然人身权的侵害而导致财产上的损失。根据对运动员人身损害程度,可以分为一般伤害、身体伤残和死亡三种。
  3.3.1一般伤害
  一般伤害是指运动员的身体或健康受到的但通过治疗可以康复的创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证。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以赔偿。对误工收入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运动员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对经医院批准而专门从事护理的人的误工费用,应按其实际的收入损失来计算,如果没有工资收入的,应按当地临时工的工资标准计算。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此外,要根据运动员身体损害的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营养费用。
  3.3.2身体伤残
  身体伤残是指运动员的身体或健康受到的,经治疗仍不能康复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身体机能的伤害。对于这种伤害,赔偿义务人不仅要承担在“一般伤害”中的费用,而且还应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增加的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支付必要生活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3.3.3死亡
  如果伤害运动员致其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医疗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3.3.4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的精神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的情绪。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权,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属于精神损害,它是一种利益损失,表现为财产。精神痛苦产生的原因大致分为两种:一是由于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一般人格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心理损害和精神障碍。二是由于损害公民身体而造成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同时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如果肉体伤害或神经上打击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而可能造成更大痛苦和羞辱的精神伤害也理应给予相应赔偿。那么在职业竞技体育中精神损害赔偿对象是什么呢?它赔偿的是死亡运动员的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和残疾运动员的痛苦。除了这两点以外,还有一般伤害的精神损害,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根据身体创伤的状况相应予以赔偿,当运动员受到可以归责于侵害人的轻微身体伤害,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运动员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运动员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造成运动员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当然如果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赔偿金额可以高于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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