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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管辖的条件_百度知道
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管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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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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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属一个省。根据《意见》的规定.jpg" esrc="http,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a,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hiphotos;如双方为跨省://a。(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即地震、自治区。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由该省,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自治区./zhidao/wh%3D600%2C800/sign=5ac1adbc874b3f7bfa0ec08fa513dcee11b0b3a6d55fbb3fbd998,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由该地,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baidu,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zhidao/wh%3D450%2C600/sign=9e7f09d3abaf2eddd4a441edb8202ddf/908fa0ec08fa513dcee11b0b3a6d55fbb3fbd998,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com/zhidao/pic/item/908fa0ec08fa513dcee11b0b3a6d55fbb3fbd998,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协商解决不了的;法律上的原因。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img class="ikqb_img" src="http《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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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管辖权异议后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起算时间(上)
管辖权异议后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起算时间
一、&&&&&&&&&&
A公司(被告)在与B公司(原告)的诉讼中,A公司向某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某高院管辖。中院裁定驳回A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后,A公司向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在A公司未收到高院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情况下,中院就向A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开始计算举证期限。A公司对此存在一些疑问:&#9312;驳回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如何指定举证期限;&#9313;高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何时生效;&#9314;如果法院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违法,那么是否会导致二审时被发回重审?
二、&&&&&&&&&&
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如何指定举证期限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008年实施的《举证时限通知》是关于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2002年实施的《证据规定》是关于案件受理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
从上述两款规定中可以看出:&#9312;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9313;法院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9314;法院应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
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的时间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最早于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开始起算,由此引申的问题就是,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时间如何计算,是否是参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从当事人收到管辖权异议裁定之日起计算?
我国现行法律对二审或其他不准上诉的判决或裁定的生效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宣判生效说,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作出生效说,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送达生效说,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日)规定:“……你院作出的(1995)高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系一审判决,应于我院(1996)经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生效……”。各地司法实践“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闽执复字第16号、19号中也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的表述。
此外,日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应停止计算,待案件管辖权确定后再继续计算举证期限。日发布的《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说明》(以下简称《解答说明》)对该条款作出进一步释明,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事项,在管辖权不确定的情况下,相关证据无法固定,因此举证时限应该停止计算,等待管辖裁定的生效;继续计算的时间应自生效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的次日起。
该《北京高院解答说明》进一步确定了举证时限从生效管辖权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当然了,严格意义上说,《北京市解答说明》规定的举证时限的起算时点是针对《举证时限通知》于日实施以前的“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继续计算”的情形,并非针对“举证时限重新指定”的情形。《北京市高院解答说明》
除上述因素外,同时考虑到,终审裁定送达当事人不仅是为了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还是为了将法律文书的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对当事人产生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如果没有经过送达,当事人根本无法准确知道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也就无法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无从采取应对措施,这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也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因此,我们倾向于也第三种学说,即送达生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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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行政处罚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形_百度知道
行政处罚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形
(1)各个行政监督部门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发生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管辖,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协商不成的、哪一级别。 (2)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3)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应根据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涉及的地域范围。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由哪一个部门。本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哪一地域的行政监督机构负责处理的问题,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应协商解决。根据《招标投标法》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影响的大小,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解决的是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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