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社部函 2012 290号办发(2014)290号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14〕9号文件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4〕7号)
考生须知:根据省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安排,要求参加正式考试的考生须在本网参加网上考前培训。
更新时间: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公共营养师等职业全省统一鉴定的具体时间安排、考核方案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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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件主动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4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等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其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等6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安排&
&&&&& (一)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21、22、23日,5月16、17、18日,7月18、19、20日,9月19、20、21日,11月21、22、23日。
&&&&&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各地在规定的鉴定范围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6日、11月21日进行,并于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如确需增加统一鉴定日期的,应报我部备案。&
&&&&&&&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 (一)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精神,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 (三)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要将坚持标准、严格考评、规范操作的要求贯穿于全国统一鉴定的始终,并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实施。
&&&&& (四)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发放与管理。&
&&&&& (五)为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我部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010)、(010)。各地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秉公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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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公告公示&其它& 关于开展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61号)
关于开展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61号)
加入时间: 09:04:00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6〕76号)精神,现就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深入推进人才强区工程,通过表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促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才队伍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开创我区人才工作新局面,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选拔范围
凡具有中国国籍,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专门人才及其它行业在职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申报。
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从2014年开始,自治区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再列入“杰出人才奖”参评范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三、选拔条件
申报人员应热爱祖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前沿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现代管理以及在各行业一线从事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开发与应用、竞技比赛等工作。
申报人员须在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认,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行业中享有盛名,在国际或国内为自治区争得了荣誉。
四、评选程序
(一)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行业归口单位负责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由自治区工商联或行业协会(学会)负责推荐,申报材料均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委会由各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候选人。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将专家评审意见提交自治区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经自治区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10名“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拟表彰人选,在有关媒体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
五、表彰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自治区党委、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人奖励20万元人民币。
六、申报要求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申报表》(附后,一式30份,统一用A4纸打印),并附获奖证书、经济效益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1份,推荐单位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人章和单位公章。经济效益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且不予退还。
(二)推荐程序。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地区、部门和行业组织推荐。各单位在推荐申报人时应组织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评议,并征求申报人所在单位纪律检查部门意见,根据评议结果,在本地区(单位)进行公示并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三)推荐名额。各地区、部门推荐人选材料,经盟行署、市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区、部门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3名,没有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四)时限要求。申报人的各项成果和工作业绩取得时间截至2014年12月31日。各呈报地区、部门应填写《2014年度推荐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申报人员一览表》,材料申报工作截至2015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意义重大,各地区、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选拔范围、条件和程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贡献突出、品德高尚、社会公认的杰出人才推荐上来,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区、部门上报材料均须附电子版光盘,查阅本文件及下载相关表格请登陆()。
联 系 人:谢& 龙& 武慧娟
&&& 联系电话:&& 6261805
电子邮箱:@<SPAN style="COLOR: FONT-SIZE: 16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 mso-bidi-font-size: 11.0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ang=EN-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申报表
2、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推荐申报人员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16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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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
Tel: Fax: E-mail:当前位置:
转发:津人社办发〔2014〕42号文件通知
各培训包负责老师:
&& 以后的实验性培训和鉴定工作要执行人社局关于实验性培训文件和实验性培训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通知。(见附件)不明处请联系鉴定所。谢谢。
附件【】已下载次附件【】已下载次
尚无内容。
尚无内容。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办发〔号)(印发稿)_政策文件_事管科_内设机构_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办发〔号)(印发稿)
川人社办发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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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
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下称规定),是中组部、人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将《规定》的贯彻落实作为学习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按照近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学习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川组办〔2014〕64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认真领会《规定》精神,将《规定》贯彻落实好。
各地各部门要指导基层和用人单位规范人事管理,减少人事争议。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认真复核,将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同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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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四章&&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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