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文本质疑的意思是什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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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专业毕业,专注农业基层技术的推广工作,分享自己的一些工作体会和收集的资料,为祖国的三农建设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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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的狂欢世界诺曼·梅勒作品中的互文性策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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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问题。进入21世纪后,质疑达尔文进化论..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问题。  进入21世纪后,质疑达尔文进化论的声音此起彼伏。  达尔文进化论的核心是自然选择,以及与自然选择相关的生存竞争和渐变,所以达尔文一再宣称“自然界没有飞跃”。达尔文认为生物个体在长时间的演化中,经过自然选择,其微小的变异积累为显著的变异,于是形成新的物种或新的亚种。①在大量古生物化石发现的基础上,1972年,美国古生物学家古尔德和埃尔德雷奇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生物进化理论“间断平衡论”,认为生物的进化是渐变与跃进交替的进化模式,是基因突变或地理隔绝造成新种出现的过程。该理论比较合理地解释了地球生物演化史上许多物种突然爆发式出现的现象,指出了生物界不但有渐进式进化,也有飞跃。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理论是达尔文进化论自然选择学说的前提和基础。②达尔文认为动植物界在十分剧烈的竞争下,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物种有利的变异将被保存下来,不利的变异则被淘汰,逐渐积累的有利变异结果就形成了新的物种。③但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科学研究表明,在自然界中,任何物种或生物个体,都处在一定的生态系统中。生态系统内的生物个体、物种、群落的内部以及它们之间,它们与环境的关系,不但有竞争,更有协同发展。人们熟悉的一个例子是,昆虫在采集花粉的同时,也为植物完成了授粉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昆虫得到食物,花得以授粉,动物与植物彼此受益,相得益彰。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有时甚至协同进化出令人惊讶的结果。  地球上的生物物种经历了萌发、发展、壮大的过程之后,其最后归宿则是消亡。达尔文只承认渐灭,不承认突然绝灭。④达尔文之后的古生物发现与研究明确地表明,自然界不单存在着达尔文所主张的渐灭,还存在着达尔文所坚决否认的突然绝灭。⑤在较短的地质历史时期内,曾出现过生物大量、整体的突然灭绝,从距今5.4亿年的寒武纪以来,这种明显的生物突然大灭绝就发生过4次。  需要指出的是,达尔文的进化论的确存在着时代局限性,但我们不能用现在的眼光去苛求他。被恩格斯誉为19世纪自然科学三大发现之一的达尔文进化论,其历史功绩是必须充分肯定的。1.根据本文提供的信息,下列理解不准确的一项是
A.达尔文“自然选择”理论没能合理解释地球上某些物种突然爆发式出现的现象。B.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研究表明,不同物种之间的相互依赖是生物进化的推动力之一。C.达尔文认为,在过去的地质历史时期内,从未出现过生物大量、整体突然灭绝的现象。D.在昆虫采集花粉的过程中,昆虫得到食物,花得以授粉,这一事例证明了“间断平衡论”的正确。2.以下文字是从原文中截取的,应还原至文中①②③④⑤哪一处?(只答序号)(  )  他在《物种起源》中说:“确信通常的世代没有一次中断过,没有任何激变曾经使整个地球变为荒芜。”3.本文介绍的新的生物进化理论和研究,主要质疑的是达尔文的哪三个观点?请用文中原话回答。(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题型:阅读理解与欣赏难度:中档来源:天津高考真题
1.D2.④3.(1)自然界没有飞跃。  (2)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3)只承认渐灭,不承认突然绝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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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问题。进入21世纪后,质疑达尔文进化论..”主要考查你对&&现代文阅读&&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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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现代文阅读
现代文阅读掌握内容:各种文体有不同的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不能一概而论。相对来说说明文和议论文命题方向更集中,答题的格式也相对固定,规律性更强些。解题注重技巧。记叙文题型更丰富些,答案也更灵活。重在感悟和语言的表达。一、首先:表达方式、修辞手法、常见写作方法、表现手法、描写方法、说明方法、说明顺序、论证方法这些重要要素一定要把握住。  二、其次:(1)语句在文章篇章结构上的作用:总起全文、引起下文、打下伏笔、作铺垫、承上启下(过渡)、前后照应、首尾呼应、总结全文、点题、推动情节发展。  (2)语句在表情达意方面的作用:渲染气氛、烘托人物形象(或人物感情)、点明中心(揭示主旨)、突出主题(深化中心)。  (3)语句特色评价用词:准确、严密、生动、形象、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语言简练、简洁明了、言简意赅、富有感染力、节奏感强、委婉含蓄、意味深长、发人深省、寓意深刻、引发阅读兴趣、说理透彻、有说服力。  (4)文段中关键词语、短句的分析:在题目的题干中出现了加引号的词语或句子,往往表明分析的对象源出于原文,在分析时应贯彻这样的原则:词不离句→句不离段→段不离篇。也就是说一定要结合具体语境来考虑。  (5)理解词语在选文中的意思和在语境中的含义:解答这类题目,要注意两点:一是这个词可能不再具有词典中的含义,而是特定语境中的特殊含义。二是要理解词语的语境含义首先必须正确理解词语所在的语境。如《藤野先生》一文中“实在是标致极了”一句中的“标致”。  (6)语句作用、含义分析题:①评价、赏析一句话: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先评写作特色、语言特色,如用了什么修辞手法、表现手法,语言或生动或优美或讲求对称或准确 严密……再评思想内涵,即阐明这一句表达了什么观点,给你什么感受、启迪、教育…… ②分析一句话的含义也可从分析关键词入手,着重体会关键词在特定语境中的含义。  ③说明文语段中分析一句话,要紧扣住说明内容、说明对象的特征和说明文语言的特色(准确、生动)。记叙文语段中分析一句话,要紧扣住文章所渲染的特定气氛、表达的感情、人物形象的特点等。议论文语段中分析一句话要紧扣住论点(或是全文的中心论点,或是所在段的分论点)以及议论文语言的特色。 ④关键句子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点明题旨的句子;描写、议论、抒情的句子;总结全文的句子;起承转合的句子(如相互照应的句子和起承上启下作用的过渡句);运用各种修辞手法的句子(如比喻、拟人、夸张、排比、对偶、反复、反语、设问、反问,特别是引用的句子)。理解关键句子主要是指能体味句子所表达的思想感情。如作者在字里行间流露出的喜怒哀乐、褒贬态度及思想倾向等。同时要理解句子在文中的功能、作用、特点。 (7)指明语句所用的写作方法:一定要注意文体特征和名词使用的准确性。  ①社会环境描写的主要作用:交代作品的时代背景。在回答时必须结合当时当地的时代背景,指出文段中环境描写的相关语句揭示了什么样的社会现实。  ②自然环境描写(景物描写)句的主要作用:表现地域风光,提示时间、季节和环境特点;推动情节发展;渲染气氛;烘托人物形象(或人物心情、感情);突出、深化主题。  (8)用自己的话回答问题:①这种题目往往就是限定不能直接原文中的语句来回答,从另个层面上来说,也就是暗示你原文中有相关语句,所以首先应该找出原文中的相关语句;②其次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将原文中的语句变成自己的话,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概括大意法,适用于原文相关句子较长的情况;解释重点词法,适用于原文语句中有生僻词;变换句式法,适用于原文使用的是疑问、设问、反问的语意未能完全明确的句子,而题目又要求作出明确表达的情况。 (9)根据阅读短文的感受谈自己的看法或体会:用第一人称;采用1+2或1+3的形式,先用一句话概括出自己的看法或体会,再用两三句话谈谈理由,可以摆事实、也可以讲道理,如题目有相关要求,还要注意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 ①说明方法:常见的说明方法有举例子、分类别、列数字、作比较、画图表、下定义、作诠释、打比方、摹状貌。 ②说明顺序:所谓合理的说明顺序,是指能充分表现事物或事理本身特征的顺序,也是符合人们认识事物、事物规律的顺序。常见的说明顺序有:时间顺序、空间顺序、逻辑顺序等。 ③论证方法:指的是运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是论点、论据之间逻辑关系的纽带。常用的论证方法有:举例论证、道理论证(引证法)、喻证法(打比方)、对比法。 ④论点:论点,又叫论断,是作者所持的观点。在较长的文章中,论点有中心论点和分论点之分。  中心论点,是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的最基本看法。是作者在文章中所提出的最主要的思想观点,是全部分论点的高度概括和集中。  分论点是从属于中心论点并为阐述中心论点服务的若干思想观点。各分论点也需要加以论证。中心论点和分论点的关系是被证明与证明关系。凡经证明而立得住的分论点,也就成为论证中心的有力论据。  ⑤论据:提出论点必须有根据,即必须举出足够的事实或正确的道理,证明论点的正确性。用来证明论点的事实和道理叫做论据。  论据,依据其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可分为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也称事理论据)两类。事实论据是对客观事物的真实的描述和概括,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因此是证明论点的最有说服力的论据。所谓“事实胜于雄辩”就是这个道理。事实论据包括具体事例、概括事实、统计数字、亲身经历等等。理论论据是指那些来源于实践,并且已被长期实践证明和检验过,断定为正确的观点。 ⑤记叙顺序:顺叙:按照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的先后次序进行叙述,从开端、发展、高潮写到结局。倒叙:把事情的结局或后面发生的事情先写出来,然后再按事件的发展顺序进行叙述。插叙:在顺叙的过程中,由于某种需要,暂时把叙述线索中断一下,插进有关的另一件事情的叙述。插叙的作用是补充交代或说明,使叙述更加充分,弥补单凭顺叙难以交代清楚的必要内容,使文章更充实、更周密,在结构上更紧凑。 ⑥描写方法:是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把人物、事件、景物具体描绘出来的一种手法,给读者以身临其境的感觉。描写是文学创作的基本手法之一。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描写可以有不同的分法:从描写对象的自然属性来分,可以分为人物描写、环境描写和带综合性的场面描写(兼写人物和场景)。环境描写又分为:自然环境描写和社会环境描写。人物描写还可细分为语言描写、动作描写、肖像描写(外貌描写和神态描写)、心理描写、和细节描写。从描写的角度来分,可以分为正面描写和侧面描写。 ⑦表达方式:表述特定内容所使用的特定的语言方法、手段,是表达方式。它是文章构成的一种形式要素。记叙(叙述)、描写、抒情、议论、说明。 ⑧表现手法:表现手法从广义上来讲也就是作者在行文措辞和表达思想感情时所使用的特殊的语句组织方式。分析一篇作品,具体地可以由点到面地来抓它的特殊表现方式。注:又因为现代的语文已不太注重表现手法与表达技巧的区分,可认为二者是统一的。但如果要严格区分表现手法从属于表达技巧。托物言志、写景抒情、叙事抒情、直抒胸臆、对比、衬托、烘托、卒章显志、象征、想象、联想、照应、寓情于景、反衬、托物起兴、美景衬哀情、渲染、渲染环境、虚实结合、点面结合、动静结合、以动衬静、伏笔照应、设置悬念、侧面描写、正面描写、直接抒情、间接抒情、修辞格、字词锤炼、以小见大、句式选择等。 现代文阅读实用解题技巧:一、解答现代文阅读题应分三步走:
第一步,纵观全文,把握主旨一是理清文章的思路。
文章的每一段、每句话归根到底都是为阐明中心服务的,都归向文章的主旨。平时要学会为文章标段,归纳每段意思,归纳中心思想。往往行之有效。二要找寻、读懂文章中关键的词句。特别是那些体现作者立场观点、反映文章深层次内容、内涵较丰富、形象生动的词句。尤其是文章的开头句、结尾句、独立成段的句子、比喻句、连问句、过渡句、抒情议论句,文章的主旨常常隐含其中。 ①不要急着去做题,在进入题目之前,必须读两遍文章。第一遍速读,作快速浏览,摄取各段大概意思,建立起对文章的整体认识,集中解决一个问题——选文写的是什么?第二遍精读,仔细阅读每句话,揣摩、参悟一些重要的句子、段落,对文章的主旨产生一定的认识。②画出在文章的结构上起过渡、连接作用的词语、句子、段落,画出各段落中的中心句,尤其注意段首、段尾,这些词句往往就是回答问题时需要重点研读的,通过找重要的词句进一步理解文章的思路,结构层次。③心中要有文体意识,找出画龙点晴的句子。作为托物言志类的哲理性散文,在叙述和描写中总有一些议论和抒情的语句,阅读时一定要善于抓住议论抒情的句子去把握文意,尤其注意文章结尾的议论抒情,它们往往就是全文的主旨所在。牢记:欲速则不达。一定要读懂文章再做题,坚决杜绝走马观花式的阅读。
第二步,认真审题,定向扫描做现代文阅读主观题的关键在于准确地审题,抓住了审题这个关键,就找到了答题的诀窍。
现代文阅读的审题,就是要仔细分析题干,把握题目要求,即把握题干中包含的与答案相关的各种信息。这是答题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题干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文章作者的话,一是命题者的话。设置题干的目的,主要是限定答题内容;同时,命题者为了使考生不至于茫然无绪,往往又会在题干中提示答题内容在文中的位置,甚至限定了在哪一段或哪个句子中。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题干的提示,找出每一道题的出题点,锁定答题区间,具体到段、句、词。只要找准了原文中的相关区域,认真揣摩上下文的文意,准确抓住关键词句,准确地把握住答案的有关信息,大多数题目的答案是能够在原文中找到的。牢记:题干提示了答题范围,题干规定了答题角度,题干提供了答题思路,题干隐含了答题信息,题干体现了答题规律。
第三步,筛选组合,定向表述文学作品阅读多为主观题,其题干不仅能显示答题的区域,还能显示答题的方式。
要站在命题人所“问”的角度回答问题,问什么答什么,使所答充分、到位、准确、有条理。整合时一定要确保文通句顺。牢记: 1、弄清题干中所具有的态度或倾向遇到的题干如果是否定形式,就采用先反后正的答题方式,避免遗漏要点;遇到的题干如果是肯定形式,就采用正面的答题方式。2、弄清题干语言的构成形式,确定答题语言形式。题干的结构,是表意的外在形式,暗示着语句含义由哪些方面构成,分析结构可以提示考生答题时如何组织好语言。3、弄清题干中作者的话和命题者的话题目中出现作者的语句,一般是学生要理解和分析的对象,而命题者的话一般起到引导学生明确解答重点或者提供限制条件的作用。4、变含蓄为直接,变分说为概括。高考中现代文阅读材料多为散文,语言不仅有丰富的内涵,还很讲究艺术技巧。有的含蓄委婉,有的生动细腻,有的形象具体。具有这些特点的语句在高考中历来成为考查的重点。组织答案的时候首先要整合文中的相关信息,在原文中找出相关段落所传达的信息的共同点,然后利用文中附着信息共同点的那些具体的、形象化的语句,把这些具体形象化的语言转换为抽象,概括性的语言,即为所需答案。5、多从原文中筛选、提炼、整合语句作答。现代文阅读的考查目的在于把握并理解作者在文中所要传达的信息,因此,要依照作者的思路来理解作品,多从原文中寻找答案。但并不是直接摘抄,有时以文章中的词或句为基础略作改写来作答,有时要求综观全文,从各段中提取相关信息加以整合。这类题在高考中出现最多。二、另外,要弄清试题中常用的名词术语。1、表达方式,常用的表达方式有记叙、描写、议论、抒情、说明等。写作手法,考生要清楚,狭义的写作手法即“表达方式”,广义的是指写文章的一切手法,诸如表达方式、修辞手法,先抑后扬、象征、开门见山、托物言志等。2、修辞手法,常用的有比喻、拟人、反复、夸张、排比、对偶、对比、设问、反问等。3、语言特点,一般指口语的通俗易懂,书面语的严谨典雅,文学语言的鲜明、生动、富于形象性和充满感情色彩的特点。分析时,一般从修辞上进行分析。感悟,多指发自内心的感受、理解、领悟等。4、说明文的类型,事物、事理说明文(内容角度);平实、生动说明文(语言表达角度)。5、说明方法,一般有举例子、分类别、列数据、作比较、下定义、作诠释、打比方、画图表、摹状貌等(一般是三个字)。说明顺序,时间顺序(程序顺序)、空间顺序、逻辑顺序。在答题时,可答得具体些,如:空间顺序(从上到下,从里到外等),逻辑顺序(先结果后原因,层层递进等)。说明对象,指文章说明的主要人或事物(一般不必答人或事物的特点)。6、论证方法,中学要求掌握的有道理论证、事实论证、对比论证、比喻论证、归谬法。论证方式,立论和驳论。理论论据,包括名人名言、俗语谚语、公式定律等。事实论据,一切事实、史实、数据等。简明,语句简洁、明了,一般有字数上的限制。得体,文明礼貌,人性化。7、有何作用,回答文章中某一内容的作用或好处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内容方面,如深化主题、强调感情等;二是结构方面的,如过渡、呼应等;三是语言方面,如引人入胜、生动活泼等。8、思想内容,基本是指文章的中心思想或主旨。9、思想感情,作者或作品中人物所表现出来的思想倾向,如善恶、好恶、褒贬等。以上各“常用术语”,暗中考查语文基础,同时也是题目赋分点所在,考生理解清楚,可很好地根治“答非所问”的弊病。解题方法:
1.纵观全篇把握主旨一篇文章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读一篇文章如果没有着眼于全篇的目光,没有整体把握的意识,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益。因此,阅读效率的提高取决于对文章内容的主旨是否能正确把握。那么,如何把握文章的主旨呢?首先要着眼于文章的整体,注意理清内部的相互关系,从宏观上居高临下地驾驭文章,领会文章的主旨内涵。其次还要看文章的作者、写作时间和文后的注释等,特别要浏览一下后面问了哪些问题,从题目的选项中揣测文章的主旨,明确作者的主要写作意图,这样解题就心中有数了。
2.理清脉络划分层次《报秋》全文共九个自然段,一至六段为第一部分,这一部分的感情脉络是:由玉簪花“探出头来”“报秋”引得作者“一惊”写起,随即“怅然”,又想到玉簪花的顽强、谦让、洁净和特有的芳香,归结到“秋是收获的季节,我却是两手空空”的失落、不安和焦虑。七至九段为第二部分:从兄长寄来的词中有所领悟,悟出“只在心中领取,便得逍遥”的人生哲理,从而坚定“领取生活”的人生态度。
3.检索范围准确摘取良好的阅读素质不仅体现在对文章的整体把握上,还体现在对局部的确认。阅读时,先看题目涉及到文中哪些段落或区域,确定对应的语句,再仔细分析这一段里每一句话的意思,理清段落之间的关系,了解行文思路。阅读题一般是从选文里有可能被学生忽略且又不一定真懂的地方抽出来编成各种形式的问题,用来考查学生的理解能力。因此,答案要从选文里找,只要认真揣摩上下文意,准确抓住关键语句,大多数题目的答案在原文中是能够“抠”出来的。
4.综合分析全面考察有些阅读题要求学生用自己的话把答案意思说出来,且往往有字数限制。这种题对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要求比较高,题目难度也大。解答此类试题,要吃透答案的内容要点,吃准表述的范围、角度和方式,用规范的语言表达。
5.认清手法明确作用现代文阅读,命题者常常从文章的表现手法和修辞手法方面出题对考生进行考查。因此,掌握常用的表现手法和修辞手法,明确它们的修辞作用,对理解和鉴赏文章很有帮助。近几年高考现代文阅读大致考查了如下几种修辞手法: (1).比喻比喻要贴切,必须有相似点。本体与喻体的相似点越明显,越突出,比喻就越贴切。(2).拟人搜索(3).反衬(4).对比(5).反复(6).排比(7).象征象征是文艺创作的一种表现手法,用具体的事物表现某种特殊意义,或通过某一特定的具体的形象以表现与之相似的或相近的概念、思想和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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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就质疑韩寒答凯迪网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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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57 发布在
就质疑韩寒答凯迪网友问         思 宁&<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602237.jpg"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质疑韩寒的风波在网上“发酵”以来,思宁在凯迪网络致力倡导理性、专业的质疑和讨论,发表了《不专业质疑有风险――麦田质疑“人造韩寒”风波的启示》和《问萧瀚:韩寒是否公众人物》两篇帖子,并在一些跟贴中回答了凯迪网友提出的有关质疑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现将思宁就质疑韩寒的问题答凯迪网友问及讨论的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我脑:所谓“质疑”,就是利用证据,提出疑问,请人解答。如果有可靠的证据,再下结论,那叫“指证”。思宁老师不至于连“质疑”和“指证”都分不清吧?  思宁:“指证”是指出证据,不是“下结论”。“指证”是“质疑”的一种方式。麦田质疑“人造韩寒”就采用了“指证”方式,指出了自以为“可靠的证据”――《韩寒赛车和博客时间比对表》。  我脑网友把“指证”排除在“质疑”方式之外,是不合适的。  思宁认为,“指证”(指出证据)属于质疑的方式,是可以的。思宁只是不赞成超出质疑的范围随意下结论。  另外,许多人(包括麦田)实际上很难分清质疑和下结论的界限。   卡拉斯卡拉斯:这次我要批评你,质疑这两个字本身就不存在法律风险,本身就是刘有了充分的余地。任何言论只要声明属于质疑、怀疑,就可以免责了,不需要所谓的专业水准。  思宁:“质疑这两个字本身就不存在法律风险”,思宁也是这样认为的。所以,您的这句批评无效。  但是,“质疑这两个字本身”只是文字,文字本身不存在“留有充分的余地”的问题。  “任何言论只要声明属于质疑、怀疑,就可以免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不是仅仅看您的声明,更要看您的言论内容是否涉嫌对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民事侵权,乃至是否涉嫌诽谤罪。比如,麦田在道歉信中就声明自己是“不专业的质疑”,但麦田的质疑仍可能涉嫌名誉侵权。李其纲就认为麦田是在诽谤。  请卡拉斯卡拉斯注意:法律没有规定“任何言论只要声明属于质疑、怀疑,就可以免责”之类的例外。   tvufo:但是从宪法来讲,公民有监督权,这做为政治权利与公众人物的民誉权发生冲突时,谁先谁后。  具体案例是原国家足球队员范志毅名誉侵权案,范败诉。  思宁:请tvufo注意:宪法没有规定公民对韩寒这样的非公权机关人士有监督权。公民韩寒的名誉权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范志毅是“国家”足球队队员,而公民韩寒没有“国家”公职身份。范志毅案中虽然提到“公众人物忍受义务”,但法院并不认为《东方体育日报》对原告构成侵权。《东方体育日报》系列报道文章旨在澄清事实,为范志毅洗刷指责。请看该案判决书:  我脑:既然思宁老师不承认我这个文盲的说法,贴一个律师的解释――浙江孙律师:指证是指用证据证明某一项事实的行为。对于嫌疑人承认的事实属于证据规则中的自认,指正一般由他人做出,指明别人所做行为的情况。  思宁:我脑网友贴的律师的解释是指诉讼中的他人对被告人的“指证”,与思宁提到的质疑中的“指证”方式无关。  我脑:我认为,“指证”这个词汇,如果在法律诉讼范围以外使用时,仍然沿用了“指证”在法律诉讼里的含义。  思宁:我脑网友混淆了两种“指证”:一、诉讼中的他人对被告人的“指证”;二、质疑中的“指证”方式,即指出证据,指出对方的可疑之处,要求对方回答的方式。  书剑漂零A:一个有明确法律规则约束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国家,对作为质疑方批评方,如果他也是公众人物,他的质疑权是否也有一定的限制,  思宁:未闻质疑权的限制。不过,中国(大陆)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则约束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熊就是兔:按照新闻常识和网络常识在麦田和方舟子站出来之前,你怀疑过HH吗?  思宁:之前思宁没有怀疑过韩寒,思宁怀疑的是新浪网的博客炒作。之后思宁也认为怀疑韩寒缺乏可靠的证据。  熊就是兔:思宁老师,请教一个问题,同样的案件,发生在不同的国家里(正常国家|),会不会出现有罪和无罪截然相反的结果?  思宁:没有完全“同样的案件”,也没有完全同等的“正常国家”,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执法总有区别的,但法律和执法相似的国家一般难以“出现有罪和无罪截然相反的结果”。&  言论2012:思宁老师,现在是韩寒起诉人家侵犯名誉权。质疑者根据韩寒父子的文章(木有虚构事实捏造)质疑分析得出的结论,韩寒有找人代笔的嫌疑。这种行为是否就是违法了?这种质疑行为是不是言论自由批判的一种?如果法律认为这种质疑行为就是侵权。那言论自由的底线在那里?对公众人物的舆论监督底线在那里?请思宁老师解惑。  思宁:质疑要留有余地,不能超出质疑的范围妄下结论,否则有可能涉嫌对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民事侵权,乃至涉嫌诽谤罪。  言论2012:方舟子客观依据上没有捏造事实,根据常识和逻辑推理得出的逻辑判定→韩寒是骗子。在逻辑上这种事实陈述是站得住脚的,至于韩寒是否是骗子,这个是司法界定的结果。方舟子不是法官,他只是根据合理分析判断得出的的个人判断结论,构不成造谣诬陷,连名誉侵权都说不上。法盲的个人看法。&   思宁:建议看1月31日《新京报》采访律师陈有西、斯伟江与法律学者萧瀚的报道《法律学者看“批评的伦理”》。&  少数派权利3:思宁还是比较含蓄~~~很多老方的支持还没有意识到,“肯定是有人代笔的”,“欺骗了世人,毒害了青少年”,如果不成立,这就是歪曲事实了,而且损害既成  思宁:思宁站在比双方理性的中立的立场上,相当于法官的立场。  为放松3:楼主在论坛上看到的全是“信息”而不是证据,就敢下结论?呵呵。  楼主这种“自封”的法官水平真的不咋地。呵呵。  思宁:思宁对韩寒作品是否有人代笔没有“下结论”,“为放松3”网友显然是误读。呵呵。  思宁也没有“自封”法官,只是说思宁思考的立场“相当于法官的立场”,而不是站在原告或被告一方。  思宁对“为放松3”网友的语文理解能力深表遗憾。&  bullcar:[转帖]四川下岗女工质疑韩寒《三重门》抄袭其小说(图)  思宁:赵幼兵“不晓得《三重门》”“也没有看过”,只是听同事告诉“有一位17岁的小孩抄袭了她的作品”,也“没有去考证”,就质疑韩寒《三重门》抄袭了她的小说。这能说得通吗?  酷爱猫粪:韩寒案是否有演变为刑事欺诈案的可能?!  今夜韩寒父子会不会无眠?  韩寒父子就要与方舟子对簿公堂了。  但是有木有想过事情演变还有另一种很可怕的可能?  ――――一旦转入司法程序,在司法调查展开后,随着双方抗辩的深入化,这起表面上只是关乎双方名誉权的自诉民事案件,而对其实质的判定,最终则取决于必须认定韩寒已出版的作品,究竟是否真实地出自那个赛车手韩寒之手?  包括韩寒所提供的全部人证、物证,也一一都要经受最严肃的而且为社会高度瞩目的公开检核。因而势必很难作弊!  如果署名韩寒的作品最终被法庭确认主要部分确实出自车手韩寒本人,那么由于方舟子质疑不实,自然应当承担道歉及赔偿名誉损失的责任。  但是,如果根据方舟子及网民们提供并且会继续被揭发而不断出现的大量线索,司法调查中竟然发现:确实存在原告方说谎、甚至包括伪造证据、做伪证的情况――那么这就将是刑事犯罪――伪证罪。  因而据此进一步展开的深入调查,就有可能将转变为刑事侦察!  如果全部司法调查最终证实:所谓署名韩寒的多数作品,实际的确并不是出自这位年轻车手韩寒之手――那么这个结局就将绝对不是简单地撤诉、败诉的问题了。  由于韩寒已经出版的作品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书籍码洋金额高达千万以上8位甚至9位数字,而造假过程又绝不是韩寒父子两个人所能完成,那么这必然是一种集团性作案――因此这个案件的审理,最终势必改变性质,由一起民事自诉的名誉权案件而转变为一起重大的经济欺诈和犯罪案件。  而且,这是一起目前还很罕见地利用社会文化资源,组织多人集团进行包括网络的欺诈犯罪,从而牟取巨大非法经济利益(联通出版界和书商)的刑事案件!!  这个后果将非常严重喔!如果作品不是韩寒所写的,那么这起案件后果会很凶险,可不是前此方舟子打假事件那种仅仅涉及少数个人名誉权的案例所可以比拟滴。  想想都会怕!你们懂得!  韩寒父子啊,那些书难道真滴是这个车手韩寒所写么?  如果不是韩寒所写,从今夜你们应无眠!!  思宁:即使代笔也不构成诈骗罪,只是署名权的民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委托请他人代笔。比如,领导讲话由秘书代笔,但发表时署领导的姓名。这是合法的。  从法理上分析,著作权属于私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转让。只要作者与著作权的受让人处于平等地位,作品署名权的自愿转让不会给社会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假设酷爱猫粪是市长,思宁是市长秘书。思宁及秘书团队写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长去人大会上作报告,署名酷爱猫粪,报纸也报道说是酷爱猫粪作市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单行本出版后,出版社按规定支付给酷爱猫粪稿费。  难道中国的法律会认定酷爱猫粪和思宁作伪证,并追究酷爱猫粪和思宁及秘书团队涉嫌诈骗犯罪吗?不会的。请酷爱猫粪放心。  涉及经济利益也属于私权范围。  开个玩笑:假设思宁写了一本书。酷爱猫粪求思宁把署名权和稿费给他,条件是认思宁为干爹。思宁欣然同意。书出版后,洛阳纸贵,酷爱猫粪获得了数十万元稿费。思宁也乐得其中。这样做违法吗?没有违法,更不是犯罪。   言论2012:叹为观止,不公平竞争涉嫌商业欺诈,属于私权范围?思宁老师的意思是,不论怎么质疑,涉嫌公共产品欺诈和不公平竞争,也没有违法?  如果把一个文学素养狗屁不通的青年包装成青年文学天才,从而推出商业作品参与市场不公平竞争进行欺诈的行为,不算违法?算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  这样就意味着人造处女还是处女?  这结论太荒谬了!  意味着人造百大思想家就是真实的百大思想家,法理上是行得通的。  我是法盲,确实不懂法理,请思宁老师解惑!  思宁:韩寒的作品基本上属于私权产品,不是什么“公共产品”,人家也没有摊派单位买韩寒的书。在私权领域“不公平竞争”是客观存在的。比如,你爸有钱,可以让你乘飞机到处参加比赛;他爸没有钱,他只能在当地参加比赛。你和他的竞争的确不公平,但这种不公平没有违法。  你认为韩寒“文学素养狗屁不通”没有用,关键是成千上万人(粉丝)认为韩寒具有作家的“文学素养”,并且愿意买他的书。况且,文学不是科学,没有科学标准。这个浮躁的粉丝时代就喜欢韩寒的“文学素养”。你说韩寒“文学素养狗屁不通”的个人偏见,不能当作判断是否不公平竞争和是否违法的依据。   言论2012:如果一个十七岁的孩子通过涉嫌舞弊科考获得名声,通过商业炒作售卖不属于自己创作的商业产品《三重门》。  对消费者来说,是不是存在欺诈行为?  思宁:如果“舞弊科考”,当然是欺诈。但你要证明是舞弊。  如果对合法获得赠与署名权后的作品的炒作,没有利用公权力售卖,并不违法,也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只能算是道德问题。当然,你还得证明不是韩寒自己创作的。  张三请李四代笔,以张三的名义发表并由张三获得稿酬,在民法上可以理解为李四对张三的赠与。只要不会给社会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法律并不干预。   言论2012:明白你的意思了,及时是韩寒是找人代笔的,只要没有给社会和他人不良影响,都是正当的。  也就意味着造神雷锋是正当的,造神韩寒的这种行为也是正当的。  质疑韩寒是否找人代笔毫无意义。&  思宁:你没有明白。  没有违法,不等于在道德上“都是正当的”。  “造神雷锋”利用公权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可能是正当的。  “造神韩寒”只是你的猜想。就算真是,也要具体分析道德上不正当和不合法的界限,分析不同的责任人。  “质疑韩寒是否找人代笔”是有道德意义和文学研究意义的,也不排除有法律意义。&   言论2012:刚才和思宁老师的谈话让我对这次质疑行为感觉已经毫无意义  思宁老师认为:  韩寒就是找人代笔了,在民法上可以理解为别人对韩寒的赠与。只要不会给社会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法律并不干预。  如果对合法获得赠与署名权后的作品的炒作,没有利用公权力售卖,并不违法,也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只能算是道德问题。  这意味着什么,商业炒作的百大思想家是合理合法的,哪怕他脑袋里面木有任何思想内涵。  唉,山寨的中国,合法山寨。  各位都醒醒吧!  韩寒是否骗子不重要了,最多就是不敢面对公众质疑出来展示自己真实“思想”的伪百大思想家。  我们不停的质疑,真相就是这个---什么是真实的,什么是虚假的。  合法的虚假也是真实,这就是答案!&  思宁:思宁没有认为“百大思想家是合理”的,思宁也不认为韩寒是思想家。但你也不能说韩寒“脑袋里面木有任何思想内涵”。思宁认为,韩寒还是比较聪明的人。  韩寒能被评上思想家,不是韩寒的错,而是社会的错,是评选机构和评选方法的错。  “合法的虚假”只是你的猜测,不见得是“真实”,更不见得是“答案”。   言论2012:嗯,明白思宁老师的意思了。  到目前为止,韩寒实际上已经宣判了自己的真实。  不管怎么样,这次争论学到了很多东西。  对真实领悟更深。  对人性领悟更深。  谢谢思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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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就是兔:思宁老师好像没有分析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假如我买了一本书,书上介绍作者是张三,并介绍了张山的具体背景以及如何如何了得,还有他创作这本书的一些经过和心得,最后这本书被证明不是这个叫张三的人写的,我可否告商家出版商等欺骗消费者商业欺诈?&   思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比如“商家出版商”、书店)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注意只是指“交易”这个买卖过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没有规定署名者、作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署名者、作者不是经营者。“商家出版商”并没有把韩寒的书谎称为鲁迅的书或者金庸的书之类来欺骗消费者,也没有把三百页谎称为八百页,韩寒的书也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内容也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所以,你告的话,估计法院不会受理。   熊就是兔: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句话如何“解释”?  经营者是个什么概念,假如指的是书商或出版社的话,他们和署名者,作者之间又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谢谢   思宁:经营者是指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对方。读者买书一般不是向作者买,而是向“书商或出版社”或书店买。以书店为例,书店没有义务去审查谁是真正的作者(卖《毛泽东选集》也没有义务去审查其中哪篇不是毛泽东原创)。书店的诚实信用,主要体现在价格、质量等交易服务中。比如,不能把别人的书当作韩寒的书卖,不能搞价格欺骗,不能违约不卖,不能把三百页谎称为八百页,不能把印刷缺页的书当作合格的书,不能违反邮购的承诺,等等。书店与署名者、作者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跟出版社有销售、批发的商业法律关系。   熊就是兔:如果网友或思宁老师觉得我的对比不合理是两码事,没关系,你们就当我提了两个问题:(1)达芬奇家具有罪?为什么?(2)假如HH被认定是人造的,他及相关方有罪?为什么? &  思宁:达芬奇家具不是人,本身没有罪。达芬奇家具的商家如果真是造假,也不见得就是犯罪,一般只能认定为民事违法,并承担民事责任。  即使韩寒某些作品是代笔也不构成诈骗罪,只是署名权的民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说,公民有权请他人代笔。比如,领导讲话由秘书代笔,但发表时署领导的姓名。这是合法的。  从法理上分析,著作权属于私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转让。只要作者与著作权的受让人处于平等地位,作品署名权的自愿转让不会给社会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张三请李四代笔,以张三的名义发表并由张三获得稿酬,在民法上可以理解为李四对张三的赠与。只要不会给社会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法律并不干预。   江上小堂:什么叫“受让人处于平等地位”?还有这个“受让”对相关利益人是公开的吗?   思宁:不是“受让人处于平等地位”,而是“作者与著作权的受让人处于平等地位”。“平等”是指不能利用暴力威胁、权势强迫等手段。  法律没有规定这种“转让”“受让”要公开,私权范围的东西没有义务都要公开。   熊就是兔:比如说我作为书籍的消费者,起诉出版社,思宁老师觉得我胜算如何?   思宁:没有什么“胜算”,而是法院不受理。出版社也没有义务审查作者、署名人是否接受他人赠与署名权,除非有人提出异议。   引火虫:非粉非黑,随便问一句  假定韩的作品真是别人代笔,在第一个提出质疑出现时便公告是他人转让的著作权,那当然不构成诈骗罪。但悬赏重金死扛到现在,不入罪是否公正。   思宁:你只是“假定”,怎么能要求人家“公告是他人转让的著作权”?对“他人转让的著作权”也没有义务“公告”。  如果有人“假定”你是私生子,你有义务“公告”是谁“私生”你的吗?  著作权属于私权,当事人没有诈骗纠纷,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tvufo:韩寒的炒作媒体有错,韩寒本人也有,他是参与者。  现在不是说韩寒聪明不聪明的问题,是在论他有没有造假。   思宁:你没有证据证明韩寒本人是评选的“参与者”,韩寒不是评委,他是被评上的。至于“炒作”,法律并不禁止。你发这个帖子,别人也可以说你在炒作,但法律不禁止。  现在既是说韩寒聪明不聪明的问题,也是在论他有没有造假。   tvufo:这有点违背常识了吧。你也没有权力指责评选方式不对。  其中的评选是有根据韩寒思想作有参考的,而韩寒如果是代笔,那么是他欺骗在先。&   思宁:思宁确实没有批评指责的权力,但有批评指责的权利,即言论自由的权利。  你没有证据证明韩寒找人代笔,“欺骗在先”。况且,思宁不认为韩寒的作品能证明他是思想家,封他思想家只是一种浮躁的廉价的炒作。   tvufo:哦,我现在只是设立在假如是代笔上呀。  是的,可以批评评选方式,这个是我说得不靠谱,但是你说与韩寒无关,不大对丫。&   思宁:思宁没有说“与韩寒无关”。当然有关,有关不等于违法或有错。   熊就是兔:思宁老师,你这样一理我有点清楚了,请问假如我是HH书籍的消费者,假如HH被证明是人造的书籍并非本人所写,我有权利起诉他书籍的出版社吗? 或者我作为消费者有要求出版社出示证明书籍是HH本人所写的证据的权利吗?   思宁:已经回答了。出版社也没有义务审查作者、署名人是否接受他人赠与署名权,除非有人提出异议。   tvufo:得奖作品如果不是本人写的,违法。  另外给广告商或书商造成损失,可索赔   思宁:您没有证据证明不是韩寒本人写的,可能违法的是你。  广告商或书商已经赢利了,没有造成损失。&   tvufo:作为读者,如果发现作者是代笔,有权利退货索赔。当然这现在只是我的主观判断,法理依据,你不防去找找   思宁:只是你的主观判断,没有法理依据。因为,你没有证据证明是代笔,也没有办法证明代笔损害了你的权益。况且,卖书给你的不是作者,你无权向作者退书。你知道《毛泽东选集》有些文章是别人原创的,你有权到纪念堂向遗体毛泽东退书吗?   两兄:思宁啊,这例子太扯了吧?毛还有行为能力吗?还能负法律责任吗?   思宁:这是思宁归谬法的幽默。你没有看明白,思宁深感遗憾。   言论2012:这意味着韩寒找人代笔谋取社会名声和商业利益行为是合法的  那么网民对此质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韩寒的私人权利,是不正当的(道德上)   思宁:你没有证据证明韩寒找人代笔谋取社会名声和商业利益。  网民的质疑有些是合理合法的质疑,有些超出了质疑的范围,侵犯了韩寒的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甚至涉嫌诽谤罪。   言论2012:现在挺韩者认为网民质疑的行为就是侵犯私人权利,就是诽谤造谣。  思宁老师认为这种指责正当吗?&   思宁:几乎没有挺韩者这样认为。  对质疑要具体区分。网民的质疑有些是合理合法的质疑,有些超出了质疑的范围,侵犯了韩寒的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甚至涉嫌诽谤罪。  对于喜欢质疑的网友来说,麦田因其不专业而“败走麦城”是一个警示:如果您要质疑别人,先要反省一下自己的专业领域,再掂量一下自己的专业水准,以避免说外行话而曲解事实、贻笑大方;质疑别人使用的证据要经过专业的内行的考证,包括向专家咨询,不要以为网搜的结果就是“眼见为实”;质疑不能感情用事。像麦田这样用“激起本人愤怒”的“着急”的心态去质疑,难免造成不客观不理性的失误;质疑中的逻辑论证要严密,不能用臆想代替证据进行“阴谋”假设及推理;质疑要留有余地,不能超出质疑的范围妄下结论,否则有可能涉嫌对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民事侵权,乃至涉嫌诽谤罪。   言论2012: 如果按照套话,就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质疑。  可是这事实就是对韩寒的文章进行常识、逻辑分析判断,得出质疑结论的。  结论就是韩寒有找人代笔的嫌疑。  这行为很正当。没有侵权。  有问题吗?思宁老师。   思宁:有问题。  文学作品可以虚构,不能完全用“常识、逻辑分析判断”来质疑。况且,“常识”往往不能解释特殊智力、体力现象,“逻辑分析判断”也不能解释反逻辑的文学和其他怪异现象,不能代替事实证据。  质疑通常不能得出“结论”,有事实证据才能得出“结论”。仅凭“常识、逻辑分析判断”就下结论,不仅违反科学原则,也可能涉嫌侵权、诽谤。  “常识”不是“全识”,也不是“特识”,更不是“事实”,不能解释“全部”,也不能应对“特殊”,更不能代替“事实”。   江上小堂:著作权是一系列权益的集合,包括收益权、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等。其中署名权不得转让。我国法律对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第(三)项第(三)项,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推断,即便著作权人许可,也不能将署名权转让给他人。因为“(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并没有加前置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说明,不管著作权人是否许可,都不能“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思宁:江上小堂网友说的“署名权不得转让”没有法律依据,只是有些学者的看法。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上可以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个规定虽然没有直接点明署名权可以通过委托合同约定转让,但由于著作权包含署名权,仍可以理解为间接允许署名权通过委托合同约定转让。在现实中,领导讲话由秘书代笔,发表时署领导的姓名的情形,就可以理解为:秘书的署名权通过领导与秘书的行政委托合同约定转让给了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提到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其实已经加了“前置条件”,即第四十七条开头提到的“有下列侵权行为的”。也就是说,通过委托合同约定转让后,“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就不是“侵权行为”了。否则,许多领导发表或被发表秘书代笔的文章,岂不是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提到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分别表述在并列的第(一)项和第(三)项中。不能把第(一)项理解为第(三)项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没有许可的一种情形,不能理解为“是否许可”的两种情形。只要著作权人“许可”署名权转让,受让人就可以在原作者作品上署上受让人的名。   江上小堂:政论文章可代写。政论文章的价值在于其观点,这个是署名者贡献的。代写者只是贡献写作技巧和时间精力。  助手为政治家拟稿,本身就他的工作。政治家发表文章和讲话,也是他的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已经得到了报酬。政治家在职时的演讲集,不能用来以个人名义出版收取稿费。  我没听说,美国总统将他在职时的署名文章或演说以他个人名义汇集出版的事情。有这种情况吗?   思宁:哪些文章可以代写,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秘书代领导写的文章,也不一定是政论文章,也有非政论的。  领导的政论文章的观点,不一定是署名的领导贡献的,代写的秘书往往有贡献,或者说,领导和秘书都有贡献。秘书如果只有“写作技巧和时间精力”,没有思想观点,恐怕是难以胜任的。  思宁不知道美国总统是否有“将他在职时的署名文章或演说以他个人名义汇集出版的事情”,但思宁知道中国有的领导有这类做法。当然,不排除他人代写的文章经过了领导的修改。   一家村主:一般代笔问题不大,但韩寒参加全国新概念作文大寒的那三篇文章,是不是经得起检验?在全国大赛中弄虚作假,与高考舞弊何异?   思宁:如果参赛规则规定必须是现场独立完成的,那当然可以检验,违规作弊肯定是不行的。但如果有人记忆力强,能够事先记住别人为其准备的文章,并在现场灵活套用成文,自己用笔写出来,没有违反比赛规则,仍不能视为“代笔”作弊。要怪只能怪出题的人笨蛋或者比赛规则有漏洞。  没有确切的证据,不能说韩寒“在全国大赛中弄虚作假”。   马甲被锁了:这个不是一般的代笔,而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发表小说,以此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就像一个农民冒充省长诈骗一样,应该构成诈骗罪。   思宁:成年人把署名权转让给未成年人的行为,属于私权范围。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会给社会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法律并没有禁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成年人把署名权转让给未成年人,那就不是“非法”,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问题。假设你有未成年的儿子或女儿,思宁写了一首儿歌,让你儿子或女儿以他(她)的名义在某少年报发表,你真的以为你儿子或女儿以及思宁“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吗?  要知道,未成年人在成年人的作品上署名,不等于作品就能发表,即使发表,也不见得就能“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假设你是一位小有名气的作家,你真的相信你的作品让你未成年的子女署名发表,出版社的编辑就一定会相信是你未成年的子女自己写的,就能让你的子女“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吗?其实,发表不发表,权责在编辑;有没有商业利益,关键看市场。  如果成年人把署名权转让给未成年人的作品获得编辑的认可和读者的认同,说明大家接受了作品,读者得到了作品(书),并得到了阅读享受的利益。读者这种所得和受益与诈骗犯罪受害者利益受损,显然是不同性质的两回事。&   江上小堂:如果“转让”“受让”涉及到第三方利益,这就不仅是两人的私权。就必须公开。比如,如果读者了解到“三重门”是实际上韩仁均写的,转让给了韩寒,就可能不会买这本书。&  思宁:你这是假设。既然私权范围没有义务公开,也就不存在是否公开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法律问题,而只有道德问题。从法律上说,书署名韩寒,说明韩寒有署名权。读者买书时看韩寒的名气,实际上已经接受了韩寒的署名权。在署名权这一法律含义上,出版社、书商、书店都没有欺骗读者,而读者买到的确实是真的书,不是空页缺码等质量不合格的书,读者也从阅读中得到益处。也就是说,读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只是道德上可能伤害了某些读者的感情。所以,要分清法定权益问题和道德感受问题的界限。――――――――――――――――――――――――――――题图为韩寒受到麦田、方舟子的质疑。图片出处为相关帖子:《不专业质疑有风险――麦田质疑“人造韩寒”风波的启示》=《问萧瀚:韩寒是否公众人物》&        韩寒诉方舟子案件讨论会明晚举办&  韩寒2月3日已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方舟子。法治夜话互动节目拟于2月5日21:30在美国原版RC的2710009语音群举办韩寒诉方舟子案件讨论会(IS语音1032672频道转播),由中国法学会会员思宁主持。欢迎转发通知,欢迎挺韩挺方等不同观点的网友参与讨论。  请到点击V6.0.8 3.1MB-Windows软件“Download”下载,选择“繁体中文”安装。注册账号、昵称(台湾版RC用户需重新注册)后登入,输入群ID号码2710009进入。或到下载安装软件,在浅灰色文字“输入频道ID,回车进频道”提示框中输入1032672,回车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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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23 &&
此次事件,并不适用“严肃的”中国法律来解释,一切都掌握在老大哥手里,围观韩寒怎么被玩死,呵呵。思宁的严谨思维,并不适用解释韩方之争,这事情总的来说,黑幕重重,绝不是公堂断案那么简单。韩寒的七寸已被人捏住。韩寒已成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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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9 &&
思宁:思宁确实没有批评指责的权力,但有批评指责的权利,即言论自由的权利。  你没有证据证明韩寒找人代笔,“欺骗在先”。况且,思宁不认为韩寒的作品能证明他是思想家,封他思想家只是一种浮躁的廉价的炒作。  tvufo:哦,我现在只是设立在假如是代笔上呀。  是的,可以批评评选方式,这个是我说得不靠谱,但是你说与韩寒无关,不大对丫。&  思宁:思宁没有说“与韩寒无关”。当然有关,有关不等于违法或有错。  熊就是兔:思宁老师,你这样一理我有点清楚了,请问假如我是HH书籍的消费者,假如HH被证明是人造的书籍并非本人所写,我有权利起诉他书籍的出版社吗?&或者我作为消费者有要求出版社出示证明书籍是HH本人所写的证据的权利吗?  思宁:已经回答了。出版社也没有义务审查作者、署名人是否接受他人赠与署名权,除非有人提出异议。  tvufo:得奖作品如果不是本人写的,违法。  另外给广告商或书商造成损失,可索赔  思宁:您没有证据证明不是韩寒本人写的,可能违法的是你。  广告商或书商已经赢利了,没有造成损失。&  tvufo:作为读者,如果发现作者是代笔,有权利退货索赔。当然这现在只是我的主观判断,法理依据,你不防去找找  思宁:只是你的主观判断,没有法理依据。因为,你没有证据证明是代笔,也没有办法证明代笔损害了你的权益。况且,卖书给你的不是作者,你无权向作者退书。你知道《毛泽东选集》有些文章是别人原创的,你有权到纪念堂向遗体毛泽东退书吗?--------------------------------------------------以上所有谈话全是假定在某作者有代笔的基础上所谈。思宁所有的回答全是没有代笔的情况下。你说我那些话在没有代笔情况下有什么好讨论的,你就是捣浆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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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20 &&
看了思宁上面的回复。有两个问题与思宁探讨:1、关于质疑中的“断语”问题。在韩寒决定起诉方舟子前几天,我就已经猜到了(因韩寒父子博文语气突然变得缓和起来)。当时担心方舟子下太多断语被韩方抓住把柄。电视节目中,方舟子果然下了断语。如在美国,如果这种断语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且对方已经就质疑方提出的证据做出了有效澄清,则会判定为“实际恶意”的,方舟子此官司必输无疑。由此,韩方虽然没有因官司而挽回名誉(事实上方舟子质疑的不是署名权或版权,而是写作诚信,法律无法做出裁决),但多少有了个“说头”,便于模糊写作诚信的问题。但如果韩方只是有限回应,并没有完全有效对方舟子的质疑做出回应,则方舟子的断语并不违法,韩方难以赢得这场官司。以上说的是在美国。而在中国,关于对公众人物的质疑,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有相关司法解释,似乎也不够详细。这就看双方律师如何陈述及法官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了。我看这场官司的输赢变数很大。2、关于公众人物的问题。思宁提到范志毅的例证说因范志毅是“国家”足球队员,所以他是公众人物,而韩寒与“国家”无关似乎就不是。我不同意这个看法,实际上与“公共利益”的相关度来划分是否为公众人物才是恰当的。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这个要具体查年份,我忘记了),就是以是否“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来划分的。如此,即便不是与“国家”有关的人员、即便不是体制内的作家,对其写作诚信的质疑同样适用于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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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0 &&
韩大神,&在公众面前展示一下你的才华不就行了吗?跑法院去要公平,&绝对是自证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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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32 &&
不用那么复杂,韩团伙通过虚构事实,打开了市场(参见蚁力神)。该团伙获取了巨大非法获益。犯罪是团伙犯罪,韩寒本人只是主犯,不是首犯。该案突破点在&当年赛场舞弊,该赛的重要奖赏是直接保送重点大学(复旦等)。这对每年百万寒窗苦读的莘莘学子是巨大的侵犯。只要朝廷双规一下整个科场舞弊案子就会明了。&也可平息汹汹民意。体现圣上爱民如子,公正圣明李其纲有眼无珠。韩正龙一身是胆像思宁这样搞只会最后振动朝廷,把该团伙送入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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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4 &&
法律概念  公众人物,其实是人格权及其保护中的一个概念,是民法的概念,同时也是新闻学的概念。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文坛造假虚化定义的荒谬文章提交者:又借船过河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什么是原创? 原创   ⑴作者首创,非抄袭模仿的、内容和形式都具有独特个性的(物质或精神成果)   ⑵作者自己创作的、具有社会共识价值的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的作品。如原创文学、原创歌曲、原创剧本、原创油画、原创设计等。   ⑶特指自己写的、非抄袭或转载的博文。这个含义本不恰当,因网络上已普遍流行,根据“约定俗成”的规则,应予认可。但在这个意义上应该慎用或少用,避免造成误解。   原创是对既定参照物的怀疑与否定,是在刷新固有的经典界面之后呈现出破土而出的生命气息,是在展现某种被忽视的体验,并预设着新的可能性;原创是可经过、可停留、可发展的新的存在,是新的经典的原型,具有集体共识的社会价值。   原创不是对既定状态的完善与提升,也不是对已有的存在的另类注解;注解可以发展原创,但不产生原创。原创也不是形式的突围表演,不是先锋理念的夸张与变异;反叛的行为具有对既定秩序与价值的否定,但不指向原创。   原创,是模仿与抄袭代笔的反义;模仿与抄袭同样具有上升性,但是连续性上升;原创是蜕变,具有非连续性特点。   原创,不排斥模仿与抄袭,模仿与抄袭是原创的必然经历;只有经历,才有发现。   原创,是传统的挑战者,原创质疑传统,并悬置传统;原创的目标是制造新的传统。   原创,不反对传统;原创以传统为参照物而承传并更新着传统;原创具有唯我性,但不具有排他性。..............驳方老乡绅,对概念和定义虚化的荒谬。&&“代笔”是个知识产权问题,更是个与原创权的概念差异问题,“代笔”是个人创作和集体创作的灰色地带,对这个灰色地带的准确界定,有助于漓清物质或精神成果的原始纯洁性,对概念的虚化,无助于社会诚信的良性发展。如果托尔斯泰,钱钟书,鲁迅的文章是个丫环或门房写的,你对托尔斯泰,钱钟书,鲁迅会不会有吃苍蝇的感觉?方老乡绅忘记了当公众人物的私权,涉及到了“公共利益诚信”时,那就不在是私权,是要自然让渡这部分私权的,承担被质疑的责任和义务。&&方老乡绅的话很多初看起来有道理,但禁不起推敲。方舟子也是根据韩寒的悬赏要约,质疑韩寒,怎么可以说是“关你屁事”呢?相反、我倒可以说:方舟子质疑韩寒,关你方老乡绅屁事。别人没有质疑“韩寒牌思想”,是质疑“韩寒牌思想”的原创主体是否是来源亍集体“智慧”。俺会对虚化概念者方老乡绅说:“关你屁事!”然后和蔼可亲地跟他说:“来,让你鸭爷爷摸摸你方老乡绅的小JJ,快洗洗小屁屁睡觉去吧。孩子啊,这事,应该让原创主体来答”。不要把公众人物的私权和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和公众人物个人的社会诚信混为一谈。这已经不是私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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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47 &&
这是法律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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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3 &&
思宁的论证很严谨,不带有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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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9 &&
  答南云楼:思宁说范志毅是“国家”足球队队员,而公民韩寒没有“国家”公职身份,并没有否认韩寒的公众人物身份,只是强调范志毅是带有公职(国家足球队是有国家工资的)的公众人物,而韩寒是无公职的公众人物。因此,您和思宁的观点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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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0 &&
搭思宁的顺风车------《世上有三种逻辑,第三种是反逻辑、即方舟子逻辑》本来呢,正如韩寒所言,世上有两种逻辑,一种是逻辑,一种是中国逻辑。现在呢,自打方舟子祭起“倒韩大法”,世上便有了第三种逻辑――反逻辑、即方舟子逻辑。韩寒不悬赏,方舟子会说韩寒没底气;韩寒悬赏了,方舟子又会说韩寒拿钱压人。韩寒不拿出底稿来,方舟子会说韩寒没有底稿;韩寒拿出底稿来了,方舟子又会说韩寒没有底稿的底稿。谁主张,谁举证,原本公理;但遇上方舟子的反逻辑,居然成了“他主张,你举证”?比如,方舟子质疑韩寒,却要韩寒拿出证据来;韩寒不拿出证据来,方舟子会说韩寒没有证据;韩寒拿出证据来了,方舟子又会说韩寒没有证据的证据。比如,方舟子质疑方船子不是他爹生的,方船子无奈,搬出尚健在的老爹去法庭做亲子鉴定;方舟子话锋一转,开始质疑方船子的爹不是他爷生的了;这叫方船子如何是好?爷,亦即爹的爹,早就不在了,莫非现代科技亲子鉴定能做到骨灰级?世上有了物质,于是就有了反物质。世上有了人类,于是就有了反人类。世上有了文明,于是就有了反文明。世上有了逻辑,于是就有了反逻辑。按说,这世上,反物质可以有,反人类、反文明、反逻辑不该有。问题在于,谁让你世上有了方舟子的呢?切莫小看了方舟子的反逻辑;以其大法,下面凡我举例的人物,他们无一经受得起方舟子的质疑,换一句话说,只要方舟子愿意,他们全是“代笔的、人造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培根,笛卡尔,康德,卢梭,叔本华,黑格尔,尼采,萨特,孔子、孟子、曾子、老子、庄子、墨子、荀子、韩非子,等等。荷马,伊索,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欧里庇得斯,莎士比亚,笛福,拜伦,雪莱,济慈,简&#8226;奥斯丁,狄更斯,王尔德,肖伯纳,艾略特,柯南道尔,阿加莎&#8226;克里斯蒂,伏尔泰,孟德斯鸠,莫里哀,司汤达,巴尔扎克,雨果,福楼拜,左拉,大仲马,小仲马,莫泊桑,梅里美,萨特,罗曼罗兰,歌德,席勒,格林兄弟,海涅,普希金,果戈里,托尔斯泰,屠格涅夫,契诃夫,车尔尼雪夫斯基,托斯陀耶夫斯基,赫尔H,奥斯特洛夫斯基,惠特曼,斯托夫人,杰克&#8226;伦敦,马克&#8226;吐温,海明威,德莱塞,欧&#8226;亨利,但丁,薄伽丘,塞万提斯,安徒生,卡夫卡,茨威格,易卜生,纪伯伦,聂鲁达,泰戈尔,等等。巴赫,莫扎特,贝多芬,舒伯特,威尔弟,帕格尼尼,老约翰&#8226;施特劳斯,小约翰&#8226;施特劳斯,海顿,德彪西,拉威尔,肖邦,李斯特,柴科夫斯基,勃拉姆斯,等等。米隆,菲狄亚斯,达芬奇,拉菲尔,米开朗基罗,丢勒,莫奈,马蒂丝,高更,凡高,德加,鲁本斯,雷诺阿,米罗,罗丹,毕加索,列宾,达利,等等。还有一些特殊人物,比方说世界三大宗教的祖师爷们,比方说马、恩、列、斯、毛、金,等等。……无人能得以幸免。就说一个孔子吧;史书上都有记载了,七十二个弟子,不明摆着一个庞大的炒作团队吗?子曰、子曰,不明摆着弟子代笔吗?周游列国,不明摆着孔子钱多、精力旺盛、情妇满天下吗?七十二个弟子,不明摆着七十二个私生子吗?子曰、子曰,不明摆着私生子们代笔、人造的孔子吗?至于到时候孔庆东必不可少的讨伐,方舟子胜券也早早在握:“丫的,你敢骂俺狗?七十二个私生子中只要找出一个姓方的,你老孔七十八代孙,俺老方也七十八代孙,二千年前俺们同一个爹!”韩寒是块唐僧肉,孔子是块更大的唐僧肉;别以为上面关于孔子的一段胡言乱语只是个笑话;嘿嘿,这次韩寒真教方舟子给吃了,孔子无疑便是他的下一块肉。全世界的妖怪只只想吃唐僧肉,可见唐僧肉之金贵;只吃一块,不吃二块,干脆就不是唐僧肉了;想想看吧,方舟子啊呜一块,再啊呜一块,他不摇身一变就“方子”了?从此,史书上对圣人的记载将是:方子、孟子、曾子、老子、庄子、墨子、荀子、韩非子……韩寒把方舟子告上法庭,想来想去,恐怕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现阶段,能够规范、并阻止方舟子的反逻辑,恐怕只剩下法律了。韩寒作为公众人物,当然可以质疑;但方舟子也是公众人物,当其质疑他人时,社会对其的要求自然要严过、高过普通人。物质遇上反物质的结果是同归于尽;逻辑遇上反逻辑的结果也是同归于尽。有谁愿意,眼睁睁看着,让方舟子毁了我们的逻辑呢?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其它动物,不在“会使用工具”,不在“有组织纪律性”,而在其所独具的三大思维――形象思维、逻辑思维、抽象思维。东方人(包括我们中国人、全部亚洲人),本来就因为文化差异、或基因缺陷在逻辑思维这一块,比不上西方人。现在可好,经方舟子反逻辑的这一搅和,越发猴样了。上海法官(不是全部)的形象,啧、啧、啧、啧,那个臭名昭著,远近闻名。但是,你想吃田鸡,没有田鸡给你吃,于是将就,弄只蛤蟆吃,该是没错吧?只希望,该案能遇上个不被收买、尤其是不被方舟子及其幕后黑恶势力收买的好法官,秉公判断。寄语韩寒:冬季到了,春天还能远吗(海涅)?寄语方舟子:孽海无边,回头是岸(释迦牟尼90%+三戟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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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3 &&
三戟猫 ,对上帝也可以质疑。皇权文化基因、奴性思维是中国迈向文明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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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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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戟猫帖那么多名人来装修自己么?习惯于造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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