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取消apus launcher。。。。。。。,,,,,,,,,,

内容字号:
段落设置:
字体设置:
金错刀对话APUS李涛 不靠预装不靠渠道如何突围
来源:IT之家网站作者:小智责编:小智
APUS李涛创业后的表现可以说是“战斗机”。数字很彪悍:融资方面,A轮融资1亿人民币,B轮融资1亿美元;用户数据方面,上线一周获取100万用户,1个月1000万,3个月4000万,半年1亿。目前已经超过1.5亿。不靠预装、不靠渠道猛推,李涛的秘密武器是什么?2014年,李涛在经过一圈外海市场调研后,决心创业,面对巨头的挑战,李涛直接放狠话:“我主攻海外,你们也不能把我怎么样。”李涛说,除了看中海外市场巨大,更重要的是我为创业整整酝酿15年,包括5年积累营销和市场经验、5年积累管理经验、5年积累产品和技术经验。据李涛讲述,他创业初期专心做两件事。一是融资,红点投资人是我朋友,当他得知我打算创业时只说三点:第一,是时候;第二,你判断正确;第三,你来做,我投你。事实上,我从来没有和他讨论过产品方向,随后北极光也考虑投资,前后仅用一周时间搞定。二是花两周时间认真思考产品方向,安卓手机过于复杂是我做APUS的出发点。从手机市场来看,如果不考虑经济因素,几乎所有女生都使用苹果手机,因为女生对复杂电子产品天然没有判断力和处理能力,她们往往选择最简单的方法,同时3岁小孩轻松上手iPhone、iPad也足以证明苹果产品的优越性。与苹果不同的是,安卓系统更像实验室产品,存在各种漏洞,仅360手机卫士就延伸出优化大师、电池医生、省电王等一堆工具类产品,而且用户量巨大,光手机卫士和手机助手就有10亿用户。它们本质是给安卓系统打补丁,但对用户使用手机没有太多实质性帮助。用户用手机只做三件事:一是打电话和社交网络;二是运行所有APP或游戏;三是获取所有信息、内容和服务,它们构成用户原始需求。手机硬件已全面提升,但软件体验始终未得到有效改善。早在离开360之前,我就看到无数用户需求,希望通过360产品全部满足,但360自身有产品策略考量。离职之后,我在脑海里把所有用户需求筛选一遍,发现用户最大痛点是安卓手机反人类,希望为用户提供一套完整容纳所有需求的用户系统,而手机桌面起到入口作用,方便管理用户需求。同时,当时我对市场有一个清晰判断:2014年下半年中国互联网将迎来一次重大转折,未来只有两条路可选,一是深化进入到垂直细分领域,比如O2O、P2P等生活服务,二是全面进军海外。从2006年到2014年,中国8亿用户已被充分开发,互联网产品过度满足中国市场需求。相反,海外是个巨大的风口,俄罗斯、巴西、印度、东南亚等新兴市场比中国互联网落后2至5年,拥有20-25亿智能手机用户,是中国市场规模的3倍以上,但整个市场供给量不到中国的1%。移动互联网和海外市场成为我创业的第一个选择,手机桌面成为我创业的第二个选择。为创业前后积累15年,从去年4月萌生创业想法到6月组建团队,一切顺其自然,只是在对的时间做出正确的决定。
声明:IT之家网站刊登/转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论证其描述。
软媒旗下软件:|||||||
IT之家,软媒旗下,国内顶级IT科技门户网站。
Copyright (C)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鲁ICP备号如何看待中国公司猎豹移动赴美诉 APUS 侵权一案中,美国联邦法院对中国公司的管辖权问题?
最近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猎豹赴美国诉APUS侵权一案中,涉案双方就美国法院对中国公司的管辖权有明显分歧,加上之后爆出在递送传票时的偷袭风波。象这种情况,到底美国联邦法院对中国公司有无管辖权呢?
按投票排序
personal jurisdiction 复杂起来其实是极其复杂的。看了下新闻,跟长臂管辖没什么关系,管辖权的纠纷点其实是在这种specific jurisdiction的案子里究竟被告对于美国来说有没有所谓"minimum contact”,这是宪法赋予法院管辖案子的底线。具体的诉讼法我就不讲了,很复杂。这个”最小接触说“是从著名的international shoe案中总结出来的,但是至今依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其实最像这个案子的判例是Asahi Metal Industry Co. v. 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 最高法的九个法官就“stream of commerce"究竟能否认为是“minimum contact"的一个标准做出了5:4的判决,(一派认为 minimumcontacts must come about by an action of the D purposefully directed towardsthe forum state. Placement of product in ‘stream of commerce’ is not enough.Awareness that product might be ‘swept’ into forum state is not enough.一派认为 “injecting goods into astream of commerce suffices to support jurisdiction under the minimum contactstest.)用人话来说就是一派认为单纯的把产品流入美国,不能认为被告对美国有最小的接触,还需要一些别的东西来证明我想把东西打入美国市场。因为现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一些产品很容易的出现在非目标市场国家,所以如果仅仅因为产品进入到了美国就认为美国有管辖权显然是不太合理的。而另一派认为,只要产品流入了美国,就能证明美国有管辖权。一般来说,5:4的案子都很有争论的空间,在Asahi之后,美国最高法院也没有就此案件产生其他有指导意义的判决(有意思的是,Asahi最后的解决方式是法官们通过回避了stream of goods这个问题,而经由8:1的判决用“被告受美国法院管辖不合理”这个理由来把原告的诉求给打了回去)。所以从Asahi中,我们也许能看到联邦法院很有可能会考虑“合理性"(reasonableness)来判定是否联邦法院对被告有管辖权。抱歉,其实我特别讨厌中文夹英文的表达方式,我尽量都翻译了我会翻译的词,有些我实在不会翻译的我就留着原文不敢妄言。
这个还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再做详细解答,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虽然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能都在国外,但是,两家都是中国公司,基于属人管辖原则,国内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可以受理,却一定要到美国争个你死我活,是不是为了在后期的传播中强调其国际市场的业务以及搭载“美国”这一时尚大国的曝光力度,也不得而知。总之,类似于此类的移动互联网的恶性竞争,肯定会影响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口碑和整体发展。
管辖权很难一概而论。由于APUS以及猎豹两家公司的注册地点都在国内,正常来讲美国宪法对外国公司是没有管辖力的。但是美国法院可以从宪法派生出国会立法的其他权利,比如税法(美国税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有来自美国的收入的公司,无论其成立在何处,在美国是否具有分支机构或是否在美国上市)等。至于猎豹与APUS侵权问题,属于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之外。不过由于猎豹为诉讼发起人,并且事件的发生地是在美国,所以选在美国起诉也没有问题;至于全权受理的想法,猎豹就有点一厢情愿了。只是家丑不可外扬,不论猎豹还是APUS,走出国门就代表了中国的企业形象,况且侵权行为在国际环境并非小事,利用诉讼进行舆论炒作未免太过于恶劣。毫不夸张地说,国内企业这种恶性竞争的陋习若不摒除,将极大地影响中国企业的全球化道路。
根据美国民事诉讼规则,法院受理一项诉讼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事项管辖权(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和适当审判地(proper venue)。如今美国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却忽然有回归保守主义的倾向,开始抑制美国法院对跨国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针对猎豹和 APUS,美国的正常管辖权模糊,何况,他未必愿意管这些破事儿。尤其是在 “相互卸载”的“戏码”,也算中国互联网厂商带给国际互联网竞争的“本土特色”。习惯了用“相互卸载”的手法争夺市场的中国厂商,在出海PK时,还是忍不住“重操旧业”。两个中国的公司相互打架群殴,让别人看笑话,这个着实不是文明的作为和手段。
回答得很清楚了,就像国际法博客Kelly/Warner在
一文里总结的那样,时间将告诉我们,猎豹的行为到底是一个绝妙的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还是一步臭棋。
你没用到美国的任何东西,美国法律就管不着你,反之哪怕用美国银行转账一元钱,你就在被管辖范围内。
Specific Personal Jurisdiction + Federal Question (Copyright & Trademark)= 可能有PROPERTY RIGHTS PROPERTY RIGHTS 820 Copyrights 830 Patent 840 Trademark
有。美帝是世界police, 想管的一定能管不能管的,也会创造出理由来管而且是非常高上大的理由
谢邀;美国有个原则叫长臂管辖,虽然适用的条件比较严格,但意思基本是只要我想管我总能找个理由管。所以我不太清楚美国正常的管辖权,但我估摸着美帝只要真的相关他一定能管。
不论是猎豹移动还是APUS Group,其实都是中国公司,两家中国公司之间的法律纷争,为什么会选择交付美国司法系统裁决? 换句话说,猎豹移动为什么舍近求远,跑到美国而非在中国本土起诉APUS Group侵权呢?从猎豹移动起诉书披露的信息及双方之间的竞争摩擦来看,猎豹移动选在美起诉APUS Group,可能基于以下三个原因的考量。首先,侵权行为发生在境外而非境内。事实上,不论是猎豹移动还是APUS Group,双方都致力于在海外推广自身的智能手机应用管理工具,猎豹更专注于加速、清理,而APUS则从桌面入手。根据起诉状披露的信息显示,致使两家公司“交恶”的原因,是因为APUS Group在安装了其应用的手机中,弹出提示“当心,清理大师正在窃取你的数据!”诱导用户卸载猎豹的清理大师。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猎豹清理大师,还是APUS Group的相关产品,均主要面向国外市场,下载安装使用多为海外用户。换句话说,可能很多国内用户并非收到类似提示或警告,但是,很多海外用户,包括美国在内的诸多地区的用户手机里可能都收到了此类提示或警告。由此可见,引发双方“交恶”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尤其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主要在境外,而非境内。其次,双方争夺市场占有重心在境外。猎豹移动当初能够成功登美国纽交所,其包装的概念主要是清理大师国际市场份额领先。换言之,对猎豹移动来说,国际市场份额的多寡及变化,将直接影响其投资者决策及公开市场股价走势。而任何可能危及其核心利益的竞争行为必将招致猎豹移动的强烈反击。与此相对的是,APUS Group也致力于分羹国际市场。显然,在智能手机应用管理及清理领域,猎豹移动和APUS Group属于直接竞争对手。当APUS Group在智能应用中弹出诱导卸载清理大师的警告或提示时,必然触及了猎豹移动的核心利益。此类“相互卸载”的“戏码”,应该也算中国互联网厂商带给国际互联网竞争的“本土特色”。习惯了用“相互卸载”的手法争夺市场的中国厂商,在出海PK时,还是忍不住“重操旧业”。最后,诉讼结果如何执行是关键所在。抛开美国司法制度或体系的优势不谈,信用体系健全的美国市场,对于“失信者”的直接或间接惩戒力度非常大。事实上,APUS Group可能也在谋求在美上市。根据起诉书披露的信息显示,APUS Group在美国设有办事处,其公司创始人也曾在美国硅谷及大学发表演讲,以期吸引美国投资者的关注。从竞争策略来讲,如果猎豹移动能借助此诉讼将APUS Group拉下马,那么,APUS Group规划中的赴美上市之路可能将会生出无数变化。而回到案件本身来说,由于两家公司都将类似Google play等平台作为自己的主战场之一,那么,诉讼结果的执行则将至关重要。如能拿到一份在美生效判决,对于促使包括Google在内的各大应用平台对APUS Group旗下产品实施全面下架处理会更有影响力和可执行性。当然,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的是,清理大师的相关商标及版权保护路径是“先美国、后国内”。比如“Clean Master”商标可能是在美国申请后,又在国内申请保护。这也意味着,猎豹移动本次诉讼的核心权益——商标及版权等知识产权,都已提前在美国布局,受当地法律保护。而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针对APUS Group的侵权行为,猎豹可以在中国起诉对方吗?答案是肯定的。虽然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能都在国外,但是,由于两家公司都是中国公司,基于属人管辖原则,国内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同样可以受理。不过,到底选择在国内还是国外起诉,则属于猎豹作为原告的权利所在。
没有。有的答案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美国宪法对外国公司没有管辖力,即便是在美上市公司也只需遵守美国的证券法规及交易所规定,何况APUS只是在美国市场占据较大份额而已。所以猎豹在美国本土起诉APUS一事,因为不具备管辖权,即便有法院判决,也很难得到执行。中国的公司实在是被惯坏了,屡屡拿官司当公关手段。可惜国外的舆论、法律环境不比国内,这种儿戏一般的诉讼形式简直就是在给中国企业抹黑。都说兄弟阋于墙而外御其侮,这一场官司打到别人的地盘上也不怕让人笑掉大牙。某只中国企业长点心吧,把名声搞臭,臭的可就不只是一家了,让这么多公司跟你背黑锅未免不太合适吧。
这件事情明显是在进行公关传播炒作,采用诉讼这一方式进行市场竞争,还是在美国,这种事情太丢中国企业的脸了。而猎豹采用这种诉讼,好像在国内也经常使用吧,就是一种噱头手段,也是一种竞争策略。而移动互联网的这种恶性竞争,也给其他在美国的中国企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这对于中国企业在国外业务的开拓,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猎豹移动就不能多和其他中国公司合作吗?而且从这事情来看,美国好像是没有中国公司的管辖权,这种破事美国也不会去掺和。美国市场用户看到这样的事情,还会选择中国公司的产品吗?猎豹这种手段太不高明了。
APUS开始拓展清理及优化业务后,就等于抢了猎豹移动的饭碗。尽管两家企业都是主打海外市场开发的,但归根结底还是中国人的公司,不管是谁率先挑起这场战争,这样动不动就打口水仗的“中国式公关”的确有损整个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海外形象。不管最终美国法院判哪一方胜诉,最终丢的都是咱中国人的脸面。如今的情况是猎豹仅仅单方面向美国加州北区地方联邦法院提起了对APUS的诉讼,法院方面并没有给予受理。而APUS总裁李涛更是表示他本人从来就没接到过猎豹的诉讼状,按照加州当地法律这样的起诉根本不成立。由此可见,“中国式公关”在美国法院不太行得通,实际上美国法院对于两家中国公司的官司究竟有没有受理权目前也仍存有疑问,倘若猎豹再这样一味地与美国法律纠缠,最终结果只能是猎豹、APUS、中国人的脸面三败俱伤。
APUS和猎豹的事其实就是口水仗,和口水仗的100种打法,所谓的起诉也只是为口水仗补充弹药而已。所以讨论美国法律对中国企业的诉讼有没有管辖权是毫无意义的,最终也不用关注争斗之后孰是孰非。反而我们应该关注的是这种无底线竞争带来的恶果,往大了说对于整个中国互联网行业在海外的发展都将成为一个巨大的掣肘。全球的移动互联网市场是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身处这个生态圈里的每个企业都有责任去维护优良的竞争与发展环境,与其费大劲儿找美国法律寻求“庇护”,不如先完善自己,提高产品技术,满足用户需求,从自身的角度正视行业竞争的意义。
猎豹的清理大师在google下架,有人说原因有两个:侵犯用户隐私;诱导卸载其他软件。这触犯了Google“不作恶”的信条。我对Google所谓的“不作恶”信条,一直存有怀疑,毕竟它也是一家商业公司,以盈利为目标,商业的底线从来不是道德,而是法律。所以,对于猎豹移动产品下架的原因,我也是存有疑虑,我不是安全专家,但知道,许多软件都会对用户隐私动手动脚。其实作为出于同宗的APUS李涛和猎豹傅盛没必要挣得你死我活,就是觉得外国市场这块肥肉都属于自己,别人别想瓜分。但作为同属于中国的公司,猎豹把这种互撕的问题升级到美国联邦法院,简直给中国互联网公司重重抹了一把黑,未来可能会影响中国企业在全球的发展。
APUS对于猎豹起诉事件回应是并未受到传票。而联邦法院对其按诉由审理案件的类型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联邦法院可以受理的诉由主要有两种:1、依据美国联邦法津(相对州法律而言)提出的诉求;2、涉案双方来自于不同的州或国家,且争议金额超过75000 美元。这里所述的“差异”是指原告为某州或某国的公民,而被告为其他州或其他国的公民。例如,一家中国公司与一位纽约原告之间就存在这种差异;而一家纽约公司与一位纽约原告之间就不存在这样的差异。而对于两家同属于中国的公司,且并没有涉及美国本土公司及公民利益的情况下,联邦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有人说,只要在美国开户走账的都属管辖范围内,但其实,对于本国公司相互竞争的案子,像这种自家人打自己人的事,联邦政府出面受理的。
美国是否有对中国公司的管辖权,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反正周围熟悉美国的朋友都说是没有的。而从猎豹的诉讼来看,猎豹又在利用在国内的那一套手段,通过诉讼来进行营销传播。这种炒作的行为,也是其行业竞争的一种常用的手段。在中国做的还不够,猎豹这次用这种手段丢脸丢过了太平洋,让美国社会看笑话。这给其他中国的企业也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也不利于在美国赢得市场、用户。猎豹诉讼APUS在网络上也是比火的,APUS是一家创业公司,但在美国发展十分的迅速。有媒体说,猎豹这家上市的公司,也是着急了害怕市场被后来者抢占,利用自身的优势来欺压中国的创业公司,哎,就不能和和平平相处吗?猎豹和APUS干起来了,新仇旧恨一起算?-钛媒体官方网站
猎豹和APUS干起来了,新仇旧恨一起算?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apus桌面官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