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省如何执行人社部2015年28号文,28号文里,改革前取得2015劳模表彰会议讲话的在退休时可有一次性补贴,

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数,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四)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日至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样表详见附件),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事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
Xn-1/Cn-2 + ...... + X + X +
X)/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市、区)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六、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七、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八、逐级做好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和经办管理培训班,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贯彻《决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九、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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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人社部发 2015 28号: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 分三类情况_不能说的秘密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 分三类情况
人社部发 2015 28号 摘要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标志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该办法自日起施行,青岛市正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标志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该办法自日起施行,青岛市正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实施办法。改革范围事业单位改革分三类情况山东省规定,此次改革主要针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就事业单位来说,一是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是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三是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针对编制外人员,山东省规定,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前(日前,下同)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缴费比例和基数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3倍封顶 60%托底山东省规定,在缴费政策上,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其中,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待遇确定机制“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改革后,我省规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待遇计发标准10年过渡期保障“中人”平稳过渡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我省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第一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见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表格)需要说明的是,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缴费年限认定辞职辞退人员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山东省明确,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另外,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统筹层次全省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可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在财政分级管理体制下,从启动改革就实行省级统筹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现阶段我省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但是目前,我省要求,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省级统筹制度。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调整政策给予劳模、高级专家等一次性奖励山东省此次还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要求,退休补贴标准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原则予以确定。经认真研究测算,我省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来确定,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青岛市正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同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待青岛市具体实施方案经青岛市政府同意后,将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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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08:39:14
《2015山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政策规定》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延长缴费,是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二、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继续缴费地: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实施后,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三、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申请,并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人未及时申请或者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不再补缴,继续延长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具体缴费数额,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一次性缴费后,相应计算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照缴费当年的指数确定。  (三)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自全部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六、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日。  五、审核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它问题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明确缴费和待遇标准等配套政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昨天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标志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该办法自日起施行,我市正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实施办法。  ●改革范围  事业单位改革分三类情况  我省规定,此次改革主要针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就事业单位来说,一是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是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三是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针对编制外人员,我省规定,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前(日前,下同)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经办机构代发。  ●缴费比例和基数  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60%托底  我省规定,在缴费政策上,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记者了解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是与企业略有差别的,主要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例如一些奖励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还包含了编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部分需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待遇确定和调整  “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例如,相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35年工龄和40年工龄均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待遇,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  改革后,我省规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我省还规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待遇计发标准  10年时间保障“中人”平稳过渡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我省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第一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例如,若按老办法计发4000元,按新办法计发3900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发3900元,按新办法计发4000元,则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按3910元计发,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计发,以此类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计发。  需要说明的是,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政策衔接  现行养老保险统筹与新制度并轨  这次改革中,国家明确规定,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与新制度实行并轨。  因此,我省规定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已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一次性返还;未退休的人员,可待退休之月一次性发放,也可划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本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于个人缴费已纳入退休金发放的人员,个人缴费不再返还。  另外,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  对于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我省明确,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部分调整  给予劳模、高级专家一次性奖励  我省此次还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要求,退休补贴标准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原则予以确定。经认真研究测算,我省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来确定。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我市正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同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待我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将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联播》报道,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解读《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人们关注已久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实施。  这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工资的8%。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以相关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和利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房波表示,“这种计算办法能够准确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与企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相统一,体现了基本规则的公平。”  这次改革,以日为起止时间点,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对于改革起止时间点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同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  改革后,还将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改善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年山东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山东养老金调整方案本文目录:1、2、3、4、山东企业退休养老金政策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决定自日起,全省统一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这是自2005年以来,山东连续第十一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此外,山东还对“建国前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等单独制定了养老金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退休人员定额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职人员定额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对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是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第三部分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退休(退职)人员2015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增加。  济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与往年不同,此次全省调整养老金采取了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缴多得,进一步加强养老金调整办法的效率和激励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山东省确定将1000亿元职工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作,分批划转,目前第一批100亿元已划转到位,其余基金正在归集。此举意味着,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增量正在继广东省之后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进行保值增值。分析人士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委托全国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是较为可行的选项。未来委托投资的队伍有望再度扩大。地方养老金结余资金未来如何进行统筹,应成为下一步重点研究的问题。  进一步扩大投资渠道  山东省常务副省长孙伟21日表示,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规模持续扩大。到今年6月底,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550亿元,比去年底增长3.6%,社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共济能力进一步增强。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分别结余1962亿元、538亿元、269亿元、67亿元、39亿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结余527亿元、148亿元。  同时,山东还将拓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孙伟表示,在积极推进1000亿元养老保险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即将出台的政策,制定山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具体办法,进一步扩大投资渠道,推动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增强基金支付能力。  地方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由广东省首开先河。2012年3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接受广东省政府委托,投资运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委托投资期限暂定两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年度报告(2015年度)显示,广东委托资金权益为1055.58亿元,较前一年减少约38.92亿元。其中,委托资金1000亿元,累计投资收益173.36亿元,扣除按合同约定返还首个委托期应得收益117.78亿元后,首个委托期满至2015年末的投资收益为55.58亿元。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广东养老金委托投资运营的结果令相关各方均感到满意,这部分资金投资运营的收益率均远远超出双方约定的保底收益率。此前,广东省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基础养老金的收益良好,广东省将委托期限由2年延长到5年的方案已经获批。  资金盘活效应可期  有投资机构人士表示,养老金投资需要考虑长期性,在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内获得最好的长期回报是其投资运营的重要目标。而在目前的情况下,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是较为可行的选项。从广东省已有的经验来看,委托全国社保基金进行的审慎投资取得了可观的投资收益,对于资金的保值增值和探索未来更多地区盘活这部分资金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政策研究司副司长李忠此前表示,基本养老金目前确实存在的投资渠道偏窄、基金贬值缩水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投资运营政策。加快完善养老基金投资政策,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吸引力、拓宽基金来源、增强养老基金的支撑能力、盘活存量资金。同时,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也在逐步规范,也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专家表示,未来委托投资的队伍有望再度扩大。待下半年养老金委托投资方案出台后,养老金将开启多元化委托投资渠道,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养老金结余资金也有望扩大。目前,多个部委正在积极研究养老金投资的相关方案。  业内人士认为,长期投资目标是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起点,养老基金要想获得较高的长期收益就必须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而地方养老金结余资金未来如何进行统筹,应成为下一步重点研究的问题。如能与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有益的委托联动,将有利于缓解支付压力。(来源:中国证券报)  养老金是否会收割散户:入市不为当炮灰&也不为赚散户钱  百姓养老钱将怎么投?聚焦养老金入市三大焦点  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将有两万多亿资金“整装待发”进入投资运营。  养老保险基金是群众的养命钱,实现安全高效的保值增值对每个人都具重要意义。记者就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  焦点一:养老金投资就是“炒股&”?  办法虽然给出了20多条养老金投资路径,但是“股市”两字还是受到了格外的关注,尤其是在近来股市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公众最担心的莫过于养老金“炒股”的安全问题。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马力说,办法明确规定了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意味着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股票类产品的比例须控制在30%以下,目的也是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由于办法出台时恰逢国内股市经历大跌行情&,不少公众担心此时养老金入市是否是政府的托市救市之举。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执行官高松凡说,相对于股市数十万亿的资金量,养老金6000亿左右的入市规模影响不大。“养老金不是用来救市、托市的,它没有救市的功能,也起不到这样的作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白重恩说:“公众对于养老金市场化运营存在误解,投资并不是简单的‘炒股’,而是通过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抗击通胀保值增值,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并辅以专业化监管来保障资金安全。”多年来,只能存银行、买国债的养老基金在保障了“安全”的同时,却因常年跑输CPI而“隐形贬值”。西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授熊晖说,保障安全固然重要,但是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越来越严峻的背景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样重要。  马力说,基金从地方逐级归集起来需要有个时间过程,不可能很快达到投资比例的上限,且会有个逐步试水的过程。而且,从企业年金十年投资情况看,配置股票类产品的比例也从未达到政策允许30%的上限,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同时,即便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会对股市产生一定影响,这种影响也是平缓和循序渐进的。  焦点二:养老金入市会“收割散户”?  针对养老金入市,还有不少人质疑其是否会在股市中“收割散户”。高松凡指出,养老金的入市初衷既不是为了当股市里的炮灰,也不是为了赚散户的钱。  高松凡说,在实际运营中,进入股市的基金规模和时点不是由政府来直接操作的,而是由授权受托的市场机构来具体运作,而证券市场对投资有着严格的规定,养老金投资绝不会成为“收割散户”的“资本大鳄”。  “将养老金投资和散户完全对立起来是不对的。”熊晖指出,养老基金是关系到每一个民众的养老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中自然也包括股市中的散户们。通过稳健的投资操作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能让所有公众受益。  新加坡国立大学金融学研究员文华认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入市对于改善市场投资风格,稳定市场情绪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养老金入市不仅将降低资本市场整体风险偏好,而且投资风格和取向也将多元化。上市公司不再仅仅迎合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的诉求而一味地做高股价,也要加强分红来迎合机构投资者的要求,这样长线业绩就成为共同追求的目标,这是稳定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对于广大散户而言也是重大利好。  焦点三:养老金投资还有哪些方向?  除了股市以外,养老金还有很多投资渠道。马力说,养老保险基金是群众的养命钱,最主要的考虑就是保证基金的绝对安全,不能让老百姓的养命钱出现重大风险。  办法明确养老金限于境内投资,主要包括三大类产品,即银行存款类产品、债券类产品、股票和基金类产品。在各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上,管理办法都有严格的限制。总的原则是风险低的比例较高,风险高的比例较低。  马力说,养老金运营可以和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结合,投入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领域。  “养老基金是保障基金,不是理财基金,更不是风投基金,对结余资金进行一定的增值保值是必要的,但无论投资什么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必须明确安全保障、风险防范、责任承担机制。  对此,办法明确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理财发生的亏损。理财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重大理财损失。  高松凡说,办法还提出,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理财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管理办法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机构也将按照各自的职责,发挥监管作用,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说,“通过这样一系列措施,我们相信,能够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是在安全的轨道上运行的。”
  记者从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悉,我省将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争9月底前全面推开。  今年2月份,我省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也成为国务院改革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工资的8%,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将实行与企业相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改革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给予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要有所限制,这样基本能够实现改革前后退休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  昨日的会议上,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争9月底前全面推开,并明确将“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
2015山东日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和待遇 自2005年以来,日照市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6月底已全部发放到位,惠及13.96万人。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文件精神,日照市从日起,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这是自2005年以来,日照市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为做好养老金调整工作,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资金提前筹措到位,第一时间拨付到金融机构,确保按规定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6月底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已全部发放到位。  此次养老金调整共惠及全市13.96万人,因调整待遇,全市全年将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约3.39亿元。6月,全市共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14.41亿元。
  2015年山东省养老保险应该在哪里缴费?需要延长缴费的市民应该怎么申请延长呢?近日,山东省2015年养老保险最新政策出炉,针对缴费地、延长缴费等问题都作了阐述。新政策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下文是2015年山东省养老保险最新政策的内容。  2015年山东省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哪里缴纳社保:  (一)国办发〔2009〕66号、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二)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二、如何延长缴费: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山东省社保局地址、电话:  以上就是2015年山东养老保险新政策的两点重要内容,山东省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的市民可以前往相关地区申请延长缴费。以下是山东省社保局的地址、电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济南市公和街9号  网址:http://www./  邮箱:webmaster@ldt.  电话:5  邮编:250001  济南市劳动保障部门办公室  电话:053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  电话:0532――  邮编:266071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明确可以补缴的三类人员,其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该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三类人员包括: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015山东济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济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2015年度济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62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3115元,分别比去年提高了240元和1202元。  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460元,以此为依据,确定我市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623元,比上年度提高了24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即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3115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1202元。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执行。  和往年一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按26%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照此计算,如果企业职工个人按照2623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计算,个人每月应缴纳209.84元养老保险费,比去年多交19.2元(去年每月个人缴纳190.64元)。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执行,按20%的比例缴纳。
 山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昨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  根据《通知》,补缴范围包括: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关于补缴基数和比例,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山东省人社厅日前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收集的通知全文: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日。  五、审核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它问题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出台  山东省人社厅日前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  根据《通知》,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6月10日,记者从东营市人社局企业养老保险科获悉,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近期完成了企业退休人员2015年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74元,这是东营市从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一次为企业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待遇,增加的待遇将从今年1月份起补发,随6月份养老金一并发放至退休人员存折中。  本次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定额调整中,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中,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中,按2015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计算增加。  同时,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东营市对以下两类人员再给予适当政策倾斜:一是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元和280元;二是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  据统计,今年全市共为21259名企业退休(职)人员进行养老金调整,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74元,提高待遇后月人均养老金达到2320元。
日前,记者从高密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统一部署,从日起,高密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养老金于5月31日前发放到位,至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十一连涨。本次调整,高密市将有26512人增加待遇,人均调资246.94元。  退休退职人员:符合年龄条件,给予适当倾斜  据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凡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都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三部分调整。一是定额调整,即每人每月增加125元;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分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元至90元;三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2015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计算增加。”  记者了解到,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倾斜: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元和280元;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三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即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同时,对符合适当倾斜人员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规定执行。  对部分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退休待遇。增加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95元。本次增加的待遇,作为计发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补缴参保人员: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月增百元  根据文件规定,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人员主要为日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以下三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三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2015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计算增加。”工作人员介绍,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补缴纳入统筹时认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20元和40元。
烟台福山区企业退休职工2015养老金计算方式和调整最新消息  今年烟台市福山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从1月1日起调整,此次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对象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全区企业退休人员11082人受惠。调整后,人均月增加258.4元,全区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水平达到2213.57元。其中1-5月份调整的待遇已于近日补发到位。  对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381人进行养老金调整待遇,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69.8元,调整后,人均月养老金水平达到914.8元。  另外,福山区共有13名企业建国前老工人,按照标准人均养老金月增加395元。本次增加的待遇,作为计发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昨日从烟台市人社局获悉,烟台从日起,将全市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从每月75元上调到每月85元。原已超过85元标准的市区,每月标准也增加了10&元。其中,莱山区、开发区和高新区在原标准上增加了20元,我市最高领取标准达到每月150元,全省最高。这意味着,我市养老金领取水平进一步提高,预计年内发放养老金将超过15亿元。  目前,我市1到4月份需要补发的420万基础养老金已于5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烟台地区目前仍按原缴费档次执行  目前,我市的养老保险已实现无缝覆盖,城乡养老险每年最高为11000元,最低为500元,分11个缴费档次。  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7年,我市开始探索建立新农保制度,到了2011年7月份正式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只要是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就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去年,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照山东省标准。该标准自2015年1月施行,2015年新增11000元标准。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每年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多缴多得。对重残、重疾等失去劳动能力的缴费困难群体,可以不受最低缴费标准的限制,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后,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以后每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累计缴费年限不能少于15年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除参保人自己缴费外,政府还会给予缴费补贴。主要有以下两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山东省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最低85元;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我市目前的补贴标准是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参保人缴费后即补入个人账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政策规定,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未享受其它保险待遇方可领养老金  按规定,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在之前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值得注意的是,与职工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居民养老保险男女“退休年龄”相同。  达到领取条件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是根据目前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平均预期寿命按保险精算理论计算出来的计发系数),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此外,政府会全额支付给每个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每月85元(最低),这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给的基础养老金加在一起,就是参保人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国家规定,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同时享受。  《意见》规定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天之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政府还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目前,我市已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将按照8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山东企业退休人员2015年养老金调整涨工资退休能拿多少钱 山东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2015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都上调了退休人员养老金,那么2015年全国各省市还会继续上调基础养老金吗?山东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会上调吗?退休人员涨工资是真的吗?  关于2015年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鲁人社发〔2015〕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金保险省直管企业:
从烟台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烟台市人社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2015年烟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62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3115元。全市从7月起按新基数收取社保费及1-6月份基数调整差额。  7月份起按新基数征缴社会保险费  鉴于今年省社平工资公布较晚,烟台市社保中心考虑到如果在6月征缴期内调整最低缴费基数,并同时补缴1-6月份基数差额,可能引起企业筹措资金措手不及等问题。经研究决定,6月份仍暂按企业原基数征缴社会保险费。7月份起再按调整后的新基数征缴社会保险费,同时7月份一并征缴1-6月份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部分(基数调整差额部分免收利息、滞纳金)。  最低基数的调整。6月15日社保费银行划款结束后,市社保中心将对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进行全市统一调整,无需单位申报。  最高基数的调整。涉及最高缴费基数调整的参保单位,须先持工资表等相关资料到社保稽核科稽核审核后再行调整。稽核资料请到yts-(密码6632130)下载。  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已经开通“财税库银”划款的各企业要及时对基数调整后7月份社保费应缴额(含7月当月与1-6月份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进行充分测算,核实银行划款的授权额度及账户余额是否足额,并于7月份划款日的前一天确保划款账户有足额的资金。温馨提示:因账户资金不足或账户授权划款额度不足划款失败的,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当年到龄人员退休如何办理?  对于月份已经到龄的退休人员,为不影响办理退休,单位可在调整最低缴费基数后(预计6月20日后),到社保机构办理柜台缴费,补缴前6个月的社会保险基数差后办理退休手续。  目前,全市社保机构正在开展参保人员数据整理工作,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多号参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开展补充、核对工作。未拷取职工基本信息数据的单位,请于6月底前携带U盘到所属社保机构拷取相关数据,按规定格式整理后于7月15日前报回。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将影响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办理。2015年已经做过数据整理的单位无需重新进行。  为确保职工社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市社保中心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后应第一时间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增加人员),以免职工发生医疗、工伤等情形后影响待遇享受。  附: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所属县市区       &地址  芝罘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芝罘区华茂街30号  长岛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长岛县长原路118号  莱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莱州市光州东路205号  蓬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蓬莱市钟楼东路182号  招远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招远市温泉路153号  栖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栖霞市霞光路331号  莱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莱阳市金水路26号  海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海阳市海阳路19号  牟平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牟平区正阳路17号  莱山区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莱山区迎春大街125号  福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福山区福海路崇文街182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开发区科技大厦三楼  龙口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龙口市东莱街399号  高新区与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高新区纬三路35号  相关链接  身份证变更后对社保有何影响?  咨询:我的身份证变更后对社保会有什么影响?请问变更的话需要什么手续?  答复:身份证是确定公民身份的关键证件。如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应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身份证变更证明,填写职工社会保险《基础信息修改登记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咨询:我现在准备换工作,到一家外省的公司,新公司把我分配到烟台,但是这个公司在烟台没有办事处,就我一个人。请问这种情况我的人事关系怎么处理?劳动保险怎么交?  答复:如果这家外省公司不在烟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则不能在我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由这家外省公司为您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至于您的人事关系如何处理,请咨询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为6683316。  咨询:我于2008年开始缴纳社保,后因各种原因,缴纳社保中断了一段时间。08-09年中断一年左右,13-14年中断一年左右,14年7月又开始缴纳社保。我想问下,中断的如果单位给补,能否补上,怎么补,需要什么手续?  答复:如果是企业未按规定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可投诉到劳动监察或向劳动仲裁提起冲裁,社保中心将根据劳动监察责令整改书或仲裁裁决书,为您办理补缴手续;如果您是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且您目前仍为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烟人社发〔201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补缴。  咨询:我是一名女工人,2009年到企业上班,企业给交养老保险,现年49岁,到退休时缴保险不到15年,请问这次补交保险我可以向前补交吗?还是等50周岁退休时在向前补交够15年办理退休?  答复:您从2009年起开始参保缴费,如中间没有间断,则不能补缴。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则应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退休。  咨询:我亲戚在企业退休,现在企业已经没有了。老人由于年老体弱只好在子女家轮住,现跟子女在国外住,前两天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要其回来作退休认证,不知是否属实,请求给予回复以便转告?  答复:根据鲁社保发【2011】32号文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你的亲戚跟随子女在国外居住,也需要进行认证,方法是携带相关证件到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进行认证,然后将认证资料邮寄到发放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打咨询电话:6634595。
8日,日照市确定2015年度(2015年6月-2016年5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2623元/月,最高为13115元/月。  根据省统计局2015年度统计年报,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52460元,即4371.7元/月。  日照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应以其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623元/月,最高不能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3115元/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此前,日照市2015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383元/月,限为11913元/月。新的缴费基数有所上升。  目前,日照市参保企业职工共需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共5项社会保险费,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企业平均负担28%、职工合计负担10.5%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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