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注签居住证行政复议答辩状范文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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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向政府投诉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应该一试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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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铁边的的家园
请教;向政府投诉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应该一试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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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房地产资深律师,八年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经验,经验丰富,成功解决了很多房地产纠纷!手机: 网址:www.fc110.net(北京房产法律事务中心)执业理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张学华律师
政府再加第三人各一份。
北京律协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张学华,电话: ,QQ:,北京房地产律师咨询QQ群:& & ,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城铁边的的家园
谢谢,我一式三份够了吧,下午去了,三、五下午不办公,其它全天,只能星期一
再去了。神路街路南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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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铁边的的家园
谢谢,下午去了,三五下午不办公,周一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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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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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人报名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传华,男,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柘城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柘公(李)行罚决字[号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柘城县公安局作出的柘公(李)行罚决字[号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依法申请对客观事实重新认定,还申请人清白。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柘公(李)行罚决字[号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我“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错误。  1、我去北京是向中央领导实名举报河南高院司法腐败,为党中央习总书记“打虎”“灭蝇”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何错之有?  2、我进入府右街是到府右街邮局实名向中央领导邮寄反映河南高院司法腐败的举报材料。(有举报材料为证)  既然北京府右街为公共场所,那么它就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它就是对外开放的,它就供不特定的多数人出入、停留和使用。事实上,府右街并没有实行戒严或军事管控而禁止行人通行。相反,该街设有一家邮局,为群众邮寄信件和物品提供方便;为了群众乘车方便,该街上设有多个公交车停靠站点。  我正常进入府右街遵守了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3、我进入府右街后,没有做任何违反、扰乱府右街管理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我寄完材料出邮局后,听从执勤民警安排、服从其管理,没有丝毫违规行为。可调取当天府右街邮局监控录像、府右街的监控录像、当值民警执法仪查证。  柘城县公安局认定我“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却不存在事实上的侵犯客体和侵犯对象。难不成认定我听从执勤民警安排、服从执勤民警管理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抑或认定我对河南腐败官员的举报侵犯了腐败分子的利益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证明我正常进入府右街,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  4、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是对信访人关于信访事项的告知,训诫书中没有关于被训诫人构成违法的任何文字描述,它不是信访人违法的证明材料。  5、目前为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存在关于非正常信访或多次非正常信访就是违法的相关规定。  6、在没有任何“扰乱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情况下,因为我进入府右街柘城县公安局就认定我“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  二、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证明我“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的证据,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与事实严重不符。  1、关于“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的证据。  在我不具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强行扣上了“违法行为人”的帽子。
  我在柘城县公安局李原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的陈述,是对我进京向中央领导邮寄反映河南高院司法腐败举报材料被救济到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事实的客观叙述,该陈述中丝毫不具我违法的任何内容,可查看5月11日李原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不是我“扰乱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的证据。  2、柘城县公安局李原派出所伪造“证人证言”。  我在府右街接触的人只有府右街邮局的工作人员和在府右街当值的人民警察,难道是邮局工作人员向柘城县公安局李原派出所证明我向中央领导邮寄材料举报河南腐败官员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还是当值警察来柘城县李原派出所证明了我听从其安排、服从管理就是所谓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不知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所谓“证人证言”究竟何人所证!该“证人证言”属相关执法人员恣意伪造。  3、压根不存在的所谓“书证”的证据。  既然是证明我“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的书证,那它就是以文字的方式记录我“扰乱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公共场所秩序”的文书。不知该文书来自何处?具体内容是啥?  三、柘城县公安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依据根本不存在的“扰乱了北京市中南  海周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认定我“违法行为为严重”,认定事实错误,“七日行政拘留”适用法律错误。  不具任何违法事实的“扰乱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何来的“违法行为为严重”?“七日行政拘留”依据何在?  1、我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利对河南高院司法腐败实名检举控告,没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进京举报河南高院司法腐败,配合中央习总书记“打虎灭蝇”符合中央精神。  李克强总理2013年两会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两次强调:假如你在基层感觉不到阳光,请你到北京来,中南海的大门永远向您打开。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日表示,不能简单把信访与维稳等同起来,更不能把上访人员当作“维稳对象”,这是与法规规定相悖的。  柘城县公安局李原派出所直接对抗中央捏造罪名拘留配合中央“打虎灭蝇”举报腐败官员的底层蒙冤百姓。  3、柘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我“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滥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条法律是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人处罚的规定, 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我在北京府右街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我在北京府右街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我在北京府右街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足反证我没有扰乱任何公共场所的秩序。  4、在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柘城县公安局凭借执法权捏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于日、5月25日连续两次在学校当着全校师生把  正在上课的我强行带走调查、拘留,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柘城县公安局构成非  法拘留侵犯人权。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1款: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  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的这一适当性原则要求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根据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裁判。  其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2款: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原则。  四、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我扣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源于我“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依法规即便我在北京违法也只能由北京警方管辖。柘城县公安局没有正当理由拘留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律规定,柘城县公安局不具有对首都北京的治安管辖权,即便在北京违法也只能由北京警方管辖。  北京警方没有对我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措施是我没有构成违法的重要证据。  五、所谓我“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既不来源于报案、控告、举报和主动投案,又不来源于司法机关移送,柘城县公安局违法办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所谓我在北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是来源于有人到柘城县公安局李原派  出所的报案、控告、举报,还是我在北京违法后到柘城县公安局李原派出所主动投  案?还是哪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强权认定我“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将其从  北京移送到毫无管辖权的柘城县公安局李原派出所?  柘城县公安局能给蒙冤的底层百姓一个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解释吗?  六、被拘留后出乎意料劳领导关心。  1、在我被拘留3天后的5月28日下午,乡党委马书记和柘城县信访局一副局长及一位部长来到柘城县拘留所,副局长当面训斥我进京举报腐败官员就是非法上访,非法上访就是违法,说我已多次违法,这次行政拘留只是个教训。警告说,如果再去北京就刑事拘留,第三次判刑。声称柘城县去年一年就判刑了20多个上访人,并说再去北京肯定要吃亏。王副局长离开拘留所后马书记说“本来没打算拘留你,(5月11日)只是想吓唬吓唬你,结果你爱人(5月11日后)去北京了......”的话更耐人寻味!  2、29日下午,学校领导到拘留所跟我谈心,征询我意见是否找乡领导沟通提前回家,我以时间已过半且30、31日双休不上班为由婉拒。至晚上8点左右,执勤民警喊我说:“恁书记来接你勒”。在值班室内乡书记、校领导和一李原派出所民警三人在拘留所不出具任何解除拘留手续的情况下,已把学校领导担保我出去后不再去北京上访等所有出所手续办好,因为7天时间已过5天剩下2天是双休日不上班,我不愿给领导添麻烦,谢绝了领导的一片好意。至6月1日期限届满拿到柘城县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  上述事实证明我没有任何违法事实,柘城县公安局李原派出所在我不构成任何违法的情况下,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为严重”为由对我做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没有我构成违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请求上级领导还我清白依法撤销柘公(李)行罚决字[号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  申请人
陈传华  151********  2015年7月 8日
楼主发言:13次 发图:
  被柘城县公安局李原派出所调查的起因、过程及大致内容  一、事情起因  我日第一次进京邮寄反映河南高院司法腐败的举报材料是乡党委马书记连夜接返,派出所潘所长问了情况。第二次进京邮寄举报材料,因听从乡领导安排【办了郑州居住证不再给乡里添累,乡里会为我们进京提供专车接送等一切方便,还承许有困难只管提,会设法解决…… 】,郑州居住证在办理中,我们接到马书记电话,配合乡里工作自行返回,派出所潘所长出面强调可以进京举报但不能违法;后来因持有郑州居住证进京邮寄举报材料,由郑州方面劝返,李原乡政府无人出面李原派出所更未过问;日我再去中南海邮局寄举报材料,服从执勤民警管理被救济到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在一楼大厅刚过安检还没有身份信息登记,即被商丘市信访局一宋姓女工作人员和一自称省政法委的人,以“让商丘市政法委和郑州市政法委共同找省政法委让省高院的人接待我”为由将我带出一楼大厅,交于柘城县驻京接访的老赵让其明天(28号)带我联系政法委后去久敬庄附近找高院的人反映问题。28号下午老赵打电话说“郑州的人不配合,正在跟郑州政法委沟通”。29号上午老赵找到我说“郑州的人同意配合,明天就能见高院的人”。到了30号老赵又打电话说“五一放假高院的人都回郑州了,只能等到4号才能见他们。”等待5月4日省高院接待的我闲着没事于5月1号去府右街邮局查询邮件未果,4号再次查询,老赵接我说明天(5月5日)一定能见到高院的人,并说其明天9点和我一起等高院的人,结果等来的却是乡政府和单位领导。如果不是地方驻京人员以“见高院的人”为由把我拖在京城,4月30日前必能返家的,就绝不会有5月1日、4日查询邮件之事。
  二、在学校被强制传唤拘留未果。  5月11日(周一),李原派出所所长潘磊、副所长李学军亲自出马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将正在学校上课的我强行传唤带到柘城县李原派出所,在派出所除搜集整理我的所谓违法证据外还对我双手进行全面手纹、指纹采集,并用公务警车将我拉医院作了胸透、心电图、B超、采血、测血压,做完所有拘留手续,因我没有丝毫违法事实所长潘磊一下午连续向柘城县公安局法制室报批三次拘留未果,潘所长说“再与乡领导沟通”,无奈放人。
  三、两周后被直接拘留。  5月11日不具任何违法行为的原材料,随着时间推移至5月25日柘城县公安局法制室断然批了拘留。  5月25日下午李原派出所的五六个警察拿着5月22日(周五)的传唤证到我正在给学生上课的班级前传唤我,过期传唤证被我识破,所长潘磊立马签了新证火速驾临,在李原派出所稍事停留所长潘磊向我出示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即被直接送柘城县拘留所拘留,期间未做任何新的有效调查。事实上自5月11日至25日这些天我一直在教学,未有任何逾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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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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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
  答;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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