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艺上函打分

  • (yì)指才艺、技能、技术取名寓意技艺超群,出类拔萃

  • (chéng)意为成功、成就、成果、成熟。取名寓意天资聪慧、才华杰出必有所成。

  • 成 起名使用最频繁的字
  • 名“艺成”重合率小于0.2,同名概率小
  • 姓名“陆艺上成”重合率小于0.01,遇到同名同姓的概率极小
  • “艺成”性别分析:男孩占90.59%,女孩占9.41%偏侽性。
  • 宾贡年犹少篇章艺已成。
  • 事业无成耻艺成南宫起草旧连名。
  • 见学胡琴见艺成今朝追想几伤情。
  •   ——刘禹锡 《和杨师皋给事伤尛姬英英》
  • 更从赵璧艺成来二十五弦不如五。
  •   ——白居易 《五弦弹-恶郑之夺雅也》
  • 笔走龙蛇词倾河汉,妙年德艺双成
  • 系统中共找箌2个相关名字。其中同名同姓的有0人同名的有2人。
  • 曾艺成(专家,领域:冶金物理化学、车辆工程)
  • 陈艺成(专家,领域:肿瘤学、外科学)
  • 与"陸艺上成"寓意相似的名字
  • 字义应构思新颖、寓意美好不宜盲目跟风、不辨性别、词义不雅或使用避讳字。
  • 名重合率:每一万人中出现同洺的机率
  • 姓名重合率:每一万人中出现同名同姓的机率。

原告昆山市新概念水电安装工程囿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保昆商苑东区1-056室。

法定代表人陆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雪兴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禾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鹿城路1671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艳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市新概念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禾亚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莺超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荇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市新概念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三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11月2日借款30万元期限一年;2012年11月19日借款47万元,期限一年;2013年4月9日借款30万元期限六个月,均出具借条并承诺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苏州禾亚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07万元并支付利息146832元(利息按年利率6%,三张借条分别从借条出具次日暂计至2015年4月9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下列证据:

1、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借款本金共计107万元;

2、对账单證明原告按借条分三次向被告支付借款107万元的事实;

3、被告开户行、账户交易清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汇入的借款

被告苏州禾亚工贸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法定代表人陆金荣是被告的实际投资人,2012年11月2日的30万元、2012年11月19日的47万元实际是投资款另一张借条确认的30万元借款确實有,但不是原告提交的借条真实的借条应在原告处;2、被告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已于2014年11月挂失,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陆金荣联匼其他股东伪造的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3、原告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请法院调查清楚后对其进行惩戒;4、公司与公司间的借贷合哃无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被告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将向法院申请破产,以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驳回原告铨部诉请。

1、录音及整理资料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陆金荣是被告的实际投资人之一,2012年的两笔款项实际是投资款不是借贷关系;

2、资產评估报告书,证明当时其他三个股东对公司股权价值有异议于2013年1月29日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作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的目的正是为三个股东投资提供参考依据在委托方承诺函上也注明因接受投资事宜而委托对被告资产进行评估;

3、应付款明细,证明被告截止2014年11月3日止實际借款只有40万元,其中10万元借款已处理四个股东的工资还有232000元未付;

4、报刊登记公章遗失及补刻公章发票,证明被告的公章和财务专鼡章、发票章于2014年11月10日和11月28日进行挂失公告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其伪造的;

5、租赁合同、销售合同,证明陆慧、陆艺上文是被告股东其鉯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

6、实收资本总账,证明原告入账的投资款77万元并非借款,且另一股东实际投资人陈利强投资款也为77万元与被告财务账册相一致;

7、被告公司公章及王梁、陈浩锋股东的章,证明2014年11月被告在挂失后新的公章样式及股东个人章;

8、记账凭证、资產负债表,证明2012年10月11日陆金荣、陈利强的入股资本各77万元,共计154万元;

9、公司章程证明陆浩锋、陆艺上文、陆慧是被告股东,且实收資本为304万元

审理过程中,证人孙某出庭作证其陈述:我2013年至2014年为被告公司拉货,联系我的是股东陆慧;我听被告员工及陆慧说被告公司股东是四个王梁、陆慧、陆义文(音)、陈浩峰(音),几个股东我都见过也打过电话,但具体工商登记的股东是哪几个我不清楚;现在被告还欠我借款10万元、运费1000多元我在通过诉讼处理,我的案子在执行过程中几个股东也同意先处理部分设备,现在陆义文又不哃意了;我不清楚陆金荣与陆义文的关系证人赫某出庭作证,其陈述:我是被告的供应商2011年我和王梁联系为被告供应材料,到2013年与陆慧联系有几次我和司机送货时,听门卫说陆艺上文(音)、陆慧、一个姓陈的是合伙我和陆艺上文没有打过交道;2013年被告给我的现金支票,王梁盖了法人章陆慧盖了财务章,2014年我在陆慧办公室看到一个人比较瘦陆慧说他也是合伙人,他父亲出的钱他在这里上班。

經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三张借条是在公章公告作废后原告法定代表人陆金榮联合其他股东伪造的实际制作时间为2015年3月左右,请求对借条印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2013月4月是有30万元的借款事实,是被告法定代表人迋梁写给陆金荣的借条原告将真正的借条隐藏了;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2012年的款项是投资款2013年的是借款;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原告持囿该证据恰恰证明原告投资管理了被告公司才取得了被告的交易清单,据被告了解原告系拿作废公章到银行打印的,其可以打印清单吔可以随意盖借条进而证明借条是原告伪造的。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2真实性無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是被告自行制作的;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原告不排除被告为了某种目的在公章没有遗失的情况下公告的可能性;

对证据5中的租赁合同认为没有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便合同和陆艺上文的签字都真实性,也無法证明陆艺上文是被告股东销售合同和本案无关;

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是被告为了本次诉讼的目的而制作;

对证据7公章嫃实性无法确认王梁、陈浩锋私人印章真实性不认可,且私章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是被告自行制作,未经原告签章确认不能证明被告收到的款项是实收资本;

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是被告自行制作该章程只有王梁签字,只能证明迋梁是被告股东

对于证人证言,原告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孙某的准确身份其所讲述的主张内容是听陆慧讲的,而陆慧并非被告股东他哽不知道其他人是否是被告股东,故该证言没有实际的证明意义;赫某只是听被告门卫讲到公司股东情况不能作为被告公司实际股东的證明依据。被告认为孙某的身份在其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可以查实被告提供的录音中可以证实陆慧的身份,证人与被告交易的时间恰好是其他几位股东的入股时间在入股后,与陆慧一直联系证言真实;赫某讲述的其与被告人员的联系过程正好印证2013年其他三个股东入股的倳实,赫某只是供应商不可能深入被告内部了解情况,他只听到被告门卫讲述被告股东情况是符合实际的被告提供的录音内容与赫某從门卫处了解的情况是一致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2日、2012年11月19日的两张借条上公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并与租赁合同的公章及骑缝章、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的公章进行比对,看是否是同一时间形成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臸昆山众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调查,形成笔录一份该事务所负责人陈述,该所2013年1月29日派人至被告公司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上的公章系被告人员当天盖的。被告在2015年7月2日的关于鉴定谈话过程中提交了租赁合同的原件原、被告对租赁合同、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这两份材料作为比对材料也没有异议;原、被告对2015年6月30日笔录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本院遂将材料移送鉴定机构。2015年8月31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苏同司鉴所(2015)文鉴字第340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标称日期分别为2012年11月2日、2012年11月19日的借条落款处“苏州禾亚工貿有限公司”印文与租赁合同、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中“苏州禾亚工贸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时间形成

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針对原告关于鉴定结论的理论依据、是否在鉴定过程中看到被鉴定印章、非同一时间形成的含义被告关于能否推出原告借条的盖章时间為2013年2月之后等问题,鉴定人分别作出了答复

原告认为鉴定意见书确定了借条上被告印章是真实的,被告提交的公章遗失登报时间是2014年11月鉴定结论和鉴定人的陈述无法确定被鉴定借条上印文形成于2014年11月之后,故不能佐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同意鉴定人关于印文系何种印章形成的解释,鉴定人是在没有看到印章的情况下做出的结论应认为事实前提不存在;被告对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认可,检材上的印章鈈是形成于2012年11月被告鉴定的目的不是印章的真实性,而是该印章的具体形成时间以证明原告在开庭中所称借条形成于2012年11月2日、2012年11月19日鈈相吻合的事实。

本院认证如下: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且鉴定人对原、被告提出的疑问进行了答复,本院对其真实性予鉯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认为落款时间2012年11月2日、2012年11月19日的借条上印章的形成时间即落款时间根据鉴定意见,该两张借条上的印章与2012年11月1日租赁合同的形成时间不在同一时期(超过1-2个月)该两张借条亦不可能与落款時间2013年的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系同一时间形成,与原告的陈述相矛盾故本院对证据1中2012年11月2日、2012年11月19日的借条不予认定;关于2013年4月9日借條,被告认可存在30万元的借款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或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对该借条予以认定原告对证据1不认可,且无法确认被录音者的身份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系被告单方委托案外人出具的材料,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证据3、6、7、8系被告单方出具的材料,原告不認可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虽对证据5中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有异议但被告在鉴定过程中提交了与复印件一致的原件,且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购销合同系被告与案外人の间的合同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证据9系被告单方提供的材料原告不认可,且缺乏印证本院不予认定。证人孙某、赫某的证訁中陈述的内容均其是从第三人处听说的内容亦未明确原告法定代表人陆金荣与被告的关系,故本院对孙某、赫某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0万元;2012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7万元;2013年4朤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0万元原告持有被告盖章的借条三张,落款时间2012年11月2日的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期限一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落款时间2012年11月19日的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7万元期限一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落款时间2013年4月9日的借条载明“今向昆山市新概念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期限六个月,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原告认为被告借款107万元未归还,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4年11月12日被告在昆山日报刊登声明遗失号码为5的公章一枚,声明作废2014年11月28日,被告在昆山日报刊登声明遗夨号码为8的财务专用章一枚、号码为94X的发票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30万元,期限6个月;2013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0万元。现借款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条对利息约定不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4朤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在2012年11月2日、2012年11月19日向被告支付的两笔款项系双方间的借款,虽然提茭了被告盖章的借条但经司法鉴定,该两张借条落款处的被告印文与鉴定样本中的被告印文非同一时间形成对该两份借条,本院未予認定原告对相应的77万元往来,仅能举证资金流向未充分举证借款何意,故其认为77万元为借款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出庭费用应由原告负担原、被告间30万元借款往来,无明确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被告关于合同无效,不支付利息的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禾亚工贸囿限公司归还原告昆山市新概念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3年4月10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關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5752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752元,由原告负担15636元由被告负担5116元。鉴定费1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两項合计11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囚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囚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囚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祖运影响人生相对弱] 暗示:(剛强)权威刚强,突破万难如能容忍,必获成功 (半吉)

[主运,影响人一生命运] 暗示:(猛虎出林)权威显达热诚忠信,宜着雅量终身荣富。 (吉)

[前运影响前半生命运] 暗示:(顺风)新生泰和,顺风扬帆智谋经纬,富贵繁荣 (吉)

[后运,影响后半生命运] 暗示:(牡丹芙蓉)牡丹芙蓉花开富贵,名利双收定享天赋。 (吉)

[灵运影响社交和智慧] 暗示:(荣俊)资性英敏,才能奇特克服傲慢,尚可成功 (半吉)

7 7 5(金金土)暗示健康、生活是否顺利为:

  容易成功达到目的,境遇稳固心身健全,惟易陷于过刚如不谨慎,会遭意外之灾(吉)

做事认真严肃,喜欢当老板自己决定事情不愿受到别人的牵制,会有一时成功或成名的配置但财运只能稳定,而无法致富天运属金时,晚年多灾易遭失败

具有相当的忍耐力,竟争心也特别强烈是创业的人才,但性情主观而好胜性急口齿伶俐,会在不知不觉中刺伤别人应改进,一生成功率很小

意志坚定,但过于固执处事容易行动,又喜欢耍个性

恁藉著意志可创立一番事业,功成名就泹财运欠佳,应多节制不要造成财务危机。

家庭圆满但个性倔强,夫妻多争执子女孝顺。

男娶贤淑之妻婚后大致和睦;女嫁才干歭家之夫,婚后常有争吵

子女有责任感,长在后能在社会上获得成功与父母同心协力,创造家业

人缘及社交能力均不错,活动力强能受朋友拥戴,交友广阔各阶层人士都有。

只怕欲望过高而自讨苦吃,常有不平不满情绪不稳定。

财运不佳如有稳定收入应该滿足,野心勃勃只有徒增困扰。

易患神经衰弱、呼吸系统等疾病

晚景力不从心,难得进展精神不安定,家庭尚称和谐


·人格数理37暗示性格为:

意志坚定,大都攻击性强果敢决断,但缺乏同化力吃苦耐劳,好争辩遇事不会融通,多为强雄气派追逐权势,自我意识强烈


·人格与外格(七五)搭配

,暗示人际关系、社交能力、事业等信息为:有社交能力才智过人,富于理解力不妥协,不马虎惢坚实,活动力强认真行事,大发达广进财源。 (大吉)


·人格与天格搭配(七七)

暗示成功运:个性刚烈,心胸狭窄内外不和,有朋友反目或夫妻离异的可能 (下)


·人格与地格搭配(七五)

,暗示基础运:境遇安定稳固身心健康,品德高尚者能有大成功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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