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线路图詹建清

职位描述:
1.招聘人数:若干 2.岗位职责:(1)带领团队完成组织目标(2)检查团队成员工作日志并做好考勤管理(3)协助团队成员进行渠道开拓和维护(4)负责团队新进人员的产品和技能培训(5) 竞赛方案的规划、执行和追踪(6) 有效增员3.招聘条件(1)大专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保险专业工作经验,年龄30-45周岁,身体健康,品貌端正; (2)具备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渠道维护能力;(3)对特别优秀人员,包括优秀的高校毕业生(非应届)、高学历人才、有财险工作经验者,既往业绩突出销售人才和资源型人才,可适当放宽本规定的工作经历、年龄和学历条件。
职能类别:
保险业务经理/主管
上班地址:新罗区天平路58 号太古广场Ⅰ幢11层1101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福建保监局验收通过,于2007年9月正式成立的一家国有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014年实现保费34.27亿元,同比增长85.65%;市场份额占比9.5%,同比增长3.2个百分点,2014年度被福建保监局分类监管评定为A类分公司。【联系方式】福州片区公司地址:福州鼓屏路27号福商晨恩综合楼5层联系电话: 3联系人: 综合部
郑春艳邮箱:泉州片区公司地址:泉州市丰泽街保险大厦15楼联系电话:1联系人:综合部
李丹雅&邮箱:漳州片区公司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金保大厦10楼联系电话:联系人:综合部
陈军邮箱: 南平片区公司地址:南平市滨江中路127号电信大楼2楼联系电话:8
联系人:综合部
涂剑U邮箱:龙岩片区公司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 号太古广场Ⅰ幢11层1101号联系电话:
联系人:综合部
张静邮箱:三明片区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区徐碧1村66号保险大厦11-12层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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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爱珍邮箱:莆田片区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胜利南路665号南门商场11层联系电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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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建清邮箱:宁德片区公司地址:宁德市蕉城南路11号闽东财贸广场二层写字楼北区203A室联系电话:
联系人:综合部
温从劭邮箱:有意向者请于日前投递个人简历热烈欢迎有志之士应聘!
* 提醒: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都属于违法(如体检费、兼职淘宝刷钻等),请应聘者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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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1)负责与所驻人保财险支公司网点对接,推动业务有效拓展。(2)开展我公司各类产品和销售技巧的持续性培训,宣传代理销售我公司产品的推动方案等; (3)参加人保财险的周、旬、月例会,提供产品服务、培训支持等工作。(4)协助财险人员做好客户投保工作并做好售后服务;招聘条件(1)大专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保险专业工作经验,年龄21-35周岁,身体健康,品貌端正; (2)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转培训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潜力和渠道维护能力(3)对特别优秀人员,包括优秀的高校毕业生(非应届)、高学历人才、有财险工作经验者,既往业绩突出销售人才和资源型人才,可适当放宽本规定的工作经历、年龄和学历条件。
职能类别:
团购业务员
上班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金保大厦10楼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福建保监局验收通过,于2007年9月正式成立的一家国有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014年实现保费34.27亿元,同比增长85.65%;市场份额占比9.5%,同比增长3.2个百分点,2014年度被福建保监局分类监管评定为A类分公司。【联系方式】福州片区公司地址:福州鼓屏路27号福商晨恩综合楼5层联系电话: 3联系人: 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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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人才网招聘地区人才网招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福建保监局验收通过,于2007年9月正式成立的一家国有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014年实现保费34.27亿元,同比增长85.65%;市场份额占比9.5%,同比增长3.2个百分点,2014年度被福建保监局分类监管评定为A类分公司。【联系方式】福州片区公司地址:福州鼓屏路27号福商晨恩综合楼5层联系电话: 3联系人: 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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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保险大厦8层
(邮编:350003)
*发布本招聘广告企业的营业执照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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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人才网招聘地区人才网招聘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之推荐工作报告
所属: 三板市场 作者:&
时间: 18: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之推荐工作报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政编码:200031&&&&电话:(88&传真:(71&&&&二○一五年六月&&&&目&录&&&&一、尽职调查情况&...........................................................................................................................&1&&&&二、内核意见&...................................................................................................................................&2&&&&三、推荐意见&...................................................................................................................................&2&&&&(一)推荐人名称&...................................................................................................................&3&&&&(二)发行人名称&...................................................................................................................&3&&&&(三)本次推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3&&&&(四)本次推荐的定向发行概况&...........................................................................................&4&&&&(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18&&&&(六)本次定向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情况&......................................&18&&&&(七)主办券商对本次定向发行的推荐结论&.....................................................................&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之推荐工作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麟龙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500&万人民币普通股,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进行认购,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为不超过&20,000万元。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议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10日,在册股东人数合计&415人,属于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情况。&&&&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接受麟龙股份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主办券商。申万宏源认为麟龙股份申请本次定向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出具本推荐报告。&&&&一、尽职调查情况&&&&申万宏源推荐麟龙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要求,对麟龙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其他重大事项等。&&&&项目组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员工进行交谈;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定向发行方案和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之推荐工作报告》。&&&&二、内核意见&&&&申万宏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内部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对麟龙股份拟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于&&&&2015&年&5&月&5&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出席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5&名,分别为杨燕&&&&雯、金阅璐、应跃庭、章炤、凌菲。&&&&上述内核小组成员不存在担任该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麟龙股份股份及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麟龙股份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对内核机构审核的要求,内核成员经过审核讨论,对麟龙股份本次定向发行出具如下审核意见:&&&&(一)内核小组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对项目组制作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阅,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涉及的材料进行了抽查核实。内核小组认为:项目组已按照前述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等工作;项目组成员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事项出具了调查意见和结论。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二)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格式要求,麟龙股份及我公司已按上述要求制作了拟申请文件,定增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综上,内核小组认为麟龙股份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中规定的定向发行条件。&&&&内核小组五位参会成员经投票表决,一致同意推荐麟龙股份定向发行。&&&&三、推荐意见&&&&(一)推荐人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二)发行人名称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本次推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朱荣晖&&&&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11年&9月&30日&&&&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经营范围:辽宁省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电子公告&服务等内容);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制作及相关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总股本:6,780&万元&&&&联系人:倪忠威&&&&联系电话:024-&&&&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项目&2014年度&2013年度&&&&营业收入(元)&106,630,179.06&59,270,934.04&&&&净利润(元)&50,921,501.17&26,546,117.66&&&&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50,921,501.17&26,546,117.6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49,941,755.29&26,533,412.66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49,941,755.29&26,533,412.66&&&&毛利率(%)&85.67&86.0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5.02&66.18&&&&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存货周转率(次)&-&-&&&&基本每股收益(元)&2.26&1.19&&&&稀释每股收益(元)&2.26&1.1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76,436,713.08&41,933,584.85&&&&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38&1.86&&&&项目&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总资产(元)&145,965,212.28&75,141,109.93&&&&股东权益合计(元)&102,622,433.08&53,671,431.91&&&&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4.56&4.77&&&&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9.69&28.57&&&&流动比率(倍)&1.91&0.47&&&&速动比率(倍)&-&-&&&&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基本每股收益=P0÷S&&&&S=&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每股净资产,以各期期末实收资本(或股本)为基础计算。&&&&报告期内,公司&2014年度业绩较&2013&年度大幅增长,主要原因如下:&&&&1、公司主要业务为证券软件研发、销售及系统服务以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业务与证券市场景气度密切相关。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内&A&股市场持续活跃,交易规模大幅增长,投资者信心及热情上升,证券市场的活跃为公司业绩增长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2、公司营销管理能力一进步提升,营销队伍建制逐步完善。&&&&3、公司于&2014&年&1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品牌形象进一步提升,增&&&&加了员工对公司的信心,提高了工作积极性。&&&&4、全资子公司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麟龙投顾”)服务模&&&&式趋向成熟,业绩有较大提升。&&&&(四)本次推荐的定向发行概况&&&&发行证券类型: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数量:不超过&500万股&&&&证券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人民币&40元/股&&&&募集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加大项目投入,提高研发实力及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使公司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优势。&&&&1、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1)公司目前主要业务为证券软件研发、销售及系统服务以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已建立了投资理财教学网站。公司拟以现有业务为基础,新建以软件工具、理财教学、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代销功能等于&&&&一体的大众资产管理服务平台,为金融、证券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综合服务。&&&&(2)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麟龙选股决策系统系列软件、期天大胜股指期货系列软件,上述产品均为计算机终端产品。公司目前正在开发基于智能手机、移动电子设备、平板电脑等终端的软件产品,但上述开发具有一定周期及风险性,募集及的部分资金将用于该类产品开发。&&&&2、对全资子公司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麟龙投顾”)增加注册资本,进一步发展投资顾问及相关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及《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号),投资顾问公司在经履行相关的核准/备案手续后,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挂牌、做市业务以及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私募证券、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代销等业务。&&&&麟龙投顾将在进一步发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本次募集的部分资金将用于对麟龙投顾增资,以便于其日后申请做市业务、私募基金管理、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代销等业务资格,并适时发展相关业务,为公司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发行对象: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6&名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认购方”),新增股东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1、发行价格合理&&&&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0元。&&&&公司股份转让采取做市转让的方式,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5&年&4月&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为&49.54元/股(注:公司于&&&&2015&年&3&月&2&日通过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0&股并每&10&股派&1.08&元红利的&&&&权益分派方案,并于&2015年&3月&20日除权除息。本次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为向前复权前的价格)。本次发行定价依据参考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市盈率及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价格等多种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本次定向发行价格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的结果,并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次定向发行的定价程序规范,定价结果合法有效。发行价格未见有显失公允之处,发行价格既满足了新股东的需求,也未发现存在损害原股东利益的情况。&&&&2、发行对象合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投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对可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公司的《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新增机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20&人。根据公司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16&日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拟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6&名投资者(以下简称“认购方”)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具体情况如下:&&&&(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东方证券成立于&1997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为&428,174.2921&万元,注册&&&&号为&649,法定代表人为潘鑫军,住所为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承销(限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东方证券注册资本为&428,174.2921&万元,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东方证券为公司的做市商,并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本次认购的股份将用于增加做市库存股数量。&&&&(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嘉实基金成立于&2005&年&6&月&15&日,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注册号为&&&&239,法定代表人为邓红国,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46层&06-08单元,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嘉实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新三板&1&号”认购,“嘉实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15&年&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了备案,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3)北京天星文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天星”)&&&&北京天星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注册号为&84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天星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刘研为代表),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4&号楼&E&座-1&层&0609,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北京天星实缴出资为&1,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北京天星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已于&2015年&5月&12日在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北京天星的基金管理人北京天星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9月&17日在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4)沈阳瑞祥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沈阳瑞祥丰”)&&&&沈阳瑞祥丰成立于&2013&年&5&月&6&日,注册号为&53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为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3101),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沈阳瑞祥丰实缴出资为&5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沈阳瑞祥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沈阳瑞祥丰的基金管理人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8月&14日在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沈阳&&&&瑞祥丰已于&2015&年&6&月&4&日向协会提交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根据协会的反&&&&馈于&2015&年&6&月&8&日再次向协会提交备案。目前沈阳瑞祥丰的备案状态为“待办理”,沈阳瑞祥丰正在积极与协会沟通办理备案中,预计能够在本次定向发行认购前完成备案。&&&&主办券商将协助公司,确保沈阳瑞祥丰在认购前完成备案,以确保最终定向发行结果合法合规。&&&&(5)北京鑫瑞龙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鑫瑞龙”)&&&&北京鑫瑞龙成立于&2015年&3月&26日,注册号为&75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沈阳瑞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三区&8号楼人防地下室&A05室,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北京鑫瑞龙实缴出资为&1500万元,合伙人为沈阳瑞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瑞融”)及自然人薛永晨。北京鑫瑞龙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北京鑫瑞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沈阳瑞融,沈阳瑞融成立于&2010&年&03&月&12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注册号为&184,法定代表人为王艳霞,住所为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5号&0438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服务;投资信息咨询。沈阳瑞融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由自然人薛永晨、王艳霞分别出资&140万元及&60万元。&&&&经主办券商核查,北京鑫瑞龙为薛永晨所实际控制的企业,其目前未投资其他公司或企业,其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沈阳瑞融的股东王艳霞与薛永晨为母子关系,沈阳瑞融的资金均来源于股东出资,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也未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综上,北京鑫瑞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6)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资管”)&&&&东证资管成立于&2010年&6月&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万元,注册号&&&&为&261,法定代表人为王国斌,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经营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东证资管为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文)批准设立。东证资管以其管理的“东证资管·兴全睿众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编号(DX)东方-兴业-合同2014第&12号)”认购,东证资管·兴全睿众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编&&&&号(DX)东方-兴业-合同&2014第&12号)已于&2015年&3月&30日在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7)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前海开源成立于&2013&年&9&月&5&日,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注册号为&&&&787,法定代表人为蔡颖,主要经营场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前海开源为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文)批准设立,并于&2013&年&9&月&1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2014年&8月&8日,前海开源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变更核发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前海开源以其管理的“前海开源新三板优选&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前海开源新三板优选&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15&年&3月&30日在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8)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证资管”)&&&&浙证资管成立月&2013&年&4&月&18&日,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注册号为&&&&894,法定代人为吴承根,住所为杭州下城区天水巷&25&号,经营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浙证资管为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文)批准设立。浙证资管以其管理的“浙商金惠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浙商金惠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15&年&3月&10日在协会完成备案,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9)广州迅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迅飓”)&&&&广州迅飓成立于&2002&年&06&月&13&日,注册资本为&2,010&万元,注册号为&&&&499,法定带人为詹建清,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7&号保利中汇广场&A&栋&1302&房,经营范围为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州迅飓注册资本为&2,01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经主办券商核查,广州迅飓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为自然人阮俊堃、康贞嫦、吕琼海及黄进琼,其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10)上海狄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狄普”)上海狄普成立于&2014年&9月&30日,注册号为&949,执行事务合伙人人为侯松,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500号&2幢&E513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信息、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施工,电子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产品(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狄普以其管理的“立正新三板一号投资基金”认购,上海狄普已于&2014&&&&年&11&月&26&日在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立正新三板一号投资基金”&&&&已于&2015&年&2月&15&日在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1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基金”)财通基金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实缴资本&20,000&万元,注册号&&&&579,住所为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法定代表人阮琪。&&&&公司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财通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文)批准设立。财通基金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富春新三板&&&&88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财通基金-富春新三板&88号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15&&&&年&1&月&21&日在协会完成了备案登记,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12)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投摩根”)上投摩根成立于&2004&年&5&月&12&日,注册资本&25000&万元,注册号为&&&&598,法定代表人为陈开元,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上投摩根为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04]56&号文)批准设立。上投摩根以其管理的“上投摩根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上投摩根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15&&&&年&1&月&12&日在协会完成了备案登记,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13)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合信”)创金合信成立于&2014&年&7&月&9&日,注册资本&17,000&万元,注册号159,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民。&&&&创金合信为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文)批准设立。创金合信以其管理的“合信丰收&1&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合信丰收&1&号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15&年&3&月&26&日于在协会完成了备案登记,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申万宏源成立于&2015年&1月&16日,注册资本为&3,300,000万元,注册号为&&&&970,法定代表人为李梅,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以外区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自营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万宏源注册资本为&3,300,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申万宏源本次认购的股份将用于增加做市库存股数量。&&&&申万宏源为公司的做市商,并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无需履行备案登记。&&&&(15)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中信信托成立于&1988年&3月&1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一松,注册号为&396,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经营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债券的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信信托以其设立的“中信·道域&1号新三板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认购。“中信·道域&1&号新三板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5&年&2&&&&月&5日成立,中信信托于&2015年&1月&14日将“中信·道域&1号新三板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符合《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凡新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不对具体产品做实质性审核,但可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件、合规情况等采取监管措施。凡新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规定。&&&&“中信·道域&1号新三板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于&2015&年&4月&16日在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中信·道域&1&号新三板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海道域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上海道域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4月&10日在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6)北京财智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财智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3&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注册号为&459,法定代人为李小智,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1-560,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投资咨询;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策划;翻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北京财智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经主办券商核查,北京财智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李小智、阎翠荣及李家甫,其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确定本次定向发行对象的方式为:由公司结合长期发展规划及投资者与公司战略合作匹配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公司与认购方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0日),公司的在册股东人数为&415名,本次定向发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查,我公司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可以认购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对象存在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除沈阳瑞祥丰尚在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外,其余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不存在应履行而未依法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主办券商将协助公司,确保沈阳瑞祥丰在认购前完成备案,以确保最终定向发行结果合法合规。&&&&主办券商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多个方面核查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1)事前防范措施。主办券商、律师在公司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时,已对发行方案中的投资者的具体范围和确定方法进行了核查,未发行不符合《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2)事中防范措施。主办券商、律师协助公司持续跟踪,在本次定向发行&&&&确定了具体的对象后,立刻核查投资者的适当性资格。&&&&(3)事后防范措施。主办券商、律师在定向发行认购缴款结束后获取所有&&&&向公司缴款的投资者名单,逐一核查,确保最终定向发行结果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不符合或者涉嫌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主办券商、律师会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意见。&&&&3、发行程序合规&&&&5&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5&年&4&月&2&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平台上进行披露。&&&&2015&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5&年&4&月&20&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平台上进行披露。&&&&综上所述,主办券商核查认为麟龙股份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符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程序合法合规。&&&&4、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1)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荣晖先生。截至&2015年&4月&10日,朱荣晖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069,000股,持股比例为&48.77%,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朱荣晖先生持有的股份将有一定程度稀释,但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制权并未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朱荣晖先生。&&&&(2)本次定向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A、定向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比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45,965,212.28&元,净资产为&&&&102,622,433.08&元,资产负债率为&29.69%。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上升至&345,965,212.28&元,增幅&137.02%,净资产上升至&302,622,433.08&元,&&&&增幅&194.89%,资产负债率下降至&12.53%。&&&&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资产规模有所上升,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资本结构得到改善,公司抗风险能力将显著增强。&&&&B、定向发行后公司盈利能力比较&&&&本次定向发行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及资金实力得到提高,公司的营业收入有&&&&望进一步增加,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也将获得提升。&&&&C、定向发行后现金流量变动情况&&&&本次定向发行后,公司的货币资金将增加&200,000,000.00&元,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将有较大的改善。&&&&(3)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朱荣晖先生。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关系和同业竞争等没有发生变化。&&&&A、业务关系&&&&公司已建立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公司业务独立。&&&&B、管理关系&&&&本次定向发行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先后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提名并选举董事人选等方式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存在超过股东大会直接、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之情形,公司仍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C、关联交易&&&&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朱荣晖先生,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不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以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客户的利益。&&&&D、同业竞争&&&&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朱荣晖先生,未发生变化。朱荣晖先生除投资本公司外,未从事和参与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4)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的权益的影响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通过《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相关认购安排在程序上有效保障了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所有者权益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资本实力大大增强,推动业务规模迅速扩大,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对其他股东权益有积极的影响。&&&&(5)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定向发行时,除本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A、市场波动风险&&&&公司主要从事证券软件研发、销售及系统服务,向投资者提供金融数据、数据分析服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证券市场的景气度联系相对紧密。若证券市场景气度下降,市场活跃程度和投资者热情会受到负面影响,从而抑制投资者对金融信息服务的需求,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B、行业政策风险目前,我国对证券信息经营实行许可经营,公司主要通过各家交易所或其他相关机构授权部门的许可获取证券交易信息。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证券信息均取得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等机构的授权。公司获取授权后按照协议的约定开展各项许可经营业务,并按期提出展期或者换发许可证的申请,确保持续获取各项许可资格。但若上述部分机构对证券交易信息经营的授权许可政策发生变化,如增加或减少专有信息的许可品种、增加或减少被授权的金融信息服务商、改变信息服务商有关资质要求等,则可能影响公司现有产品的经营。公司能否持续取得证券交易数据的许可经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较大的影响,公司存在证券交易信息许可经营的风险。&&&&C、规模扩大引致的管理风险&&&&现阶段公司管理结构相对简单。随着公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以及人员的增加,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将随之不断调整及完善,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将存在一定的风险。&&&&D、本次定向发行可能对公司在公司股票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可能存在会对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交&&&&易的股票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根据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股票价格为&40元/股。本次发&&&&行定价依据参考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市盈率及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价格等多种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公司在&2015&年&5&月&8日做市转让收盘价格已达到&63.20&元/股。本次发行价格显著低于市场做市转让价格,可能会对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转让的股票价格造成重大影响。&&&&(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麟龙股份已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委任申万宏源为其主办券商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发行。&&&&(六)本次定向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情况&&&&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成立于&2015年&1月&16日,注册资本&3,300,000万人民币,注册号&&&&为&970,法定代表人为李梅,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以外区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自营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万宏源现持有流水号为&&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3日。&&&&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于&2002年&2月&26日经沈阳市司法局批准&&&&设立,设立资产&30&万元,负责人于德彬,住所为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3号新地中心&29层。&&&&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现持有证号&42817《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1年&2月&22日成立,类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剑涛(委派杨剑涛为代表)、顾仁荣(委派顾仁荣为代表),经营范围为“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持有北京市财政局于&2015&年&4月&16日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019628),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126),有效期为&2013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是麟龙股份&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经主办券商核查,截止&2015年&6月&12&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其所取得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有效存续,申请人&2014&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02&号)、2013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01&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吕毅、裴连义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且未参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不存在不良执业记录。&&&&主办券商认为,上述注册会计师在为麟龙股份提供审计服务时能够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能够公允反映麟龙股份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对麟龙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法合规性不会影响;为麟龙股份本次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均依法成立,其所持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有为麟龙股份本次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资格。&&&&(七)主办券商对本次定向发行的推荐结论&&&&受麟龙股份委托,申万宏源担任其本次定向发行的主办券商。主办券商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主办券商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中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基本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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