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无码共享。。。共享

“棱镜门”考验欧美数据共享
国际金融报
斯诺登就像安徒生童话里那个天真的孩子,把没有穿衣服的美国告诉了全世界。这不仅让一向指责别人侵犯网络安全与隐私的美国难堪,也让美国身边的“大臣们”难堪。
&美国对欧洲公民的监控,如果事实确凿则已超越欧美数据共享的范畴,并且也已超越对本国公民的监控范畴,是对欧洲公民隐私权的入侵。站在这个角度,欧美双方仅仅靠调整数据共享协议,已不足以安抚欧洲公民受伤的心。&
斯诺登就像安徒生童话里那个天真的孩子,把没有穿衣服的美国告诉了全世界。这不仅让一向指责别人侵犯网络安全与隐私的美国难堪,也让美国身边的&大臣们&难堪。这些&大臣们&就包括欧洲,因为他们也要向同样爱惜个人隐私的自己的人民解释。
这就是近几天发生的&棱镜门&事件的部分真相。当逃亡别国的美国中央情报局技术员爱德华&斯诺登通过美国《华盛顿邮报》和英国《卫报》曝料称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和联邦调查局(FBI)正通过一个代号为&PRISM&(棱镜)的机密项目监控美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民众时,作为被监控目标之一的欧洲各国也坐不住了,像受了欺负的圣女一样要求美国给予解释的声音此起彼伏。
德国司法部长施纳伦贝格尔感到&震惊&,敦促美国&迅速公开事实,澄清一切&,德国绿党议员简&菲利普&亚伯雷希则称:&我们必须要澄清:对民众进行监控不是我们想要的。&瑞士联邦外交部已致函美国驻瑞士使馆,要求给予合理解释,瑞士议会还将讨论是否给予斯诺登庇护。欧盟委员会分管司法的副主席维维亚娜&雷丁则致信美国司法部长要求就&欧洲公民是否是美国&棱镜&项目的对象&等7个问题给予答复。
欧盟与欧洲各国有这些激烈的反应,并不奇怪,奇怪的倒是至今仍保持沉默的国家。当然,不管是激烈反应还是沉默不语,我们都有理由相信在过去的时间里,政客们都对以国家利益或国家安全的名义侵犯公众隐私的行为心照不宣地保持沉默。比如德国一个博客作者就曝料称,2012年由联邦议院委托的调查显示美国相关部门自2008年以来就可以自行获取欧洲方面的数据,&斯诺登有关PRISM的曝料对一定级别的人来说并不新鲜&。再比如2000年曾震动欧洲的&甘贝尔报告&就表明,NSA曾通过&大耳朵&电子间谍卫星系统监控其他国家。
当心照不宣的平衡被打破,欧洲各国的政客们就不能再继续保持沉默。这意味着&棱镜门&事件将会给美欧之间的数据共享产生阻碍。有议员就抱怨说,十多年来他们一直屈从于美国政府的要求,允许美国访问欧洲的财务和旅游数据,现在是重新考虑这些协议的时候了。
事实上,欧美已有多年的数据共享史。早在上个世纪末,美国就宣布以&完全与开放&的姿态共享由国家投资获取的科学数据,欧盟也制定一系列与数据共享相关的法律法规。欧美之间也签署多项数据共享协议,比如2010年6月份双方签署银行数据共享协议,目的是便于追踪被指控的恐怖分子。根据协议,美国财政部可获得来自欧盟的金融数据,以帮助调查、搜索、识别与起诉恐怖分子及其经济资助者。同时,欧盟也很享受美国方面提供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对欧盟反恐也大有裨益。
然而,这些数据在多大程度上会侵犯个人隐私,不管是美国还是欧盟政客,都对之采取了弱化的态度。其实,欧洲在思考数据共享等问题时,已考虑到个人隐私问题,为此还制定了翔实甚至有些繁琐的《隐私权法》,诸如《关于电子通信部门处理个人数据与保护隐私的指令》等一些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事实证明,这些法律法规的短板很快就被&棱镜门&照出,欧洲议会已开始考虑重新修改现有数据保护法,据说下个月会就修改举行初步投票。
只不过,欧洲的这些做法,仍是给围观&未穿衣服的皇帝&的欧洲公民的眼睛蒙上一层纱布,让美国皇帝看起来仿佛穿了层衣服。因为现在的关键是,美国对欧洲公民的监控,如果事实确凿则已超越欧美数据共享的范畴,并且也已超越对本国公民的监控范畴,是对欧洲公民隐私权的入侵。站在这个角度,欧美双方仅仅靠调整数据共享协议,已不足以安抚欧洲公民受伤的心。(作者许凯,系国际金融报总编辑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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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欧美保障科学数据共享法制探究
【英文标题】 Legal System for Ensuring Scientific Data Sharing in EU and USA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1
本文运用国外实例,具体研究和分析了欧美保障科学数据共享法律规制的四大特点,即鲜明的科学数据共享法制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原则、完善的科学数据共享法律法规体系、运用有效的立法手段来完善科学数据共享法制、将立法手段与管理手段相结合来完善科学数据共享法制。借鉴国外的这些成功经验,对加强我国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的法律规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文】【】 &&&&
  我国至2010年将初步建成适应科技创新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支撑体系,即建成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等六大基础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的《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要求,为了建成六大共享平台,第一个“建设原则”就是“突出共享,制度先行”,并且把“完善法规体系,强化制度创新”和“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技术,借鉴和引进国外科技基础条件管理方面成熟的制度及标准规范”作为平台建设两项重要的“保障措施”。[1]这些决策对于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成功地完成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的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为了使我国能够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制定出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本文试图对国外,主要是欧盟及其美国,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和法治经验进行比较研究,以便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初步形成具有一定先进性和创新性,以共享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纵观国外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可以归纳出四大具体特点,即注重确立立意深远、目标鲜明的法制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数据共享全面而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注重法律规制的目标性、针对性、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采用政策法规和实际运作密切结合的法制管理综合模式。
  一、鲜明的科学数据共享法制指导思想和政策原则
  欧美非常注重确立立意深远、目标鲜明的科学数据共享法制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美国宣布对国家投资获取的科学数据采取“完全与开放”的共享国策,并且在20世纪后10年确立了在国家层面上建设国有科学数据和信息全社会共享环境的战略部署。法治是欧盟的基本原则。欧盟的每一项政策、重要行动计划、执行方案措施等都需要经过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等立法机构的批准,一般须经过向社会公众和团体征询意见,欧洲理事会起草议案,再经过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等立法组织的交流、讨论、辩论、投票、赞成、批准等多项程序才能完成。同时,欧盟也非常重视在立法之前,首先确定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明确的目标。对科学技术和数据共享的政策制定和立法也是如此。欧盟有关公共数据共享的政策指导思想可以从欧洲的《布加勒斯特宣言》反映出来,该宣言中有关公共数据共享的指导思想奠定了欧盟制定公共数据共享法律规制的思想基础。
  《布加勒斯特宣言》是日在为筹备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而召开的布加勒斯特泛欧大会上发表的宣言,宣言的标题为:迈向信息社会:原则、战略和优先行动。它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在这个信息社会泛欧大会上就有关信息社会的一些原则和优先事项达成的共识。这些共识许多都关系到在信息社会中信息资源共享的问题,因此《布加勒斯特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也可以被看成是欧盟发展资源共享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原则。
  《宣言》肯定了信息共享与信息社会的密切关系,认为,“这个信息社会以广泛传播和分享信息、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的真诚参与为基础。”[2]
  《宣言》同时还强调了维护公民获得信息和知识的权利的重要性以及与信息共享的关系。《宣言》认为应确保公民获得信息和知识的权利,个人和组织都应该能够得益于对信息、知识、思想的获取,因此,公共领域的信息应该易于获取。《宣言》还在为建立信息社会所需的《电子欧洲战略》明确主攻方向时,确定了七项基本原则,第一项原则就是:确保获得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宣言》表述了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及公民通过信息交流和共享所获得的知识,对政府的决策、民主制度和社会的发展的重要作用。认为信息交流和共享是实现一个顺畅和透明的决策过程的基础条件,也是任何民主制度的先决前题,而知识则是改变全球社会和地方社区的关键因素。《宣言》还认为,要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信息,特别要通过创建能使所有人可以利用的有关内容来实现,从而消除各种不平等现象。公共政策应该扩大这方面的机会。
  《宣言》还特别强调了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培育值得信赖的规章制度及政策环境的重要作用。认为为了使信息社会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政府必需培育一个值得信赖、高度透明和一视同仁的法律、规章制度及政策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竞争,从而使投资方,主要是私营部门,乐于在基础设施的配置和发展新服务方面作必要的投资。《布加勒斯特宣言》为《电子欧洲战略》确定的第五项原则就是:建立有利于发展的法制环境,包括法律、规章制度及政策框架。[3]
  可见,欧盟把信息数据的传播与共享活动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认为信息数据的传播与共享是信息社会的基础,关系到维护公民获得信息和知识的权利,并且对政府的决策、民主制度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可见,欧盟对于信息数据共享,给予了具有十分重大意义的定位,即信息数据共享符合信息社会的要求,有利于发展民主社会和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民获得信息和知识的人权。可以说,欧盟关于信息数据共享的立法理念和政策原则具有强烈的法制精神和信息时代与民主制度的特点,其立意是深远的。
  同时,欧盟强调了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培育值得信赖的法制环境的重要作用,并且付诸于行动。欧盟积极地支持能够改善欧洲研究和创新环境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在欧盟第六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第六框架计划)中,主要活动范围和支持重点就包括“支持改善欧洲研究和创新的法规和管理环境所需的工作。”[4]
  二、完善的科学数据共享法律规制体系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早在上个世纪就开始了对科学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研究,根据科学数据共享的特点,非常重视建立健全全面而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且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此来规范和保障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美国制定了多层面、多类型的与科学数据共享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关于科学数据共享立法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既有对信息共享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针对不同具体客体的联邦立法,又有政府针对科学数据生产者的不同性质而制定的管理条例,还有与具体科学研究项目紧密相连的科学数据共享的政策法规。这些立法规范自上而下,涉及的内容具体而广泛,不仅涉及多种科学数据的类型和来源,且涉及科学技术、政策、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可见美国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当完善。
  美国对信息共享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针对不同具体对象而制定的联邦法律包括《信息自由法》、《阳光法》、《隐私权法》、《》等;美国政府有关数据采集和递交的办法和程序以及针对科学数据生产者的不同性质而制定的管理规则有:由美国行政管理与预算局OMB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制定的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数据采集和递交的办法和程序(Circular A―89)、《联邦政府信息管理条例》(Circular A―130)、关于地理与空间信息数据共享的相关规定(Circular A―16)、《联邦政府资助并委托非赢利性机构科学研究所产生的数据管理条例》(Circular A―110)、联邦政府投资私有企业所产生的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联邦获得条例》等;与科学研究项目紧密相连的科学数据共享的政策法规包括:全球变化研究法案(1990年)、全球变化研究数据管理政策(1991年7月)、以空间为基础的全球变化观测总统令(1992年3月)、国土遥感政策法案(1992)年、1994年5月的美国总统决定令(NSTC―2)、1996年9月的《国家空间政策(修正案)》、行星地球观测的商业政策(1997年3月)等。这些法规和管理条例对美国政府在资助科学数据的开发和在信息开发、使用、管理和发布等一系列过程中的行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规范作用。以上美国联邦政府的这些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行政管理规则,主要是针对依靠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资助的各级政府、大学、科研单位、私营企业等部门所产生的科学数据,都将其纳入到国家的整体数据共享工程中来。而最终实现在信息社会中满足每个公民对信息获取的需求,是作为美国信息共享的指导性法律《信息自由法》立法的根本缘由和目标。[5]
  从美国的关于科学数据共享的立法规范和实践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政府依靠完善的立法来保证“完全与开放”科学数据的基本国策得到贯彻,科学数据共享战略得到实施。
  (二)欧盟制定了与科学数据共享相关的诸领域的全面而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
  欧盟有关科学数据共享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特点在于,它与被欧盟称之为有关信息社会的立法融为一体。欧盟认为,信息数据共享和电子战略是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发展的基础,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是与数据共享和电子战略的发展紧密相连的。欧盟有关科学数据共享法律法规的另一特点在于她的立法的速度,仅在几年内,欧盟就已经制定了与科学数据共享相关的诸多领域的全面而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 欧盟已制定的与科学数据共享有关的立法,除了具有指导意义的《欧盟条约》和《欧共体条约》,以及欧盟及欧洲国家各自的信息公开法规之外,还涉及与科学数据共享保障体系相关的诸多领域,而且规范的内容相当周密和详尽。欧盟科学数据共享法律法规体系涉及基础设施、技术平台、数据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知识产权、支付系统、财政援助等诸多领域。这些领域都对科学数据的共享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基础设施、技术平台是科学数据共享保障体系的基础条件;数据保护则关系到在科学数据共享的交流、交换和使用过程中,尊重他人隐私权,不侵犯他人人权,区分公有和私有数据的问题,即科学数据共享体系能否建立一个完全保障公民安全存取的在线公共服务环境的问题;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机密安全、科学技术机密安全、科学数据安全、人们对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信心和安全性问题;知识产权关系到对科学数据的创造者和提供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共享与平衡问题;支付系统关系到数据共享过程中交易和处理的可靠性问题;财政援助涉及科学数据共享过程中汇集、开发、管理、提供共享服务诸方面资金的保障、金融的安全与使用等问题。因此,这些领域的立法,对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欧盟目前已经建立了保障科学数据共享的多领域多方面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这些领域的立法很有特色,许多是近年来才制定的。
  三、有效的科学数据共享立法手段
  法律规制的一个重要特征不应被忽视,即一项新的法规或制度的制定或修订,在法治社会中往往是针对当代社会和现实中产生的新的需求和矛盾问题,为了规范该特定领域的活动而制定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制的作用和性质,法律规制无疑必须具有很强的具体目标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这也是法律规制与方针政策的区别之一。欧美非常重视加强立法手段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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