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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 年全区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顺办发〔2011〕9 号)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 我区第四届村民委员会和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于2011年上半年任期届满,需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10〕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要求,健全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选准选好村(居)委会自治领导班子,按时完成换届选举任务,为我区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之都”、“品质生活之城”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三结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尊重党员群众意愿,严格选举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换届选举。&&&& (二)坚持统一换届、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实行一村(社区)一策。&&&& (三)坚持有利于推动城乡发展、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精心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不能因换届而影响发展和稳定。&&&& 三、职数配备和任职条件&&&& (一)村(居)委会成员职数。&&&& 村(居)委会成员一般按以下职数配置:4000人以下的配置3~4人;人的配置4~5人;10000人以上的配置5~6人。提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选举程序兼任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法定选举程序兼任村(居)委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 (二)任职条件。&&&& 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一般具备以下任职条件:①政治觉悟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居)民服务;③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能独立完成任务;④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要有较强的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要有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⑤身体健康,村(居)委会成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②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③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④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的;⑤外出不能回村(社区)工作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居)委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1年1月开始,到日结束,分三个阶段推进。上届因届次不统一、推迟选举或届中补选的村(居)委会成员,须按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统一进行换届选举。&&&& (一)准备阶段(1月至2月28日)。&&&& 1.成立机构。&&&& 区、镇(街道)分别成立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从机关各部门中抽调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指导、协助、督促各村(社区)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2.调查摸底。&&&& 在换届选举前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各村(社区)的基本情况、现任村(居)委会成员的工作情况以及村(居)民的评价,充分了解社情民意,重点把握难点村(社区)的困难和矛盾,分析选举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3.制定方案。&&&& 镇(街道)根据省、市、区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及日程表,于2月28日前报区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实施。&&&& 4.宣传发动。&&&& 召开换届选举工作动员大会,多渠道宣传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文件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他们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全面深入地参与换届选举工作。&&&& 5.培训人员。&&&& 区、镇(街道)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参加培训,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有关规定和选举操作规程等。&&&& 6.离任审计和民主评议。&&&& 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负责对全区村(居)委会成员离任审计的工作部署和业务指导,镇(街道)负责对现任村(居)委会成员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组织村(居)民对现任村(居)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审计结果和民主评议情况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后张榜公布。&&&& (二)选举实施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 1.村民委员会选举。&&&& (1)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7~11人组成(总数应为单数)。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由村党组织主持,可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在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前,村党组织可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建议意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具体人数、选举方式和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召开村民会议,须有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有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组成人员参加,会议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内部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投票决定,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镇(街道)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村选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选举日、选举地点、选举方式、选举工作人员、参加选举村民(以下简称“参选村民”)资格确定、参选村民名单公布、委托投票方式、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候选人程序(有候选人选举方式时使用)、正式选举投票程序、中心会场、投票站设置、秘密写票间设立、写票和投票规则、工作移交、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时间、选举方式和程序等。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逐一表决通过。&&&& (3)参选村民登记。&&&&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选村民的年龄计算到选举日止;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18周岁但未办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原则上以户籍为标准进行登记。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且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不参加当地选举的书面证明,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本届参选村民名单:①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村民(镇、街道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可作为确认的依据);③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④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登记时应做到不错、不重、不漏。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参选村民名单。对同村(组)中有相同姓名的参选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另外公布本村(组)相同姓名的参选村民名单,相同姓名者后面须注明该参选村民所在小组、年龄、住址等以示区别,并说明选举本村(组)相同姓名者为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在填写其姓名后用括号说明该参选村民所在小组、年龄、住址等情况,否则所选人无效。对参选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镇(街道)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申诉,该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参选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应当自参选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村民进行审核,并在两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核实参选村民名单后,统一发给“参选证”。对办理委托投票的参选村民,不发给“参选证”,发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盖章的“委托投票证”。&&&& (4)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本村参选村民;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道正派,热心村务,具有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③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议事、决策能力;④能密切联系群众,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能代表村民意愿。&&&& 村民代表可按5户到15户推选一人,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一般代表名额在51~99人之间,并为单数。每个村民小组设小组长1名。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在推选会议前,应先将村民代表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并将每个村民小组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名额确定为妇女代表名额。在推选前,村党组织可提出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候选人的建议意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组参选村民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民小组长以获得参加投票的本组参选村民或户的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村民代表优先确定妇女代表当选,以本小组内妇女得票多少顺序和名额数确定当选人;妇女代表不足应选名额的,则必须再次投票选举妇女代表。妇女代表以外的村民代表名额按本小组内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已当选的妇女代表除外)。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代表的,应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在村民小组长选举中,如第一轮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无人获得本组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可按获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两名候选人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5)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可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和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①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参选村民投票提名产生。在提名前,村党组织可以根据村工作需要和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依据任职条件,对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出建议意见。参选村民也可以自荐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候选人建议意见名单和自荐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过半数参选村民参加投票,提名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差额数确定,其中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且当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选举日前到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宣传介绍个人情况和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的竞选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选举前,村党组织可以提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建议意见。有意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候选人建议意见名单和参选人名单。&&&& (6)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会议可以采取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一般不设立流动票箱,确需设立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街道)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公告,并报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备案。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投票会场必须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要求设置成“一条龙”密封选举通道,确保参选村民自主表达意愿。所有投票箱必须于选举日当日由监票人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选票数,做好记录并签名确认。 有参选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本村其他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若按上述办法仍未能确保一名妇女当选,则可在不超出法律规定职数范围内增加一名妇女委员并通过另行选举产生,另行选举的差额候选人从村民委员会各职位选举中得票最高的两名妇女中确定。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所缺职位差额1人的原则,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备案。&&&& 2.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实行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或居民代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制公司)未彻底剥离的,实行直接选举,具体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规定。在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非本居住区的本市居民可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可登记为该社区参加选举的居民(以下简称“参选居民”),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参选居民登记。其他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采用居民代表会议的形式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即间接选举办法。间接选举的操作办法如下:&&&& (1)选举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5~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在镇(街道)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现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推选会议前,社区党组织可以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的建议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居民代表会议不得委托投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内部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投票决定,并向全体居民公布,同时报镇(街道)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制定本社区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街道)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告实施。&&&& (2)参选居民资格确认。&&&& ①年满18周岁。年龄计算以投票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②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连续两年以上的,可不列入本届应参选居民名单;在外居住两年以下的,通知其进行参选居民登记,不登记的不列入参选居民名单。③有政治权利。判断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④在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非本居住区的本市居民可作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可参加该社区的参选居民登记,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参选居民登记。&&&&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二十日前,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参选居民名单。&&&& (3)推选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本社区参选居民;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道正派,热心社区工作,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③能密切联系群众,在居民中有一定威信,能代表居民意愿;④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议政能力。&&&& 居民代表名额在51~99人之间,并为单数。居民代表名额应分配到各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设小组长1名。选举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在推选会议前,社区党组织可以提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候选人的建议意见。本居民小组过半数的参选居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4)提名和确定候选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在提名会议前,社区党组织可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建议意见。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提名,采取无记名投票提名、按得票多少顺序、每职位差额1人的方式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于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 (5)投票选举。&&&&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每名代表一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居民代表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也可以另选其他居民。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清点选票数,检验选票,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备案。&&&& 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其他居民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所缺职位差额数1人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中,获得赞成票多者当选,但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三)建章立制及总结验收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1.做好村(居)委会的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居)委会选举产生后的10日内,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居)委会新老班子交接会议,完成公章、财务账目、经营资产、资料档案及办公设施等的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结束后,新一届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宣布本届村(居)委会组成人员的分工,讨论制定三年工作目标和规划,推选产生3至5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负责民主理财和监督村(居)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村(居)委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在村(居)委会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仪式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宣布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 2.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的各项规章制度。村(居)委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印成小册子派至各家各户并上墙公布。&&&& 3.检查验收换届选举工作。5月31日前,要对各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完成选举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区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今年我区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规性。各级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高质高效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副组长由区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区纪委(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区人大办、公安局、财税局等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指导换届选举工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实行区领导挂钩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干村(社区)的制度,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协作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社会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人大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保证和保障作用;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正面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财政部门要解决好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对经济较困难的村(社区)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政务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协同社会工作部门按规定做好有关监督和审计工作,并公布结果;纪检、检察、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综治维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三)加大宣传力度。在换届选举的各个阶段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标语、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选举法律法规,掌握选举程序,珍惜民主权利,为依法推进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解决上访问题。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上访投诉案件,要依法依规从速调查处理,力争在30天内处理完毕,切实避免越级集访。凡发生到省、市越级上访的,实行镇(街道)领导包案负责制,要从有利于推进换届选举工作、有利于按时完成换届选举任务的原则,只要是合法的选举诉求,都应给予支持解决,不拖延不推诿,发生一起处理一起,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对上访投诉的选举问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应把握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引导村(居)民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来解决选举纷争问题;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各方争议较大,意见难以统一的,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则告知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换届选举任务,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五)强化监督检查。区、镇(街道)要成立换届选举督查组,进一步推行和完善选举观察员制度,建立选举工作情况和上访情况的月报及通报制度,加强对选举过程的动态监督。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撕毁选票、毁坏票箱、虚报选举票数等破坏选举或妨碍参选村(居)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检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以不正当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密切关注选举动态,及时调处选举纠纷,快速应对处理选举突发事件,确保选举平稳顺利进行。&&&&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镇(街道)要对选举结果认真检查验收并撰写书面总结,于2011年5月底前报区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由该部汇总后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附件: 1. 2011年全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日程表&&&& 2. 2011年全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日程表
中国共产党佛山市顺德区委员会办公室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 附件1&&&& 2011年全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日程表&&&& (包括与集体经济组织未彻底剥离的社区居委会)
&&& 附件2 &&& 2011年全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日程表 &&& (适用于纯居民的社区居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彻底剥离的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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