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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醉驾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 王欲然)今日,记者从公安部网站获悉,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意见》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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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仍有“醉猫”以身试法
司机心存侥幸有多种原因,有法学专家称,醉驾入刑目前还缺乏操作细则
  日前,交警正在劝说一位醉驾嫌疑人配合执法,进行抽血化验。(资料图片)深圳商报记者 李 博 摄
&&深圳商报记者 沈小妮 &&核心提示&&醉驾,在5月1日后,再度成为媒体、网民们的热门话题。更多的司机还没能意识到“入刑”到底对醉驾意味着什么;更多的司机对酒后驾车还心存侥幸。为何还有人“铤而走险”?入刑当前,醉驾到底能不能紧急刹车?&&昨日,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表示不应将醉驾一律当成刑事犯罪”的消息更是引起一场“网络地震”……昨日,记者就醉驾入刑问题采访了部分市民和法律界专家。&&侥幸心让司机们&&“赌一把”&&5月1日起,醉酒驾驶将被判“危险驾驶罪”,面临少则1个月多则半年的牢狱之苦。5月1日新法律生效短短两个小时内,深圳交警就查获了5名不同程度的醉驾司机,其中包括一名香港人和一名美籍华人。&&5月1日凌晨,设在交警局内的侦查大队处置室灯火通明,陆续被送来的醉驾司机酒都醒了七八分。第一名被查获的香港人朱某华很清楚酒后开车会被查,可心存的一丝丝侥幸还是让他斗胆开车上路。另外几名被交警带回的司机无一例外地都是侥幸心理作祟。&&“公司平时一再向我们强调,一定不许酒后驾车。”年轻的快递员小宋被送到侦查大队时,对自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还一知半解。当晚他与同事吃饭时喝了点啤酒,饭后他开着自己刚买的小面包车送两名女同事回家。一想到工作肯定要丢了,小宋很沮丧,他告诉记者:“只是很近的一段路,以为不会那么不好彩。”可现实就是那么“不好彩”。&&到底司机的侥幸心从何而来?深大法学院副院长彭勃分析,新刑法把醉酒驾驶纳入“犯罪”,但这类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不太一样,大部分的犯罪行为是在实施结果发生后,而对醉酒驾驶是本着预防性目的进行执法。彭勃将其称之为“预警式”执法:“这种执法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可能在发生事故前执法,可能在发生事故后执法。”另一方面,执法的随意性还体现在“阶段性的执法”,时松时严,这种波动使法律的权威性打了折扣,可信度受到动摇,也是司机之所以会“心存侥幸”的很大一个因素。对此,彭勃担心这将会对法律的权威性带来不小的冲击。&&网友质疑&&交警是否放松查车&&网友“说啥好呢”一直很关注交警查酒驾的新闻。最近,他细心地从各个媒体的报道中发现一处细微变化:5月1日前,交警局开展猎虎行动,动辄在全市铺开五六十个甚至上百个查车点,而每次少则行政拘留五六名“醉猫”,多则十余名。去年一年内,我市交警整治酒后驾驶“战果斐然”:一共行政拘留了1029名醉驾司机。&&“可‘五一’后,显然没再看到全市性大规模的统一行动。”网友“说啥好呢”认为交警查酒驾的行动起了变化,他说:“5月1日凌晨的首次行动,就只在罗湖、福田、南山设了3个查车组,据媒体报道,除了首日5名醉驾司机是被查车时查获的,以后十余名醉驾司机都是因为引发了交通事故才被发现的。”对这样的变化,网友质疑:“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变严了,交警打击酒驾的力度却放松了呢?”&&网友的质疑,也是法律专家所担忧的。一年仅查获的醉驾就1000多宗,如果保持以往的打击力度,司法部门是否有资源、有条件将这么庞大数量的人群入罪并执行拘役?&&交警打击酒驾的力度到底会不会因法律变严而放松呢?五一前夕,交警局成立了侦查大队,专门负责办理醉驾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刁广东称,刑法修正案实施后,醉驾是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办理,手续远比以往行政拘留复杂,程序、证据要求更为严谨,办案人员也处在摸索阶段。因此当天行动改变了以往全市设点查车的做法,仅设了3个查车点。但交警并不会因此放松对醉驾的打击力度,恰恰相反,交警积极地与检察院、法院沟通,三家建立联动机制,理顺、加快办案流程,更好地办理醉驾刑案。刁广东表示,近期交警还会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打醉驾犯罪。&&专家呼吁&&尽快出台操作细则&&昨日,媒体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表示不应将醉驾一律当成刑事犯罪”,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网络上几乎一面倒地提出质疑、批评声音。&&对于醉驾入刑,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勃表示,从理念层面上说,醉驾入刑参考了多数法制发达国家的做法,也得到了法律学术界、普通百姓的广泛支持;然而,从具体实施层面来说,醉驾入刑仍存在不少问题,新刑法正式实施后,问题也会随之暴露出来。&&“新刑法把醉驾提升到犯罪层面,一旦视为犯罪,就要遵循‘罪刑法定’和‘程序法定’这两大原则。”彭勃分析,刑法已经有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是在危害还没有发生之前,如何预估可能发生的危害,如何将这种危害量化成为量刑依据,是否具有科学性?这种种问题都值得司法部门深思。&&彭勃认为,目前醉驾入刑还缺乏操作细则,执法者仅仅根据惯例、经验进行,而认定的环节也缺乏科学手段、具体的操作规范。他举例,酒精含量在体内的浓度会随时间流逝而产生变化,那执法部门在查获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进行强制血液检测?因此,彭勃呼吁应该尽快出台统一的、公正而全面的执法细则。&&对于媒体昨日报道的高院某领导的发言这一消息,曾参与《道交法》制定的市交警局警官夏旭昆则认为很可能是媒体对原话有误读。“我查了网络上所有的报道,都没有阐明这段话是在什么语境下阐述。应该等最高院做进一步的解释。”规范办理酒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十个一律”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汇集北京律师精英,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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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办理酒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十个一律”
&&规范办理酒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十个一律&
规范刑事案件受理环节&六个必须&
办理酒醉驾驶机动车案件要做到&四个一律&
1.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予以刑事拘留,无论何种原因不予拘留的,一律报送市局法制办审批。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以后,再变更取保候审的,一律报送市局法制办审批。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的看管,一律要在三室或者医院进行,并要安排专门民警严加看管。
4.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办理,呼气检测结果达到每百毫升80毫升以上的,一律立即进行抽血检验并启动迎接程序(应急检验血样应在抽血后2小时内送至事故处鉴定中心,并提供呼气酒精检测记录单复印件。事故处鉴定中心接到血样后,应在4小时内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要做到&六个一律&
1.各单位一律不得以等待赔偿、调解为由,认为拖延办案时限。
2.涉及认定交通肇事犯罪所需的各项鉴定时限,一律含节假日在内。
3.办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各种检验鉴定原则上一律在24小时内完成,不得按照普通案件程序办理。
4.对于当事人及家属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关注或者有可能引发负面炒作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程序办理。
5.在班里既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中,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先行刑事拘留,交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委托、出具、补齐各种鉴定材料,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6.对于交管部门和属地分局之间案件的请示、移交工作,交管部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一律以书面形式请示、移交;属地分局要在认真审核案件材料并层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答复。
规范刑事案件受理环节&六个必须&
1.对公民、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接报单位必须立即受理、甄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
2.对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但又急需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接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约束嫌疑人,保护现场,不得已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为由不作为、慢作为。
3.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在明确管辖权后必须由受案单位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及时将移送案件的具体情况反馈给报案人,不得让报案人自行转移案件、二次报案。
4.办案单位经过审查,对于既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又可以由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被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得拒绝、推诿。
5.办案单位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必须登记在册、妥善保管,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不得遗失、随意放置。
6.办案单位接受案件后,必须全面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制作笔录,同时按规定及时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已任何理由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
姓&&&&名:李在珂
执业证号: 9
业务专长:
电&&&&话: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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