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能(2014)450浙建2013 2号文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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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流政策法规)
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精神,为更好地集中有限要素资源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按照差别化管理原则,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形成《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日  附件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大、好、高”重大产业项目,更好地集中有限要素资源保障重大项目,支撑我省更好更高质量发展,按照差别化管理原则,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汽车制造、化工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技术产业等制造业项目。  2.重大产业龙头项目。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汽车制造、化工医药等工业项目,以及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技术产业项目。  3.重大产业示范项目。总投资6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汽车制造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化工医药、传统优势产业;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技术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科技信息、健康服务业项目。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我省产业政策、体现我省“四大国家战略举措”以及全省产业规划布局要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  2.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满足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优先支持布局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的项目。根据前期成熟度,分实施、预选类项目。实施类指已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取得当地用地准入手续,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完成土地预审或工作联系单、规划设计条件书、能评、环评、核准(备案)手续。预选类指已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并取得当地用地准入手续、规划设计条件书、环评初审意见、项目服务联系单。  对省政府确定的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试点地区的项目,有关项目程序按试点方案执行。  3.项目用地符合所在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规划修改调整条件、能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标准农田补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该地块农转用指标年度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4.项目业主单位已依法在我省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并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内容。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允许分期建设,分期不得超过2期,且首期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60%,总工期不得超过5年。  5.项目业主应已足额落实建设资金,认缴企业注册资本金已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法定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并提供有关证明。  6.项目应为单体项目,房地产项目、宾馆酒店、城市商业综合体、旅游综合体、产业平台等项目不得纳入申报范围。  7.各申报市、县应承诺优先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二)申报标准  申报项目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及附加性指标应符合以下标准(见表1)。 表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2014版本)   1.约束性指标。重点对项目基本建设提出约束性要求,体现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大、强度高、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容积率3项指标。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分50亿元、20亿元、10亿元、6亿元、3亿元三类5档,投资强度指标分500、450、400、350、300万元/亩5档,容积率指标分1.0、1.2两档,申报项目应不低于相应行业规定值。  2.预期性指标。重点对项目达产后预期效应提出要求,体现申报项目产出好、贡献大、能耗低的要求,包括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增加值能耗3项指标。其中亩均产值分850、720、600、500万元/亩4档,亩均税收指标分40、35、30万元/亩3档,增加值能耗分0.59、0.2吨标煤/万元两档,申报项目应不低于相应行业规定值。  3.附加性指标。重点对项目的产业链拉动作用、行业龙头地位、创新和绩效示范等提出要求。分三类:(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体现全局带动性强,要求项目稳定达产后应实现百亿元以上工业产值,或集聚所在区域关联企业形成前向后向五百亿元左右产业链。(2)重大产业龙头项目,体现产业链效应,要求项目稳定达产后3~5年能集聚所在区域关联企业形成前向后向百亿元以上产业链。(3)重大产业示范项目,体现示范效应,要求至少满足创新示范、行业示范、绩效示范相关条件中的一项。创新示范,指项目达产后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在3.0%以上,或技术先进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行业示范,指项目达产后,产值规模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绩效示范,指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或亩均税收高出本申报标准30%以上。  三、申报程序和评审要求  (一)申报程序  1.项目预审。每年由各县(市、区)将项目申请名单报各设区市发改、国土部门。各设区市发改、国土部门汇总并征求宣传、经信、规划(建设)、商务、旅游、经合办等部门意见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  2.部门初审。省发改委统一汇总筛选后,按浙商回归、央企合作、外商投资等投资渠道和海洋经济、省级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业、重大服务业等项目类别,分送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  3.省级联审。省发改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召开省重大产业项目联审会,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经合办等部门参加。  在联审会前,应组织专家评估会,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再提交省级部门联审。未经省统一委托的第三方专家评估的项目,不得提交省级部门联审会审查。  4.项目入库。根据省级部门联审会意见,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议名单,联合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类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预选类项目进入储备库。  (二)评审要求  1.省级部门联审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用地报批条件,及项目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值能耗等关键指标进行审查。  2.专家评估的重点是项目的产业性质、技术先进性、投资有效性、产业成长性以及示范带动作用等。每次评估由专家组出具咨询评估意见。  对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评估,其余项目分批次组织评估。  3.专家评估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开展。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建立专家库,并制定项目评估细则。  四、用地计划奖励  1.每年省里按年初国家下达的我省计划总量的5%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每年8月份开展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奖励申请工作,并于10月底前下达用地计划奖励指标。  2.申请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奖励须符合如下条件:(1)项目已经省政府同意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2)项目用地已按规定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已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完成供地手续,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总投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不低于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其中省确定的欠发达地区按不低于申报标准的80%执行;(4)项目建设中未发生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且项目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低于10%。  3.奖励范围包括:使用上一年度及当年度切块下达的计划指标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当年重新供应的存量建设用地(不包括闲置、储备土地)。  对经批准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对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给予100%奖励,对重大产业龙头项目给予60%奖励,对重大产业示范项目给予40%奖励。对其中给予100%奖励的,当年奖励60%,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再奖励其余40%。  其中,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炼化一体化项目,统一按40%奖励。对落户内陆省级产业集聚区的2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参照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给予奖励(除固定资产投资外申报标准指标不变)。  奖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年度奖励总量原则上不超过600亩,特别重大制造业项目不受此限制。  4.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申请,应按规定提供《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统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对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踏勘。当年度省预留奖励计划指标总量不足的,按是否位于产业集聚区及投资强度高低的顺序给予奖励,对当年度因排序靠后而未能取得计划指标奖励的项目在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  5.对特别重大制造业项目,在所在县(市、区)当年度已保障项目用地规模60%以上后,地方指标确有不足的,不足部分可在每年8月31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预支,预支年度计划指标不得超过该项目用地规模的40%。预支的计划指标在下达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时予以核减。对项目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奖励条件或不足以核减的,在切块下达当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相应扣减。  6.每个项目申请奖励次数不超过两次,项目第一次申请奖励时已供地面积不得低于该实施周期总用地面积的50%。  7.对预选类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允许按程序申请使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  五、项目监测  1.每年开展省重大产业项目开发建设绩效抽样监测,由省发改委牵头委托独立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已取得奖励指标的项目进行抽样监测评估,并对所在市、县(市、区)出具项目开发建设绩效评价报告。  原则上,约束性指标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进行评估,预期性指标在项目稳定达产(竣工投产两年内)后进行评估,附加性指标在项目竣工投产3~5年内进行评估。  2.当地国土部门要对入库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并将结果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3.对年度考核差,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骗取指标奖励的,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竣工,以及竣工验收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整改不到位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4.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入库后的监测评估工作,定期、如实向监测、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  六、有关要求  1.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科学、真实填写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表、省重大产业项目汇总表,提供有关附件资料。  2.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储备库由省发改委统一管理。其中,对浙商回归重大产业项目,由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合办)初审后,符合申报标准的,统一按程序纳入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评估、省级部门联审。未经省级联审会审查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储备库。经统一联审并报省政府同意后,设浙商回归项目子库推进实施。  3.对26个欠发达山区县(市、区)和6个海岛县(区)的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指标按0.80的修正系数下调。  4.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迅速提升产业竞争力、产业转型升级意义特别重大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特别重视的项目,按程序确定后,主要指标可适当下调。  5.已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应严格按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的产业性质、建设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设备、产品方案等组织实施,项目业主不得擅自变更。上述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申报程序及时报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属地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建设、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省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6.对预选项目入储备库后一年内未转为实施类,以及实施类项目入库后一年内未开工或因市场情况变化无法实施的,自动退出项目库。  7.由第三方咨询机构承担省重大产业项目专家库建设和抽样监测评估工作,具体由省发改委牵头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  第三方咨询机构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费用、抽样监测评估费用纳入省公共建设投资。  8.对入库的重大产业项目,涉及能耗总量平衡、环境容量、建设用海、占用林地等政策支持措施,请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林业厅按职能分别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9.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积极做好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帮助解决项目征地、房屋拆迁等难题,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的融资需求。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建立领导联系服务省重大产业项目机制。  10.宁波市项目符合条件的统一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储备库,由宁波市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11.本申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下发的申报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2012年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按原试行办法执行至2014年,已纳入2013年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省重大产业项目预选名单的项目按原试行办法执行至2015年。(更多资讯,请关注浙江物流网微信公众平台zj56156)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改委浙发改能源〔号和浙发改能源〔号的通知
绍市发改投〔2014〕6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绍兴电力局: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11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增补绍兴、台州、丽水、舟山市千伏交流电网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市)发改局按照该计划,妥善做好项目核准工作。请绍兴电力局据此抓紧开展前期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1.省发改委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11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其他地市项目略)  2.省发改委关于增补绍兴、台州、丽水、舟山  市千伏交流电网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其他地市项目略)&  &&&&&&&&&&&&&&&&&&&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苏州市实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磅】浙江省2015年光伏项目完整名单(浙发改能源〔号发布)
【重磅】浙江省2015年光伏项目完整名单(浙发改能源〔号发布)
实越光伏资讯 &
各设区市发改委、有关县(市、区)发改局:
  &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 2015 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切实落 实 2015 年建设规模,现下达 2015 年全省光伏发电项目计划,并文件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 年我省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 建设规模 100 万千瓦,纳入建设规模的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光伏 电价补贴。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全部自发自用地面分布式 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不作限制,直接享受国家和省光伏电价补贴。
二、重点保障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以及 我省清洁能源示范县和新能源示范镇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需求;优先支持以往光伏项目业绩较好、信用优良的投资企业。
三、根据各设区市 2014 年光伏计划执行和 2015 年项目申报情况,我委分别制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名单、前期项目名单, 以及屋顶分布式光伏重点项目名单。2014 年计划内在建地面光伏 电站项目结转入 2015 年计划,享受国家和省光伏电价补贴,且不 占建设规模,未结转光伏电站自动取消建设规模资格。
四、2015 年 10 底前并网的地面光伏电站可列入 2015 年建设 项目名单,并直接纳入全省建设规模。2015 年开工建设,12 月底 前可部分并网的地面光伏电站列入前期项目名单,作为建设项目 名单的备选。项目规模大于 5 兆瓦,预计年底可建成并网的屋顶 分布式光伏列入重点项目名单。
五、我委将于 10 月份根据项目进度对 2015 年光伏发电项目 计划进行调整。建设项目名单中 10 月底不能并网的项目,取消计 划资格和建设规模指标,并根据原因约谈所在市县发改委(局) 和业主单位,且作为明年安排建设规模指标的重要依据。前期项目名单中 12 月底能够并网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纳入全省建设规模指标。
六、2016 年初,各设区市将 2015 年建设项目名单中并网项 目审核后上报我委,我委在此基础上形成 2015 年建设项目确认名 单,报国家能源局。对虚报项目进度或无故取消项目建设的企业, 将取消下一年度光伏项目建设规模的资格;对计划执行较差的设 区市,削减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安排。
七、市发改委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需以 2015 年光 伏发电计划项目为推进重点,积极支持屋顶分布式以及“农光互 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等多种开发模式,帮助项目业主协调解决建设场址、并网、电费结算等问题,并做好项目建设质量控制。 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进一步加强项目跟踪检查力度, 确保 2015 年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在 10 月底前如期建成,确保 前期项目加快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建设、并网的跟 踪管理,并做好相关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八、省电力公司及各级电网企业需将 2015 年地面光伏电站建 设项目、前期项目,以及屋顶分布式光伏重点项目作为并网服务 重点,优先办理接网意见,简化并网手续,及时开展配套送出工 程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按时并网投产。
附件:1. 2014 年结转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名单2. 2015 年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名单3. 2015 年地面光伏电站前期项目名单4. 2015 年屋顶分布式光伏重点项目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 年 5 月 12 日
附件如下:
1、2014 年结转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名单
2、 2015 年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名单
3、2015 年地面光伏电站前期项目名单
4、2015 年屋顶分布式光伏重点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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