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梅河口山城镇镇书香门第2号楼是什么时候开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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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与南靖县山城镇鸿坪村民委员会、南靖县山城镇鸿坪村第十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靖民初字第1690号
原告吴清,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
被告南靖县山城镇鸿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鸿坪村。
法定代表人冯江海,主任。
被告南靖县山城镇鸿坪村第十组,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鸿坪村。
代表人韩祥瑞,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与被告南靖县山城镇鸿坪村民委员会、南靖县山城镇鸿坪村第十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清以准备充分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清负担。
审判员  王振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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