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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抚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抚人社字〔号
抚人社字〔<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172号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5年抚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抚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号)精神,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将新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请各地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
临川区(含市本级、高新区)适用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4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3.4元/小时;
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宜黄县、南丰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适用四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1.8元/小时。
二、有关要求
1. 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稳定就业,对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推动作用。凡市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0月1日起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各单位要在近期集中力量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如设立咨询台、印发书面材料,在当地电台、电视台、网络主要媒体上发布消息,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让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了解相关规定,提高用人单位执行法规规定的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氛围。
3. 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日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年检普查”等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标准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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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巩义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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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各用人单位: &&&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5] 37号)精神,自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稳定就业,对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推动作用。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活动。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加强与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单位的协调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对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重视程度和认知水平。一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二是深入重点大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居民服务业相对集中的村、社区,通过举办现场咨询、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将最低工资标准宣传到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提高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适时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努力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氛围。 &&& 三、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年检普查”等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标准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要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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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不可以,用人单位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标准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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