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租赁存续期要素会影响存续tcr

信托与租赁期末复习资料。信托与租赁第一讲。一、信托的定义。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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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租赁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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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急求!法律辨析题四个题 答案: 1、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售给第三人,承租人将不得占有租赁_百度知道
急求!法律辨析题四个题 答案: 1、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售给第三人,承租人将不得占有租赁
1、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售给第三人,承租人将不得占有租赁物,应当返还给第三人。 2、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不能解除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 3、保管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保管合同即可成立并生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在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所承包的工程拍卖。
1、 第一个肯定是错误的。根据买卖不破除租赁的原则,只要租赁合同在前,买卖合同在后,那么租赁就不能被破除,第三人承继了出租人的权力义务。2、在委托合同当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之外,在一般情况之下,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这一条也是错误的。3、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是诺成性合同,只有在交付被保管之物之时,合同才生效。在这里,要注意保管合同与仓储合之间的区别,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合同即成立。所以这一条也是错误的。4、第四条应该是可以的,承包人可以将所承包的工程拍卖,以补偿自己的损失,行使的是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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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但是&买卖不破租赁&意即,即使所有权转移了,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有一个是承租人同意的,就是如果出租人愿意以相同价格出让的,承租人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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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新监管体系试行一年后&金融租赁仍陷困局
新监管体系试行一年后
金融租赁仍陷困局
(2012年03月03日)《华夏时报》记者钱秋君
  对于依附于银行的金融租赁公司来说,2011年并不轻松,而且试行期已到。
  2011年,监管层(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要求试运行全新监管规则《风险监管指引》(应为:()
2012和《分类监管指引》(全称为:()2012以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管控,并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标准进一步向银行看齐。规定时限为一年。
  目前监管层有意将包括杠杆率“拨贷比”流动性指标等总计47个指标的风险监管,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正式实施。同时对金融租赁公司分类评级监管。其中分类评级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市场风险其他因素七个方面。综合评级结果划分为6个级别15个档次。
但问题是,在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面前,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并没有找到解决出口。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认为,如何走专业化特色化之路是金融租赁公司需要思考的战略性问题。
  新监管体系:
  据了解,《风险监管指引》体现“风险为本”的监管指标,该套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分为风险水平风险迁徙风险抵补三大层次。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记者,以风险抵补为例,就是租赁余值以100%的风险权重纳入表内加权风险资产,并且没有提足的租赁余值的减值准备,将从资本净额中扣除,“最终还要与资本充足率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新引入“杠杆率”作为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辅助指标,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等流动性指标,扩展“拨备覆盖率”指标分母的覆盖范围,新增“拨备覆盖融资租赁资产率”,审慎评价准备金充足程度。
  具体来说,金融租赁公司核心资本净额,不得低于调整后表内资产余额与表外项目余额之和的4%,所计提的融资租赁资产损失准备不得低于不良融资资产的150%,计提的融资租赁资产损失准备不得低于融资资产的2.5%,高流动性资产储备不得低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未来一年内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不得低于一年内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而此前2007版的《管理办法》仅有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5项监管指标。
  除此以外,盈利能力则提入《风险监管指引》中,针对传统盈利性分析指标可比性不强的缺点,设计增加“租赁净利差”“综合内部收益率”“综合资金成本率”等分析租赁项目真实定价以及资金成本的指标。
  突围资金困局:
  但问题是,在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面前,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并没有找到解决出口。
  一个现象是,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行业的做法多是银行间的默契,比如A银行控股的租赁公司向B银行借款,B银行控股的租赁公司则向A银行借款。
  但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借款,存在风险资产两次计算。银行放贷给租赁时,要归入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核算,而租赁利用贷款开展租赁业务时,也要计入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两道核算推高了租赁公司和企业的融资成本。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公开指出,对于这两类融资租赁公司应实施区别监管。首先应允许拥有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扩大存款来源,因为这些公司不创造货币,应该允许它们适用比商业银行宽松的政策,以使其发挥更好作用。
  管理层也做出了政策调整,旨在缓解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尴尬困境。但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一年来,作为非存款类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依然非常有限。
  除资本金外,一个主要途径只能来自于同业拆借,但只能作为短期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而融资租赁项目期限一般长达3年至5年。
  此时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则是资金期限错配和流动性管理的尴尬,而拓展融资渠道也成为金融租赁公司普遍面临的大难题。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周巍则建议:金融租赁公司中长期资金来源目前主要依靠资本金补充保理发债三大渠道获得。其中资本金补充主要依靠向原有股东定向增发新股,或吸收新股东;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通过受让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由银行向租赁公司提供应收租金融资管理催收以及承租人信用风险担保等金融服务。而金融债发行一般为三年期五年期,可以拓宽持久资金来源渠道,与租赁项目期限相匹配。
  “尽管发展较快,但是目前金融租赁的产品结构设计较为简单,与银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竞争。”蔡鄂生此前表示,如何走专业化特色化之路是金融租赁公司需要思考的战略性问题。
  以农银租赁为例,在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将业务拓展的主流方向设定在“飞机船舶装备制造”之时,农银租赁提出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利用金融租赁手段,通过变融资为融物,可以极大地盘活农村的资产存量,从而为解决地方政府的资金困难,提供新的渠道。
除此之外,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副行长李晓鹏提议:金融租赁也不妨借鉴一下“国际化路径”,通过国际化,可以带动设备的出口,转移生产能力到海外,可以稳定增长,调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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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指引
为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金融租赁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建立了一个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一系列分析风险的方法与标准,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评级通过对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要素的评价,系统地分析、识别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监管机构据此确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金融租赁公司。本指引不适用于设立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试评级,但是评级结果不作为正式评级结果,且不与其他金融租赁公司的评级结果作比较。
一、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市场风险、其他因素等七个方面。
(一)资本充足性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能力及资本补充机制,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提高资本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二)资产质量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质量及其管理情况,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及租赁物管理,包括所有权保障、价值评估和维护管理等,督促公司管理人员履职尽责,降低不良资产水平,实现资产质量的整体优化。
(三)管理状况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状况,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内部审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四)盈利能力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水平、盈利质量以及盈利的可持续性,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在稳健、审慎的前提下,提高盈利能力。
(五)流动性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水平及流动性管理情况,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完善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建立稳健的流动性管理政策,健全流动性管理能力。
(六)市场风险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风险状况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强化市场风险意识,采取措施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七)其他因素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化发展能力、业务创新水平及公司市场形象,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发挥租赁特色,深化业务创新,打造租赁品牌,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采用对上述各要素单独评级的基础上再进行综合评级的方式,最终确定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综合评级结果是七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价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资本充足状况(C)、资产质量状况(A)、管理状况(M)、盈利状况(E)、流动性状况(L)、市场风险状况(S)、其他因素(O)七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10%、25%、25%、10%、10%、5%、15%。综合评级结果划分为6个级别、15个档次。
1-3级分别细分为三个档次,4-6级分别细分为两个档次:1级为90分至100分,其中1A为97分至100分、1B为94分至97分、1C为90分至94分;2级为75分至90分,其中2A为85分至90分、2B为80分至85分、2C为75分至80分;3级为60分至75分,其中3A为70分至75分、3B为65分至70分、3C为60分至65分;4级为45分至60分,其中4A为52分至60分、4B为45分至52分;5级为30分至45分,其中5A为37分至45分、5B为30分至37分;6级为0分至30分,其中6A为15分至30分、6B为0分至15分;共计6个级别、15个档次。以上各级别、各档次分值区间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
第三章职责分工与评级操作流程
一、职责分工
(一)评级工作小组成员。评级前,银监会各级机构应成立评级工作小组,评级工作小组由负责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的部门组成,非现场监管部门为评级工作的牵头部门。
(二)评级工作小组成员职责。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完成金融租赁公司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须向非现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收集的基本信息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市场准入信息、金融租赁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
非现场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进行会谈,以及走访金融租赁公司等途径,经一步收集信息。
二、评级操作流程
(一)评级周期。金融租赁公司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银监会可根据监管周期、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
银监会各级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各分局的评级结果须于每次评级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银监局备案(一式两份),银监局须在每次评级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局和分局的评级结果一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初评。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填制完成评级工作底稿。
初评工作应当由评级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完成。初评确定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的级别。初评结果应当采取部门主任或银监局(分局)局长主持的会议进行确定。
(三)审定。初评结束后,银监局将评级结果上报银监会,银监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级审定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评级结果确定后,银监会将最终审定结果书面通报银监会各级机构。
(四)评级结果反馈。评级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当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向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通报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金融租赁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并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如果对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和确认书,确认评级结果并报告对问题和缺陷的整改措施。
(五)评级档案整理。评级工作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评级结果的运用
一、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程度的依据
监管评级为1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内部管理完善,经营状况好,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发现的问题轻微且有良好的处置机制。
监管评级为2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前景看好,内部管理较完善,经营状况良好,市场定位准确,但在一些方面仍有提升的空间。
监管评级为3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前景保持稳定,内部管理或经营状况虽然存在部分问题,但发现的问题不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明显影响。
监管评级为4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内部管理或经营状况存在较多问题,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一定影响。
监管评级为5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架构存在缺陷,经营状况不良,自我定位不清晰,发现的问题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存续有明显影响,且在短期内难以有效解决,应给予高度关注。
监管评级为6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架构存在明显缺陷,经营状况恶化,发现的问题已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严重影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应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若金融租赁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可酌情下调监管评级等级,且最终评级结果应不高于4级。
二、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监管人员应当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并结合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结果,制定每家金融租赁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并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因素。
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加强对被评级金融租赁公司该要素的监管;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以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及时与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予以实施。
三、监管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1级或2级的金融租赁公司一般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走访、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的风险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相应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在市场准入、监管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
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3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重点关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计划;在市场准入、监管政策等方面应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加强对新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
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4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测,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及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
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5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给于高度关注,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了解金融租赁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限制其业务,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
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6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安排重组等救助措施,确保金融租赁公司平稳过渡。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仅供银监会内部使用,必要时,银监会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披露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银监会各级监管部门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披露。
二、附件是本指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监管评级的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的评级标准。其中,定量指标的口径如无特殊说明,与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以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和《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保持一致。行业平均值由银监会每年定期公布。
三、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四、本指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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