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蔡甸索河风景区到玉贤骑摩托车怎样最近

图宝贝-Word下载|word2003下载|word2013下载|Word文档
扫二维码手机访问
&&&&&&&&&&&&&&&&&&&&&&&&&&&&&&&&&&&&&&&&&&&&
无此内容或者已经删除.
All Rights Reserved 图宝贝
本站声明:本站所转载之内容,无任何商业意图,如本网站转载稿件涉及版权、著作权等问题,请您来函与本站管理员取得联系,友情链接请加QQ,要求PR 或者 BR >=2(联系方式:QQ )中国裁判文书网
&&/&&&&/&&&&/&&
被告人刘泽兵、辜江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蔡甸刑初字第0018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泽兵。1997年12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期间因越狱被加刑五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被告人辜江雄。2002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泽兵、辜江雄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泽兵、辜江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黄陵村某号,采取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曹某家中,窃得现金1,000余元。2、2014年夏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索河村某号“某酒楼”,采取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00元的黄鹤楼香烟1条。3、2014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农某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周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000余元。4、日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三官村某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张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2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步步高vivoS7型手机、红米NOTE型手机、华为8813型各1部。5、2014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古迹村某号,采取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杨某某家中,因行窃过程中被发现而未得逞。6、日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某号,采取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曾某某家中,窃得现金2,4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00元的黄鹤楼(硬珍品)香烟2条及散装黄鹤楼香烟若干。随后被告人刘泽兵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村某某号,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及被子1床。7、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某某号,采取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毛某某家中,窃得现金500元及马甲1件。8、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刘泽兵、辜江雄通谋盗窃,随后两人驾车前往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寻找作案目标,同月21日凌晨,被告人辜江雄驾车载乘被告人刘泽兵来到索河镇石山堡村,被告人刘泽兵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村某某号肖某某家中,窃得现金3万余元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9、日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某某号,采取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郑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000余元。10、日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某某号,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家中,因行窃过程中被发现而未得逞。随后,被告人刘泽兵来到同村某某号,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余某家中,窃得现金4,000余元、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IPHONE5(16GB)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0元的酷派5218S型手机1部及男士手表2块。1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某某号,采取攀爬下水管道的方式进入周某某家中,窃得现金9,000余元。综上所述,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泽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860元。被告人辜江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计现金人民币3万余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泽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辜江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刘泽兵、辜江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泽兵辩称,我只参加索河和新农的盗窃活动,其他盗窃事实没有参加,侦查机关对我刑讯逼供,刘某案发时在国外,不能证明我盗窃。被告人辜江雄辩称,我没有参与盗窃活动。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黄陵村某号,采取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曹某家中,窃得现金1,000余元。2、2014年夏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索河村某号“某酒楼”,采取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吴艳萍价值人民币400元的黄鹤楼香烟1条。3、2014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农某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周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000余元。4、日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三官村某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张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2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步步高vivoS7型手机、红米NOTE型手机、华为8813型手机各1部。5、2014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古迹村某号,采取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杨某某家中,因行窃过程中被发现而未得逞。6、日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某号,采取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曾某某家中,窃得现金2,4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00元的黄鹤楼(硬珍品)香烟2条及散装黄鹤楼香烟若干。随后被告人刘泽兵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村某某号,窃得董厚伟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及被子1床。7、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某某号,采取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毛某某家中,窃得现金500元及马甲1件。8、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刘泽兵、辜江雄通谋盗窃,随后两人驾车前往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寻找作案目标,同月21日凌晨,被告人辜江雄驾车载乘被告人刘泽兵来到索河镇石山堡村,被告人刘泽兵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村某某号肖某某家中,窃得现金3万余元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9、日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某某号,采取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郑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000余元。10、日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某某号,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家中,因行窃过程中被发现而未得逞。随后,被告人刘泽兵来到同村某某号,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余某家中,窃得现金4,000余元、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IPHONE5(16GB)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0元的酷派5218S型手机1部及男士手表2块。1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泽兵来到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某某号,采取攀爬下水管道的方式进入周某某家中,窃得现金9,000余元。综上所述,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泽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860元。被告人辜江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计现金人民币3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定罪证据1、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今天和我男朋友刘泽兵两人在租住处休息时被你们警察带到这里来了。我和刘泽兵是男女朋友关系。他每天晚上8点左右出去,然后晚上12点,有时凌晨2-3点钟才回来。刘泽兵没有送过东西我,一般都是直接给钱我,让我自己去买。我和他住在一起生活开销都是刘泽兵来负责。我们每个月生活开销是一万多元。他的钱具体是怎么来的我不清楚,他跟我说是赌博赢的。朱子(辜江雄)和刘泽兵是朋友关系,听说是蔡甸人。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家里的三万多元现金被盗了。昨天晚上我回家后,就将随身背的一个单肩包放在卧室里,包里有我出去给汽车上牌的现金一共三万七千余元,然后我在床上看电视一直到晚上12点钟,今天早上6点我起床的时候,准备去拿我的裤子,发现裤子不见了,我先以为是我老婆拿走了,后来发现我床边上的单肩包也不见了,我就知道家里被偷了。(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份的一天早晨8点多钟,我起床后,我老公毛某的一条牛仔裤被盗了,牛仔裤口袋内的一个钱包被盗,钱包内有1,000多元的现金,两张银行卡及身份证一张,我的一个酒红色挎包被盗,里面有2,000多元的现金,两张购物卡,四张银行卡。我家一共被盗3,000多元现金,六张银行卡,一张面值300的购物卡、一张面值200元的购物卡。(3)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我在房间睡觉,我听到外面有声音,我起床后看到一个人影从二楼阳台上翻出去了,我检查了一下,家中一楼卧室柜子内的钱包被偷了,包内有1,000元现金及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我妈妈刘某放在桌子上包包内的1,000多元零钱被盗了。(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今天凌晨4点多钟,我在家睡觉时听到家里有响声,我就起床看是什么情况,我听到我儿子毛某乙在喊有人从三楼窗户跳了出去跑了,于是我儿子毛家号,女儿毛杰英都起来看是怎么回事,我女儿毛某丙放在二楼卧室内的一部手机被盗,包内的100元钱被盗,我儿子和媳妇的两部手机被盗,我儿媳妇包内的20多元被盗,于是我就报警了。三部手机分别是白色步步高手机、红米NOTE手机和一部黑色华为手机。(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日3时许,我在家中睡觉听到响声,我喊了一声是哪个,没有人理我,我觉得不对劲就起床去看,我准备上楼,这时从楼梯上冲下来一个人,他用手将我推,我怕不过,往后退,那个人将我的大门打开就跑了,我清理了一下,家中没有其他物品损失,当时就没有报警。(6)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日上午6时许,我发现我家中被盗,我被盗了一块卡西欧牌手表,现金3,000多烟,四张银行卡,我妻子张某的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和我的一部酷派手机,我同事汪某乙被盗了一块白色卡西欧手表,现金600元,其妻子王丹被盗了一块天梭机械手表和一个40分钻戒,十八K金的项链及吊坠,现金约1,000元,还有我父母被盗了1,000元现金。因为我小孩做满月,我同事汪某乙夫妇没有回家在我家中居住,发现被盗后我就报警了。(7)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夏天的时候,我放在酒楼收银台抽屉内的一条黄鹤楼香烟被盗。被盗的黄鹤楼香烟是四十元一盒的硬黑黄鹤楼香烟,价值400元。(8)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我听见屋里有响动,后来我回家后发现我的爱人的蓝色提包不见了,清点后,除了包内的9,000多元的现金没有了,其余的东西都还在。(9)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实,日晚上,我和我家几个亲戚在家打麻将打到12点多钟,到了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后发现我和亲戚的包包都不见,后来在后面房间找到了包包,经检查,发现包内的现金全部被盗了,一共被盗现金2,000元。(10)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大概是2014年9月底的一天,小偷翻入我家二楼,被我儿子、媳妇发现了,没有偷到什么东西就跑了。当晚,小偷从我家屋子后院进来,翻一楼防盗网上二楼,打开我儿子的卧室窗户。(1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家大概在2014年10月中旬被盗,小偷爬进了我家偷走了3,000多元和一床被子。(1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证实,今天凌晨1点至4点半左右,我家被盗现金2,400元及香烟大约5条,现金是放在我衣服内的,我包包内的四条香烟被盗,其中两条整的硬黑黄鹤楼一包,两条左右的散的硬黑黄鹤楼以及两包软黑黄鹤楼,七包红黄鹤楼。(1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至1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将马甲放在堂屋的椅子上,里面有500余元,回来后马甲找不到了。我的房子是在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蔡湾6号老宅基地上重建的,没有挂门牌。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刘泽兵的供述证实:1)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我驾驶自己摩托车从汉阳区米粮出发到了你们蔡甸新农老街旁边,在一个路口的高坡子上有一栋楼房,是个二层楼的房子我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路边,我来到这家屋侧面,侧面有个窗户,没有任何遮挡,我从窗户翻进去,直接上到二楼,在二楼的客厅内,客厅沙发上有一个女士的黑色小包,我偷了包,我到二楼阳台将包内的一个红色女士钱包拿出将里面的一扎钱和一部手机偷走了,我从二楼阳台铁栅门翻到一楼,骑上自己的摩托车就走了,我只拿了钱和手机,包都丢在二楼了,我经过指认,我偷的这里是蔡甸区新农某号。是什么手机我不记得了,手机卖到王家湾家乐福附近一个收手机的店子,店子名字不清楚,收手机的是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我不认识,卖了四百元。在女士钱包内偷了一千多元钱,具体多少不记得了,都是纸币,有一百的有五十的有二十的,有十元,有五元的,多少张不清楚了。2)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我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从汉阳区米粮出发来到蔡甸区新农黄陵村,我从黄陵村路口进入,往里面骑行,我将摩托车停在路边,来到一家二层楼房子的后面,我爬上这家厨房防盗网上到二楼阳台,阳台的门没有关,我进入室内,下到一楼,在一楼客厅上放着一个小女士灰色包,我拿到手里,不小心撞到门,很响的一声,听到一楼有一男一女在喊抓小偷,我从二楼阳台下到厨房,从原路跑了,当时我在偷包时看到这家客厅上放着一些菜,这家就是卖菜的,经过指认,这家是蔡甸区新农黄陵村41号。我在跑了后,在路上清理了包内的财物,里面都是零钱,有二张一百的,其他都是从一元到二十的纸币,各有多少张不清楚,有一千多元。3)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我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从汉阳区米粮出发来到蔡甸新农,到处寻找盗窃目标,我转到你们新农汉江堤边的一个湾子,我将车停在路边,有一栋单独的楼房在路边,我从大门边的台阶爬到二楼,二楼卫生间的窗户没有关,我从窗户翻进去,我在这家二楼客厅偷了一部在充电的手机,二楼有个房间门没有关,我进去在梳妆台上偷了一部手机,我又下到一楼,在一楼客厅沙发上有件裤子,我在裤子内偷了钱和一部手机。然后打开大门走了。我经过指认,我偷的这家是蔡甸区新农三官村某号。在这家我偷了三部手机和二百多元现金,三部手机的牌子我不记得了,有一部我给了“猪娃子”,还有二部我卖到汉阳区王家湾一个收手机的店子里去了,卖了三百元,收手机的是个青年男子,我不认识,店名不清楚。我偷的二百多元有二张一百的,还有十几元的纸币。4)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零时,我驾驶租来的丰田车,从蔡甸街的宏宇旅社出发往张湾方向开。我见路边有一个湾子,我将车停在路边,步行到湾子里,看到一家大门边的窗户是门寸的,我用手一拉就断了,我翻入室内,来到客厅将大门打开,便于自己好跑,我走到后门楼梯口,一楼房间的灯一下亮了,我就从大门跑了,听到有个男的喊抓小偷,我跑了后来到这个湾子对面的湾子,看到有一个很好的房子,我来到这家屋后,后门没有关,我进入室内。我上到二楼,在客厅沙发上有个女士黑色小提包,我拿到手里,在二楼客厅茶几上有二块男士手表,我拿到手里,我就下到一楼,将包和手表放到后门口,我将包包内的钱拿出放入自己口袋。我就上到二楼,进入上楼左边没有关门的一间房间内,在化妆柜上偷了一部手机,旁边放着一条裤子,我在裤子里搜出一些钱放入自己口袋。二楼沙发上还有一些衣服、裤子,我都拿到手里,下到一楼,放到一楼门后面。我就在一楼没有关的卧室里,将衣服和一部手机偷出来放在后门口,我将衣服里里面的钱都搜走了,将包内的钱拿了,之后就走了。这家是蔡甸区张湾街,没有门号,门口挂着有二个红灯笼。在这家我当时偷了二部手机,我只拿了一部手机,牌子不清楚,是个白色手机,这部手机我卖到王家湾一个收手机的店子,也就是我在新农三官村偷手机的销脏处。我偷了三四千元的样子,票面是有几百元的零钱,其余一百元的,偷了二块男士手表,什么牌子不清楚,我将其中的一块给了“猪娃子”,还有一块卖到孝感文化路路边摆地摊的一个中年男子,卖了六百元,还偷了一件男士黑色夹克,夹克后来我丢了,当时我还提了一双男士黑色皮鞋,在走时,我丢到这家屋外去了。5)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零时,我驾驶租来的丰田车,从蔡甸街宏宇旅社出发,往蔡甸索河方向走。看到路边有一个餐馆,我将车停在路边,从这家餐馆大门边窗户防盗网翻到二楼阳台,从阳台没关的门进入室内,来到一楼收银台,在收银台没有锁的抽屉内偷走了一条四十元一包的黄鹤楼香烟。经过指认这是蔡甸区索河“某酒楼”。6)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四时许,我和我的朋友刘礼兵一起到汉阳区老三五酒店边的一个租车店里,因为我没有身份证,就用刘礼兵的身份证租了一台白色丰田小轿车,车牌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驾车带上刘礼兵到汉阳区米粮路边一个小吃店吃了饭,吃完饭后刘礼兵就走了,过了四五天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我就给“猪娃子”打了个电话,叫他到汉阳区王家湾见面,当时“猪娃子”就在汉阳王家湾打麻将,到了下午六时许,我们在汉阳王家湾见面吃饭,我当时问“猪娃子”:“哪里有钱好偷些”他说他们蔡甸索河有很多人开厂有钱,我带你去转下一下。当时说了后,第二天的下午,“猪娃子”驾驶我租来的这辆丰田车,载上我到他老家索河镇石山街上,在车慢行的过程中,“猪娃子”指着路边的一家说:“这家是开厂的很有钱,到时你就偷这家。”我们踩好点就走了,到了日左右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我对“猪娃子”说:“我们今天将你上次在索河指的那家偷了。”他同意了,当时“猪娃子”开着我租来的这台丰田车,从孝感出发,“猪娃子”换了一个假牌子上到丰田车上,我和“猪娃子”用有粘胶的数字将假牌子前后各粘了一个数字,假牌子更加假,我们出发往索河石山街方向开,开到索河时轮子掉进田里边的沟里,我对他说,你把车子搞出来我去偷。我就先走了,我一个人步行到了索河石山街上,我绕到前次我们踩点的房间后面,那里是一排房子,我当时观察了这一排私房后面有一排厨房,厨房里面是一层房子,只要上去了可以到任何一家去偷。我看到一家厨房后有一个防盗网,我就顺着防盗网到这家厨房顶部,顶部是预制板的平面,我一看这家后面装了防盗网,我看到紧挨的一家是红瓦房,一脚就可以蹬进去。我就上了这家,我看这家二楼铝合金的窗子没有装防盗网,还有一条缝,窗子没有锁,窗户外还有个空调外机,我就脱了自己的鞋,将鞋子放到我先上的那家厨房平台边上,我穿着袜子登上了这家空调外挂机,将窗户扒开翻了进去,当时屋子里面有一张床,床上有一男一女二人在睡觉,我就在房间内寻找财物。我看到挨着床边书桌上有一个包我就提了包,我看到窗户边有一个挂衣服的架子,架子上有几件衣服,我就提了一条男士裤子,然后我就窗户翻出去了。我来到边上的那家厨房顶部平台,穿了自己的鞋子,先将裤子的口袋搜了一遍,在裤子的侧口袋我搜出一把钱,当时没有数,放在偷来的包包内,然后我就清理我偷的包包,看到包内有很多钱,其中有一扎是橡皮筋扎好的一扎钱,都是一百的,没有扎好的,我当时没有数,我估计最少有二三万元,我就将包内的行车证和执照还有一张纸张丢在平台上,我带上包就原地下到地面。我步行走到了索河石山街,走到石山街的一个加油站附近,我就给“猪娃子”打电话,在电话中我说出了自己的位置,过了一会他开车接我,那时已经是凌晨三四时许,上车后,我们没有谈什么,车开动后“猪娃子”说我们到汉阳区永丰乡快活岭买麻果,我同意了。我当时给了一千元钱给猪娃子。我们到永丰乡快活岭后进了一个湾子,找到一个叫雄文的男子买麻果,当时雄文家中有男女十几个人,猪娃子先进屋,里面的十几个人抓住了猪娃子,我看到这个情况就跑了,我偷的包当时放在车上,到了下午三四时许,我在汉阳米粮接到猪娃子的电话,他说已经出来了,我们就在汉阳区米粮见了面,猪娃子将我偷来的那个包给了我,我一看包里面只有四千元钱,我问猪娃子怎么回事,他说警察罚款1.2万元,我当时没有多问,经过指认,这家是蔡甸区索河某某号。我偷的是一个深色的包包,什么颜色不是很清楚,是个男士斜跨包,我只是拿了钱和包,在一条男士深色裤子内我搜出来了一把钱,放进了包内我将包内的行车证和执照和一些纸张都丢到了我先爬上的这家厨房平台上,行车证和驾照上写的什么我没有看,纸张上写的什么我也么有看。当时是晚上也看到不到,钱有三万左右,五十元面、十元、二十元的有几张,其他都是一百元的,其中有一扎是用橡皮筋扎好的。7)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零时,我驾驶摩托车,从汉阳区米粮出发,往永安方向走,寻找盗窃目标,我转到蔡甸侏儒,在路边看到横龙中学,我往前走了二三十米,将车停在路边,路边有一排好楼房,在两家建有一条巷子,我爬上下水管道,翻入一家二楼,从二楼未关的阳台门进入室内,我看了下,二楼没有住人,我下到一楼,看到右边一个房门开着,我进入室内,里面睡了夫妻二人,门边有个挂衣服的架子,上面有一个女士灰色挎包,我偷到手后打开门出去,然后将包内的钱偷走了,经指认,这家是蔡甸区侏儒小周门31号,钱在包内的夹层放着,有几千元,我偷多了不记得了,我也没有数。里面有四五百元的纸币,其余都是一百元的。8)月的一天凌晨1点钟左右,我驾车来到蔡甸区侏儒街一家加油站,从旁边一条水泥路进去,路边有一排房子,在这排房子最前面有一栋单独的二层楼房,我把车子停在路边,从这栋房子没有防盗网的铝合金窗户钻进去,进入厨房,我上到二楼,在这家我当时偷了一千多元钱。经指认,我盗窃的这家是蔡甸区侏儒街某某号,在这家我偷了一千多元现金,有几十元的零钱,其余都是一百元面值的。9)2014年夏天的一天凌晨1、2点钟,我驾车来到蔡甸区永安,看到路边有一栋很漂亮的房子,我从这栋房子后面的防盗网翻到二楼,刚准备上去时,一个年轻女人看着我,大喊抓小偷,我就跑了,这家是蔡甸区永安街古迹村,门前挂着六个灯笼。10)2014年10月底的一天零时,我开着租来的白色丰田车,到蔡甸区永安街寻找盗窃目标,我看到路边有房子,我从房子之间的巷子进入了一排房子的后面,从厨房后窗的防盗网爬到厨房的瓦面,再翻到二楼,我进入一间未锁的房子,里面睡了个男子,我在挂衣架上拿了一个男士的黑色背包,在沙发上拿了一条裤子,在二楼客厅里将裤子里的钱拿了,从包包里面拿了二条香烟和一些散烟,我把这些东西都放在二楼阳台,然后从二楼与隔壁相邻的一个未关的窗户,进入到隔壁家二楼,在这家二楼和三楼卧室,将两个卧室的衣服都拿到二楼客厅里,将衣服内的钱都拿了,然后在二楼客厅有一堆杂物,上面有一床薄被子,我用被子将烟抱起来,然后下到一楼,打开门走了,经过指认,偷的第一家是蔡甸区永安街炉房村新街32号,第二家是蔡甸区永安街炉房村某某号。在这个炉房村新街32号我偷了二千多元的现金,面值都是一百元的,还偷了两条40元每包的黄鹤楼香烟,还有十几包散烟,其中有40元、23元、17元每包的黄鹤楼,我把40元每包的两条烟拿到商店买了,一共卖了700元,其余的烟我自己抽了;在炉房村某某号,我偷了现金三千多元,零钱有几百元,其余的都是一百元面值的,然后偷的是一床花被窝,后来我把烟包在被窝里,拿到车上后,我就随手将这个被窝丢了。1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我驾驶租来的那辆丰田车来到蔡甸区玉贤的一个湾子,将车停在路边,路边有一栋两层楼的新房子,我从门前的防盗网爬进二楼的阳台,然后进入房子内,在一楼客厅里偷了一个马甲然后我沿着我原来的路走了。经过指认,我这是蔡甸区玉贤蝙蝠村,这家没有门牌号码,是一栋新房子。我只偷了一件马甲,里面有伍佰元钱。(2)被告人辜江雄的供述证实,月份的一天,我在汉阳区永丰乡快活岭村那里打麻将时碰到了刘泽兵,后来我们谈起来我们原来一起在汉阳琴断口监狱服刑,这样就认识了,他问我搞么事,我说我在汉阳帮被人找地方出土,每天搞二百元至三百元收入,他说他在孝感赌场里面赌博,他要我帮他开车,他给我的待遇至少比我好,我就答应了。后来他把我带到孝感市孝南区,他开了旅社的房间要我住,我就帮他开车。那段时间他负责我的吃住,有时间给点钱我吸食麻果,我就帮他开车,每天接送他去孝南区的一些赌场。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刘泽兵和我在孝感市一起时他问我知不知道有钱的地方可以偷,我说我索河那里开了一些厂,还有一些有钱的人,他就要我带他来看一下,后来我就开车和他一起来到索河镇,下午三、四点钟我就开车经过石山红红家时,我就指出来给他看,说这个屋里有钱,下面是他家开的厂,过了大约一个星期,刘泽兵说和我一起去把我之前指的那家偷了。当天晚上和刘泽兵开他租的一辆银灰色丰田车(车牌上遮挡了一个字)从孝感出发走东西湖、蔡甸、然后到了索河镇石山街上,晚上十二点左右到的,后来我在去我家的路上,车子掉进田里,刘泽兵说他下去偷东西,我就找人帮我把车子推了起来,然后我回家吸了一颗麻果,后来刘泽兵打电话给我,他说在加油站附近等我,我就开车过去接上他,然后我们就到汉阳快活岭那里去找雄文买麻果,刘泽兵给了我五百元钱。当时我被稽毒处的警察抓了,刘泽兵跑了。我被带到了中南路派出所去了,到派出所后我才知道车上有一个包包,后来警察收了我一万二千元的押金,然后把我放了,我和刘泽兵联系后在汉阳三环线见面,我就将多余的钱连包包一起给了刘泽兵。4、鉴定意见:武汉市蔡甸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蔡价认字(2015)76号关于香烟等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黄鹤楼香烟(硬珍品)400元/条;黄鹤楼香烟(软珍品)600元/条;黄鹤楼香烟(软红)240元/条;IPHONE5(16GB)移动电话1,800元;酷派5218S型移动电话240元;华为8813型移动电话300元;红米NOTE移动电话600元;步步高visoS7移动电话700元。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被告人刘泽兵于日在见证人甘俊彪的见证下向侦查人员刘义、邓峰对其盗窃地点逐一进行指认的笔录及照片34张,证明被告人刘泽兵实施盗窃作案的地点及盗窃财物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叶天波、饶骏于日10时10分对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索河石山村新街77号被盗现场进行勘查,勘查现场时现场已经变动,根据事主讲,床的北侧有板凳,板凳上有一裤子,靠东墙有一矮柜,柜面放着一男士包,靠东衣柜内有一女包,裤子、男包、女包被盗。在北侧隔壁楼房西侧阳台发现裤子、女包。量刑证据1、书证:(1)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泽兵、辜江雄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泽兵系日出生,被告人辜江雄系日出生,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泽兵于1997年12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期间因越狱被加刑五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3)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2)阳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辜江雄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邹博、余小华分别于1月5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泽兵、辜江雄于日分别在孝感市孝南区胡家墩子、孝感市孝南区百莲旅社301房被抓获,无自动投案情节。本院认为,刘泽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辜江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到3万余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泽兵、辜江雄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泽兵、辜江雄是累犯的公诉意见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泽兵归案后供述了其全部盗窃犯罪事实,后对盗窃现场逐一进行了指认,并能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全部盗窃犯罪事实,故其关于仅在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蔡甸街新农等地盗窃的当庭辩解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供的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刘泽兵被送看守所羁押时无外伤,故被告人刘泽兵关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侦查机关核实证人刘某的身份后,向证人刘某调查被告人刘泽兵的生活状况,能够证明被告人刘泽兵有盗窃作案嫌疑,故被告人刘泽兵关于刘某在国外,不能证明其盗窃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辜江雄归案后供述了其盗窃犯罪事实,并与被告人刘泽兵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且有指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佐证,故其关于没有参与盗窃的辩解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泽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的规定,对被告人辜江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泽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泽兵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欠缴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辜江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辜江雄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欠缴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念慈人民陪审员  余昌盛人民陪审员  易传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甘 辛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沂 宋玉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