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标章商标注册证是什么么样的,写的什么内容

我公司申请建筑业资质材料第二册中人员资料中的注册证书是什么,在哪里注册啊?可以使职业资格证书吗?_百度知道
我公司申请建筑业资质材料第二册中人员资料中的注册证书是什么,在哪里注册啊?可以使职业资格证书吗?
是这么写的“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提问者采纳
也可花钱找外人挂靠一般二级建造师6000元-10000元不等!就是申请表中的注册人员。需要员工自己去考,下证后公司到省级(市级)注册中心或建筑管理部门注册到本公司。人员资料中需要提供证书1,成为本公司的注册人员,视地区市场价而定、2页 身份证正反面指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师证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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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员不能使用职业资格证书替代,注册人员全部是通过考试或者考核取得的国家注册证书,这个是必须完全满足申报资质标准要求的,不懂zi xun我
以上海注册公司为例,所需材料:
一、股东、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注册内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
注册外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护照(外国个人投资)或开业证明(外国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护照。
公司的法定代表还需提供彩色照片。
二、注册地址证明
主要是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性质必须是商用或工业用途)、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若注册上海外资公司,还需办理房产证查询单。
三、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财务人员身份证明
包括财务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与照片。
五、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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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小学公章的样式是什么样的?_百度知道
小学公章的样式是什么样的?
关于2010年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公告
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源头工程”,是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全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建立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选拔机制,经研究决定,
2010年继续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数量和专业
(一)选调对象
1、高校毕业的“三类服务基层大学生”。日前在岗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和“西部计划”志愿者,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在自治区范围内服务基层期满一年以上(包括一年)。
2、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日前毕业、国家计划内统招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内蒙古籍毕业生。
3、往届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日前毕业、国家计划内统招,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内蒙古籍毕业生。
凡毕业后正式参加工作并有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以及各类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毕业生、自考助学班和联合办班的毕业生,不列入选调范围。
(二)选调数量
全区计划选调200名。其中:从高校毕业的“三类服务基层大学生”中选调100名;从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中选调50名;从往届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中选调50名。
(三)选调专业
重点选调基层急需的紧缺专业。文科类: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审计学、法学、汉语言文学、新闻学、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专业,理工科类:地质矿产、采矿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城市规划与设计、城市管理、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市政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物流管理、安全技术及工程、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制药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和林学等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受专业限制。
二、选调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纪律观念强,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安排,志愿到基层工作。组织协调能力、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有发展潜力。学习成绩优良,基础知识扎实,获得相应学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在校学习期间担任过校、院(系)学生会干部及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符合其中一个条件的可以参加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三)应届和往届毕业的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6周岁(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目前在岗的“三类服务基层大学生”相应放宽2周岁。
(四)身心健康,符合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五)在校期间曾被评为校、院(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凡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受过各种处分的,或有《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得报考选调生。
三、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日—5月6日。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符合选调条件的报考人员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进入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上传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待网上报名成功后,下载《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选调生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正反面打印、一式3份)。
2、在网上报名的同时,报考人员按要求如实、准确、逐项填写《报名登记表》。“三类服务基层大学生”填写《报名登记表一》(附件1)、应届毕业生填写《报名登记表二》(附件2)、往届毕业生填写《报名登记表三》(附件3),并参考《各盟市选调生需求人数和专业名额参考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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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书制作流程
  一、投标项目报名及招标文件购买
  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三、投标书制作
  3.1、投标价格确认: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提取相关信息填写&项目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三),交由项目负责人确认投标报价及其他需要负责人确认的相关事宜。
  3.2、资质文件的收集:列明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文件清单,并逐一准备确认证件的有效期、经营范围等关于资质文件时效性、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需要他人提供的资质文件,需提前告知对方,并规定对方最晚提供资料的时间。如对方快递资料,需先所取文件的扫描件再索取快递公司电话、快递单号,进行及时跟踪以确保文件能及时送到。如对方有无法提供的文件,应列举清楚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过期资质文件需自行整理、修改的,需严格按照资质文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日期期限进行修改,务必做到前后一致(原则上修改前后要征得公司同意和认可)。搜集整齐的资料,按顺序放好,编排整齐方便标书最后的顺序整编。
  3.3、投标书格式文件的填写: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逐一顺次填写,边填写边检查。
  价格文件的填写:注意价格大、小写、单价、总价、总计是否一致。
  资格文件的填写:注意语句描述是否通顺、是否有错别字以及标点符号。
  商务和技术偏离表的填写:应对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技术条款逐一填写响应,主标设备勿出现负偏离。陪标设备勿出现正偏离。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粗略计算得分,不得出现陪标得分高于主标得分。
  产品配置:严格依据厂家提供的配置。不能任意多加,也不能随意删减(除非有意改动要征得公司同意)。
  3.4、投标书的初步整理:将3.3项内所有格式文件与资质文件编排制一起。进行目录的初步编排,并检查主标与陪标文件勿出现交叉及雷同现象。
  3.5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要求,页码最好手写。
  3.6 根据手写的页码,来完善目录页码
  四、投标文件的检查工作
  在投标文件编排完整自检之后及没有出现明显错误的前提下,将投标文件交由项目负责人审查(采取交叉审核的方法)。投标文件审查时间定在投标代表索要投标书日期的前2天交由负责人审查。
  五、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
  对审查及修改完毕的投标文件进行签字盖章。
  5.1、签字应注意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及见证人签字的名字。法定代表人为投标单位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为代表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的委托人。见证人为证明法人代表及授权委托人的其他人。
  5.2、对投标文件的盖章。投标文件应逐页盖章,如该页标明&盖章&的位置,章应盖在指定位置之上。如未标明&盖章&位置,应盖在有投标人名称的位置上。如未有投标人名称,应压住文字盖在页面的右下方。
  六、投标文件的复印、装订及密封
  6.1、投标文件的复印。将排版完整、签字、盖章后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副本份数进行复印。复印后应检查复印的是否清晰,有无缺页、夹页、顺序颠倒、页面倒转现象。
  6.2、投标文件的装订。将复印好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装订方式装订,如招标文件无要求装订方式,可自行选择装订方式。装订方式分为打孔、胶装(建议用打孔,便于发现错误时做改动,但要注意装订是否牢固,不得出现活页、掉页)。
  6.3、投标文件的密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密封袋。主标与陪标文件应在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前提下,变换包装的颜色、形式、字体,勿出现雷同现象。如招标文件未详细规定密封要求,可自行进行标书密封,主标与陪标文件应变换包装的颜色、形式、字体,勿出现雷同现象。
  6.4、投标文件的封口。在未得到项目负责人或投标代表同意的前提下,投标文件封口不得密封。应贴好双面胶及盖好骑缝章后预留封口,由投标代表整理后自行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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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本产品网址:/b2b/wenhai01/sell/itemid-.html& 《商标条例》〔第559章〕
《商标条例》〔第559章〕
问:如果我在中国香港的送达地址有改变,我是否需要通知注册处更改记录??
答:所有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供在中国香港的送达地址。商标注册处会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将文件或其他有关申请的东西送交申请人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如果你的送达地址有改变,请采用表格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处更改记录,否则,有关文件或其他东西将被送至没有效的送达地址,而我们亦不能继续处理你的申请。
问:我可否修订申请注册商标的图示? 答:只有在《商标条?》第46(2)条订明的所有条件均获符合的情况下,你才可提交表格第T5B号,要求修订申请注册商标的图示,将某注册商标的图示加入申请注册商标的图示。请确保表格第T5B号所载的修订商标包含的申请注册商标图示,与原本申请的申请注册商标图示相同。申请注册商标的图示如有差异(包括颜色),会导致该份表格第T5B号不获接受,而需重新提交一份表格第T5B号。 &
问:如我对你们的决定感到不满,可采取什么行动? 答:你可针对我们的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一般而言,上诉须于我们作出决定当日起计28 天内提出。有关上诉的详情,请参阅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中《》一节。 & 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
问:如何填写申请表()?
答:请在填写表格第T2号前参阅一文。当中的填表须知及样本表格将教导你如何填写上述表格。
问:《商标条例》〔第559章〕对费用有何规定?
答:请参阅。 问:如何对货品和服务进行分类?
答: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为进行商标的注册,货品和服务须按照《尼斯分类》分类。最新版的《尼斯分类》总共有45类货品和服务。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尼斯分类》的网页()。 (只有英文版) 问:如果我是以中文申请,有关的注册证书可否为英文? 答:如果您是以中文申请,注册证书只可以为中文。如果您是以英文申请,注册证书也只可以为英文。 问:如果我是以英文申请,以后还可以用中文给商标注册处通信吗? 答:可以。如果您是以英文申请,您可以用中文跟我们联系,而我们也会以中文给您回复。但如果申请获得接纳的话,因为您不能更改注册申请的资料,所以公布申请详情,注册证书以及任何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都会使用英文。 问:个人可以直接投递注册资料到贵处吗? 答:如你有意在香港注册你的商标,你可直接递交有关申请给本处。若你不能亲自来香港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你可将申请连同申请费用
邮寄予本处,或经速递公司送交本处。 问:我要怎样提交款项,可以汇款到哪个帐户? 答:你可以汇票付款,付款汇票必须划线及以港元支付,并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我们不接受以电汇及外币支票方式付款。 问:填写商标表格中的“货品及/或服务”中有特别规定陈述吗? 答:申请商标时注册时,你必须列明拟申请商标注册的所有货品及服务,及填写货品及服务所属类别的编号。货品及服务必须按照《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尼斯分类)》分类。请浏览知识产权署的网页(),找出你欲申请商标注册的货品及服务所属类别。 问:提交申请时需连同什么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答:一般而言,本处并没有此要求。但如本处在审查申请时认为有此需要,会发信通知申请人提交相应文件。 问:如我不能提供中国香港的送达地址,可否到贵处查收信件? 答:根据商标规则,你必须提供一个在香港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必须是在香港有效的住址或业务地址,不可以是邮政信箱、电邮地址或「转交」地址。 问:整个商标申请需时多久? 答:商标注册处收到注册申请后,审查主任会根据商标条例及商标规则处理有关申请。有关申请如没有不足之处,而又没有遇到其他人反对注册,则整个程序(由商标注册处接获申请至批准商标注册)需时可短至六个月。 问:是否每一个货品及/或服务分类都需要提交一份独立的商标申请表格?
答:不是的。一个商标申请表格可包含多于一个货品及/或服务分类的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费用为港币2,000元。每个额外货品或服务类别(如有的话)的申请费用为港币1,000元。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及防御商标
问:什么是'证明商标'?
答: '证明商标'由非商业机构注册,用以核证货品或服务的质素,例如香港旅游发展局的'Q 优质旅游服务' 商标。
问:什么是'集体商标'?
答: '集体商标'由商会组织根据规管其会员使用该商标的规例注册,用以表示商会会员提供的货品或服务。
问:什么是'防御商标'?
答:我们为'防御商标'注册,以保护在香港极为驰名的商标。
问:什么是颜色声称?
答:颜色声称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标记时清楚地指明其声称了什么权利。商标注册将保护权利人免受相同或类似标记的侵犯。在特定的情形下,颜色声称将可帮助权利人指出某标记是相似的,权利人的标记因此而受到侵犯。
问:如在提交注册申请或提交表格第T2A号时并未作出颜色声称,是否可随后再声称颜色是商标的要素? 答:你应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声称颜色是注册商标的要素。申请人只可在特定的情况下加入颜色声称,详情请参阅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详见声称颜色对注册申请的影响)。
问:如声称颜色,是否需要声明具体的颜色是什么?可否笼统地声明&如图示中的显示的颜色&?
答:申请人应列明所声称的颜色,例如:「申请人声称红色和绿色为商标的多于一个要素」。假如你希望以彩通(Pantone)数字或其他颜色识别系统,例如 CYMK来代表颜色,也是可接受的。请确保颜色声称陈述内声明的颜色识别代号与申请注册商标的图示内的颜色相符。 问:如作出颜色声称,应如何在标记的图示中清楚显示该颜色?
答:如在注册申请中作出颜色声称,你需要在申请书列明,并在图示中显示所声称的颜色。在提交注册申请前,必须确定图示具高解像度,足以清楚显示有关颜色。如以电子方式提交注册申请,应先开启JPEG格式的图形档案,确定标记的颜色已清楚显示,才发送本处。如颜色暗淡或为金属颜色,则或需以数码方式加强其效果。要保障你的权利,你必须提交清晰的图示。
公约优先权 问:何时可依公约优先权在中国香港提出注册申请? 答:虽然理论上可以在规定的六个月优先权期间的任何时间内提出注册申请,但是仍应尽可能及早地提出注册申请,并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声称具有优先权。一旦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处将暂时将此商标引用作为反对其他尚未公布的在先商标申请。如在先商标申请已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布并获注册,这并不影响具有优先权的商标获得注册,因为前一商标并不是可对抗后一商标的&在先商标&。如在先商标申请仍处于&反对期",即在公布的三个月内或该期间的延展期内,优先权人可通过提交反对通知而行使其优先权。 问:是否需要提交公约优先权文件? 答:除非商标注册处如此要求,否则无需提交。一般而言,当有与申请商标存在可能冲突的在先申请时,商标注册处会要求提供公约优先权文件。 问:虽然已根据《商标条例》声称优先权,但由于申请的不足之处而延迟了申请日,导致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期,这时是否会丧失优先权? 答:如给予的申请日是在申请公约优先权的六个月后,则丧失优先权。 问:如公约优先权是根据欧洲共同体的申请,我应该在表格第T2号04部分内填写什么 “国家/地区/地方” 的名称? 答: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欧洲共同体”已改名为“欧洲联盟”。请在表格第T2号(纸张表格)04部分的“国家/地区/地方”空格填上“欧洲联盟”。至于电子表格第T2号,请继续在04部分的“国家/地区/地方”空格选择“欧洲商标局”。 “欧洲联盟” 将显示在网上商标记录。 以上有关在网上商标记录显示“欧洲联盟”作为优先权申请国家/地区/地方的安排,适用于在表格第T2号声称具有OHIM(欧盟内部市场商标一体化管理局)或旧称欧洲共同体(CTM或共同体商标)优先权的商标申请。 问: 如我有权根据《商标条例》第 41 条声称具有优先权,但我的首次申请是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于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国家、地区或地方提交的,有关货品或服务是按照《尼斯分类》第九版分类,而有关的类别编号在《尼斯分类》第十版有所改动,我应该怎样做?
答:如你在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在香港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便须按照《尼斯分类》第十版,把有关货品或服务分类。举例说,如首次的巴黎公约申请或世贸申请包含货品“游泳浮力背心”,而“游泳浮力背心”在《尼斯分类》第九版属类别9,你在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在香港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时,便须按照《尼斯分类》第十版,把货品“游泳浮力背心”归入类别28。申请人如符合《商标条例》第41条和《商标规则》第9(1)条中有关声称具有优先权的规定,即使某些货品和服务的类别编号因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的分类而出现差异,其优先权亦不受影响。
注册申请的不足之处
问:申请人何时知道其注册申请已获编配提交日期?
答:注册处将尽力在收到申请之后的短时间内查核申请是否有不足之处。如申请符合申请日期需提交规定文件的要求,注册处将会把申请提交日期通知申请人。但如申请有不足之处,将发通知请申请人予以补救。
问:注册申请中的不足之处是否会影响申请的提交日期?
答:申请人必须在注册处通知之日期后的两个月内补救注册申请中的所有不足之处,此两个月的期限不可要求延展。如申请包括以下资料,注册处将授予申请提交日期:商标注册的要求,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关于货品或服务的描述,以及关于商标的图示。如申请未包括上述资料,则无法授予申请提交日期。如申请中的其他资料有所不足,只要申请人在两个月内补救,就并不影响申请提交日期的授予。
问:提交注册申请是否需缴交申请费? 答:根据《商标规则》第11(1)(b)条,提交注册申请而不缴交订明的费用是一项不足之处,因此申请人必须在注册处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补交有关费用。 问:若商标中有日文字,但申请人没有填写表格第T2号的03部分,这会否构成申请的不足之处?如果是的话,又会否影响申请提交日期的授予? 答:申请人须填写03部分 (《商标规则》第120条)。若申请人没有填写03部分,注册处稍后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该等资料,但不会影响申请提交日期的授予。 问:根据《商标条例》第38(3)条,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供使用商标的陈述。申请人如何才能符合此规定? 答:申请人可于纸张表格第T2号的07部分或电子表格第T2号的10部分确认使用商标的陈述。
问:是否可提交一份涵盖《国际货品及服务分类》中整个类别9货品的类别标题作为货品说明?
答:可以。如果申请人在类别9的货品范围内已经使用或有意使用或特许使用该商标,便可以把整个类别列入货品说明中。
问:我可否在表格第T2号上同时以中文及英文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答:如申请人在其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登记册或商业登记册或同等登记册(官方登记册)内同时载有其中文及英文姓名或名称,则可在表格第T2号上同时以中文及英文提供该姓名或名称;但该姓名或名称必须与官方登记册的记录相符。
问:如某日本或韩国公司已提供公司的英文名称,商标注册处会否仍要求该公司提供公司日文或韩文名称的音译?
答:由于日本或韩国公司分别在日本或韩国的公司注册纪录册上以日文字或韩文字注册其公司名称,日本或韩国公司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考虑于表格第T2号提供其公司名称的音译。 若日本或韩国公司申请人于表格第T2号只提供其公司的英文名称,我们不会要求该申请人提供其公司名称的音译。
问:如申请中的申请人名字是错误的,是否会影响申请提交日期?
答:申请人名字的明显笔误,如将ABC Co. Limited 写成ABC Co. Linited,则可准予改正且不会影响申请日。但如写成另一个公司的名字,如将ABC (Hong Kong) Limited 写成了ABC (BVI) Ltd.,则不可以更正,因可能涉及法人的变更.申请人只能提交一份全新的并包含申请人正确名字的注册申请。
问:申请人应以能拥有财产的法律实体名义来提交注册申请。这样,申请人是否须向注册处提供申请人的描述,例如「有限公司」以供注册处核证?
答:申请人毋须提交申请人的描述。然而,在提交注册申请前,申请人须自行核实是能拥有财产的法律实体。
问:如申请人未能在两个月内补救不足之处,申请是否可予继续被处理?
答:不可以,该申请将被视为失败,注册处将会就此通知申请人。
问:如申请人在两个月内未能补救有关货品或服务的不足之处,申请是否可予继续被处理?
答:如申请人未能在两个月内清楚描述货品或服务以补救不足之处,就不清晰的货品或服务而言,该申请将被视为已被放弃。可是,如其他不足之处已获补救,申请仍会按余下的货品或服务予以继续处理。
问:不足之处通知书内订明的两个月时限可否延展?
答:该时限不得延展。因此,你可在不迟于不足之处通知书订明的限期前七个工作天提交陈词及/或表格,补救不足之处,以便我们有足够时间考虑,并在若该陈词及/或表格未能补救有关不足之处的情况下,在限期前通知你。
问:商标注册申请中常见的不足及不当之处是甚么?
答:请参阅。
问:何时可分开注册申请?
答:在授予申请日后并获注册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分开申请的要求。
问:我可否将一系?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开,以解决就有关商标被指为不属于一系列商标提出的反对注册问题? 答:你可提交表格第T3及T3S号,要求将申请分开,以解决就有关商标被指为不属于一系列商标提出的反对注册问题。请确保表格第T3S号所载的申请注册商标图示,与原本申请的申请注册商标图示相同。申请注册商标的图示如有差异(包括颜色),会导致该份表格第T3S号不获接受,而需重新提交一份表格第T3S号。
显著性要求的证据 问:什么是显著性要求的证据? 答:尽管某商标因欠缺显著性而遭拒绝注册,如申请人能证明在注册申请日期前,该商标已因付诸使用而实际上具有显著性,则商标仍可注册。要证明标记实际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须以法定声明提供证据,解释:
该标记为何
该标记如何付诸使用
是申请人抑或其他人根据申请人给予的特许使用该标记
申请人使用该标记有多久,并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该标记
该标记如何具有显著性,换言之,即顾客能辨认在该标记下出售的货品或服务是申请人的货品或服务。
如申请人使用法定声明标准表格(范例载于本处工作手册有关一章最后部分,应在表格内加入所需资料以阐释上述各点。申请人提及的事实,必须与注册申请日期前的时期有关,以证明该标记在注册申请日期前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应在法定声明内提供相关证据,例如显示该标记的标签、包装、小册子或广告的样品或相片,以及发票或顾客名单的例证,以支持声明内的陈述。
如你在任何时候向商标注册处提交任何受版权保护材料的复制品以便处理你的申请,请确保已向版权拥有人取得所需的同意:你所提交受版权保护材料的复制品,必须获相关版权拥有人同意可供商标注册处作执行《商标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之用。
问:商标注册处有否提供任何指引,说明商标付诸使用的时期要有多长,才能证明商标实际上具有显著性? 答:使用时期长短只是商标注册处考虑标记是否实际上具有显著特性时的其中一项因素。即使使用时期长,也未必表示标记具有显著特性。我们亦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使用方式---申请人是否把标记用作商标、有关货品在香港的销售量、公众透过广告认识该标记的程度等。
问:商标注册处如何审查相互抵触的注册申请? 答:基于已存在一个相同或类似的在先申请,注册处对另一注册申请的反对只是暂时性的,除非该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参见《商标条例》第5条关于&在先商标"的定义)。当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处将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正式提出对另一注册申请的反对。在此阶段,申请人将被要求按《商标规则》第13条规定的时限消除有关反对原由。当反对仍是暂时性的,即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及对后一注册申请正式提出反对前,申请人仍可采取措施以消除有关反对的原由,如删除申请说明中已被在先申请包括的货物和服务。 问:注册处会否通知申请人有抵触的注册申请已经失效? 答:注册处及申请人均须留意有抵触的注册申请的状况。 问:同时待决的申请会否构成相互抵触? 答:同日的申请不会构成抵触,注册处不会引述相互抵触的同时待决的申请。(详见《商标条例》第12条及第5条有关&在先商标的定义&)。 问:一项卸弃是否有助于商标获准注册?
答:表示卸弃商标某一特定因素的专有使用是自愿行为,可由申请人在注册申请的任何阶段作出,目的通常是从在先商标所有人处获取注册同意。商标注册处不将卸弃作为商标是否可获注册的考虑因素。注册处的反对限制于有限的几个原由,而不需要考虑卸弃。
问:是否可在提交注册申请后提出卸弃?
答:可以,可在商标获准注册前的任何时间提出.可提交表格第T5A号增加卸弃一项而修改注册申请。
问:商标注册处如何处理商标注册申请?
答: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
检查申请是否有不足之处;
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的规定;
接纳申请,并公布申请详情;任何人可就申请提出反对;
将有关商标注册,并发出注册证明书。
我们会在下文解释每个阶段涉及的程序。如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在提交时已属详尽和正确,并符合注册规定,我们便会发出通知,告知申请已获接纳,并会在公布,以便有需要的人士提出反对。 问:如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接纳,该商标会否自动获得注册?
答:如申请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接纳申请并作出公布,以便有需要的人士提出反对(见下文有关的内容)。如无人反对申请,注册处便会把商标注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
问:何谓&检查注册申请是否有不足之处&?
答: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我们会核对有关资料(包括姓名/名称、地址、商标的图示、货品和服务)及其他资料是否详尽及正确。如申请资料并不详尽及正确,我们会发出 &不足之处通知书&,让申请人在两个月内改正不足之处。我们会在 &不足之处通知书& 内告知申请人该不足之处是否会影响申请的提交日期,以及申请人应使用哪一份表格提交改正事项。
问:审查注册申请会涉及什么问题?
答:我们会审查你的申请,以决定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所订下的注册规定。可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 &显著特性&,以辨别出申请人的货品和服务。可注册的商标不可以是消费者会预期其他商户一般会用来描述或推广有关货品和服务的标志。此外,如要将商标注册,该商标不可和他人在同一种货品或者类似货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我们会翻查电子记录上的注册商标和申请在先的商标(),以决定是否有任何商标会阻止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如申请人的商标不符合注册规定,我们会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向申请人发出 &意见通知书&,解释我们不批准注册的原因,并给予申请人六个月的时间解决问题。
问:商标注册是否须符合其他规定?
答:是的,商标注册还须符合《商标条例》的其他规定。举例说,如果你的商标包括受国际公约保护的旗帜及徽章(可利用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连结进行检索),或包含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 (可利用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网址 () ,进行'国旗'或'区旗'字词查阅),便不能予以注册。 问: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如不符合注册规定,可采取什么步骤?
答:我们如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向申请人发出有关意见通知书,就商标申请提出反对,也会同时在意见通知中说明申请人应考虑采取什么步骤,以符合注册规定。申请人可就反对的内容,考虑采取下列步骤:
就申请提出修订,删去受反对影响的货品和服务;
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申请人就某些货品和服务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实际上已具有显著特性(见上文&显著性要求的证据&);
假如申请人拥有某注册商标,而该注册商标与申请中的商标涵盖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的话,申请人可考虑就申请中的商标的图示提出修订,加入注册商标的图示;
如有其他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阻止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可考虑提交有关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书;或
提交书面申述,证明申请符合注册规定。
申请人有六个月时间回应意见通知书。假如申请人于指明的六个月期限内没有作出回应,注册处将发出拒绝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被拒绝。
问: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述回应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发出的意见通知书后,下一程序为何?
答:我们会考虑申请人在书面申述提出的事项,以重新评估申请是否符合注册规定。如申请未符合规定,我们会根据《商标规则》第13(4)条发出意见通知书,说明反对的理由,并给予申请人三个月时间,以便申请人采取适当步骤解决有关事宜 (有关步骤请参看上文&&)。此外,申请人可在三个月限期届满前提出召开聆讯的要求。
合并注册申请
问:合并注册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商标规则》第28(2)条规定了将独立的注册申请合并为单一项申请的条件,即申请:1) 涉及同一商标; 2) 声称《商标条例》下的相同保护;3)有相同的申请日;以及 4)在申请时以同一人的名义提出。
问:如关于同一商标的三项注册申请中只有两项具备同一申请日,是否可将此三项申请合并?
答:只能将具备同一申请日的两项申请予以合并。
问:可否把数项转换后的申请合并为单一项的多类别申请?
答:如果那数项申请是关于同一商标,仅是类别不同的话,是可以的。请提交表格第T4号将已转换的申请合并。
问:是否可将两项商标注册(相同的标志且卸弃的条件也相同),其中一项在日到期(注册日期是日),另一项是在日到期(注册日期是日),合并为单一项&多类别&注册?如可以,则注册日期是哪天?何时需续期?
答:可以。如合并两项商标,注册日期将是日,合并商标的到期日是日。则该合并商标应于到期日前续期。
问:如果数项注册有不同的卸弃条件,可否将之合并为单一项的注册?
答:不能。这数个注册不可合并,因为它们根据《商标条例》所提供的保护均不同。
问:合并后的注册会否有新的编号,或新的注册证明书?
答:合并后的注册会有新的编号,但不会有新的注册证明书。
不提供法律意见 问:在涉及两方或多方的法律程序中,我可否向注册处取得法律意见? 答:在处理这些法律程序时,我们履行类似司法职能。为求保持中立,我们不会向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见。 & 分开、合并及局部转让后的注册/申请编号
问:商标注册处会否在分开、合并或局部转让注册/申请后,把新的编号编配予各项申请或注册?
答:商标注册处会为这些申请或注册编配新的编号。现以阐明商标注册处如何为经过下列程序的商标编号: 分开申请->局部转让->分开申请->合并申请
问:如有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我就类似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商标相类似,如何可就该注册申请提出反对? 答:获商标注册处接纳的商标注册申请,会在中公布。如你希望反对商标注册的申请,须于该申请公布日期起计三个月内提交反对通知(),并须于反对通知内陈述反对理由。可就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反对的理由已在《商标条例》中述明。其中一项常见的反对理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就类似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某在先商标相类似,因而可能产生混淆。不过,拟提出反对的人士宜先征询律师或商标代理人的意见,以考虑提出反对的相关理由。申请人须于指定时限内提交反陈述,而反对人及申请人均有机会在指定时限内,分别就反对注册及注册申请提交证据。商标注册处收到所有证据后,会安排双方出席聆讯。聆讯完结后,聆讯人员会作出决定,而在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中胜诉的一方,通常会获判给讼费。
问:如商标注册申请遭他人反对,应如何处理?
答:如商标注册申请遭他人反对,你须考虑是否撤回申请或继续参与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你可征询律师或商标代理人的意见,从而评估情况,以及估计撤回申请或继续参与法律程序所涉及的讼费。 如你在反对通知提交后才撤回申请,你或须支付另一方的讼费。不过,如你能证明另一方没有给予你事先通知或警告而向你提起法律程序,你未必会被命令支付讼费。 如你就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作出抗辩而最终败诉,你或会被命令承担另一方的讼费。 有关判给和评定讼费的详情,请参阅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中《》一节。
问:在先商标如以黑白色注册而实际使用时是有颜色者,有关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否依据该商标来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
答:尽管该在先商标是以黑白色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有颜色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可否以相对理由成功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取决于多项因素,其中包括已注册的在先商标或商标所有人使用的商标与在后商标的比较。商标所有人如有意依据该在先商标于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前已有使用来提出反对,便应提出曾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在香港及中国大陆保护商标 问:我应采取什么策略来保护我在中国香港以及中国内地的商标? 答:以下列出一些你应考虑采取的策略:
采用一个与别不同和不会侵犯他人权益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意思可包括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于不相同的货品,因此,即使你的产品与该驰名商标所涵盖的产品极为不同,你亦可能会被指侵犯他人权利。
内地的商标注册及保障制度与香港并不相同,因此你应分别在两地注册你的商标。如只在内地注册某商标,该商标并不会自动在香港获得保护。
同时把商标的英文名称(翻译或音译)注册以便在本地使用,可以增加商标的吸引力和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
应尽早为你的商标注册,以确保你可在业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可对任何侵权行为即时采取行动。
如你准备为使用商标批出特许,你应订立一个完善的特许计划。
经常查阅网上的香港知识产权公报(网址为) ,以查看是否有其他人申请注册可能导致公众对你的注册商标引起混淆的商标,如有的话,可提出反对。
如有人在香港侵犯你的商标,你可考虑根据香港《商标条例》采取行动,进行民事诉讼。
如发现你在香港的货品或服务的商誉及声誉因受到别人假冒而蒙受损失,你应采取法律行动。
如商标侵权涉及刑事侵权行为并在香港发生,你可考虑向香港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举报。你须向海关提供证据,证明你拥有有关商标,并提出指控侵权的证据。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如侵权行为在内地发生,你应按照内地法律要求行政处理或采取法律行动。如某间香港公司以你的注册商标命名,以掩饰其在内地的侵权行为,你可以根据内地法律采取行动,制止有关侵权行为。
最重要的一点,是你应就版权、商标或注册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各种权益,征询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人的专业意见,为你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保障。
就其他有关的商业保护措施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包括以你的注册商标、商号和公司名称注册为域名,以保护其在互联网上的使用。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
) 为一非牟利公司,负责有关'.hk' 结尾的域名注册事宜。
问:我如何在香港合法使用商业名称?
答:如你在香港以公司、合伙、独资,或商号形式经营业务,你必须在商业登记署登记有关名称:
有限公司的名称须同时于公司注册处注册:
在香港注册业务或公司名称,并不代表你有权使用该名称作出侵犯他人的商标或假冒他人的商誉及声誉的行为。 在注册某个名称或以该名称经营业务前,应先查阅商标注册纪录册 ()、公司登记册()、工商指南、黄页商贸分类电话簿和互联网,以确保有关业务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或假冒他人的商誉及声誉。 你也可委托专门办理知识产权事宜的律师或代理人办理查册。 问:如果我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会否构成侵权或假冒行为?
答:如果你未经许可,把他人的注册商标或类似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即会构成侵权。如你的商标跟某驰名商标相类似,即使你的货品或服务与该商标的不同,也可能构成侵权。 如果你以欺诈手段使用他人的商标、业务或公司名称,以误导消费者和损害他人的商誉及声誉,则你也可能因这些假冒行为而被告上法庭。 问:如某公司以我的商标命名,以掩饰其侵犯我的商标的行为,我可否采取行动加以制止? 答:可以,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商号或公司名称属侵犯商标行为。如侵权行为在香港发生,你可根据香港法律采取行动;如在内地发生,你可根据内地法律采取行动。
改动注册商标
问:《商标条例》第55条规定只有商标拥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改动,而《商标规则》第54条则规定可就商标本身作出改动。如何理解? 答:如商标拥有人的姓名或地址在商标中出现,即可根据《商标规则》第54条提出改动商标的要求。 问:如并非对商标的本质造成重大的影响,《商标条例》(第43章)容许注册商标所有人改动商标。为何现时注册商标的改动只限于包含拥有人名称和地址的商标? 答:拥有人毋须为使用稍为改变的商标式样而改动其在注册纪录册上的商标。如果他只是使用在要素上有别于其注册商标的式样,但没有改变商标的显著特性的话,他仍可对侵权者采取行动,及防止其商标因不予使用而被撤销。即使拥有人对商标稍微作出改动,他亦须重新申请。如商标中拥有人的名称和地址有所改变,则他有权改动其在注册纪录册上的商标。
注册商标—&的使用 问: 我可否在注册商标中使用&?
答:如你已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你的货品或服务把商标注册,便可使用&。不过,如你未曾把商标注册,使用&便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 问: 何谓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
答: 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是由聆讯人员主持的正式法律程序,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商标法及事实,就注册申请作出正式口述陈词。
问: 我如何知道应否要求进行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 ?
答: 并非所有申请都需要进行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注册处考虑申请人就注册申请提交的所有证据及陈词后,便会作出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欲要求进行聆讯,应考虑以口头方式陈词是否会有帮助,亦应考虑所涉及的讼费(表格T12的正式费用以及其代理人(如有的话)出席聆讯的费用)。申请人如欲提交任何证据,则不论其是否要求进行聆讯,也可以提交。不过,有关证据必须根据《商标规则》的规定,采用法定声明或誓章提交 。
问: 如申请人要求进行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当局会如何处理 ?
答:注册处会向申请人发出聆讯通知,述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申请人可在该聆讯通知的日期后的 14 日内,采用表格 T12 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并缴交订明的费用;有关费用概不退还。聆讯人员会在指定日期聆讯有关个案,并作出决定。
问: 聆讯决定会否向公众公开 ?
答: 如果申请人提交了表格 T12 ,而处长最终拒绝了有关申请 ( 不论是在口头聆讯或文件聆讯后 ) ,有关决定的理由的陈述将会被上载至本处的网站 。
续期和恢复注册
问:我应何时申请商标注册续期?
答:商标拥有人应在商标注册期届满当日或之前申请商标注册续期。申请人可利用网上检索系统核查商标注册届满日期(网址为:)。 凡商标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获注册,该注册自注册日期起计的10年内有效。举例来说,如商标注册日期为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该注册在直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的10 年内有效。商标拥有人应在注册期届满日前的六个月内,即最迟在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申请商标注册续期。 商标注册每段续期的期间为10 年。就上述例子而言,如商标拥有人再申请商标续期,下一个注册期届满日将为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假设上述日期全为工作日)。 问:如商标注册已届满,亦已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可否恢复此项注册?
答:恢复注册有一个最后期限。必须在商标删除日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恢复申请(《商标规则》第35条) 。该期限不可延展。
问:如类别42的注册被重新调整为多个分类,续期费将如何计算?
答:该重新分类的注册变为&多类别&注册。续期费是:第一类货品或服务为港币2,670元,其后每一类别再增加港币1,340元。
问:商标注册续期后,会否有一个新的注册编号?
答:不会,将会保有原来的注册编号。
基于不予使用而撤销注册 问:如申请按照《商标条例》〔第559章〕第52(2)(a)条以&不予使用&的理由提出撤销注册的申请,该&不予使用&的三年期限将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第52(8)条,该三年期限可自该商标根据第47(1)条实际载入注册纪录册之日或之后起计算。
问:如何申请立体形状商标的注册?
答:除表格第T2号外,还需填写表格第T2A号,并在表格第13部分作出陈述,声称该形状即为该商标,或是(如你的商标还包括其他要素,如文字或颜色)该商标的要素,并描述该商标,例如:「商标由一立体形状及其上的文字╱图样组成。申请人声称[ ]的形状为商标的要素」。
如单一视图不能准确显示标记的形状,可提交多面视图,并注明视图名称,例如&正面视图&、&侧面视图&及&仰视图&。
问:具显著性的气味商标是可以注册的。其涵义如何?
答:如货品本身因其气味而作为卖点,或货物本身即有气味,如洗发露,化妆品,茶叶,洗衣粉等,则气味就不大可能具有显著性而成为注册商标。此外,除非消费者认定某货品的气味是其商标而非销售噱头,否则,没有货品的气味可被界定为具显著性的。换句话说,例如基于某次庞大的商品宣传活动,把气味视作该产品的商标,致使消费者单凭该气味,便可识别那是申请人的货品,而非其他人的货品。
问:可否以化学公式描述气味商标?
答:商标必须在申请时具有足够的细节描述以便作适当审查,且商标也必须能清楚地向查阅电子注册纪录册的公众展示其申请的到底是什么。一个无文字说明的化学公式将无法被查阅注册纪录册的一般公众人士所理解。
时限-审查及反对
问:《商标条例》〔第559章〕就商标审查及提出反对设定时限。什么情况下适用?
答:在《商标条例》〔第559章〕生效当日或以后所提交的注册申请,以及转换后的申请,须依照《,.商标条例》〔第559章〕的商标审查及提出反对的时限。 在《商标条例》〔第559章〕生效日前所提交的注册申请 (即《商标条例》(第43章)下的申请) 及于《商标条例》〔第559章〕生效日仍然待决的注册申请,须依照《商标条例》(第43章)的审查时限办理。《商标条例》(第43章)下的申请如在《商标条例》〔第559章〕生效日或以后刊登宪报,则须依照 《商标条例》(第559章)所订下的时限,提交反对通知及反陈述 (《商标规则》第121条)。至于反对程序的其他时限,均依《商标条例》(第43章)的规定。 详情可参阅 (只有英文)。
问:如我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在商标注册处处长席前进行法律程序,我应如何处理? 答:请注意,《商标规则》订明的某些时限是不可延展(例如《商标规则》第11(2)条)。就这些时限而言,商标注册处处长并没有酌情权批予延展时限。 就某些可延展的时限而言,延展时限的请求须在有关期间届满前提交,才可获得批予(例如《商标规则》第16(4)条)。就这些个案而言,如延展时限的请求在有关期间届满后才提交,商标注册处处长便无权批予。另有一些时限,即使延展时限的请求在有关期间届满后才提交,仍可获得批予(例如《商标规则》第18条)。 如欲提出延展时限的要求,应提交表格第T13号及缴交指明费用。详情请参阅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及《》。
问:若打算提交因使用而证明商标具显著性的证据,可否延展时限提交有关证据? 答:根据《商标规则》第13(2)条,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例如限期为日)提交书面陈述,包括有关商标因使用而具显著性的法定声明。如需延展时间以提交法定声明,则须在日或以前提出延展时限的要求。如在日或以前,或在已延展的3个月限期届满当日或以前(假设已按《商标规则》第13(3)条延展时限),申请人已提交法定声明,注册处审查法定声明后,如仍认为申请未能符合注册规定,便会根据《商标规则》第13(4)条把意见通知申请人:详见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审查申请(目前只有英文版)。如申请人未能在日或以前提交法定声明,但已在该日前提交书面陈述,注册处会根据《商标规则》第13(4)条把意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须于三个月内提交法定声明以证明商标符合注册要求,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任何按《商标规则》第13(6)条延展时限的要求,必须于该三个月内或已延展时限期内提出。申请人须提交全部理由,以支持其根据《商标规则》第13(3)条提出的延展时限要求。处长会按既定原则行使酌情权批核延展时限的要求:详见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申请延展时限(目前只有英文版)。如根据《商标规则》第13(6)条提出延展时限的要求,申请人须令处长信纳其中第(a)、(b)或(c)条列出的理由已经符合。 问:若接获商标注册处处长根据《商标规则》第13(4) 条告知的意见后,需要多于3个月时间以证明处长提出的异议无效,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商标规则》第13(6)条,处长可批准延展时限,每次为期不多于3个月,以便申请人证明申请符合注册规定。申请人须于书面意见指明的3个月期限届满前,以表格T13提交延展时限的要求。请注意,提出延展时限要求的理由须为下列其中一项:
申请人需要额外时间取得某有关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书;
申请人需要额外时间取得某有关商标的转让;
宣布某有关商标注册无效或撤销注册的法律程序仍然待决;
需要额外时间准备其申请的商标的使用证据;或
其他特殊情况(提出延展时限要求时须提供详情)。
如需要更详细的资料,请参阅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有关的部分。
驰名商标 问:可否把商标注册为驰名商标?如不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商标注册处才会承认商标为驰名商标? 答:一如其他商标,驰名商标也可藉注册得到保护。此外,如果商标非常驰名,也可注册为防御商标,以避免商标被他人用于其他货品或服务而减低商标的显著特性。 问:如何得知某商标已注册为驰名商标,与其他商标有别? 答:驰名商标与其他商标一样,均受注册保障。我们没有另设一类“驰名商标注册”。 问:驰名商标毋须在中国香港使用。是否不会因不予使用而被删除? 答:即使拥有人没有在中国香港经营业务或拥有商誉,驰名商标也可得到某程度上的保护 (如拥有人有权反对就不同货品╱服务而提出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但透过注册 (防御商标除外) 而得到的保护必须有实际使用支持。 问:驰名商标有什么其他的保护?
答:如某商标的使用对某驰名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则有关驰名商标的反侵犯法律程序可扩大至不同的货品或服务。即使没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有关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被侵犯性的使用,并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则驰名商标拥有人有权发出强制令。极为驰名的商标可获防御商标保护。
由《商标条例》(第43章) 过渡至《商标条例》(第559章) 转让 问:
根据《商标条例》(第 559章),联系商标是否必须一起转让? 答:自新的《商标条例》生效之日起,现有注册标记与其他标记联系的附注即行终止(参见附表5第2(4)条)。因此,即使依《商标条例》(第43章)是联系商标,依据《商标条例》(第559章)也可独立转让。 问:
我打算将我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及所需费用为多少? 答:若你想把你的商标转让给另一个法律实体,可提交表格T10(费用为港币800元)作出有关的纪录请求。有关T10表格及所需费用可于知识产权署网页“商标申请表格及费用(第559章)”
下载。请注意,商标注册处只会作出有关的纪录,并不会代为办理有关转让文件。
将依《商标条例》(第43章)的申请转换为《商标条例》(第559章)下的申请
如没有将《商标条例》(第43章)的注册申请转换为《商标条例》(第559章)的申请,是否需要在政府宪报内刊登公告,并支付刊宪费用 ?
答: 是的。需根据公告的大小支付费用,费用约为港币2000元左右。如转换为《商标条例》(第559章)下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处将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以电子形式公布,申请人即无需负担公告费用。
如并未将《商标条例》(第43章)的注册申请转换为《商标条例》(第559章)的申请,是否只能提交旧的表格TM-No. 9以便领取注册证明书?
答:是的。应提交旧表格TM-No.9以及缴交港币2000元以要求发出注册证明书。但如果已转换为《商标条例》(第559章)下的注册申请,则毋须支付签发注册证明书的费用。
显著性要求的证据 问:如已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转换注册申请,是否仍可提交《商标条例》(第559章)生效之前获得的关于显著性的证据以支持注册申请? 答:可以。可提交在《商标条例》(第559章)生效日前因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证据以支持转换后的申请。
过渡性条文
问:如在《商标条例》(第43章)下提供了两个供送达文件的地址,一个是注册申请时申报,另一个则是申请记录注册使用者时申报。可否继续保留这两个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答:鉴于《商标条例》(第559章)现已实施,在处理注册申请或有关注册商标所涉的一切法律程序方面,申请人只可保留或提供一个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问:《商标条例》(第559章)现已实施,那么,商标注册申请是否仍刊登在政府宪报内?
答:为方便任何有关人士提出反对,凡于《商标条例》(第559章)正式生效前提交而又未按《商标条例》(第559章)转换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仍继续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第6号副刊内。请参阅有关的 (只有英文)。
过渡性事宜工作流程
问:处理根据《商标条例》(第43章)提出而尚未转换的申请的过渡安排为何?
答:现以 阐明有关安排。(只有英文版)
问:处理注册续期的过渡安排为何?
答:现以 阐明有关安排。(只有英文版)
问:处理转让及特许的过渡安排为何?
答:现以 阐明有关安排。(只有英文版)
问:处理根据旧有法律及新法律提出的反对的过渡安排为何?
答:现以阐明有关安排。(只有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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