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研究的论文。4000字左右,急求。采纳加币

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三国法海商法的论文题目热点论文题目.doc10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免费全文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文档加载中...广告还剩秒
需要金币:10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张丽英三国法热点问题:推荐关于提单的论文题目(张丽英教授指导学生有关海商法的论文题目热点)
提单有很多内容可写,提单一是个重要的海上运输单据,也是在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的重要单据,信用证的欺诈往往出现在提单上面。提单与保函的问题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争论写起就会更有内容,学生也更容易表明自己的观点。主要涉及下列几个问题:
1、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有善意与恶意之分。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并不是对收货人存心欺诈,而是因为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如缺乏识别手段或计量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免去提单上的批注,并不是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而是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限制造成,在此背景下出具的保函属于善意保函,应视为有效,承运人如果在目的港受到收货人的索赔,应先赔偿收货人,之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托运人或其保证人处得到补偿。我国海事法院就曾以判例的形式肯定了善意保函的效力。但保函有效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收货人,因此,承运人必须先赔偿收货人,然后再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2、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问题。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期限,托运人应在该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间的提单。基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正文 字体:小中大
海商法论文《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日期:作者:无忧论文网编辑:parist点击次数:186销售价格:免费论文论文编号:lw117971论文字数:2065&论文属性:发表知识论文地区:中国论文语种:中文&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在上一讲里,我们谈到,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这两种关系说起来简单,但其中包含着丰富的内容。从这一讲开始,我们就将从海商法这个学科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国际公约、航运惯例和必要的海事案例,陆续地介绍关于海商法的基本知识和航运实践。首先,从海商法的适用范围谈起。
关键词:海商法 适用范围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这样问:“只火案件能不能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来处理?”实际上这里涉及到一个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有人以为,只要是在海上发生的案件,就应该适用海商法,其实不然。因为,任何一部法律,由于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不同,其适用范围也必然不同,海商法也是这样。所谓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就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其中包括: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和适用的事项。一、适用船舶海商法适用的船舶是指某一国家海商法对哪些船舶具有约束力。许多国家的海商法都对其所适用的船舶划定了范围。例如旧本商法典第684条规定:“本法所指的船舶,系以商业为目的并供航海使用的船舶。”这就是说旧本的海商法所适用的船舶是海上商船,而对于诸如军事舰艇、政府公务船、内河船以及其他虽然航行于海上但不以商业为目的的船舶均不适用。我国海商法对适用的船舶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第3条指出:“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适用的船舶包括如下两大类:一种是海船,即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在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是由船体、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以及属具(如锚、链、救生艇、救生筏和索具等)所组成。因此,海船在法律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另一种是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即具有自航能力、可以移动的海上装置,如海上钻井平台等。上述两类均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围绕这些船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应归海商法调整。但,海商法对于下述船舶不适用:首先是用于军事目的船舶。军用船舶,不论是从事军品运输还是进行军事训练或是执行勤务,如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纠纷(例如发生碰撞),均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不适用并非是说军用船舶碰撞了民用船可以不赔偿,而是说不按海商法的规定办理。其次是指用于政府公务的船舶。政府公务船(例如:公安、海关、港监等单位的船艇),当其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造成了其他船的损害,也不适用海商法,至于应按什么规定,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往往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最后是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当此类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对于前面两种船舶,我们应该注意“用于军事目的”和“用于政府公务”这样的字样,即当此类船舶是用于军事和用于执行公务时,才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反之,如果将军用船舶或公务船舶投入商品运输,就必须按规定进行船舶登记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二、适用水域所谓适用水域,是指一国海商法对水域适用的地理范围。从法律上来讲,一国法律的适用范围,应覆盖该国的全部领土,包括领海和领空。海商法由于其性质所决定,其适用的范围当然是针对海上而言。在我国海商法中,虽然对此未作专门规定,但根据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应该是指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这里所说的海上应该包括领海和内海,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则是指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三、适川事项海商法的适用事项,系指一国海商法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如前所述,并非所有关于海上发生的事情都适用海商法,例如关于海上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属海洋法调整的范畴;关于海上交通安全问题则应归海上交通安全法调整。就海商法的适用事项而言,主要包括运输合同、损害赔偿及债权和物权法等。对于运输合同这一项来讲,世界各国对远洋、沿海和内河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国家规定,海商法既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也适用于沿海和内河运输合同;有的国家则规定,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和沿海运输合同,而不适用于内河运输合同;还有的国家规定,只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而对沿海和内河运输合同均不适用。我国海商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同时在第2款里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海上客、货运输和沿海旅客运输.而对于沿海和内河货物运输则不适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关于海商法适用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2.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是指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3.海商法适用的事项,按其性质归类,包括船舶物权、海上运输、海上侵权行为、海上风险的承担与保险等等。但是,对海上运输这一项,则将沿海和内河货物运输合同排除在外。因此,当沿海或内河运输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碰撞、救助、共同海损等情况,可以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但此类船舶因货物运输合同发生纠纷,则应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
Therefore, when the coastal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n the sea or other navigable waters, collision, salvage general average and so on, can be applied by the maritime law,
but this kind of ship for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disputes, they should be the economic contract law to solve.
本文源自:无忧论文网转载保留版权源头地址:
会员老师编辑
论文相关搜索
留学论文中心
论文新闻中心
论文代写需求
论文网公告中心
论文代写供需发布
()始建于1999年,提供专业论文格式,论文范文,包括毕业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留学生论文,essay,职称发表论文等的专业论文网站!求一篇关于海商法的论文。3000字左右,论文的标准格式。急急急。_百度知道
求一篇关于海商法的论文。3000字左右,论文的标准格式。急急急。
我有更好的答案
海商论文我发给篇看看.
可以发邮 箱的
肯定是根据你的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海商法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海商法全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